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鑑施行細則                                                     

95.12.06中心會議通過

96.03.06 95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通過

99.6.24 98學年度第9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為提升本中心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及國立中央大學校屬研究中心教師暨研究人員評鑑施行細則訂定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中心主聘專任研究人員,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於到校服務滿四年後接受第一次評鑑,其後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研究人員應接受評鑑年資計算至應評鑑當年7月底止。

第三條      評鑑項目及標準:分研究及服務兩項分別評鑑,每項均需符合下列標準:

一、研究:評鑑期間內至少發表三篇為在SCI與本中心相關領域之文章,且其中至少二篇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服務:評鑑期間擔任過中心實驗室管理及委員會委員有具體績效者。

第四條      教師評鑑處理方式如下: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終生免受評鑑:

1.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2. 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行政院傑出人才科技獎。

3.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學年度起,凡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二年或一年主持兩個國科會計畫,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

4. 獲聘本校講座教授。

5. 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三次。

6.獲有其他榮譽獎項或重大成就,並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同意。

7.年滿六十歲且通過最近一次評鑑。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免受當次評鑑:

1.四年內獲頒光電相關學會會士或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2.四年內執行研究計畫經費二千萬元以上者;

3.四年內產學合作一千萬元以上者;

4.四年內對外募款達二百萬元者;

5.四年內技術授權達二百萬元者;

6.三年內已獲升等者。

第五條      未達評鑑標準者之處理方式:

一、評鑑結果經校教評會備查後,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應以校函附理由通知評鑑未達標準之研究人員。

二、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評鑑未達評鑑標準者,自下學年起不予晉薪(俸),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休假研究或講學、出國進修及擔任本校各項學術、行政主管,直至下一次評鑑通過為止。但被評鑑為不合標準者,得於次年度起申請再評鑑,以一次為限。

三、助理研究員除依前項規定,且必須於二年內申請再受評鑑。再評鑑不合標準者,將通知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三級三審程序不予續聘

四、未於期限內接受評鑑或填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同評鑑未達標準。

第六條      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具體證據,以書面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不服申復結果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由本中心教評會訂定,經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通過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