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中心實驗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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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15 光電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05.12.24 光電中心業務會議修訂
05.12.28 簽請校同意實施
08.10.09 光電中心業務會議修訂
08.11.04 簽請校同意實施
09.05.20 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09.06.02 光電中心會議同意
09.06.12 簽請校同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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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學研究中心實驗室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中心共同實驗室得設管理委員會,由中心主任為召集人,聘請儀器負責教授擔
任委員,研議實驗室規劃、採購、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各共同實驗室得由實驗室設管理委員會擬定技術諮詢、儀器設備及委託代工之使
用規範與收費辦法,並經光電中心會議確認通過以實施。
第四條: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執照規範:依各儀器設備功能將使用資格權限分成 2~3 等級,
並須經考核通過才取得相關使用資格。
第五條:儀器設備使用預約時間規範
a、 本中心共同實驗室之儀器使用須事前至本中心儀器預約系統登錄預約使用時
間。
b、預約後因故不能使用者,最遲須於預約時間前一天取消預約,否則自該日起
暫停預約權限兩星期。
第六條: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收費和繳費規範,收費辦法如附件
a、本中心各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依據機台購入金額、年度運作維護費
用、及年度折舊來訂定,且分成自行操作及委託代工兩類。各儀器設備使用
計費則是依機台使用收費標準加乘使用時間或件數來計價。
b、 儀器使用費採每月計費乙次,隔月月初即開立儀器使用費收據提供予各使用
老師報銷。如未於繳款期限內繳清費用,本實驗室將逕行停止該使用老師於
本中心之所有儀器使用權限,直至帳款繳清為止。繳款期限為收據開立後 60
天內。
第七條:經費支用辦法
依光電中心設置辦法第九條,本中心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各實驗室同。
各實驗室之收支依產學合作辦法,除校外服務應納管理費外,餘依產學合作管理
辦法規定支應實驗室相關之各項費用。
第八條:共同實驗室使用者之使用資格考核及不當行為之處理方式如附件。
第九條:懲處申訴: 犯規人員不服處罰,需於收到電子郵件七日內,至本中心管理委員會
申訴。未於申訴時間內申訴者取消申訴權利。
第十條:本中心共同實驗室之各項設備使用準則,得另定細則規範之。
第十一條:本管理辦法經光電中心會議通過,簽請校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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