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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器官移植專題
從醫療倫理看器官移植
國立陽明大學社會醫學科副教授 郭旭崧口述 / 鈕則誠、戴宇光採訪 / 魏美瑗、戴宇光整理
一、前言
器官移植與安樂死都是醫學倫理常談的課題。所不同的是,安樂死至今(除荷蘭以外)仍無國家視為合法,器官移植卻行之多年,救人無數。因此,問題不在要不要器官移植,而在為達成器官移植救命的前題下,如何避免可能衍生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對捐贈者的為害,器官分配與買賣的問題、同意權的問題,以及最近熱門一時的以複製人作為器官來源的問題等等,分別討論如下。
二、器官移植對捐贈者或接受者可能的危害問題
器官移植對於接受者是否會造成人格問題,應該不存在。接受者不會因為接受了骨髓移植、心臟移植而改變性格,如果沒有移植心臟,馬上就死亡,如果會有這方面的問題,在權衡醫療得失的情況下,也會認為是可接受的副作用。如果是換腦,目前還沒有到這個地步。牽涉到記憶和人格時,已不是換腦的問題,而是腦換了一個軀殼的問題。
反之,對捐贈者傷害的可能性就較高。比方說,為了搶時間,放寬了對腦死的判斷。其實「腦死」就是為了要做器官移植才發明出來的字。因為法律規定,當一個人尚未死亡前,不能毀損他的屍體,更不可以在尚未死亡前拿出他的器官造成死亡。若按照目前法律的定義判定死亡,是很嚴謹的定義,必須要心臟停止,必須要真正的死亡。但到這個地步,器官也就不好用了,所以為了要提高移植的可行性,我們就必須在病人大概已經確定會死,但又還沒有到法定死亡的階段拿出器官,所以才提出「腦死」視同於死亡,如此一來就替移植科技去除掉一個法律的障礙。「腦死」是死亡和生存的交界,比方說,可能已判定腦死了,但心臟仍在可能已判定腦死了,但心臟仍在跳動。因為要取得心臟,造成有些人的疑慮,是否還未到腦死的地步。這些人的疑慮並非空穴東風,比方說今年年初就有人投書指責某醫學中心「腦死判定偷工減料」導致該中心召開研討會,向社會交代(民生報86.1.18)。但一般認為在處理上還算嚴謹,但到底嚴謹到什麼程度,還是可以討論的。同時這也牽涉到一個基本問題,即生命到什麼時候才算結束?病人要到什麼情況醫師才能鬆手?嚴格地說,醫師在不考慮經費成本的前題下,應該盡他所有的力量,救治他手上的病人,一直到他確定死亡為止。所以這就觸及到倫理上兩難的問題,目前是用「腦死」來解決,腦死在器官移植規範上也有很清楚的定義,所以爭議不算太大。
三、器官分配的問題
分配的問題,就比較麻煩。中國人崇尚「公平」,但在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裡,多少很難避免掉有錢有辦法的人能享受得多一點的情況。有一個實例是,前一陣子,某國立大學免疫科的主任自己須要心臟移植,其親戚朋友利用報章雜誌替他做一些宣傳,尋找適合的捐贈人,後來找到一位捐贈人,但結果失敗,又繼續尋找到第二位,結果仍然失敗。這就引起一些討A結果仍然失敗。這就引起一些討論,一方面有人質疑其公平性,但若換一個角度看這件事,又為什麼不可以呢?因為如果沒有這位主任的親友出來徵尋的話,就沒有人願意捐心了。分配問題的另一面是否允許買賣的問題。現在的法規是不允許的,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呢?比方,在大陸上有些地方很窮,為什麼不可以捐贈一個腎臟,為他家賺取十年或五年所需的生活費或小孩的教育費。為什麼社會有這樣的力量去限制一個人為了謀取其自家的福利所做的犧牲?他捐出一個腎臟似乎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傷害,他幫助了一個人,也幫助了他的家人,這為什麼不可以呢?
四、同意權的問題
捐贈器官者必須要簽署同意權,這點沒有問題。但假使捐贈者無法行使同意權,例如是小孩子,這如何處理呢?雖然法定代理人有權代替小孩行使同意權,但仍然有商確的餘地。例如,美國有一個名叫瑪利莎的女孩,她得了白血病,須要做骨髓移植,但始終沒有找到適合的人,所以醫生建議她母親再生一個小孩,用她的弟弟或妹妹來救,她母親答應了,後來生了一個男孩,但這個男孩的骨髓並不很適合,她母親又生了一個女兒,這一次她妹妹的骨髓就很適合她,所以等她妹妹的骨髓就很適合她,所以等她妹妹四歲時做骨髓移植就成功了。這個案例在美國很轟動。所以這個妹妹的出生是為了她的姊姊,顯然她是沒有能力同意,這是她父母替她做主,這裡是否牽涉到一些倫理問題呢?
五、複製人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複製人的目的是為了替人準備一個備胎,以便將來複製人的器官可以利用。這其實是膚淺的說法,除了現在複製人的科技還不是那麼成熟,成功率其實還是很低之外,我們可以想想看其實複製人的意思就等同是同卵的雙胞胎。複製人基本上也是一個個體,我們為了器官移植而拿走了他的一個心臟,是絕對不能接受的事。所以這種會導致死亡的情況,我們不去談它。骨髓移植或腎臟移植就可以談,但是我們想想,如果一個人的心臟或骨髓不好,多多少少跟基因有關,所以去做一個複製人,他的器官也是一樣會出問題,他的血液也一樣會出問題,一樣的會得到白血病,所以實際上如何去做骨髓移植,還是有問題的,所以這可能要局限於除了不危及生命的器官,再加上這些器官的病變是沒有遺傳性的,比方腎臟壞掉是因為外傷所造成的情形。若複製兩個人出來,兩個人可以互相支援,等於兩個人有四顆腎?互相支援,等於兩個人有四顆腎臟,也不是太差的想法,也是有一點點道理,也就是互相支援。但是就腎臟移植普遍存在的情況,也沒有必要為了這個目的去做複製人,而承擔很多的附作用,所以今天想到複製人便想到器官移植,但這不是在做複製人時的一個很重要且適當的理由。
六、動物器官移植的問題
傳統的醫療倫理並沒有談到這一部分,最主要的原因是這樣,假使用動物會造成人的傷害,這是醫療問題,這是器官移植科技的問題,不是醫療倫理的問題,而是在應用倫理學的大範圍內來談的問題。
七、結論
另外,有關胎兒組織的運用,在法律上死胎當然不構成一個完整的人格,所牽涉的是所有權與同意權的問題。
器官捐贈和腦死的判定熟輕熟重,如果嚴格的話則不利器官的移植,如果寬鬆的話,則不利於捐贈者,腦死的判定是否過於浮濫?判定的人不能是將來參與移植的小組的人,因為他可能不能有超然的立場,但是即使如此,整個醫療過程多多少少還是會傾向於為了救人而忽略了捐贈人,所以才會有以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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