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科學研究中心會議設置辦法
106 年 7 月 5 日光電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107 年 3 月 1 日研究發展會議通過校長核定
108 年 10 月 9 日光電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109 年 3 月 10 日研發會議通過
109 年 4 月 17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議成員為中心主任、本中心全體教師(含專任(案)教師及
研究人員、校內合聘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各研究組召集人
及其他參與本中心計畫之教師組成。
第三條 本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中心主任因事不能出
席,可指定本中心會議成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使得開議。每學期至少開
會一次。
第四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含中心發展計畫、經費預算之分配、教務及
學生事務、各種辦法、細則之擬定以及中心主任提議之其他
事項。
第五條 複議提案或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者為重大議案,其餘為一般
議案,惟有三人以上成員異議,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則改為重大議案。
一般議案表決結果以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如有重大議案,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第六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送研發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