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中心實驗室管理辦法

儀器使用規則

(執照取得及時間預約方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委員會會議通過實施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學研究中心實驗室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使用執照取得方法

        1B級執照

       步驟1、原理介紹: 請同學選擇原理課程時間前往上課,需事先向技術員登記課後,請上課老師簽名認可。

       步驟2、操作示範:由技術員解釋儀器各部分功能,並示範操作。

       步驟3、個別訓練 :待學生自有樣品,再由技術員個別指導上機需經過8小時個別操作演練,並請儀器負責老師簽名認可。

        經過以上三個步驟,方可取得B級執照,可於白天時段自行操作。

2)A級執照

        持有B級執照且實作半年以上實驗以上方可申請A級執照,可於晚上及假日自行操作,由儀器負責老師檢核後發給。

第三條:預約時間規則

a 本中心實驗室之儀器使用須事前至國科會貴儀系統或本中心儀器預約系統預約,並說明樣品成份及各種情況。

b、預約後因故不能來使用,請於前一天取消預約,否則自該日起暫停預約兩星期。

c、使用儀器需在上班內完成,唯持有A級執照者若欲在上班以後時間使用儀器,請於前一天向技術員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負責老師同意後始得使用。

   第四條:不當行為之處理方式

a、因樣品準備及操作方法不當,而損壞機器,取消使用執照。

b、帶私人磁片導致電腦中毒,取消使用執照。

c、取得執照後三個月內未使用本儀器則降級(ABB取消資格),六個月內未再使用本部儀器,取消使用執照。

第五條:實驗室之各項設備使用,得另定細則規範之。

第六條:本管理辦法經光電中心實驗室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