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刊號 愛滋病專題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修改愛滋防治條例法芻議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執行委員 張維 整理


  愛滋病引發了複雜的法律及人權的議題,公共衛生,家庭,就業,保險等全都涉及,因此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均都在尋求控制愛滋病漫延的方法。但沒有任何其它疾病能像愛滋病這樣,它突顯出了人類理想中的人權真諦(平權、尊重、反歧視)和現實的人權狀況有極大的差異。世界各地的AIDS病患和家人、朋友都正遭受著歧視和社會的排斥,使他們的生活處處受到影響,許多人因此失去工作,並且被拒絕居住、受教育,甚至醫療照顧。


  為防治愛滋漫延,我國由衛生署的愛滋防為防治愛滋漫延,我國由衛生署的愛滋防治召集委員會召開會議,倉促地制定「後天免疫缺乏症群防治條例」,於民國七十九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施行,而條文的內容極不成熟且嚴重侵犯人權,將愛滋病納入為法定傳染病,使對愛滋病的防治及控制漫延產生了反效果,採取一些強制行動來控制愛滋病的漫延。一九九五年,衛生署因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又召開會議制定增修條文,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此新增修條例現已經行政院送入立法院審核。而新增列的條文卻更限制了愛滋感染者的權益。


  為了反對歧視的法案被成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委員會於1996年邀約民間單位及愛滋感染者,召開修改愛滋防治條例修改會議,目的是希望條例呈現出公正的空間,指出權益及義務並存的法案,並要求立法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疾病無關道德,讓疾病於歸於疾病,道德歸於道德。依據衛生署在兩處愛滋病文宣中所說;「不幸感染愛滋病者,除了自作虐,活著沒有尊嚴,死的很難堪」,絕對是歧視及毀謗愛滋感染者的人格,當局也未曾向社會及感染者道歉,而我們每一個國民都有權利監督政策的的改善。


  以下為「權益促進會」對愛滋防治條例的意見及看法:


一、現行法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之為法定傳染病,應改為性病或傳染病的一種。先進的國家將愛滋病納入性病的一種,與我國將愛滋病納入法訂傳染病是迥然不同的定義方式。


說明:


  按照愛滋病毒傳染的方式是不應該將它納入為法訂傳染病;愛滋病毒是經由特定的途逕才會感染,途逕即由血液傳染、性行為、垂直感染(感染的母親懷孕傳染給胎兒)方式傳染,而不會像霍亂、瘧疾……等法定傳染病一樣經由水、空氣等,以一種不可控制的方式,在平常生活中傳染。愛滋病毒是不會在與人生活相處時感染得到,它是可以預防的,故將愛滋病視之為法訂傳染病是不合宜。若將它的狀況用法定傳染病解釋,社會及醫療、衛生當局對待愛滋病人當然是以法訂傳染方式對待。侵犯事件一:台灣南部就出現過衛生局到感染者家中全面消毒的事實。


二、愛滋防治條文全名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應將愛滋病人及健康的愛滋感染者作分別。


說明:


  愛滋病毒,英文為HIV Virus。國外將感染HIV病毒的人分作兩個階段,一階段為健康帶原者,無具有何任伺機性感染的疾病,平均可達十年,有人則十五年以的疾病,平均可達十年,有人則十五年以上不發病;另一階段為發病之愛滋病患,表示具有伺機性感染的疾病,稱之為愛滋病,也就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有些病人可能會感染如肺結核等傳染病,有必要時才會給與隔離。由於我國在制定防治條例時,將HIV感染者(HIV Positive HIV infected people)和愛滋病混為一談,通稱為愛滋病毒帶原者,故衛生當局在執行業務時,常錯將健康帶原者以愛滋病人加以處理。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死者遺體若需要,應得實施解剖。


說明:


  基於尊重死者之人格及屍體的完整。醫療或衛生位當局若須施行病理檢驗,因爭求病人或病人去世之家屬同意,簽下契決書,方可進行病理檢驗或解剖,不然此條文過大醫療權利。


四、修正條文第六條。有關愛滋感染者權益。但何謂權益,並未在條文中明顯定之。需另增列對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予就業、就學、就醫、隱私權……等,以保障之規定。


說明:


  修正條文第六條中增列條文中,即病人及感染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祇是宣示性的條文,何為合法權益,並無明確之說明。我們認為有必要另立法保障愛滋病人/感染者的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因依愛滋病人/感染者的基本人權。而基本人權因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權益侵害事件一:一名健康的愛滋病感染者大學畢業生想考研究所,但部份研究所的召考簡章中明文規定,具有國家認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報考,而無法考入研究所。侵害事件二:部份大學新生入學者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學校當局進行愛滋病毒的篩檢,其中國立台灣大學於1991年開始實施,侵犯了個人自主性。第二次台北國際愛滋研討會中,衛生署均公開說明衛生當局做愛滋篩檢方式其中一項就是未經個人同意實施愛滋檢查。


五、現行條文第八條。有關強制檢驗的相關人士。第二項中,應將共同生活者刪除,更正為: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者有性接觸或共用針頭者。


說明:


  第二項中,共同生活並不會傳染愛滋病毒,因愛滋病毒需特定途逕才會感染,即血液、性行為、垂直感染,故共同生活者無須以強制檢查。權益侵害事件一:一名軍人在軍中查出為感染愛滋病毒,國防部將此軍人之朋友名單交於衛生局,衛生局人員一一按者名單打電話或親自到朋友家中說明其朋友為愛滋感染者,並要求驗血,衛生當局此舉動已嚴重侵犯人權,造成此個案生活上的困擾,朋友們分分離開。案生活上的困擾,朋友們分分離開。


六、現行法第十條(有關強制隔離愛滋感染者)


說明:


  愛滋病毒需特定途逕才會感染,即血液、性行為、垂直感染。故健康的愛滋病毒感染者並不符合強制隔離的條件,甚至有些愛滋病人並不會感染具有傳染性之感染伺機性疾病,如開放性肺結核,故修定為之。七、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有關針對愛滋感染者因性行為傳染給他人之懲罰)此條文基本上以禁止感染者之性權益。故提議讓,愛滋病毒感染者遵行安全性性行為方式進行,以防止愛滋病毒經由行性行為感染。


  促進委員會修改之條文未限制愛滋感染者的性權益,是為要保障愛滋感染者及非感染者權益。絕大多數國內外的愛滋感染者並未放棄性行為及愛情,若法律對待?未放棄性行為及愛情,若法律對待愛滋感染者的性權益漠視而用法律強行限制其性權利,則會出現:


一、假象的性安全感。


二、造成社會大眾不主動出來驗血的情形,愛滋病傳染則將無法控制。


  台灣近幾年來發現,約一伴的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在發病送入醫院時或不知情下被才檢查知道感染了病毒,這顯示政策歧視愛滋,衛生當局的教育不落實,社會大眾不願出來篩檢。


  台灣的感染者及民間愛滋病防治團體均表示,社會及醫療單位對愛滋病的態度依然存在著偏見及歧視。他們至醫院看診時,時常要面對歧視及不平等之待遇,更不願將感染愛滋的事實向家人及朋友談論,深怕被污名化,這表示台灣的環境並不友善。


  近幾年,一些組織有感於於愛滋病人及感染者的弱勢處境,為最弱勢的族群,無人給與協助及幫忙,故成立民間愛滋團體以協助他們與及愛滋防治的工作,但力量顯然有限,無法真正有效平反歧視的空間。


  現行行政院通過之愛滋防治條例依然存在著嚴重的歧視,限制後天免疫缺乏病毒者之權益。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委員會召集感染者及非感染者修改愛滋防治條例,是為使條文內容不具有歧視的意識形態。


  但台灣滋感染者權益促進委員會及感染者均認為,制定反歧視法立法保障權益及愛滋防治教育的推廣,才會有效防止歧視事件的發生於醫療、學校、工作、居住……等基本人權,有助於愛滋防治的工作。


  此修改案主要目的:使權益及義務作更明確的規範,以保障感染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