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八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大光字第三三六三號函報部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71276號函同意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協調整合及推動跨領域光電科技研究,培育光電科技人才,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設置光電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發揮研究群功能以推動整合研究,設下列各研究組:
(一) 生醫光電組
(二) 光資訊組
(三) 光學工程組
(四) 光通訊組
(五) 光電材料組
(六) 固態照明組
除前六研究組外,得視需要報請校長核定設立研究組。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相關領域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兼任之。
各研究組置召集人,協調推動該組之研究工作,由中心主任就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教師或研究人員,提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研究組召集人及其他參與計畫之教師組成,並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諮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委員。
第六條 本中心所需人力得在學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七條 本中心得設實驗室從事相關研究及檢測業務。
第八條 本中心可對外提供諮詢服務與儀器服務,並可接受委託研究及合作研究。
第九條 本中心所需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除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申請補助外,得接受委託研究及贊助。其經費收支暨財務保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中心年終應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