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92.01.15  91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8.06.16  9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8.11.17  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各研究中心之成立,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加強研發能力,並因應教學與服務社會之需要,得設立研究中心,由相關教師或單位發起,成立籌備小組並推派召集人,研提設立規劃書與設置辦法草案。

前項規劃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設立目的。

二、組織架構、運作及管理方式。

三、近、中及長程規劃。

四、預期績效。

五、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六、人力配置、空間規劃及運用。

七、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

八、其他配合措施。

第三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任免依「國立中央大學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研究中心所需員額及空間,由原設置單位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應向相關單位爭取,或於學校總員額範圍內調配之。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五條  研究中心以對外爭取大型跨領域整合研究計畫為主,計畫承接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為協調整合各研究中心資源、提升營運績效,本辦法修正前,已依規定成立之研究中心,除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或其組織規模、營運績效符合規定者,得維持為校屬研究中心外,餘經「國立中央大學聯合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研發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納入「國立中央大學聯合研究中心」,變更案亦同。

第七條  為評核校屬研究中心績效,設立「國立中央大學校屬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研發長擔任諮議委員會召集人,各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二至三人擔任委員,會議主席由校長自委員中擇聘之,諮議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校屬研究中心重要制度、規章之建議。

二、校屬研究中心之績效評核。

三、研究中心變更屬性之審議。

四、其他相關案件之審議。

第八條  新設研究中心應檢具設立規劃書與設置辦法,經「國立中央大學聯合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研發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納入聯合研究中心營運,變更案亦同。

基於校務發展政策需要而新設之校屬研究中心,應由研發處提案,經研發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變更案亦同。

「聯合研究中心」及「國立中央大學聯合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之運作由「聯合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聯合運作研究中心若符合校屬研究中心各項績效標準,經「聯合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及「校屬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通過,得提送研發會議審查通過後,變更為校屬研究中心。

第十條  校屬研究中心連續二年經評核其最近三年平均營運績效未達標準者,由研發處提案,經「聯合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及「校屬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通過,應提送研發會議審查通過後,變更為聯合運作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基於校務發展所設之校屬研究中心因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由研發處提案,並經研發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予以裁撤。

十二  校屬研究中心需設置「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審議校屬研究中心之教師(含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應評審事項
前項「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由研發處另訂,並經「國立中央大學校屬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審議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三條  為評核各研究中心績效,各研究中心應分別提交下列資料供審查:

一、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度營運規劃及屬性調整提案申請:內容包含預定工作項目、發展規劃、預期成果及中心架構調整提案申請。

二、每年4月底前應提出前一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內容包括如下:

(一)校內資源使用:詳列使用空間、編制內及學校專案計畫人員總數、學校提供之一般性或其他經費。

(二)研究計畫年度經費及件數:詳列所承接包括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國際合作、國科會及教育部之研究計畫名稱、件數、經費、校管理費提撥數額。

(三)校內其他系所合作概況。

(四)跨學院計畫程度概況。

(五)重要成果:

1.  研究成果:重要研究突破、論文專書發表及研究獎助等。

2.  所屬教師於國內或國際學術機構、組織擔任重要職務。

3.  單位或教研人員獲校內外學術榮譽。

4.  人才培育:對外推廣教育開設或研究中心人員培育之時數及金額等。

5.  專利及技轉:專利及技術移轉之件數、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等。

6.  服務成果:舉辦學術研討會、活動、學術服務、資料庫建立等。

7.  其他相關重要成果。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應依「國立中央大學自我評鑑辦法」辦理自我評鑑。

第十  ()與院得設研究中心,設立規劃書與組織章程,經由系與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研究發展會議報備。

第十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