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 全球貧窮之倫理

台灣社會貧窮現象概況


黃柏翰


  長期以來貧窮研究的目的之一,主要是做為政府政策擬訂的參考,在社會救助的政策領域上,政府協助窮人並提供社會救助,為的是使窮人可以克服財務上的困難,舒緩窮人的生活窘境,進而讓窮人在經濟上能夠獨立自主。貧窮的研究大致有三個取向:一、貧窮門檻與貧窮指數的設定問題;二、有關致貧因素的分析;三、有關貧窮政策的政策分析研究。而在台灣,對於貧窮現象的研究,多半集中於對於救助政策分析與貧窮成因的了解(註二)。


  本質上,「貧窮」一詞直接指涉的是攸關到個人所得不足所招致經濟不安全的情境狀況。然而由於價值觀的不同,對於「貧窮」概念的界定也有所不同。Townsend(1979)對貧窮的概念所提出的一些區分,可以讓讀者們作為參考(註三):


  (一) 弱勢族群的貧窮︰


  某一特定團體的貧窮問題, 如: 單親家庭的母親(父親)、低收入勞工、老人、殘障人士以及少數民族等。


  (二) 生計上的貧窮︰


  所謂生計上的貧窮就是指那些在生活上沒有足夠的食、衣、住、行等資源時,就是貧窮。


  (三) 飢餓的貧窮︰


  有些學者以正常人為維持生命所需要的卡路里、蛋白質為標準,而認為無法達到這些標準的人就是貧窮。


  (四) 相對貧窮︰


  這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 如和別人相比較之下而感覺到自己的不足與匱乏就是貧窮。


  (五) 管理不當的貧窮︰


  部分學者認為之所以會落入貧窮, 主要的原因在於對於自己所擁有或所能運用的資源管理不當所致, 所以可以說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貧窮。


  我國目前官方界定的低收入戶是以貧窮線做為貧窮門檻的劃分標準(註四),按上述的分類比較傾向於生計上的貧窮概念。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顯示,我國最低所得組平均家庭可支配所得,已從八十九年的三十一萬五千餘元,降至九十年二十七萬九千餘元,一年之間,生活所得水準倒退了七年(註五)。台灣的低收入戶,也就是所謂的「窮人」,人數持續增加。不只如此,九十二年時全國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兩萬一千零八十二元以下,被列為「中低收入戶」(註六)。按這個比例計算,台灣將有高達一千兩百多萬人口的「中低收入戶」,反觀社會上動輒出現好幾十萬的服飾精品,仍然能使高所得消費者趨之若鶩;而有些貧困家庭卻連營養午餐費都無力負擔。根據報載建商曾在台北市的信義精華區推出總價高達一億元以上的豪宅,並且也有富商一出手便是購買二棟,相形之下,一元商品的瘋狂搶購熱潮以及政府公部門開始要實施的「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措施」的搶救失業大戰,在在點明出來:貧窮現象及其相關議題對於當代台灣社會的整體性發展來說,是有其嚴肅以對的必要性。如果是單從金額數字的對照來看,那麼,上述一百零八戶並且實際銷售近七成的豪宅,其總計的銷售金額將近有75億元,對照之下的行政院搶救貧窮計劃則是以就業安定基金的40億元來支應3個月的薪資給付,也就是說,僅僅只要有五十位的富商便可以幫助失業者獲得一季裡各項基本的溫飽(註七)。


  加上當前全球化的經貿架構,資本家可以遊走在世界各地尋找最便宜的勞動力,透過快速流動的資金,將資本轉投資在其他地方。因此,昨天還在高雄的工作機會,明天可能已經跑到檳城,後天又或許已經前往東莞。人畢竟跟資本不同,不是銀行帳簿上的數字,也不像電子資訊的符號,可以任意游移,我們必需植於土地,來從事我們的勞動再生產,如:生兒育女、休養生息、照顧老殘者等。游移速度的差距,造成了現在的失業者圖像,即「很想要工作,卻苦無工作機會」的一群。資本主義全球化、資訊革命,如此快速地造就極少數的贏家和絕大多數的失業者(註八)。


  其次,婚姻也是人力資本兼併的管道,使高教育成雙,低教育者配對。在低教育體能分工,高教育者知能貢獻下,高教育夫妻檔上班族雙薪家庭,與低教育男外女內單薪家庭,更因高教育者有高薪,低教育者得低薪,拉開家庭間所得的差距。如此,我們大致可以體會,高所得家庭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的人多且勤勞,並有較高的人力素質所致。貧富間,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的低所得家庭,就業者的平均薪資都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資,而且其所得多依賴外來的接濟(註九)。民眾也計會相互安慰激勵,例如有人強調「學習是最佳的脫貧之路」;但如今從學校教育到稅賦制度,似乎都很難讓人感受公平正義。李家同教授不久前更籲請社會重視「大批窮孩子」的現象,更加反映:多少台灣孩子已輸在人生的起跑點上。


  貧窮不只是窮人的問題。有學童繳不起營養午餐費而排斥上學,有失業漢繳不起健保費而病倒路旁,這些極端的例子固然刺激著社會的同情心;然而更殘酷的是,此刻台灣竟有高達一千兩百多萬人口的「中低收入戶」節衣縮食以度日。社會「安和樂利」的基礎豈能維持安穩?貧窮問題是社會問題,是經濟問題;大量人口的貧窮問題將會變成政治問題。中低收入戶所操心之事,也應是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每一個台灣人的心事(註十)!


  本文也將九十年行政院內政部對臺閩地區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結果的摘要如下(註十一)。雖然這個調查距今已經有三年的時間了,讀者們還是可以透過下列數據約略體會一下這幾年來台灣貧窮現象的概況。


  一、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數約占總戶數之千分之九。


  九十年四月底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共 計60,368戶,占總戶數6,724,895戶之 0.90%。其中第一款低收入戶(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恆產及無收入者)計4,312戶,占7.14%,第二款低收入戶(即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計22,096戶,占36.60%,第三款低收入戶(即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計33,960戶,占56.2。(詳表一)


  二、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十五歲以上人口有工作者之比率僅有35.67%。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十五歲以上人口有工作者計25709人僅占35.67%,無工作者計74,438人占74.33%;具有工作能力但無工作者13,824人,占13.80%;而全無工作能力者計60,614人,占60.53。(詳見表二)


  三、低收入戶平均每戶每月收入為22,766元,支出為20,334元,但入不敷出的戶數比率達22.83%。


  九十年四月底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平均每戶每月收入為22,766元,支出為20,334元,較八十三年調查時之平均收入17,316元及平均支出15,608元,已有大幅提高,但入不敷出的戶數比率達22.8。(詳見表三、表四、表五)。


  四、九十年臺閩地區約有三千多位單身老人於生病住院時缺乏家(他)人照顧。


  九十年臺閩區地低收入戶人口患病時須完全依賴家(他)人照顧及部分依賴家人照顧者約計40.25%,能自理生活不必依賴他人者占59.75%;但第一款低收入戶患病者須完全依賴家(他)人照顧者占17.82%,需部分依賴家人照顧者占28.45%,合計達46.27%,由於第一款低收入戶中單身者占84.04%,六十歲以上老人亦高達84.49%,故可推算得約三千餘位之單身老人生病住院時缺乏家(他)人照顧,殊值得加以注意。(詳見表六)


  五、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致貧原因最主要為由於身心障礙,次為由於年邁體衰。


  低收入戶形成原因之前五項分別為身心障礙(重要度35.39)、年邁體衰(重要度28.43)、無工作能力人口眾多(重要度25.46)、負擔家計者死亡(重要度20.61)及久病不癒(重要度16.59)。故為減少低收入戶之發生,政府應可加強「預防身心障殘人口增加」之相關措施,或針對身心障殘者施與職技能訓練,使其具謀生能力,始為治本之法。(詳見表七、表八)


  六、九十年四月底臺閩地區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經濟戶長僅約四成左右。


  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之經濟戶長有24,606人,僅占總低收入戶數60,368戶之40.76%而已,其中希望政府協助就業或創業者有13,907人,占56.52%,不希望政府協助就業或創業者有10,699人,占43.4%。(詳表九、表十)


  七、低收入戶接受政府救助之最主要來源為生活扶助,(重要度達60.26)。


  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接受政府救助之主要來源,前三項依序為生活扶助(重要度60.26)、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重要度32.97)、老人生活津貼(重要度24.97)。(詳表十一)


  八、臺閩地區低收入戶主要是經由「村里鄰長、村里幹事之告知」始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低收入戶獲知可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途徑以「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告知」者占58.35%最高,其次為「親朋好友告知」占23.12%,再次為「鄰居告知」占6.38%。顯示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基於本職較能就近提供相關之社福政策訊息讓當地居民知悉,故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宣導,可先行對村里鄰長、村里幹事予以輔導,再由其轉知村里民眾周知(詳表十二)。


  九、臺閩地區低收入戶經濟戶長多因教育程度較低,無法勝任或轉任技術層次較高之工作,故多不願接受職業訓練,而多以期望子女長大就業為使家境脫離貧窮困境之最佳方法。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經濟戶長之教育程度為國(初)中及以下者最多占81.51%,顯示其大部分屬低學歷或不識字者,因此大多無法勝任或轉任技術層次較高之工作,而有工作能力者約二萬四千人中,不願接受職業訓練者高達六成一,其原因主要為受訓期間無法負擔家庭生計(重要度38.49),其次為不想轉業,本職不需再訓練(重要度21.77)及基本學識低,學習力弱(重要度21.43)。(詳表十三)


  又當問及想用何方法脫離貧困?則有高達四成之低收入戶不知道用何方法脫離困境,其餘之低收入戶則認為要脫離目前生活困境之方法,以期望子女長大就業為首要(重要度33.77),顯示低收入戶多把希望寄託在子女的身上。(詳表十四)


  十、近年來政府積極改善民生用電、用水的普及率,使得低收入戶用電、用水普及率呈現明顯的改善。


   根據調查民國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電力、自來水、瓦斯、抽水馬桶、廚房、浴室等家庭用設備之普及情形,以用電、用水的普及率改善最多,但仍顯示出低收入戶尚有一小部分家庭無法享受現代居住環境的基本生活。(詳表十五)


  十一、低收入戶內人口多選擇不需太多花費之「看電視」、「散步、聊天」為主要之休閒娛樂活動。


  根據調查民國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人口從事休閒娛樂之前五項分別為看電視(重要度77.08)、散步、聊天(重要度36.72)、聽收錄音機(重要度17.40)、閱讀書報、雜誌(重要度12.98)、運動、健身(重要度8.83),項目與民國八十三年大致相同,但或受國內經濟不景氣之影響,低收入戶內人口於從事休閒娛樂時,多選擇不需太多花費之「看電視」、「散步、聊天」為主,分別較民國八十三年調查時大幅增加。(詳表十六)


  十二、低收入戶對於接受政府社會救助的需求意向,均以經常性的經濟助益為主。


  民國九十年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對於接受政府社會救助的需求意向,前五項依序為1. 每月家庭生活費補助(重要度79.78)、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重要度39.24)、3. 就學子女學雜費補助(重要度33.73)、4. 身心障礙者或精神病患額外生活津貼(重要度25.79)、5. 老人額外生活津貼(重要度21.86),可見均屬以經常性的經濟助益為主。(詳表十七)


  第六章


表一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與一般住戶平均戶量比較

單位:人/

 

低收入戶

一般住戶

𠯢

比較增減

禳唈

九 十年四月底(A)

八十三年六月底(B)

2.46

2.29

3.32

3.78

-0.86

-1.49

比較增減A)B)

0.17

-0.46

 

表二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十五歲以上人口工作狀況比較

單位:人;%

 

 

總   計

有工作

無 工 作

實 數

百分比

有工作能力

無工作能力

九 十年

八十三年

100,147

99,379

100.00

100.00

25.67

20.06

74.33

79.94

13.80

8.29

60.53

71.65

比較增減

768

5.61

-5.61

5.51

-11.12

 

表三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每戶每月平均收入來源──按款別分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至九十年四月

單位:元;%

 

總   計

工作收入

財產收入

政府補助

民間團體補助

其他收入

實 數

百分比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22,766

18,714

21,450

24,093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7.75

0.35

17.60

36.02

7.40

3.93

6.25

8.38

51.00

82.90

62.48

41.55

11.97

11.99

11.82

12.04

1.89

0.83

1.86

2.01

 

表四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每戶每月平均收入來源比較

單位:元;%

 

總   計

工作收入

財產收入

政府補助

民間團體補助

其他收入

百分比

九 十年

八十三年

22,766

17,316

100.00

100.00

27.75

24.04

7.40

1.49

51.00

59.71

11.97

11.79

1.89

2.97

比較增減%

(百分點)

31.47

3.71)

5.91)

-8.71)

0.18)

-1.08)

 

表五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家庭消費支出分配比較

單位:%

 

總計

飲食費

衣著費

房租

水電及燃料費

運輸交通及通訊

保健及醫療費

教育及休閒娛樂費

其他雜項費用

九 十年

八十三年𠯢

100.00

100.00

38.47

44.47

3.39

7.27

22.59

19.21

5.67

5.25

5.48

4.12

8.67

6.80

8.59

5.04

7.15

7.35

比較增減禳唈

-6.00

-3.88

3.38

0.42

1.36

1.87

3.55

-0.20

 

表六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患者依賴家人照顧程度──按款別分

民國九十年二月至四月

單位:人;%

 

患 病 人 數

完全依賴

部分依賴

不必依賴

樣本數(人)

百分比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7,116

348

2,319

4,44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2.69

17.82

12.72

12.27

27.56

28.45

27.90

27.31

59.75

53.74

59.38

60.42

 

表七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形成原因──按款別分(續)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重要度

 

總計(戶)

年邁體衰

負擔家計者死亡

無工作能力人口眾多

久病不癒

身心障礙

身體受 意外傷害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60,368

4,312

22,096

33,960

28.43

73.05

36.67

17.64

20.61

6.55

19.38

23.16

25.46

3.15

20.75

31.21

16.59

16.71

18.87

15.18

35.39

25.97

34.18

37.33

4.49

2.07

4.23

4.96

 

表七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形成原因──按款別分(續完)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重要度

 

天然災害

會賺錢的家人出走

作生意失敗

失業

牢獄

其他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0.19

0.54

0.21

0.12

2.82

0.18

1.93

3.68

0.87

0.27

0.64

1.08

6.45

3.59

4.73

7.87

1.82

0.54

1.84

1.96

5.73

2.16

5.34

6.42

 

表八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主要形成原因比較(續)

單位:重要度

 

總計

(戶)

年邁 體衰

負擔家計者死亡

無工作能力人口眾多

久病不癒

身心障礙

身體受 意外傷害

九 十年四月底

八十三年六月底

60,368

47,941

28.43

29.07

20.61

18.28

25.46

18.15

16.59

16.37

35.39

12.82

 4.49

10.90

比較增減

-0.64

 2.33

 7.31

0.22

22.57

-6.41

 

表八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主要形成原因比較(續完)

單位:重要度

 

天然災害

會賺錢的家人出走

作生意失敗

失業

牢獄

其他

九 十年四月底

八十三年六月底

0.19

8.91

2.82

8.82

0.87

8.75

6.45

8.56

1.82

7.44

  5.73

10.40

比較增減

-8.72

-6.00

-7.88

-2.11

-5.62

-4.67

 

表九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家計負責人希望政府協助項目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人;%

 

總計

以工代賑

辦理技能訓練

辦理小額低利創業貸款

其他

實數

百分比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3,907

    36

 3,629

10,242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4.56

66.67

47.42

43.47

25.75

33.33

23.67

26.46

22.27

18.24

23.77

 0.07

10.66

 0.06

 

表十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家計負責人不希望政府協助情形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人;%

 

總計

自已尋找工作

已有滿意工作

實數

百分比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0,699

     24

 2,616

 8,05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59.10

100.00

 56.69

 59.76

40.90

43.31

40.24

 

表十一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接受政府救助主要來源(續)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至九十年四月

單位:戶;重要度

 

總計

(戶)

生 活扶 助

老人生活津貼

教 育補 助

生育、育嬰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租金補助

臺閩地區

按款別分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按地區別分

臺灣地區

金馬地區

60,368

 

  4,312

22,096

33,960

 

59,929

   439

60.26

 

91.65

78.37

45.11

 

60.06

76.19

24.97

 

51.84

31.23

17.69

 

24.90

31.22

24.20

 

 1.35

17.33

31.35

 

24.43

6.34

0.23

 

0.10

0.33

 

0.23

32.97

 

15.19

29.60

37.31

 

32.88

39.16

1.45

 

0.54

1.01

1.83

 

1.46

 

表十一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接受政府救助主要來源(續完)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至九十年四月

 

住宅修繕

醫療補助

喪葬補助

災害補助

急難救助

三節慰問金

其他救助

臺閩地區

按款別分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按地區別分

臺灣地區

金馬地區

0.29

 

0.18

0.31

0.28

 

0.29

13.40

 

8.62

10.43

15.83

 

13.54

2.12

0.05

 

0.06

0.05

 

0.05

0.03

 

0.04

0.03

 

0.03

0.94

 

0.81

1.09

0.86

 

0.94

0.53

16.31

 

13.03

11.34

19.78

 

16.21

23.81

1.12

 

0.54

0.94

1.29

 

1.11

1.06


 
 

表十二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獲知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之途徑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戶;%

 

總計

親朋好友告知

鄰居告知

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告知

由媒體得知

(含電視、廣播、傳單)

社工人員告知

民間慈善機構成員告知

其他

實數(戶)

百分比

臺閩地區

臺灣地區

臺灣省

臺北市

高雄市

金馬地區

60,368

59,929

45,165

9,773

4,991

439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3.12

23.13

21.44

29.76

25.43

21.41

6.38

6.38

6.22

8.76

3.19

5.24

58.35

58.24

62.00

39.13

61.57

73.35

1.87

1.88

1.58

3.28

1.84

5.12

5.16

4.12

9.72

5.65

1.30

1.31

1.37

1.45

0.50

3.87

3.90

3.26

7.90

1.82

 

表十三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家計負責人不願接受職業訓練原因─按款別分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人;重要度

 

總計

(人)

受訓期間無法負擔家庭生計

基本學識低,學習 力弱

不想轉業,本職不需再訓練

沒有合適的訓練種類

沒耐性,不想接受訓練

年齡大,記憶差,學習困難

其他

臺閩地區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6,266

24

3,953

12,289

38.49

38.34

38.61

21.43

23.12

20.97

21.77

19.37

22.56

10.34

9.79

10.53

5.93

4.48

6.39

19.93

16.35

21.06

20.37

100.00

27.82

18.04

 

表十四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認為脫離目前困境之主要方法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戶;重要度;%

 

總計

(戶)

求得謀生技能,獲取較有利工作條件

想法轉業,獲得較高工作收入

盼子女長大就業

加強儲蓄

招募互助會 (搭會)

其他

不知道用何方法

(%)

臺閩地區

按地區別

臺灣地區

金馬地區

按款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60,368

 

59,929

439

 

4,312

22,096

33,960

16.42

 

16.57

3.70

 

1.44

12.27

20.88

9.91

 

9.98

4.23

 

0.27

5.87

13.62

33.77

 

33.98

17.98

 

3.77

28.44

40.89

10.42

 

10.46

7.94

 

8.90

9.51

11.18

0.54

 

0.53

0.53

 

0.36

0.45

0.61

8.96

 

9.05

1.59

 

8.09

10.24

8.28

41.04

 

40.59

76.19

 

78.71

48.45

31.65

 

表十五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家庭設備比較

單位:戶;%

 

總計

電力

自來水

瓦斯

抽水

馬桶

廚房

浴室

實數

百分比

九 十年四月底

八十三年六月底

60,368

47,941

100.00

100.00

98.95

95.90

82.53

70.30

87.23

88.54

82.05

80.99

83.62

88.20

86.45

86.00

比較百分點

3.05

12.23

-1.31

1.06

-4.58

0.45

 

表十六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內人口主要休閒或娛樂比較

單位:重要度

 

總計

(戶)

看電視

散步、聊天

聽收錄音機

閱讀書報雜誌

運動健身

飼養小動物、種植花草

下棋、書法、繪晝

郊遊、旅遊(一日以上)

看電影或民俗表演

其他

九 十年

八十三年𠯢

60,368

47,941

77.08

45.28

36.72

28.21

17.40

17.89

12.98

15.73

 8.83

13.28

 3.38

10.56

 1.59

10.34

 2.57

10.07

0.82

9.41

 5.67

10.43

比較增減-𠯢

31.80

 8.51

-0.49

-2.75

-4.45

-7.18

-8.75

-7.50

-8.59

-4.76

 

表十七 閩地區低收入戶對社會救助服務措施之需求(續)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戶;重要度

 

總計

(戶)

每月家庭生活費補助

托兒補助

就學子女學雜費補助

喪葬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老人額外生活津貼

老人重病住院看護服務

身心障礙者或精神病患額外生活津貼

臺閩地區

按款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按戶口組成別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及以上

60,368

 

4,312

22,096

33,960

 

27,946

6,646

9,235

8,553

4,711

3,277

79.78

 

88.30

85.73

75.03

 

78.91

79.78

80.41

83.24

81.01

78.19

4.79

 

1.19

3.88

5.81

 

1.52

4.67

7.94

6.33

5.42

6.74

33.73

 

3.24

27.26

41.62

 

5.24

22.41

45.03

47.98

48.91

51.81

1.27

 

1.78

1.43

1.10

 

1.89

0.75

0.59

0.92

0.71

0.72

39.24

 

33.69

36.16

41.84

 

37.92

37.99

40.77

41.92

39.95

40.58

21.86

 

47.12

27.29

15.30

 

36.59

22.30

6.80

4.24

4.91

9.64

7.00

 

18.38

7.73

5.09

 

12.09

6.36

2.32

1.20

1.32

1.96

25.79

 

14.60

24.71

27.89

 

26.99

32.39

21.26

22.04

27.54

22.39

 

表十七 臺閩地區低收入戶對社會救助服務措施之需求(續完)

民國九十年四月底

單位:戶;重要度

 

無依老人、身心障礙者在宅服務

無依老人、身心障礙者機構收容服務

待產婦額外生活津貼

生育補助

產婦及嬰兒營養品補貼

租金補助

平價住宅借住

自有房屋修繕補助

臺閩地區

按款別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按戶口組成別

1人

2人

3人

4人

5人

6人及以上

7.76

 

16.22

9.35

5.71

 

13.35

6.43

2.55

1.76

1.87

2.17

7.55

 

10.24

7.32

7.35

 

11.90

5.39

3.30

3.85

3.95

2.10

0.08

 

0.11

0.11

0.04

 

0.01

0.11

0.08

0.17

0.20

0.14

0.06

 

0.11

 

0.02

0.25

0.08

0.20

0.17

 

0.20

0.17

 

0.05

0.11

0.15

0.36

0.30

0.58

8.48

 

4.48

7.28

9.73

 

5.85

10.63

12.11

9.18

11.24

10.29

6.27

 

4.05

5.51

7.01

 

4.59

8.04

7.99

8.20

7.34

5.36

2.77

 

2.11

2.51

3.01

 

2.05

2.91

3.45

2.98

4.41

3.62

  說明:重要度計算公式=(1 ×答第一優先的比率+4/5 ×答第二優先的比率+3/5 ×答第三優先的比率+2/5 ×答第四優先的比率+1/5 ×答第五優先的比率)×100


  註釋


  註一:本文相關參考資料由國立中央大學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提供,並由筆者負責摘要撰寫。


  註二:呂朝賢,《臺灣的貧窮問題:理論的定位,檢證與政策》,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年。


  註三:引自張建中,《歧視、教育與原住民的貧窮︰對烏來地區原住民低收入戶的觀察》,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頁13。


  註四:可參考林美伶,《我國貧窮門檻之建構、調整與影響》,其中的「台灣歷年的貧戶認定一覽表」。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註五:詹火生,〈貧富差距下社會福利政策省思〉,《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3年8月30日,URL=.


  註六:聯合報/社論,〈貧窮不只是窮人的問題〉,2003年8月27日,亦可參見URL=< http://www.maillist.com. tw/maillist/file/publichouse/20030926090200.html>.


  註七:王順民,〈超級豪宅vs.一元商品:絕對貧窮現象所引發的整體性危機〉,《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2年12月30日,URL=.


  註八:孫一信,〈針對國內貧窮問題的社福觀點〉,《新聞評論》,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URL=.


  註九:吳忠吉,〈失業與貧窮〉,《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3年10月31日,URL= .


  註十:同註六。


  註十一:內政部統計處,〈台閩地區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結果摘要分析〉,2001年,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