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期 諮商倫理專題

重視助人專業的倫理問題


陳若璋、劉志如


 壹•前 言


  前陣子于白儂教授曾進入監獄訪問因連續殺人而名噪一時的陳進興,站在心理諮商專業角度而言,從罪犯之成長背景瞭解其犯罪行為之成因將有助於專業知識之累積。然而,于女士對個案個人資料之隨意披露,已違反諮商倫理中對案主之保密原則,且其並非以心理學專業觀點評析陳進興之行為,而以陳之知名度作為賣點,博取媒體及大眾注意,由此而引發心理諮商倫理之爭議。


  事實上,近年國內專業助人工作,已引發不少專業倫理的問題,如在電視中對觀眾施行催眠、治療師對同性戀的個案性騷擾;學校輔導老師僅參加一次的工作坊回來即以此方法進行心理治療,甚或非專業訓練背景者號稱為專業治療師,更甚者以購物贈送心理測驗的方式來推銷商品……等等作法,雖然曾有學會或專業人士出面糾正或舉發,然而最後通常都不了了之。


  在助人專業工作的過程中,當事人需透過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協助,得以適當的解決問題或獲得自我成長,也誠如Hare-Mustin,et al(1979)指出,諮商會談情境對大多數的當事人是一種特殊的專業關係,也是新的經驗,且在求助過程時,因被問題環繞比較無自我保護能力,而助人專業者經瓻O護能力,而助人專業者經常扮演主導的角色,若他不時時關切當事人的福址與權益,很容易就會傷害到當事人,因此有責任遵守倫理規範,以保障當事人權利。因此,倫理原則和倫理問題早已成為助人專業人員專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部份(Blocher,1987)


 貳•研究者所從事的助人專業倫理之研究發現


  研究者曾隨機抽取國內助人專業學會之會員一二二五名為研究對象,以自編之倫理信念、倫理行為問卷,進行台灣助人專業人員之倫理信念及行為的調查,有以下幾項重要的發現:


  一、受試者對專業倫理的信念大致正確,但在行為上卻不易做到合於倫理規範。


  二、有四種具體情境最容易產生不合倫理行為。四種情境為:承諾絕對保密(92.4%)、未舉報兒童虐待(72.3%)、拒絕讓當事人閱讀會談記錄(66.29%)、未從事危及他人之預警(61.0%)。


  三、有些主題反應受試者知道該如何做才符合倫理守則,然而似乎在現實上不容易做到。以下有三種情境更清楚反應上述的現象:在心情低潮下工作、未說明專業資格、未檢舉同僚不合倫理行為。


  四、有三種情境顯示,有高比率之受試者其信念不正確,而這些情境也有高比率的受試者顯示經常發生不合倫理的行為,其為:承諾絕對保密、未舉報兒童虐待、拒絕讓當事人閱讀會談記錄。


  五、有四種情境是有相當比率的受試者填答不知道其正確的倫理信念為何:對下屬提供諮商(14.79%)、拒絕讓當事人閱讀會談記錄(14.4%)、不允許閱讀測驗報告(8.7%)、對親友諮商(7.8%)。


  六、全體四二三份資料中,有三位受試者與目前當事人有性關係、有兩位有爭議性的倫理行為。


 參•國內助人專業的倫理問題


  由以上結果,反應了一些國內助人專業的倫理問題。


  一、專業保密及保密限制之實踐有待加強 因本研究在量的研究方面,顯示出的最嚴重的問題是,大多數的受試者認為「對個案承諾絕對保密 」是助人專業者應有的倫理行為,如本研究顯示有79.7%的受試者認為該對個案承諾絕對保密,也有62.9%的受試者經常如此做,皆表示助人專業者對這方面最新資訊的不足。事實上,助人專業工作者需告知個案保密的限制(也就是無法對個案承諾完全的保密),這些皆已清楚的被規範在美國心理學會及諮商學會之倫理守則中。


  通常保密的限制有很多的狀況:如諮商員與督導或治療小組(treatment team)討論個案時,就無法保密;法庭要求作證時,也無法保密(ACA code, 1995);另外有立即性及清楚的對個案與他人會發生生命危險(clear and imminent danger)時(如當個案有虐待兒童,危及自己和他人安全顧慮時),專業人員也都必須打破保密的限制。


  二、預警與舉發的概念仍未普遍 保密的限制往往和預警、舉發息息相關,目前對專業人員有關預警、舉發的規範,除了前述之兒童虐待、自殺、他殺三種情況外,並延伸至「當知道個案有可能致命的傳染性疾病,而未將疾病告知第三者時,專業人員亦有責任告知第三者」上(ACA code,1995)。我國自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之第十八、三十五、四十九條款,規定「知悉兒童虐待事件時,應予以舉發」,並明訂其時限與罰則,但從本研究結果來看,仍有72.3%之受試者曾經發生未舉發兒童虐待,因此這方面的資訊實有待宣導。


  本研究亦發現對於他殺及自殺的預警,也有相當比率的專業人員無法做到(前者為61%的受試者,後者為45.9%的受試者未做到),此可能牽涉到許多層面的問題,除上述討論的助人專業人員對於公共安全的概念不清楚外,另精神蔡M楚外,另精神衛生法中對於預警責任的規定過於模糊,未能清楚規定應負責的舉報機關及未舉報的罰則(精神衛生法,民81),相對於兒童福利法明確規定需舉報(十八條),舉報時限(三十五條)、及罰則(四十九條),精神衛生法實在有責任更明確的規定這些程序。


  三、個案權利不被重視 本研究同時也顯示國內助人專業者對個案的權利仍然不甚重視(如有66.2%的受試者曾經拒絕讓個案閱讀會談記錄),特別是告知後同意的歷程往往被忽略(如有22.0%的受試者指出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就錄音),這些都是在未來極需修正的。


  四、國內助人專業者面臨無法有效處理與(目前)個案產生性關係之挑戰 相對於「雙重關係」在很多倫理守則的規範是「避免」 (avoid),而「性關係」在大多的倫理守則則是清楚的規範「不可以」(do not)。本研究顯示有三位專業人員和目前個案有性關係,因此是很清楚的違反了倫理守則,有一位是和 「結束後的當事人有性關係」,在APA及ACA的守則皆明訂必需在結束會談關係的兩年後,並需能證明其中無剝削成分及其他相關條件下,與個案有性關係才不違反倫理守則。


  這裡不只反應這方面的倫理教育需加強外,也凸顯在我國目前沒有一個法令及組織可以規範這些明顯的違反規範及失職的人員,一方面我國相關領域的學/協會並無倫理委員會的設置及申訴程序的設計,另一方面這些學/協會也沒有制裁、規範的有效權力。因此倫理委員會的設置、處理申訴及有效的懲戒失職人員的措施真是刻不容緩之事了。


  五、「倫理信念正確,但行為難以達到倫理標準」之現象反應的問題 一般而言,國內助人專業者在信念和行為還有相當的相關,多數受試者在信念上大致正確,但行為上卻做不到,這方面比較耀到,這方面比較嚴重的問題有:在心情低潮下工作 、未向案主說明專業資格、未檢舉同僚不合倫理的行為、預警及測驗問題的處理。信念知道但做不到的現象,這是反應國內助人專業機構和組織結構設計的困境,造成專業人員明明知道他(她)該如何做,但在執行上卻有困難。如「心情低潮下工作」,目前我國各機構並無對於工作負荷過重或崩熬(burn out)時,產生或協調其他工作人員協助或替換等辦法,所以工作者即使在低潮下,仍可能需要繼續其職務。而「未向案主說明專業資格」,此部份除了反應前述國內不重視個案「告知後同意」的權利,也可能與機構未定有明確的接案流程有關,在正確的接案流程上,接案者除了解案主的問題外,於接案時,均應向案主說明其擁有的權利、助人專業工作的限制、機構的限制等。另外,關於「未檢舉同僚不合倫理的行為」,此部份目前在我國的執行上各助人專業學/協會及機構並無明確的舉報單位、流程,且無相對應之罰則,故建議數個專業學/協會或機構中應設置倫理委員會及不合倫理行為之申訴及舉報單位,建立明確之舉報流程,且各學/協會應儘速立法成立各助人專業證照制度,及立法規定相當不合倫理行為之罰則,以使助人專業工作之各機構及學/協會能對消費者負起保護之職責。


 肆•我們對促進助人專業人員的倫理信念行為有以下的建議


  一、應持續推動倫理守則的修訂以符合快速變遷社會的需要與配合相關法令之變動。


  應成立正式之「倫理委員會」以提供會員尋求諮詢。


  建立舉報制度的流程。


  二、在公共政策方面


  應促使主管部門研擬,訂定適當的「專業證照」管理與規範。


  持續宣導推動助人工作專業化,以建立專業服務的品質與形象業服務的品質與形象。


  三、對諮商倫理教育的建議


  於學校正式訓練課程中增加專業倫理之信念。


  諮商倫理研習或工作坊有其舉辦的必要,諮商倫理訓練宜考慮受訓人員不同背景之狀況與特殊需要,以提供適當之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增進受訓人員之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