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國語文學系設置辦法

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為促進本系教學與研究發展,順利推展系務運作,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本系行政組織如下圖:
教師評審委員會

系務會議

研究發展委員會
國際事務委員會
課程委員會

系主任

圖書儀器委員會
學生輔導委員會

第三條:本系設系務會議,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以及助教與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並得經系主任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學生代表由系學會會長,或由二年級以上班級幹部中推選一人擔任。系務會議討論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其決議為本系行政及各常設委員會推行系務之依據。系務會議議事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本系置系主任一人,對內綜理本系事務,對外代表本系,其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本系常設下列工作委員會,協助系主任推行系務會議所授權之工作,每年改選一次。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由本系講師(含)以上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負責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合聘、續聘、停聘、解聘、延聘、升等、休假、進修、交換、借調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另訂之。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三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規劃本系教學與研究發展方向、處理研究所相關事宜,以及策劃推動系內學術、出版與國內外學術合作活動等有關事項。
三、國際事務委員會: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三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推動本系與國際知名院校進行跨國學術交流與合作,包括締結雙邊協議、教學與研究及會議與出版等有關事項。
四、課程委員會:
1.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三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推動本系本科課程之修訂、執行教學評鑑、協調本系教師擔任課目與授課時間、審核學生抵免學分等有關事項。
2.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
五、學生輔導委員會: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三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輔導學生選課、修業、課外活動、刊物出版,以及畢業系友聯絡、就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六、圖書儀器委員會:
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三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審議本系圖書儀器經費之運用,規劃協調各項研究教學資料之蒐集、視聽圖書與期刊之採購、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