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學研究中心實驗室設置辦法
第一條 光電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之設置係依據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並依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成立實驗室。
第二條 本中心實驗室成立之宗旨在提供精密儀器設備加強研發能力以提高研究水準,並得因應服務社會之需要對外提供服務。
第三條 本中心各共同實驗室設業務主管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由儀器使用教師互推,並報中心業務會議核備。業務主管負責規劃、採購、管理等有關事宜。各儀器委員另由業務主管提請中心主任同意後聘請本校相關教授擔任,負責督導該儀器之使用、維護及訓練事宜。
第四條 本中心共同實驗室設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採購、管理等有關事宜。中心主任為召集人,聘請儀器負責教授擔任委員,協助督導執行管理事宜,其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中心共同實驗室之儀器設備以集中管理為原則。
第六條 為使本中心共同實驗室得以正常運作及補充消耗器材,使用本中心共同實驗室之設備須按使用時間或件數付費,付費辦法及金額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