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器官移植專題

論器官收集政策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 余錦波


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


  器官移植所牽涉倫理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器官收集的問題,另外一個是器官分配的問題。這裡所指的器官移植是指將一個人體的器官移植到另一個人身上。究竟應該從甚什麼途徑取得人體器官做移植用途?這就是器官收集的問題。當需要移植器官的人數多於可作移植用途的數目,我們便要考慮:究竟應該按甚麼準則分配收集到的器官?這就是器官分配的問題。本文要討論的只限於器官收集的問題。


自願捐獻成效甚低


  香港現時收集器官的方法是自願捐獻。捐獻的器官可以自活人或死人身上切除。(註1)以捐腎為例,香港現時用於移植的腎臟有一半以上是來自病人親屬的活體腎。其實,從人道立埸來看,由死人身上摘取器官,遠勝於從活人身上摘取。但由於屍體器官的供應嚴重缺乏,一些人在愛護親人情切之下,唯有作出犧牲,奉獻出自己的器官。


  我們且看看香港近年屍體腎捐贈的數字:(註2


年份 捐出腎臟的數目(約數) 需要腎臟移植病人
91 32 600
92 34 600
93 31 600
94 44 700
95 44 700


  由以上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出,自願捐獻器官的成效甚低。即以人們較少抗拒的捐腎為例,供求的差額極大,而且歷年以來都沒有顯著的改善。不少人因為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亡,至於因此而影響正常生活及健康的就更多。由此可見,數年以來,經有關部門大力宣傳、教育,問題仍沒有實質的改善。


  為甚麼器官的供與求之間竟然存在著這樣大的鴻溝?現時要從一個屍體摘取器官作移植用途,可謂需要過五關斬六將的工夫。首先,很多市民都不願意死後捐出器官。縱使他們願意死?捐出器官,他們不一定會在生前主動的表達這個意願,例如簽署器官捐贈卡或在香港醫學的電腦名卌登記。(註3)縱使他們表達了捐贈器官意願,只要他們一天不死,捐贈器官仍是不會成為事實﹟一天不死,捐贈器官仍是不會成為事實。好了,假如一天他們有意外,如果不是在醫院死亡,他們的器官大多不能使用。因為人死後其器官的細胞亦會逐漸死亡,若細胞死亡到達一個程度,器官就不可作移植用途了。縱使萬事俱備,死者簽署了器官捐贈卡或是己經登記了捐器官的意願,並且在醫院死亡,能否成功捐贈器官,還要視乎死者家人是否同意。(註4)照現時香港的情況,縱使死者生前表達了捐贈器官的意願,只要家人反對,器官還是捐贈不成的。


其他收集器官的辦法


  既然現時的器官收集政策成效如此令人失望,我們還有甚麼其他方法可供考慮呢?一般而言,收集器官的方法包括四個:(一)自願捐獻,即一個人生前表示願意死後捐出器官;(二)推定同意,即如果生前沒有表示不願意死後捐出器官,有關當局可以假設死者是願意捐出器官的;(三)強迫捐獻,即不承認人對屍體的擁有權,人死後,有關當局可決定如何處理屍體;(四)買賣器官,即以金錢利益鼓勵人們死後將器官變賣供有需要者作移植用途。(註5


  現時社會一般都不接受強迫捐獻和買賣器官,於是餘下來的選擇就只有自願捐器官,於是餘下來的選擇就只有自願捐獻和推定同意了。(註6)然而,自願捐獻按照現時的執行方法,成效不能令人滿意;推定同意亦被人認為有違自由社會尊重個體自主的原則。到底怎樣才能在尊重個人意願情況下增加可供移植器官的數量呢?難到我們一定要在個體自主與病人利益兩者之間作出取捨?


一個值得考慮的辦法


  其實,政府可以考慮為全民作一次登記,例如在換領身份證的時候順道詢問市民是否願意在死後捐出一些器官。如果市民表示願意,除非他日後修改已經登記的意願,否則死後有關當局可以摘取其器官作移植用途,其家人不得反對。這個做法的好處是沒有將任何意願加在其他人身上,各人亦可在冷靜的情況下作出決定,這樣可以避免病人剛去世時游說其家屬捐出死者器官所引起的心理抗拒。這樣登記可能會帶來一些麻煩,但能令不少人生命得以延續或身體得以康復,相信還是值得的。(註7


註解


  1.根據一九九五年二月制訂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從活人身上切除器官作移植用途,其器官只限於應用在有血親關係人士或已婚不少於三年的?在有血親關係人士或已婚不少於三年的配偶,否則須經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批。此規定的用意在禁止販賣器官。參看何正道,〈禁止不道德交易無助自願器官捐贈〉,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信報》。


  2.資料來源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明報》。


  3.香港醫學會在一九九四年與醫管局合作,建立一個由電腦系統操作的器官捐贈名冊。


  4.按照律政司的意見,器官捐贈卡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法例上醫生可以不經死者的家屬同意(假設死者己經簽署捐贈卡)從死者身上取去器官。但一般醫護人員皆不會在沒有取得家屬同意之下強奪器官。參看梁智鴻,《?者心.看過度》,香港:明報出版社,1996,頁131。


  5.邱仁宗,《生死山up>5邱仁宗,《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香港:中華書局,1988)討論過其中三種方法:自願捐獻、商業化、與推定同意。見頁204-209。


  6.關於買賣器官的是非利弊,可參看 Derek B. Gould and Ho-mun Chan, "Organs and Embryos-Ethical Policymaking in a Moral Minefield" ,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 4, No. 1, pp. 95-109.


  7.此建議筆者曾於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星島日報》〈亟需檢討器官捐贈政策〉一文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