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國語文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日草擬
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院評審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院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系教師升等審查,依「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提請升等,其資格及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並依本系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辦理。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須配合本校與本院規定時間提前作業,填妥升等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系主任,包括最近五年內出版而未曾送本會審查之「代表著作」、其他參考著作、以及有關教學與輔導與服務之具體參考資料各五份。系主任接獲申請後應於一週內召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事項。

第四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升等,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階教師升等之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原則上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若系主任為當事人或因故無法出席,由教授中互推一位為召集人。副教授升等教授而教授人數不足三人時,由文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委請其他相近系所同級教師共同組成升等審查委員會。進行升等審查相關事項及流程,悉應配合「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升等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成果完成基本審查,合格者之申請表件和著作資料一併送院辦理著作送審。

第六條 文學院辦理著作送審成績送回後,升等審查委員會召開最後審查會議,就以下三項成績之總體表現進行投票,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升等審查委員同意票者,由本會召集人加註評語,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一)研究績效以院送外審成績為準,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教學績效佔總分之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學評量結果佔百分之十五,申請人提供之具體教學資料佔百分之十五。
(三)輔導與服務績效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由會議出席委員依據申請人所提供之具體資料以無記名方式評分,並加註評語。

第七條 升等案之當事人若對本系教評會之決議不服時,得依「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提請申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