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國語文學系教師新聘審查辦法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日草擬
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院評審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院評審會議核備通過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系新聘教師審查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均得出席參與新聘教師案討論,但新聘助教由助教(含)以上人員審查表決;新聘講師由講師(含)以上老師審查表決;新聘助理教授由助理教授(含)以上老師審查表決;新聘副教授由副教授(含)以上老師審查表決;新聘教授由教授(含)以上審查表決。教評會成員不克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具有投票權者代表發言及投票,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親自出席投票人數未及當然出席人數之半數時,中止召開審查會。審查新聘教授案時,若教授人數不足五人,委請文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遴聘本院其他相近系所同級教師共同組成新聘審查委員會。新聘審查相關事項及流程,悉應配合「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三條:資格審查:
1、新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獲得國內外相關科系之博士學位或獲有教育部助理教授以上証書且曾出版相關著作者為原則;講師須獲國內外相關科系之碩士學位;助教須獲國內外本科系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法語語文能力者。
以上資格由合於上條規定有權表決之評審委員審查,並交全體評審委員傳閱。
2、相關學歷:證件由合於上條規定有權表決之評審委員審核,並交全體評審委員傳閱。

第四條:評審要點:
1、待聘各級教師須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專著及論文供全體投票人閱覽,並得提出學術報告,以供參考。
2、其品德得列入投票人之參考。

第五條:表決:
1、經全體成員討論並充分表達意見後,根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首次進行投票排定優先順序,再進行認可投票。
2、最後提報人選所得票數需達三分之二(含)以上,由系主任報院、校評審會通過後,請校長聘任之。
3、除非特殊原因,新聘教師之最後決議會議不得遲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