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中心主任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
104.06.24 103學年度光電中心業務會議新訂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中心主任新任續任及去職,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主任應經遴選產生,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新任主任之遴選、現任主任之續任及去職,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中心主任任期屆滿依法不能續任或確定不續任,得於任期屆滿至少四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一個月內成立主任遴選委員會,辦理新任主任遴選事宜; 新任中心主任由遴選委員會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研究人員二至三人簽請校長擇聘之或由校長徵詢研發長後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研究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 主任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包括:
(一)遴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擔任當然委員。
(二)中心委員:由中心主聘研究人員,或中心教評會委員互選代表三至五人。
(三)另由校長敦聘中心外及校外委員三至五人。
第五條 主任遴選委員會應就本中心未來發展商訂主任候選人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供連署推薦及公開推薦。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遴選委員會委員推薦。
(二)中心主聘研究人員,或中心教評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受推薦為主任候選人,須請辭委員職。若導致中心委員不足三人,依序遞補。
第六條 主任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人選之資格及條件後,提出候選人名單。並就候選人之研究、領導及行政能力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到遴選委員會說明。
第七條 主任遴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就各候選人分別投票,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八條 主任續任程序:
(一)中心主任於初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向校長表明續任意願,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籌組諮議委員會,評估中心主任之續任,諮議委員之產生比照遴選委員。
(二)中心主任應提出書面報告,供諮議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得邀請到會說明。
(三)諮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審議結果送校長核定後,始為通過。
(四) 續任程序應於二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 若中心主任不適任,比照本校組織規程有關院長不適任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