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  
 
 
國立中央大學藝文中心107電影院場地管理細則

103年3月20日藝文中心諮議委員會新訂
103年12月04日總務會議備查
103年10月1日藝文中心諮議委員會修訂
103年11月17日人文社會科學大樓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年12月18日總教學中心委員會議通過
104年04月14日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5年04月20日藝文中心諮議委員會修訂
105年9月29日人文社會科學大樓管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年10月11日總教學中心委員會議通過
105年10月20日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01日總務會議備查通過

  1. 為使107電影院(以下簡稱本影院)場地有效使用,依資源共享原則, 以期發揮場地應有功能,爰依據『國立中央大學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 員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2. 管理維護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3. 時間:開放借用時間為非本中心活動時間,供校內外單位及團體租借使用。

  4. 申請對象:
    (一) 校內申請單位:
    1. 以學校行政、教學、研究為優先,學生社團、教職員團體居次。
    2. 凡就讀或任職於本校之代表人、管理人、團體等,均可提出申請。
    3. 本校在校學生或學生社團,需有校內單位或教職員擔任保證人, 方可提出申請。
    (二) 校外申請單位:凡年滿廿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 立案 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非法人團體設有 代表人 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均可提出申請。

  5. 使用內容:
    (一) 以管理維護單位的主辦活動為優先。
    (二) 校內外辦理電影放映及講座等課程活動為主。

  6. 收費:本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費用項目

    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

    上班日白天08:30-16:30

    晚間(17:00-23:00)與國定例假日

    時間

    4小時

    4-8小時

    4小時

    4-8小時

    校外單位

    6000

    12000

    8000

    16000

    1000

    校內單位

    4000

    8000

    5500

    11000

    1000


    (一) 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以此類推。
    (二) 每日單獨計算,不可跨日合計;白天與晚間時段,分別獨立計算。
    (三) 以上費用包含戲院之影音設備、麥克風(含電池)、 折疊式長桌乙張等, 其他相關耗材請由借用單位自備。
    (四) 如需事先場佈、測試器材,或事後撤場,請洽管理單位協調時間 ,不另外收費,但以兩小時內為限。
    (五) 本影院收入全數納入校務基金,並提撥百分之五十歸管理維護單位運用。
    (六)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歸還租借物品並回復原狀,經本中心會勘復原無誤後,借用者應填妥「藝文中心借用場地保證金退款核示單」,連同原繳費收據,向本中心辦理退回保證金,奉核後無息匯款(扣除匯款手續費)退回借用人。

  7. 租借方式:
    (一) 申請手續:
    1.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止。
    2. 送件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藝文中心
    (二) 送件方式:
    1. 請於活動前一個月備妥場地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相關附件 送至本中心提出申請(至遲於活動開始前二週)。
    2. 校外單位請另來函申請。
    (三) 審核:
    1. 本中心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五個工作天後通知審核結果, 申請單位如未於前述期間內接獲審核結果之通知,請於七個工作天後來電查詢。
    2. 借用單位一經申請核定,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 內容或時間如欲變更應循申請程序辦理,不得逕自調換。
    否則一經發現不符,得當場立即停止該場地之借用,並禁止受理該機關、 學校、單位或團體6個月(含)內之場地申請。
    3. 本影院得因場地堪用狀況、申請者過去使用記錄以及其他因素考量拒絕租借。
    4. 本中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四) 繳費:
    1.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定借用時間7日前繳交保證金及全部場地使用費,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交本中心備查,未依期限繳交者,取消借用資格。
    2. 借用單位如於繳費後因故取消者,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十;於借用日期前3至7日內取消者,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借用日期前三日內取消者,則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保證金則無息匯款(扣除匯款手續費)退回借用人。

  8. 租借本影院放映影片應遵守著作版權相關規定,如有違法情事,租借單位須自負法律責任。

  9. 借用舉辦學術、教學、研究等活動,借用單位應負責將活動內容陳報有關機關,並在使用前將核准文件影本送本中心存證,始可同意使用場地。

  10.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本影院無法依約提供使用,借用單位得提出延期或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之要求,但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1. 校內外單位經核准借用本影院後,在使用時間前,如遇有本校緊急需要,本校得停止借用,所繳交費用無息退還或延期優先使用。

  12. 本影院室內除開水或礦泉水外,不得飲食,銀幕不得觸摸,控制室影音設備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開關。如有惡意違反上述規定情事者,將立即停止借用權。

  13. 凡進入本影院不得大聲喧嘩、吸煙、帶入零食、口香糖及隨地拋棄紙屑果皮,並應遵守場地相關規定及接受管理人員之勸導,以維護場地清潔。如有因此造成本影院場地骯污、設備損壞或遺失者,須負賠償之責。

  14. 本影院相關影音設備,皆由本中心工作人員操作使用,擅自啟用致造成設備故障或毀損,借用單位應負責修護與賠償。

  15. 場地、設備之毀損將由本中心委託之合作廠商估價後,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經本中心認定確已完成相關賠償或修繕且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

  16. 申請使用本影院之單位或個人,非經本校許可,不得有商業販售行為。

  17. 借用本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 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 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 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全行為者。
    (五) 違反本細則者。

  18. 本細則經藝文中心諮議委員會、總教學中心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大樓管理委員會通過,提送本校場地管理委員會及總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件下載:國立中央大學藝文中心107電影院場地租借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