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期 基因改造專題

歐洲共同體關於由基因科技改造食品之法律規範


吳志光


  自1990年起歐洲共同體(EC)針對基因科技改造食品已發布了四項規章及五項指令,其內容涉及廣泛,其中1990年的指令並針對特定用途之基因科技改造食品或藥品,經由繁複的審查程序後,由歐洲共同體執行委員會或由各國主管機關核發上市許可;另外1997年便特別針對運用基因科技改造食品中的玉米及大豆(黃豆)兩項,單獨發布規章,蓋玉米與大豆正是美國運用基因科技改造之主要且傾銷世界各地之農產品。而本文以下便以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規章為例,說明歐洲共同體在這方面的法律規章及其實際影響與後續發展。此一規章係甫於2000年1月10日由歐體執委會發布之「關於含有基因改造或由基因改造之生物體所製造之食品添加物及香精,其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商品標示規章」。此一規章的前身係1978年12月18日(1997年大幅修正)由理事會發布之一項關o布之一項關於調和各會員國食品標示規定之指令,其中一開始僅是針對一般性的食品內容標示問題。但由於基因工程及生物科技的發展迅速,導致歐洲共同體不斷修法因應,發布一連串的法令規章。2000年甫發布之最新規章便是針對1997年的指令所做的修正,因為當時對標示的字體及形式大小並不明確,引來不少抨擊。由於其係以指令的形式發布,而指令之內容係設定執行之期限及目標,就此而言,對各會員國具有拘束力,至於執行之方式或手段,則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然而有時各會員國對指令流於陽奉陰違或採取之措施步調不一,是指令效力其常為人詬病之所在。此次歐洲共同體對此一問題改採對各會員國具有直接拘束力的規章形式立法,諒係針對前述批評所為之回應。而2000年1月10日所發布之此項規範,其中明定:凡屬於食品中含有使用由基因科技改造之生物體所製造之食品添加物及香精者,均須以括號方式標示「由基因科技改造之….. 所製造」。此種標示亦得以顯而易見的方式列為食品含量內容之附註,並加以小星號*註明,其字體不得小於原本標示食品含量內容之字體大小。即使是法規未規定須標示添加物之食品,若含有由基因科技改造之生物體所製造之食品添加物及香精者,亦須特別標示前述規定事項。而其中所適用之食品分類則依之前已發布之規章或指令的規範定之,且此一規章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僅對規章生效(發布日後九十日生效)後所生產的食品適用。


  但所有這些措施的努力,是否能化解歐洲一般消費者對此一新興科技的疑慮,尚待觀察。例如前年(19988年)一項計對歐洲各國人民的意見調查顯示,多數受訪者反對基因科技改造之食品上市。例如在英國有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表示反對,在1997年時反對者係百分之三十八,反對者增加的原因顯係受了英國牛肉含有「狂牛症」(BSE)病菌的影響;反對者比例最高的是德國,高達八成的受訪者反對。但事實上一般德國消費者早已無法擺脫食用基因科技改造食品之「宿命」,因為在德國的超級市場中,約有高達九成的食品直接或間接與基因科技有關。但這也是前述歐洲共同體法規範的盲點所在,蓋在何種範圍內所使用由基因科技改造之添加物,實難以明確界定。且由基因科技改造之食品範圍廣泛,技術層次不一,消費者亦難以由單純的標示中得知。故儘管在法律規範層面已加強廠商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但一般消費者的疑慮未消。甚至在反彈聲浪最高的德國,去年(1999年)底幾家聯鎖大超市先後宣布,保證印有其商標之陳列食品將不含任何基因改造之添加物或原料。而其主要的壓力來源便是在歐洲相當盛行(尤其是在德國)的環保運動—「綠色和平」(Greenpeace)組織。由於使用基因科技改造添加物之食品已是日趨普遍的現象,前述措施不禁令人質疑其實際成效如何。


  有關基因工程的實驗早在二十年前即已開始,但生物科技食品、疫苗和副產品則一直到近年來才有顯著的突破。此處所謂「生物科技」,並非傳統育種或選種方法,也非過去的組織培育、發酵等技術,而是指先進的生物科技,包括蛋白質工程(改變蛋白質分子中特定位置的胺基酸)、遺傳工程(]重組基因的技術)、細胞融合(使不同細胞融合,創造新的細胞特性)等技術。據報載,全世界在1998年一共有二千七百萬公頃的土地被用以種植經由基因技術修改過的作物品種,是1996年兩百萬公頃的十三倍強。在美國,百分之二十五的玉米、百分之三十八的大豆及百分之四十五的棉花的基因已經被修改過。目前全球基因作物的年產值高達數百億美元,但也引起相當大的爭論。而贊成以基因改造增加作物抵抗力者表示,生物科技將確保未來全球食物供應,並將在減少農藥使用的情形下增加耕地的產量,協助解決尤其第三世界國家所面臨的飢餓問題。這也正是聯合國1996年在義大利羅馬所舉行的「世界糧食會議」中的基調。反對者則著眼基因科技的潛在危險性,認為這種科技後患無窮,只要一顆玉米出了問題,其後果不堪設想;且縱使在消極層面,亦應立法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與美國就基因科技一片欣欣向榮的發展相較而言,歐洲各國對此一問題顯得十分保守,直到1998年法國、西班牙及德國等國才有限度的開放種植基因科技改造之玉米,並使其運用在商業用途上。而基因科技產值歐洲遠落後於美國,其主要關鍵則在於繁複且不透明化的上市許可程序,令許多農民與企業裹足不前。而由前述歐洲共同體的種種法令規章而論,或許只是具體反映了在歐洲,一般消費者對此一象徵「美麗新世界」科技之疑慮所在。然而歐洲聯盟對此一問題的處理態度與美國大相逕庭,在法規上的種種限制,被美國視為兩者貿易關係中之主要障礙之一。


  最後關於歐洲共同同體對基因工程與生物科技,以及各會員國相關因應之法律規範(包括非屬歐洲共同體會員國之挪威、瑞士及波蘭三國),可參考下列網站之連結:http://www.gentechnik.gv.at/gentechnik/set/recht_set.html


  本文作者為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