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中心 雷射光罩製作系統儀器使用細則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光電中心實驗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壹、預約須知
一、開放預約時間:請與儀器負責人連絡。
二、預約資格:1、委託操作︰無執照者。
2、自行操作︰經本儀器訓練並取得執照者。
四、預約規範:1、委託操作時段由儀器負責技術員安排。
2、自行操作預約前置天數為5天。
3、因儀器維修保養而被取消之時段,本中心擇期排候補。
4、儀器管理者可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預約時段,並公告之。
5、使用者需與預約者同一人,無法配合者,可提前知會取得同意。
貳、訓練規範
一、 使用資格︰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
二、 訓練時間︰由各實驗室種子安排。.
三、 受訓人員︰經教授核准後,向儀器負責人提出申請。
四、 考試等級︰經儀器負責人考核後,合格者發給執照。
五、 考試內容:1、上機操作。
2、口試:試後相關資料由考生交與儀器負責人做最後的口試認證。
參、使用注意事項
一、預約使用者:
1、 使用前請先預約。
2、 該時段使用者請於預約時段前將需求條件送得,否則視同放棄,此時段本中心將另安排候補者。
3、 儀器室禁止攜入或食用任何食物。
4、 儀器室禁止看雜誌。
二、使用者:
1、 未按標準操作程序操作,導致儀器或相關設備受損者,依情況嚴重性予以處置。
2、 確實遵守門禁管制。
3、 帶領或訓練無執照者使用儀器時,當於儀器旁陪同操作,不得擅離。
4、 儀器故障排除,如有疑問或無法處理,請儘速與管理員聯絡。
5、 未經許可,請勿擅自更動儀器設定。
6、 操作中使用之零配件遺失、掉落造成毀損,需負賠償責任。
7、 結束作業,儀器功能按鍵及使用物件用畢請歸位。
8、 操作記錄(突發狀況發生)務必詳實填寫,供儀器維修保養參考用。
9、 請確實檢查前一位使用者,結束作業之狀況並記錄。
肆、罰則
使用者:
1、 未遵守使用其注意事項第1-6項依情況嚴重性停權一至三個月。造成儀器損害程度嚴重者通知其指導教授並取消使用資格,同時需負賠償責任。
2、 未遵守使用注意事項第7-9項者,暫停使用一個月。
伍、使用義務
一、 協助儀器及其相關設備的簡易維修與保養(如遇顯影液或光罩不足,請至1F藥水室拿取)。
二、 停電時協助儀器的關機與復機。
三、 耗材補充。
四、 協助儀器室環境整理。
五、 掌握儀器最新狀況
陸、其他
本儀器使用細則如有未詳盡處,得經管理委員會同意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