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國語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院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院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系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設置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本系講師(含)以上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本會評審下列事項:
1、聘審辦法之草擬與修訂。
2、升等辦法之草擬與修訂。
3、關於教師加薪級事項。
4、關於教師續聘﹑新聘、合聘、升等等事項。
5、關於教師停聘、解聘(含不續聘)等事項。
6、關於教師之暫停教職事項:包括休假、進修、交換、借調、留職停薪等事項。
7、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事項。
8、由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連署提議有關教師評審事項。

第四條:本會評審各事項時,除依本系有關評審章程或辦法辦理外,並依文學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章程辦理。

第五條:本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第三條第四款以與會人數中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為原則。第三條第五款以與會人數中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為原則。唯具投票權之委員人數若不足五人,或委員應迴避後不足五人時,請由院長另籌組委員會評審。其餘決議事項如無相關規定者,以與會人數中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為原則。

第六條:本會召開時,應邀請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列席會議提出說明。在各次會議中,如涉及個人權益,當事人於表決時應迴避。

第七條:當事人對於本會之決議如有不同意者,得於七日內提出申覆。申覆時應備申覆書說明不服理由,並備妥相關資料。本會於案到後兩週內召開會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為接受申覆。本會應於申覆案件送達後一個月內議決,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並函覆當事人。若當事人對本會評審申覆處理之結果仍不服時,得向院評審會提出再申覆。

第八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