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  
 
 
國立中央大學人社大樓黑盒子劇場場地使用辦法

101 年11 月16 日總務會議場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暨101 年12 月13 日總務會議通過
102 年4 月11 日101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目的
    為服務與提昇國內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並健全表演藝術行政管理制度,國立中
    央大學開放『中央大學黑盒子劇場』(以下簡稱本劇場)及其相關設施器材之租用,
    並訂定租借與管理辦法。
二、 管理單位:國立中央大學黑盒子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 申請資格
    (一) 校內申請單位
    1. 校內院所或行政單位優先。
    2. 凡就讀或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團體等,均得提出申請。
    3. 國立中央大學在校學生或學生社團,需有校內教職員擔任保證人,方可提出申
    請。
(二) 校外申請單位
    1.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政府機關、學校、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均得提出
    申請。
四、 使用內容
    (一) 以管理單位的主辦活動為優先。
    (二) 校內外辦理劇場技術相關之課程使用。
    (三) 其他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限以表演藝術為主,使用內容需包括正式演出型
    式,且需自行配置劇場技術專業人員至少一名。
五、 租借方式
    (一) 申請手續
    1. 送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十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2. 送件地點:(32001)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 號人文社會科學大樓一樓【黑盒
    子表演藝術中心】辦公室(LS-112)。
    3. 送件內容:「場地申請表(含租用設備勾選)」、「演出企劃案」及其它相關
    附件。
    4. 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需於活動舉辦前至少三個月送件。

    (二) 審 核:申請案件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委聘之學者專家審核,節目內容品質及
    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之審核標準。本中心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三十個工作天內
    通知審核結果,申請單位如未於前述期間內接獲審核結果之通知,應於期滿七個
    工作天內向本中心查詢。本中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三) 場地使用保證金
    1. 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查核可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逾期
    視同放棄。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保證金
    繳交後,自行取消檔期者,場地使用保證金全額不發還納入本校校務基金。
    2. 保證金計算方式:
    (1) 校內單位:使用三日以內(含)概為新臺幣伍仟元整;三日以上,以每
    日新臺幣壹仟元整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整(含)。
    (2) 校外單位:使用三日以內(含)概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三日以上,以每
    日新臺幣參仟元整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參萬元整(含)
    (四) 簽 約:申請單位應於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後十五工作天內,至本中心辦公室
    完成租用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沒收場地使用保證金,並由候補者依序遞
    補。簽約內容詳見「國立中央大學人社大樓黑盒子劇場場地使用同意書」。
    (五) 覆 核: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單位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以書面
    申請覆核,申請覆核手續費每件新臺幣壹仟元整。覆核以一次為限。
    (六) 繳 費:簽約時應繳付場地租金之50%,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應支付50%餘
    款,未能如期繳納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
    得終止合約,並不退還已繳之費用(包含保證金及50%之場地租金)。場地使用
    結束後,應於十四工作天內至本中心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若於使
    用期間需新增設備或空間之租借,則需辦理新增租金補繳之手續後方可使用。本
    劇場場地租(借)用收入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百分之五十歸本劇場運用。
    (七) 技術協調: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十四個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
    術資料,主動至中心辦公室與本劇場值班舞監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
    配合服務事宜。
    六、 場地租借時段與設備租用費率
    (一) 場地租用時段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
    段;非時段內之租用按超時費率計價。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場地暨設
    備租金費率表」。校外申請單位一律需依計價標準加收百分之五營業稅。
    (二) 申請單位如需使用中庭及前台大廳等附屬場地(屬文學院管理之空間),以及其
    它相關設備,最遲應於場地使用前十四工作天提出,並於使用場地前付清租用款
    項。各項細目表詳見文學院相關管理辦法。
    (三) 本中心主辦活動免計場地及設備租用費。校內外單位申請辦理之活動,本單位保
    有場地租借費率優惠折扣議定權,設備租用一律不計入優惠折扣。
七、 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

    (一) 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
    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
    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中心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
    相關已繳費用由本中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 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租用場次增減、主要藝術家、節
    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定之場地使用日前十五工作天以書面提出申
    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
    交異動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若申請單位未依前述規定於原定之場地使用日前十五
    天內提出申請,本中心得沒收場地使用保證金或視情況停止租用。
    (三) 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並請依本劇場
    提供之「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八、 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
    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中心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
    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中心取得同意後始
    得為之。使用本劇場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中心同
    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
    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
    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場
    地、設備之毀損將由本中心委託之合作廠商估價後,由申請單位照價賠償。
    (二) 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時,應歸還租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概視同
    廢棄物。申請單位同意授權本中心任意處理,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除。如保證金不足,由申請單位於七個工作天內補足。
九、 票務相關事項
    (一) 本劇場可使用單面,雙面,三面以及四面觀眾席型式,各型式之座位數請參考劇
    場技術資料。
    (二) 本劇場嚴格執行「一人一票」之入場規定。申請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無論為公開
    或私人性質均應印製觀眾入場票券,並於辦妥租用手續後始得對外發售或發送票
    券。若發現票券印刷錯誤時,申請單位應立刻告知本中心以發佈公告,並派專員
    於演出現場處理票券相關事宜。
    (三) 為維護公共及消防安全,本劇場不開放站票,申請單位提供免費索票,務請確認
    印製及發出票券數量,並配合本劇場相關入場之安排與規定。
    (四) 租用單位自行印製入場券,應印列下列注意事項:
    1. 請服裝整齊,一人一票,憑票入場。
    2. 為尊重演出團體及準時入場之觀眾,請務必於演出前入場。若節目開演後,請
    配合本劇場遲到觀眾處理措施之執行。
    3. 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4. 為維護公眾安全與健康,本劇場實施全面禁煙。

    5. 請勿攜帶飲料、食物及寵物入場。
    6. 為尊重演出著作權益,節目進行中請勿攝影、照相及錄音。
    7. 為維護公眾安全及觀賞權益,凡大型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8. 本票券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毀損等情形均不得入場。
十、 前台相關事項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未準時入場觀眾,本劇場伺機開放觀眾入座。部分
    節目因演出需求,演出開始後將不再開放觀眾入場。
    (二) 申請單位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劇場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
    物品、食物或飲料。經本中心同意展售之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須以不破壞場
    地與美觀為原則。
    (三) 申請單位於演出當天,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直至演出結束,且須
    將佈置拆除,回復大廳原狀。
    (四) 本中心提供海報張貼服務,申請單位可提供海報二張以利宣傳。
十一、 技術相關事項
    (一)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不宜超過三十人。若必
    須超過此限,須接受本中心值班舞監之建議,處理演出執行相關事宜。
    (二) 未經許可,不得於租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三) 本中心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劇場。情節重大者,本
    中心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
    單位自行負擔。
    (四) 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出,否則本中
    心將逕行移除,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保證金不足者,由申請單位
    於七個工作天內補足。
    (五) 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租借期間之相關進出工作證件,應由申請單位向本中心
    申辦。
    (六) 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或操作本中心任何設備與器材。情
    節重大者,本中心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
    償,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七) 非經本中心同意,申請單位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之時進入活動。
十二、 錄音、錄影、與攝影
    (一) 申請單位如欲於演出當中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工作,應先照會本中心。如有
    因此發生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
    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單位亦須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二) 演出中之錄音、錄影與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於演出技術協調會議
    中提出,與本中心人員共同會勘並確認工作定點,禁止在走道上架設器材,並依
    本中心值班舞監建議保留適當之座位,且備妥工作席位之票券,避免妨礙觀眾權
    益及走道安全,現場工作人員應遵守本中心相關工作規定,配合現場值班人員之
    工作要求,並著深色服裝,保持儀容整齊;否則本中心有權中止其行為,或留置
    相關器材設備直到演出結束。申請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
    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三) 錄影單位若使用OB 車於本劇場從事錄影工作時,應自備發電設備。
    (四) 申請單位於使用場地時,本會有權錄音與錄影作為檔案資產,以供剪輯、檢索與
    研究之用,本中心並得授權第三人非營利性之使用。
十三、 本辦法經人文社會科學大樓管理委員會通過,提送本校場地管理委員會及總務
    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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