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網路倫理專題

資訊時代的倫理議題──兼談網路倫理


南華管理學院哲學研究所教授 戚國雄


  在這個資訊時代裡,社會、社會中的組織和個人,都愈來愈依賴電腦科技。誠如Rogerson & Bynum(1996)所說的,資訊科技的革命,正漸漸改變我們工作的處所和工作方式,學習的場所與學習方式;也漸漸改變我們購物、休閒、飲食、選舉、接受醫療服務、戰爭、交朋友甚至做愛的方式。資訊革命的浪潮,對人類的價值觀有鉅幅的潛在影響力。換言之,資訊技術革命的影響,涵蓋了社會、經濟、倫理、政治等構面,因此,將資訊科技的革命純然視為「技術」問題,是極為短視而錯誤的。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僅探討資訊科技所引生的倫理議題,或資訊科技的倫理意涵。


  由於筆者認為,網路倫理(ethics of Interethics of Internet)的議題,主要還是資訊科技發展中基本倫理議題之衍生或強化,所以,在第一節,我們先談談資訊時代重要倫理議題,在第二節,扼要其運作上可能的倫理爭議與意涵。


資訊時代四大倫理議題──PAPA


  資訊技術的進步,形成了所謂資訊時代。按照(Mason, 1986)的看法,在資訊時代,資訊本身形成了我們形塑生活、維護尊嚴的思想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但此一思想資本的建構卻在許多方面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如果我們的個人資訊被取用而有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或者是我們生活所依賴的資訊有嚴重錯誤,或者是我們受到阻礙,無法擷取有價值的資訊,我們的思想資本即受到侵害。這些侵害威脅到人的尊嚴,也涉及形形式式的倫理議題。其中,較為顯著且重要的議題有四項,分別為隱私(privacy)、資訊精確性(accuracy)、財產權(property)和資訊擷取或接近(accessibilityaccessibility),英文簡稱之為“PAPA”(Mason)。


隱私問題


  就隱私方面,我們可思考這樣的問題:關於個人,什麼資訊是我們應該要透露出來?在什麼條件下該透露出來?什麼資訊是我們可嚴格由自己保有,別人無權干涉?在資訊時代,隱私之所以受到威脅,歸因兩股力量。其一是資訊或電腦科技之急成長下,電腦大大提高其監操、傳播、計算、存取的能力;另一個潛在的威脅,在於資訊在決策中愈來愈有價值。


  資訊科技愈是發達,隱私的倫理議題愈是層出不窮,事實上,資訊科技之使用對隱私的威脅與干犯,有時候是鴨子滑水,不知不覺地形成的。特別是,若我們分散到各處的個人及活動資料(諸如:我們在興趣、黨派、宗教、報稅、交通違規、健康檢查、從小到大的學業成績……等資料)檔案,被整合為一單一的大型資料庫。將分散的資料整合在一起,可形成新的資料關係,這種整合愈綿密,或新資訊愈持續發展,個人就愈來愈像透明人般被看透。掌握資料庫的人比我們還要了解自己,這是任何人都不樂見的。由此看來,利用電腦搜尋和整合資料檔案,並整合為一中央資料庫,對隱私有相當大的潛在威脅。或許有人說,整合而成的新資訊,基本上都是現成的資料,且都是個人願意提供的。再者,若用於公共領域,這些新資訊甚至可讓我們揭發罪犯,或者是發現國民有待政府提供的種種服務,何樂而不為呢!


  誠然,我們也許是自願地或知情地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各分散的資料庫(誰不用填表或上網申報所得稅;誰會看病不要留下病歷;誰在學校讀書不留成績紀錄;誰會服役不留紀錄並領取退伍令!),但這不表示,我們同意某人(某公司或政府)將分散資料以電腦整合起來,進而可能會揭露我們不為人知且不願人知的一面。


  前一陣子,我們政府宣布將身份證變成smart card的構想,此舉勢必使個人分散的各式資料被整合為一個檔案,對個人隱私及自由也帶來嚴重的潛在威脅。若政府將國民所有分散的資料,形成一中央資料庫,與smart card身分證搭配,也許真的會在某些方面便於施政,便於服務民眾。但這種整合分散資料的技術之使用,使得少數可接近並控制資料庫的人,可提供強有力的政治資訊資本,用來背地裡深入掌握並打擊異己。換言之,利用電腦去搜索資料,整合中央資料庫的技術運用,縱使有其光明面,但我們無法忽視其可能的幽暗面,因為它可能養成歐威爾(1984)所說的「大哥大大」(big brothers),嚴重侵害到人民的隱私和其他權利。


資訊精確性問題


  資訊的精確與否,對我們的生活有極大影響。提供錯誤資訊的一方若處於較有利或較有權力的地位,情形尤為如此。試想,若飛機導航電腦試想,若飛機導航電腦系統發生差錯,其提供的資訊即可能誤導飛機走入錯誤的航道,或降落失敗,從而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美國曾發生一個實例:一位老農向銀行長期貸款,每月到定時攤還。如此過了一、二十年都與銀行相安無事。但銀行將借貸事務電腦化後一個月,老農按期到行還款時,承辦人員拒收當期還款,理由是電腦裡並沒有其上期還款資料,即使老農拿出以往蓋滿還款收訖印章的本子,也不受承認。如此糾纏一段日子後,老農身心俱疲,最後告上法院,纏訟多時,迫使銀行仔細檢查資料確定錯誤後,才討回公道。但銀行的高級主管在法庭上只輕描淡寫地說:那是電腦的錯( Mason,1986)。


財產權的問題


  資訊系統之研發,一開始可能要花上大筆研發費用。但一旦完成,資訊本身卻很容易重製,這使得資訊產權的保護,遠比實物產權來得困難。燒錄機的普及,再加上網路之運用,使得侵權問題日益嚴重。此外,人工智慧中的專家系統,它吸收了專家或知識工作者的知識而形成,到底應屬誰的財產?是各專家與開發公司共同所有,或僅屬於出錢開發的公司?


  此外,有關個人身份的各種資料,是否為個人的財產?若是,別人利用我們意願或知情地給出的資料,整合為一新的資訊,這種做法除了可能干犯隱私外,還算不算侵害產權?


可接近性問題


  在資訊時代要擷取資訊,有幾個基本前提。首先,我們要有處理資訊的技能,即如何通過電腦去取得資訊,這又以資訊教育為前提;其次,我們要擁有或能接近次,我們要擁有或能接近、使用取得資訊的技術設備;復次,我們要有經濟能力為取得資訊付費。然而,縱使今天電腦日漸普及,但相對而言,世界上還是有許多人口無經濟能力養成以電腦為媒介的讀寫和溝通能力。在世界許多地方,這仍算是許多中產和上層階級的特權。


網路倫理的一些議題


  Gibson(1984)在其科幻小說Neruomancer創造了『虛擬空間』(cyberspace)一詞至今,已廣為「網際網路公民」(Netizens of the Internet)使用,將網路上的虛擬空間類比於物理空間(physical spaces)。在這個類比下,通過「電腦媒介溝通」(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CMC),虛擬空間可視為聚會、交朋友、交換觀念和資訊的「場所」。不但如此,連用來指稱網路上個人電腦乃至於文件的名字和數字,也依上述類比,稱為「地址」(網址)(addresses);個別的使用者則利用電腦在網址間互動。而晚近高唱入雲的「資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號稱通過高容量的資料傳送媒介「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NII),乃至於「全球資訊基礎建設」(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GII),據稱終會將全世界連結起來(註一)。


  在網路上,使用者只要通過個人電腦,即可以與遙距的網站相連,並擷取或傳送所需的資訊。此外,諸多網站之間極易相連,形成了「站站相連到天邊」的奇境,使用者以個人電腦即可遊走五大洲和無數城市。這種虛擬空間領域之延申,也意謂著我們跨越地理空間,快速擷取、傳遞資訊的活動,在理論上亦可無限延伸下去。如此一來,諺語「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或者是《老子》的「不出戶,知天下」,不但理論和實際都下」,不但理論和實際都可行,甚至因資訊科技發展而有了新解。然而,網路的發展,也使得資訊倫理的議題更強烈,或以另外的形態出現。


隱私權問題之分化


  所謂隱私權的分化,是指網路架構下,在虛擬空間電腦媒介溝通中衍生的隱私權倫理議題。許多大規模的私人公司都架構網路,而職員也往往以電子郵件作為內部或外部溝通的方法。在技術上,公司有能力逕自查閱電子郵件的內容。而事實上,美國也出現私人公司讀取私人電子郵件而興訟的實例,最後職員敗訴,法官所持的理由是:公司電腦軟硬體皆為其私產。雖然實例上如此判定,但我們還是可以追問,公司有沒權查閱員工的私人的電子信件?台灣目前還沒有周延的資訊保護法,國人在理念上亦疏於尊重隱私權,將來難免亦會出現上述問題。因網路應用而出現的隱私問題,若侷限在私人公司,其影響可能不算太大,但若發生在公共領域,其不但有害隱私權,也可能干犯到言論自由等人權。以美國為例,柯林頓政府(尤其副總統高爾)一方面大力推動所謂的「資訊高速公路」,跨贊其連結美國人和全類的美景。但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也要求變相接近、解讀數位傳輸的資訊,換言之,變相監控網路上的音訊、視訊、資料或其他以數方式傳送的資訊(Hellmann, 1994)。果真如此,若不與縝密的資訊保護法案配套,難保政府高層不成為大哥大大。電影「網路上身」(“The Net”)中,女主角因得知「高層人物」的秘辛,致其在政府大型資料庫中,個人身份的資料全遭消除,最後淪為「非公民」(non-citizen)。此中慘狀,並非全為電影情節,在技術上、邏輯上和現實上,全都是有可能實現的「惡夢」。


網路──佈滿侵害產權的陷阱?


  如同其他科技之運用一樣,網路這種資訊科技也如雙刃之劍,有其切割之便,亦可傷人(註二)。在技術上,由於網路有能力讓使用者快速有效地散播或擷取資訊,在站站相連的情況,網路上滿載各類文字、圖形、聲音和影像等資訊,通過電腦,取得這些資訊在理論上和事實上都是輕而易舉的。如果用於嚴格的學術研究和討論,這種快速散播和擷取的能力,是學者的一大福音(註三)。但由於使用者日益複雜,侵權行為亦可能會層出不窮。今天,只需一台掃描機和相關軟體,我們輕易就可將任何圖片掃進電腦(掃描印刷文件,如書籍及雜誌,也不成問題,只是較花時間而已);若再將之丟在網站上而不加節制,任何「無名氏」在連線後都可以下載。若網站原初就是侵權使用之圖文,那麼下載者將之下載,甚至下載後再將之進一步流通,都算是侵權行為。


  一旦將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只要使用適當的工具,亦可輕易設立一個網站,而目前已有數以千計這樣的網站,其成長亦有一發不可收拾之趨勢。如此一來,即容易形成故意或無意的侵權行為。固然,大多數網站之設置是立意良善的,但網路上電腦媒介溝通之無遠弗屆,讓有心人有機可乘,卻是不爭的事實。國內某知名國立大學的學生,在校內網路上販賣盜版軟體,可說是冰山的一角(註四)。


傾倒電子信件垃圾(spam)(註五)


  台灣的民眾大都有這樣的經驗,每天回家時打開信箱,看看有沒有來信,但信箱一開,一疊疊五光十色的商業廣告,傾盆大雨般灑落滿地,你檢又不是,不檢又不是,總之,就是沒有你本來想要的信息。對此,你滿胸怒火,卻無處可發,終而莫之奈何。這種亂丟「垃圾」的劣行,也漸漸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虛擬空間」裡,同樣也令許多人咬牙切齒,痛恨萬分。許多商業廣告或其他沒有營養的垃圾,以電子郵件方式,如洪水般到處流竄,迫使別人不得不接受。電子郵件垃圾的傾倒,其標靶有二:個人的使用者及公有或私有的電子郵件論壇(e-mail discussionforums)。為了一網打盡,製造垃圾者為了取得標靶清單,甚至以掃描公布文件,或搜尋網址方式為之。打開家裡的信箱,我們頂多要檢垃圾而已,但要清除電子信箱的垃圾,不但費時,更要費錢!更可惡的是,電子郵件論壇本是容不下垃圾的思想交流地,所以,往往對使用者設限。但製造者往往使用自動化的工具,儘量加入許多論壇,不是藉此取得個別使用者的地址,就是直接以之為傾倒垃圾的對象,是此是彼,都是可惡的行為。


資訊富裕或資訊貧困


  另一層面廣泛的倫理議題,是「資訊富裕/資訊貧困」(information rich/information poor)的平等問題。資訊是當前社會的活血,「資訊富裕者」或創造資訊科技並成功運用此科技的人,更容易擁有知識、財,更容易擁有知識、財富和權力;相對地,「資訊貧困者」在各方面發展大都處於劣勢。就國際層面而言,資訊富裕者主要都是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而第三世界則是資訊貧困者。即使在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之內,資訊富裕者主要也是受過良好教育的中產階級公民,其他下層階級自然成為資訊貧困者。Rogerson(1995)認為,富裕者和貧困者的這種資訊缺口,會隨著就業機會、教育、醫療保健、選舉,甚至是購物和其他生活層面進入虛擬空間,而日益擴大,由此形成的不平等問題,更可能引起不滿和社會動盪。


結語


  在資訊時代裡,資訊科技的運用及進步,並非純然是技術的,它也蘊涵著倫理及其他的構面。資訊科技的進步及運用所觸及的倫理議題,基本上都不完全算是嶄新的,如隱私、財產權方面的問題。然而,資訊科技之運用及進步,卻使得舊有議題以不同形態,在不同層次上出現,而且,其出現是有更大的迫切性和強度,讓我們無法不正視。


  資訊科技當然特別與電腦專業(computer professionals)成員有關,他們不斷設計、創造新的資訊系統與服務。但我們應該體認到,這樣專業人員從事的專業活動,不純然是技術性的,同時也涉及倫理、文化以至於政治等層面的價值觀。筆者認為,國內資訊科技(不管是資訊或資管)的教育者和從業人員,似乎也應有類似杳員,似乎也應有類似的體認,從而將之落實在教育和專業活動裡。


註釋:


  1.在一般人或大眾傳媒的用法裡,“cyberspace”、“NII”、“GII”等詞是歧義的,甚至是拿這些詞與“Internet”交相使用。事實上,這些詞確實言人人殊,本文僅試做基本的界定。


  如果諸多電腦連結起來,使得它們能分享資訊檔案,那麼,這些電腦即「架構了網路」(networked)。根據SteeleSteele(1995)的說法,網路(a network)是指一群經由線路(cable)(同軸電纜或光纖)連結一起的電腦,它也指經由「數據機」之使用,而與其它遠距的電腦相連結(Langford, 1996)。換言之,網路乃終端機、電腦和其它相關設備的集合,它使用到傳輸的頻道,使得資料、資訊、硬體和軟體得以分享。


  根據Shelly, et al.,(1996)的看法,網路可粗分為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s, LANs)、廣域網路(Wide Area Networks,WANs)和網際網路(Internet)。LANs是私人擁有? LANG="ZH-TW">是私人擁有的傳播網路,涵蓋有限的範圍,如學校的實驗室、辦公室、一幢或多幢的建築物。LANs包含的傳播管道,將連串的終端機和一個微電腦相連結,但更有常見的的做法,是將一群個人電腦相互連結。


  相對於對LANs而言,WANs涵蓋較大的地理範圍,它使用電話線路、微波、衛星或者是諸傳播管理的結合。典型的WANs即以都會地區為範圍的「都會區網路」(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MAN)。


  至於網際網路或國際網路(Internet),也是現在最為知名的網路,則可說是一個全球性的諸網路之網路(a worldwide network of networks)。其涵蓋範圍之廣,其使用者之眾,是相當驚人的。據估計,即使以1994為準,網際網路約有三千萬使用者,分布於一百個國家,而上網組織也有二萬以上,所連結的網路至少有二十一萬個,而連結起來的電腦則達二千萬部。更重要的是,使去達二千萬部。更重要的是,使用者以百分之五的比例成長。而網路電子媒介溝通的功能,至少可讓我們做這些事情(Shelly, et al 1996):


  ‧傳送與接收電子郵件


  ‧傳送檔案


  ‧參與對特定論題的討論


  ‧玩遊戲


  ‧在遙距電腦上執行程式


  ‧訂講產品或服務


  至於World Wild Web(WWW),從技術面來看,是一個連結的越文件系統(linked hypertext system),用來擷取網際網路的資源,也可視為網際網路的一個子集(a subset of Internet)(Langford 1996)。由於Web以圖形為基礎,相當容易使用,因而使得個人讀取和公告("post")資訊的能力大為增加。)資訊的能力大為增加。


  NII基本上是指目前大家熱烈討論的「資訊高速高路」,它可以涵括了網際網路和廣泛的網路和媒介。GII則指此將NII作世界性之普及及延伸(worldwide extension of NII)。「虛擬空間」(cyberspace)則指「地方」,亦即電腦媒介溝通進行其中的虛擬的位置(the virtual location)。


  2.有論者認為(如海德格),這種工具論的技術價值中立觀點,只是「正確」(das Rechtige)的而不是真的(das Wahre)。筆者仍不理解真的技術觀點可能如何影響我們對資訊科技的理解,本文考察資訊技術的倫理意涵時,假定資訊技術本身是價值中立的,但其使用層次上卻有諸多價值意涵或構面,如倫理的構面。


  3.事實上,網路之早期發展,學術交流是主要動力之一,所以其「使用品質」也高。但隨著「休閒型」或「逛街」或「生意人」「休閒型」或「逛街」或「生意人」使用者之大量投入,網路使用的side effects便愈來愈多。


  4.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無法一一列舉其他通過網路的侵權行為,如駭客("hackers")。駭客通過網路去破壞別人的資訊系統,在國外和國內都時有所聞。


  5.“spam”的字典意義是指「碎豬肉罐頭,通常冷食」。但在討論網路倫理的討論上,“spam”意指如「不速之客」的訊息(unsolicited message),大都是商業廣告(Rogerson 1995),筆者認為中文裡很難有完全精確而周延的字眼,不得不暫譯之為「電子信件垃圾」,而動詞用法的“spamming”,則譯為「傾倒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