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 代理孕母專題

從基督宗教觀點看代理孕母的問題


文藻外語專科學校 尉遲淦


  就傳統社會而言,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形成,不是婚生,就是非婚生,不是親生,就是收養。不過,自從七○年代末期有了代理孕母以後(註一),問題就變得更複雜。因為,以往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比較單純,並沒有上述兩者之外的第三者。現在的代理孕母,則為出租子宮的第三者。她使血緣(基因)父母、妊娠父母與社會父母三種關係明顯分開,表示遺傳不等於生育,生育不等於養育,各有各的獨立性。當然,這種分離全得力於當代人工生殖技術(非自然生殖技術)(註二)的成熟。不過,這作法卻為傳統的自然生殖倫理觀帶來嚴重的衝擊。因為,「人類已經掌握了製造嬰兒的技術,生殖過程可以與婚姻、家庭相脫離。」(註三)這種分離生殖過程與婚姻、家庭關係的作法,自然引起代表西方傳統自然生殖倫理觀的基督宗教的強烈反應。但是,這樣的反應強度並非整個基督宗教陶。但是,這樣的反應強度並非整個基督宗教都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基督教的反應較不強烈,天主教的反應較強烈(註四)。前者缺乏一致的意見,後者則有一致的論點。因此,對於代理孕母的問題,我們便以天主教的論點做為主要論述的重點。


  首先,對於不孕的問題,天主教也能深深體會其中的痛苦。因此,天主教並不反對減少人類不孕症的相關研究。不過,它的前提是「按照天主的計劃與意願,為人服務,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務」(註五)。其中,所謂「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指的就是「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郱|教導『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註六)。因此,解決不孕的問題,只能從夫妻的婚姻關係著手,而不能從其他管道解決。


  其次,就代理孕母的問題而言,雖然這也是解決不孕問題的一種方法,但是天主教認為「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贈予,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德」(註七)。因為,「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能成為父母的權利』」(註八)。不但如此,這種「『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共有的尊嚴和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C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在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育』」(註九)。此外,「嬰兒不是該有的,而是恩賜的。『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就是一個有位格的人。不該把嬰兒視為被佔有的東西,如果這樣,將成立所謂的『對子女有權利』。在此領域內,唯有嬰兒才有真正的權利:就是『應該是父母夫妻之愛的特有行為的結晶,也應該有從受孕的一刻被尊為人』的權利」(註十)。因此,就天主教而言,代理孕母的作法,不但損害了夫妻的父母權利,也損害了嬰兒的自然出生權利,不但違反父母自然生育的尊嚴,也違反嬰兒人性的尊嚴,同時更是違背上帝造人的生命基本法則的平等性。所以,根據上述的理由,天主教堅持反對代理孕母的作法。不過,在反對之餘,天主教仍然認為夫妻有下一代的想法是符合人性自然的需求,也是符合上帝造人的旨意。因為,「聖經與教會的傳統習慣,都視人口眾多的家庭,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記號」(註十一)。因此,天主教認為解決不孕問題的可行作法,應是如「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並非絕對的壞事。夫妻在已用盡醫藥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與基督的十字架結合,這是一切屬靈生育的泉源。他們可以顯示他們的慷慨,去認養被遺棄的兒童,或者去完成對別人的一些很費精神的服務」(註十二)。換言之,對天主教而言,生命的傳承不僅是肉體的事,更是精神的事;只有回歸生命的源頭,努力實踐基督的愛,生命方有真正的永恆。


  最後,在結束本文探討之前,我們對基督宗教的看法想要提出一點簡單的省思。那就是,何燈,何謂「天主的計劃與意願」?根據聖經的記載,在創世記中,上帝曾許諾亞伯拉罕有後代,但一直沒有兌現。因而,撒拉便心生一計要借腹生子,由其夫亞伯拉罕與女僕夏甲同房,遂得一子。後來,在上帝的福佑下,撒拉也在年近古稀的九十歲時,親自生了一子,實現了上帝的諾言(註十三)。從這則故事中,我們可以產生兩種想法:一種是亞伯拉罕與撒拉對上帝失去信心,沒有依照上帝的旨意等下去,擅自作主地借腹生子,幸好上帝不計前仇,仍然實踐諾言;一種是亞伯拉罕與撒拉對上帝並沒有失去信心,他們只是主動配合上帝,協助上帝實現諾言,因而在借腹生子所生之子之外,上帝更讓撒拉擁有自己的親骨肉以為獎勵(註十四)。由此,我們對「天主的計劃與意願」便有兩種可能的詮釋。至於何者為真呢?我們在此不想提出確定的看法,只想拋磚引玉地敦請基督宗教界能夠進行更進一步的省思。


註解:


  1.邱仁宗著《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臺北:臺灣中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初版),頁51。


  2.張世珊著《科學法學、科學倫理學》。(臺北:淑馨出版社,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初版一刷),頁172-173。「非自然生殖開創於廿世紀後半葉,這是當代科學枝術的偉大成就。所謂非自然生殖就是改變建立在婚姻、性交基礎上的生殖方式,以人工操作創造產生下一代新人的生殖方式。」


  3.同註二,頁173。


  4.鄂爾等著,章福卿譯《認識生命倫理學》。(臺北:校園書房出版社,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初版),頁35。「一般而言,和其他傳統宗教相較,基督新教對夫妻節育、手淫和新的生殖技術,都抱著比較寬容的態度。」頁36。「最近,天主教在一訓示中,對新的生殖技術作出範圍廣泛的反應。在這『尊重人的生命源頭與生育的尊嚴』這篇訓示中,禁止使用一切生殖技術。」


  5.天主教教務協進會(中國主教團)譯《天主教教理》。(臺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中國主教團),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初版),頁543。


  6.同註五,頁541。


  7.同註五。


  8.同註五。


  9.同註五,頁543-544。


  10.同註五,頁544。


  11.同註五。


  12.同註十。


  13.中文聖經啟導本編輯委員會。《中文聖經啟導本》(普及版)(香港:海天基金會,民國八十五年二月普及版三版),頁50-59。


  14.Ted Peters註十四:Ted Peters《For the Love of Children --- GeneticTechnology and the Future of the Family》(Loui-sville, Kentuchy: Westminister, John Knox Press, 1996), p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