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器官移植專題

器官移植的供需問題


中央大學經濟系 滕曉雲教授


  「器官移植」已是醫學界治療某些重要疾病的必要方法,其所牽涉到的法律與道德問題亦引起廣泛的討論。目前世界各國皆針對「器官移植」進行立法規範,使此種醫學手術有法的依據,減少不必要的紛爭。隨著醫學的進步,器官移植的技術本身已不是問題,而目前所面臨的最大問題,為所需器官的捐贈者仍顯不足,使得器官移植一直存在著「供不應求」的現象。急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往往需要等候一段很長的時間方可獲得捐贈進行移植手術。很多等待移植的患者因無法即時獲致所需器官捐贈而離去人世,實屬不幸。因此當「器?捐贈而離去人世,實屬不幸。因此當「器官移植」的醫學、法律與道德問題被廣泛討論並逐漸形成某些共識後,作者將以經濟學的觀點對器官移植極端供不應求的現象提出一些淺見,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經濟學強調藉價格的適當調整(即所謂市場機能)使任何產品的需求量等於願意供給的數量,即滿足供給與需求者雙方對此產品價值之認定,而不會有「供不應求」或「供過於求」的問題。


  就「器官移植」的供需而言,需要器官移植者為其身體某些重要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的患者。其對器官移植的需要可謂別無選擇。而器官的潛在供給者(不論活人或死者)則是可以決定是否願意在生時或死後將自己某些器官提供出來供移植之用。就器官需求者而言,其若獲得所需要的器官,在成功的移植手術後,有非常大的機率其健康情形得以大幅度的改善,使生活品質回復到正常的水準。所以器官需求者會對其所需器官給予極高的價值。其若被問到「你若有能力,願意付出多少價格來購買所需要的器官?」時,其所回答的數目之高是可以想見的。所以從需求者的角度而言,器官這一「物品」的「需求價格」是非常高的。就器官的潛在供給者而言,其對自己器官價值之衡量則有很大的捆?自己器官價值之衡量則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可以區分活人與死者兩種情形而言。活著的人對其器官價值的認定自然是很高的。例如,即使人只需要一個正常的腎臟即可生存,但萬一將來此腎臟出問題,則必須付出十分大的代價,甚者會賠上自己的生命。所以活著的人在被問到與需求者相同的問題時,其對自己器官的「訂價」也將是非常高的。其心中「訂價」極有可能與需求者相差不遠。但若被問到自己死後方將器官提供出來,則自己認定器官的價值是多少時,答案將有很大的差異。一般而言,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原因對自己死後屍體完整性十分在意的人,其對自己死後器官的「訂價」將比較高,但可以預測此「訂價」仍低於活人對其器官的訂價。對那些並不太在意自己死後屍體完整性的人而言,因為身體內的器官已不再有用,所以其認定的價值相對前者將比較低。


  根據以上分析,若移植的器官如同一般商品一樣有市場進行「有價」交易,則在需求者願意支付較高的價格,而供給者欲索取較低的價格的情形下,「器官市場」應該處於一個「供過於求」的狀態,而非目前因禁止器官交易,缺乏市場價格機能調整的「供不應求」現況。目前器官需求者因為有保險的支助,其自己實者因為有保險的支助,其自己實際付出的價格遠低於自己心中願意付出的價格;而器官供給者因為法律禁止器官買賣,其因為提供器官(目前仍只能視為捐助)而獲得的報酬可說是精神面遠大於金錢面。簡言之,器官供給數太少的一種可能主要原因在於器官提供者在目前體制下無法獲得其心中所想要獲得的報酬或補償,而只依賴好心的捐贈者提供自然是不夠的。所以本人建議對器官提供者或其死後受益人應給予一合理的報償,使提供器官的意願增加,器官的供給量自然較能滿足所需求的數量。


  但作者並非贊成由器官需求者與供給者進行直接議價與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一般。如此將產生富有的病患永遠有能力優先取得器官進行移植,而貧窮者只有等待的不公平現象。為防止此現象發生但又能提高器官供給意願,作者建議政府應建立一保險制度以支付器官供給者比目前較高的合理報償,使器官供給量增加;但同時需求者仍依據一定的先後順序獲取器官進行移植手術術。需求者因有保險付擔大部分的器官移植支出,不會有貧富支付能力差異的情形產生。如此不但可減少器官「供不應求」的問題,社會公正原則亦能維持。


  總而言之,適當的價值反映與保險制度,將央A適當的價值反映與保險制度,將可使目前器官移植的「供不應求」問題在仍然保有社會公平的情形下獲得解決(若非完全解決,至少是部分解決)。經濟學家深信以「滿足人類的價值動機」比「依賴其心靈深處的唯善」較能適當解決一切的供需問題,自然包括移植的器官。就如名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思所暢言的「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機能在追求個人最大利益的同時,也促成整體社會利益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