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期 基因工程專題

網際網路規範與文化


尹建中


  資訊科技在過去三十餘年,呈現幾何級數的進展,由於商機幾達無限,使用者之期待作更進一步的發展(Jones 1997:2),事實上也是基於人們之貪念,促使相關科技人員作更大幅度的改進。資訊科技的發展是人類繼新石器時代之農業革命、商業革命以及工業革命之後影響人、文化以及社會之鉅大力量。這是因為資訊革命幾乎是在同一個世代的時間衝擊活著的人,這與前幾次的人類長時間在生產面、文化面的變革有相當大的差異。因為這是一種嶄新的、快速的變革,而且幾乎是找不到過去的經驗,來做適當的參考。因此筆者曾用「旋風式衝擊」來形容網際網路的衝擊(尹1998:39)。


  初期的網際網路的興起,係基於美國國防上的需要,後來又成為學術界菁英分子用作交換研究心得或訊息之用,或運用鄰近地區鉅型電腦處理大量資料而有所聯繫,繼之又為跨國大企業為商情商機和營運而運用。(Dertouzos 1997:35;Castolls1996:6-7,34-47;Sproull and Kiesler 1994:10-11)然而,近十年來逐漸普及到一般個人層次的?11)然而,近十年來逐漸普及到一般個人層次的使用,從原先由軍情研判或指揮到研究心得交換,或商情商機之判讀,進而到個人使用,這些個人可能有好人、壞人、青少年、兒童、身心不正常、精神有問題,或有某種癖好之各色人等加入網際網路,因而迭有負面效果之出現與報導。(Mandel 1995:49;Meyer 1996 April 22:58-61;聯合報 1996 年2月3日;中國時報1996年3月1日)


  持續百餘年的工業革命,使人類的體能得以擴展;而資訊科技之革命性發展,則擴張了人類想像的空間,若說是心智的擴張亦不為過,或許常上網的人,其心智能並存於兩個不同的世界,一為虛幻,一為真實。問題是,現在人類的腦袋能處理這麼許多訊息嗎?現在人類的體能可以減少其他時間運用嗎?現在人類的貪、瞋、癡、慢、疑的心態能被資訊科技消除,抑或增長?


  更重要的問題是現在人類,若每天長時間使用電腦於正途,最大的妨礙是他的健康,尚不足以妨礙他人之權益或威脅到他人之生存,更不會妨礙文化的發展與善良風俗。但是網際網路的使用者良莠不齊,亦非人人皆為聖賢,在這種情況之下,又復發表言論有匿名性,除此之外又有商機,在商機之中當然可以包括色情、淫盜、非法商品之買賣,當然也會有欺騙顧客之行徑發生。問題是,負面之效果,該如何規範,若靠自律,或某種倫理能行得通嗎?工業革命後所產生的負面效果,經過相關學者提出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福利政策等主張,試問到今天解決問題了嗎?但是不管怎樣從十八世紀中葉後持續百餘年的工業革命,到如今也有二百餘年歷史,要解決今日之因工業生產而造成之問題尚有過去參考架構可循;但是就在這三十年來所造成之資訊革命所產生之問題,必須要調整心態,作些大膽的嘗試才行。


  資訊科技發達將人類推進到資訊時代,在西方國家之相關學術文獻,大多集中在生產、經濟、管理、商機上的討論。對於負面作用的探討大多集中在隱私權之保護、線上購物與賭博糾紛,最近才擴及到有小孩子家庭之家庭對於網路色情訊息的反制報導。在西方世界很少論及外來文化入侵,以及色情和基於潛意識而發之畸形慾望所產生之後果之論述。尤其是前者是反映了「飽漢不知饑漢苦」的心態,後者則是充份顯示出西方人較側重個人慾望宣洩之本質,然而這種本質並不適用於多數有小孩的家長和正常的家庭。


  依據民國八十五年底蕃薯藤所做台灣地區上網年齡之統計,10-19歲組有13.74%;20-29歲組有59.1%;30-39歲組有20.61%;若將10-29歲組合計則為72.51%;但若將10-39歲組合計則高達93.1%。(尹 1997:197)復據寇帝絲(A.Cortese 1997)之報導,發現上網的年齡分配如下:18-24歲組有18%;25-29歲組佔14%;30-39歲組有23%;40-49歲組有26%;50-64歲組有14%;65歲以上亦有5%;若將18歲到39歲組合計則佔55%。(如果將蕃薯藤之統計去掉10-19歲之13.74%,而只取20歲到39歲的累計亦有79.7%,仍比美國的55%,高出24.7%)由以上數字說明了台灣的上網者還是靠政府逐年大力在學校推動所使然,特別是與學校網路使用不收費相關。不收費滿足了人們佔便宜的心理,這是給這個政策出主意者之「高招」,因為很快可以達到某種上網人數統計,但是也無形中損傷了上網者之使用倫理、使用習慣以及當成娛樂器具和排遣時間來使用。這說明了制定該政策小組也好,個人也罷之欠缺人文考量之短視心態。


  西元一九八二年美國時代雜誌選出「個人電腦」作「個人電腦」作為當年的「年度風雲人物」(Man of the Year),這標誌著個人電腦的出現,再經過串聯以後將會給人類帶來一種新型態的生活環境,自然也會出現新的生活方式。現在的一台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的處理或運算能力,比半世紀前賓州大學之大型電腦來得更有效(聯合報1996, 2, 16)。西元一九九八年時代雜誌選出英代爾公司的哥儒夫(A. S. Grove)為當年的風雲人物,不但詳細介紹其生平以及這位猶太裔之匈牙利人,在西元一九五七年逃到美國的經過等等;更重要的是英代爾公司推出的第二代晶片,其大小不過如食指尖,但是可以在每秒處理五億個指令。這種處理速度的改變是革命性的,將會給網際網路提供更便捷的發展空間,其對人類的衝擊或幫助相信會更為巨大。


  近十餘年以來,從個別文章(Uhlig 1978)到成本的書均在談論因網路而聯結之社會也好、社區也罷(Jones 1995;Castells 1996)最近又出現談論網路文化(Porter 1997;Shields 1996)或虛擬文化(Jones 1997)的著作,這些文件的出現,相信是客觀環境出現了變遷。


  從英代爾發展出快速的第二代晶片,將更加快因電腦相互串聯的網路或許會形成某種社會與文化。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社會是什麼樣子的社會?這種社會是否該有某種規範倫理法律來保障其成員,或使該型態社會有規矩可守呢?又,因資訊科技的發達使網際網路的發展從情報或指令的傳遞到社會少數菁英份子的理念交換,乃至於到今天或最近的將來,將成為另一型態的大眾媒體。在網上傳佈的言論、信息或圖片對兒童、青少年之人格塑模,對文化的型塑均有極為鉅大的影響。尤其是資訊科技發達國家對全球之文化、政治、經濟居於主導地位。但是其中所涉及的規範是其中所涉及的規範或法律問題,將不是現行之法律或政治知識所能全部解決的。這種訊息也在某些法律學者的文獻中透露出些許無奈。(Johnson and Post 1997)


  人類的資訊科技發展至今,似乎已成脫韁野馬,由其所形成的社會是否該有所規範呢?在去年美國六月底在最高法院否決了「通訊行為正當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CDA)]後,在此時此刻提出要有規範的說法,似乎不合時宜。反對立此法者所持之理由是為悍衛言論自由。(Newsweek 1997. 3. 31)其實我們可以從另一角度來思考此項問題,或許是網際網路或電視中之違法犯紀的情形尚不足以要立法來規範,因為法律之出現通常落在現實之後的緣故;其次要考慮的是若無國際的合作,單一國家的立法,也無法收到任何具體效果。(Meyer 1996 April 22: 58-61)但是,總要有所行動。德國便為一例。(廖緯民1997;Johnson & post 1995)


  在過去傳統社會中,用以規範人們行為的方法,不外乎非正式的約束(包括了道德風俗習慣或閒言閒語)以及正式的約束(即法典或法律)。在古代社會無銀行或支票時,當然也不會有相關法律。後來的社會,法律多如牛毛,這表示出軌的行為日漸增多。若現代或未來出現之虛擬社會逐漸成型後,傳統社會之非正式約束派不上用場,因為沒有面對面之關係,亦無長幼之分,又復有某種程度上之匿名性,道德日漸脆弱,風俗習慣約束力降低,後兩者特別是在資訊無地理、國界的場合則更不易派上用場。難道為了言論自由而不要任何規範嗎?難道上網的人都是正常人嗎?相信這是大家該思考的問題。


  筆者對於下一代,未來文化與社會的關心,而撰寫本文。目前正處於所謂後現文。目前正處於所謂後現代的時代,一些過去不能上檯面的論點,例如像兩性歪情縱慾之事,均能成為學術討論的顯學,並冠以「解構」、「顛覆」之類的說詞。如果再配合電影、電視、網路上的訊息,將會對心性未定之兒童與青少年產生相乘之負面影響,相信對未來之文化、社會發展亦有負面作用。難道資訊科技所形成的各種媒體,特別是網路為化外之地;難道在電子媒體中可以肆無忌憚表露人類潛意識中原始慾望;難道在網際網路上只保護個人興趣而無視團體之規範。未來的資訊科技將更為突飛猛進,若無規範則有可能加速人類經過數千年而成之既有文明退化,而形成一種後文明文化。將來只能寄望國際間有共同的體認,也希望資訊科技界在機具的設計上能有些人味與人文的考量,來解決這些問題。*


  引用書目:


  1.尹建中,1997,《資訊科技對文化與社會的影響》,第八章,對於資訊科技對人文、衝擊與影響,期末研究報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執行。


  2.尹建中,1998,〈試析網際網路旋風式衝擊〉,《跨世紀羨,《跨世紀資訊科技研討會論文集》,第39至46頁。台北:救國團社會研究院。


  3.廖緯民,1997,〈新媒體、新規範網路言論不再肆無忌憚〉,二月號,資訊與電腦。


  4.Castells, Manual, 1996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Oxford:Blackwell publications Ltd.


  5.Cortese, Amy, 1997 A Census in Cyberspace in Business Week, p84, May 5, 1997. (A Special Report of Internet Communities)


  6.Dertouzos, Michael L., 1997 What will be: How the New World of Information Will Change our Lives. New York: Harper Edge.


  7.Hiltz, S. R., 1978 The Network Nation: Human Communication via Computer. Reading, MA:Addison-Weekly.


  8.Johnson, David R. and David G. Post, 1997,The rise of Law on the Global Network,pp. 3-47, in Brian Kahin and Charles Nesson (eds.), Borders in Cyberspace: Information Policy and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he MIT press.


  9.Jones, Steven, 1995 CyberSociety: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and Community. London: Sage.


  10.Levy, Steven, 1997 'U.S. v. The Internet: In a Cyber Showdown,the Indecency Act Reaches the Supreme Act.', Newsweek, March 31, 1997.


  11.Meyer, Michael, 1996, Whole Internet Is It? pp. 58-61, in Newsweek,April 22, 1996.


  12.Porter, David (ed.), 1997 Internet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


  13.Uhlig, R.P., 1997 Human Factors in Computer Systems, Datamation.(June):120-126.


  14.Shields, Rob (ed.) 1996 Cultures of Internet. London: Sage.


  15.Sproull, Lee and Sara Kiesler, 1991 Connections: New Ways of Working in the Networked Organization.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6.中國時報85年3月1日(SEX野火在台灣學術網路熊熊燃燒)


  17.聯合報85年2月3日(美翻修電信法,禁網路傳遞色情暴力)


  18.聯合報85年2月9日(美國網路族塗黑首頁抗議新電信法)


  19.聯合報85年2月16日(電腦50歲始祖開機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