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2.01.15訂定
81 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82.02.04)核備
中心共同教評會(92.04.29)修正通過
95 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96.03.06)備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光電中心教評會議(105.09.30)修正通過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105.10.6)討論通過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光電中心教評會議(105.10.31)修正通過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105.11.03)通訊會議通過
105 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106.03.21)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國立中央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光電科學研究中心教師評審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中心主任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本會委員由本中心全體教師及研究人員
組成。教師人數不足五人時,由研發長會同中心主任就校屬研究中心教評會委員選聘
之。
第三條:開會時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主席因事未能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本會應審(評)議事項如下:
一、依本校三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二、其他依法令應與審(評)議事項。
重大案件含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專案教師、專案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
任、升等、評鑑、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延長服務、兼任教師
申請資格審查、兼任教師升等改聘等。
除前項重大案件外,其餘為其他案件,但有三人以上委員異議,經在場委員二分之一
同意,則應改為重大案件。
第五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兼任本
校一級行政主管因公事由或委員因重大傷病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得扣除),始得開
議。惟審議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仍至少五人(含)以上出席,其中
三位須為教授(含研究員),始得開議。不足之數由研發長會同中心主任就校屬研究中
心教評會委員選聘之。
第六條: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人員在場外,依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委員為審查案
之當事人應迴避之,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一階(含)以上教師審議案
件,若有委員提出應迴避時,則以在場委員過半數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
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第七條: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提議或三位(含)以上委員連署,召
開臨時會議。所有案件應提供基本資料。
第八條:審議程序:
一、重大案件應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為通過。
二、其他案件應以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初聘作業程序:
初聘人員由本會將應徵人之學歷、經歷、著作等相關資料,在開會七天(含) 前陳列
於本中心,供委員審閱,始得提出。
第十條:當事人對於本會所為升等案件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出申訴,亦得於收受書面通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
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校屬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布實
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