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法文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系系務會議,依本系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及學生代表各一人組成。

第二條:系務會議得依下列兩種程序之一召開:
一、系主任邀請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集開會二次,第一次在第一個月內,最後一次在最後一個月內)。
二、系務會議組織成員三人(含)以上,以書面列舉議案,向系主任提出要求召開,系主任必須於二週內召開。
開會通知由系主任負責於開會一週前發出。
開會的法定人數為系務會議成員的五分之三。

第三條:系務會議之主席,以由系主任擔任為原則,如必要時得由系務會議組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四條:系務會議之臨時動議議案可由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提出:
一、系主任提出。
二、出席人員一人提出,一人附議。

第五條:系務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下列兩種形式任一為之:
一、舉手表決。
二、無記名投票表決。
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經一人提議並獲一人附議即可改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凡經系務會議表決通過之議案,正式列入記錄並遵循執行之。

第七條:系主任應於系務會議中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第八條:凡欲修改或取消經由本系務會議表決通過之議案,須由系務會議組織成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交系主任,並由系主任於二週內召開系務會議討論,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