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國語文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草擬
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本系主任之候選人以本系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為原則。

第二條:本系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針對所有候選人以無記名方式進行逐一投票,再對前三位得票數最高者進行個別認可投票,得票二分之一(含)以上二至三人為被推薦人,依得票數高低次序陳報院長,敦請校長圈選一名任命之。

第三條:本系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三年任滿而具連任意願時,須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系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系主任續任審議會議,以全系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第四條:系主任若有重大過失,經本系三分之一(含)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集全系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系教師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由院長建議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系主任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第五條:當系內無法依據上述第二、三條選舉辦法產生系主任時,則報請院長、校長,由校長選聘有本系學科專業且合乎資格之教師擔任。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