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 生態旅遊與環境倫理

建立生態旅遊點分級制之重要性暨可能之作法


南投縣蓮花池護溪保育協會總幹事 謝弘俊


  生態旅遊固然是提昇國內休閒旅遊的一個健康的方向,也是國內休閒旅遊勢必走的一條路;但關心生態保育的人士常會發現,一個自然生態旅遊點經過大量觀光客或旅遊者進入之後,原來的生態開始受到影響,甚至破壞;而這些破壞常是不可避免的,於是這就產生了生態保育與商業旅遊發展之間的衝突。其中對環境衝擊的原因可能來自:


  一、土地開發的衝擊(為了因應遊客到來而需要的各種遊客服務設施,需要利用開發自然生態區內的土地,以及水源的改變利用)


  二、遊客從事生態旅遊的交通動線之開闢,可能成為生態阻隔線。


  三、人類旅遊活動本身帶來的環境衝擊(光害、垃圾、水污染、人造聲音對動物的威脅、不當用火……等)。


  四、人類無知或不當圖利心態針對特定物種之擷取或傷害。


  五、其他


  面對這些必然會產生的生態環境衝擊,強調以認識生態、欣賞自然、感受生命、尊重地區文化為目的的生態旅遊的推廣,在起步的同時,似乎應該有深刻的考慮和預防的準備,以便將可能的衝擊或衝突降至最小,也降低生態保育人士的憂心。世界各地的生態旅遊或生態觀光的發展,也幾乎都曾面臨同樣的問題:「生態保育與觀光人潮或商業開發的衝突,如何平衝?」什麼是可以做也是需要做的預防措施?


  在國內推動生態旅遊暨發展生態旅遊社區的同時,我們似乎有必要有一套機制方法,讓旅遊業界、生態保育人士、生態旅遊社區居民以及生態觀察點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各級政府土地管理單位,可以共同合作努力;在衝突或遺憾發生之前,找到四方面共榮的目標和途徑。


  首先必須先確定,前述四方面(旅遊業、生態保育界、生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就生態旅遊而言,是否具有可能合作且非長遠合作不可的關係。如果就理論而言,這四方面不可能合作,則可以想見,生態旅遊勢必在一定的時間或規模之後便要面臨進一步持續發展的考驗,甚至在一開始就不可能有太大的發展潛力。如果是可能的,則前述的四方應該儘早有計畫性、有系統地合作,其目的就是一方面促進生態旅遊產業的永續發展,一方面將人類觀光旅遊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衝擊降低,至於因為透過生態旅遊的推廣和普及,普遍喚起大眾對自然生態尊重與環境保護的意識,進而對已然遭到人為破壞的生態環境有積極護育的幫助。


  就生態保育界而言,對生態旅遊是憂喜參半;喜者,透過生態旅遊可以有機會進一步推廣生態保育的觀念,讓更多人認識大自然生態多樣性的重要,使之更愛護自然生態。憂者,人們的旅遊活動常對好不容易保護下來的生物棲地造成有意無意的傷害;更多的人投入生態旅遊,表示,對原生物棲地的衝擊影響將會更大,甚至導致完全的破壞。


  對生態旅遊社區而言,由於社區境內或鄰近擁有生態景點,使得社區有休閒旅遊的收入;一般的觀念以為增加觀光客或遊客,就是增加收入;為了增加收入,吸引或留住更多遊客的方法,勢必應運而生。生態社區的居民是生態景點自然環境最重要的受惠者,但也可能是最大的破壞者。如果社區居民不懂得保護、維護境內的自然生態和居住環境,極有可能在相當短的時間內,由於遊客不當干擾的生態受到危害,致使社區失去生態旅遊的價值,終而失掉遊客。再則,如果外來的遊客,祗是短短三、兩鐘頭的停留,或借道過境,則祗會帶來交通和環境的污染,而不會產生對社區實質的經濟效益,如此的生態旅遊便不易得到居民的參與或配合,長期而言,生態環境亦不易永續維持。


  以旅遊業界來說,增加一種旅遊市場自然是好事,但旅遊業要評估這是不是一種可以永續發展或經營的市場,纔決定是否值得投資相關的軟硬體,以使得這一國內的新市場具有規模和品質(包括相關生態導遊人才的培訓)。旅遊業界當然知道,生態旅遊和一般觀光旅遊的不同,也應該會知道遊客暨旅遊活動對生態的衝擊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如果旅遊業看不到生態旅遊的長期未來,但又不願失去眼前可能流行的市場,則其所採行的推廣生態旅遊的方式,將會是低成本和相對粗糙的。如此一來,將不祗使得剛開始要從事生態旅遊的人們,無法得到生態旅遊的真正好處和學習的生態倫理觀念,亦將加速導致對生態景點的破壞和對生態社區環境的傷害;而終究在經濟價值和環境生態價值上都不能永續成長。反之若能讓旅遊業界將生態旅遊認定為在台灣具有永續市場和發展的重要項目,並且有計畫性的開發生態旅遊人口暨提昇生態旅遊之素質,在永續生態纔能永續經營的前提下,旅遊業、生態保育界以及社區居民可以共商創造多贏局面的做法。


  就土地所有權人來說,該土地能夠成為生態旅遊的對象點,則表示該土地一定有相當長的時間不再有明顯規模以上人為的耕作或開發利用。若是民間擁有者,除非具有一定程度之生態保育觀念特意保護,一般民眾,通常是在經濟考量下,認為進一步的耕作或開發不符效益,所以才長期閒置,而讓其中的自然生態得以維持。如此,若能由政府輔導或補助的民間生態護育組織,以有限合理的價格長期承租或購買,以確定永續生態保護,並進一步規劃為生態遊旅景點。如是公有土地,則更能在生態保育的政令下,積極的配合。


  不論是就社區居民、旅遊業界、土地所有權人或生態保育界各方,若站在短期利益的立場,則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程度的矛盾,且會是不能相容的衝突。若各方都站在長遠永續利益的角度,則此多方之間原本可能產生的矛盾衝突都會不存在,而此四方可能合作的基礎點就建立了;有了可能合作或整合的共同基礎,政府再配合以法令規範暨遊戲規則的訂定,則永續生態暨生態旅遊便能在可監管的範圍內相對平衡地發展。眼看生態旅遊潮逐漸到來,因應措施實在應該儘早準備。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生態保育區或自然保留區的劃定規範,並明訂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但這祗能消極防止對保護區內特定生態棲地或物種的直接破壞;但對於保育(留)區外部,可能對區內生態產生影響的開發行為,似乎祗有事發結果的調查與補救。在生態保育區及自然保育區保育措施中,明訂保留(育)區不供遊憩,禁止一般民眾任意進入(註一),基於學術研究目的者應另提出申請等規定(註二)。但對於以生態旅遊或一般郊遊觀賞名義在保育(留)區外圍週邊的活動,對生態產生的影響和相關注意的行為規範,則恐怕不是法規上能夠備載的。筆者認為生態旅遊景點分級制之建立,有助於補目前保育相關法規之不足,並積極地推動永續生態與生態旅遊之良性發展。


  所謂的生態旅遊景點分級制,不一定要屬於法令的層次,可以是「公約」。由政府出面邀請生態保育人士(學者以及實際從事生態保育之人士)、旅遊業者、社區產業經營代表(不要祗限於生態有關的產業)等各方,討論永續生態的生態旅遊所需的各種規範和積極的作為;其中以如何建立生態旅遊景點分級制為討論核心,進而達成「台灣生態旅遊公約」的簽訂(在各方經過相當時間深入討論,並對台灣各旅遊景點之生態環境狀況做過詳細評估之後)。


  為了要達到良好的共識效果,較有效的程序也許是: 一、請生態學者或生態保育熱心人士,對台灣現有或有可能成為生態旅遊點的地區或地點,做分類、分析的研究(與目前行政單位於設定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並對珍貴稀有動植物立法保護的角度應稍有不同);將每個生態景點可以長期容忍或短期容納的最多人數和活動方式,給予建議(所謂容忍的標準可以由生態界以高、中、低生態復育成長率之期望值來設定);並隨時彈性調整。例如,將各個可能的旅遊點分為:


  1.百分之百人為營造與生態相關的旅遊點。如: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人造蝴蝶園、生態農園或農場……等。


  2.半人工復育的景點。如:人造戶外生態池、淺山河川溪流保育區段、自然森林遊憩區……等。


  3.鄰近人類生活區的自然生態棲地。如:超過十年或二十年以上的次生雜木林、海岸珊瑚礁棲地或潮間濕地、淺山天然湖泊或沼澤、國家公園遊客步道區範圍、林業試驗森林(局部)……等。


  4.特殊野外自然生態棲地或地景。如:天然鐘乳石洞、被列入珍貴稀有級之生物棲地的特別保育區、地底伏流洞穴、活火山口、特定生物生活海域…等。


  5.完全未開發之荒野原始林或危險海域。


  6.其他。


  然後將進出不同區域之條件限制(包括:同時間容納的最高人數、進出園區時限、行前準備條件、對生態的專業知識條件、特殊許可條件……等)列出;並明示出進入不同旅遊區域或地點可容許之活動或不容許之行為。如:有些旅遊點不限制遊客播放音樂,有些則嚴格禁止喧嘩;有些地方可以露營,有些地方則不得生火,有些地方則對人工照明設備需嚴格限制;哪些地方可以搜集標本,某特定區域則連枯葉都不應帶走;有些區域需有合格認證的生態解說人同行纔能進入;部分地點甚至嚴格限制進入……。


  二、將研究分析的結果和建議,先經生態學界或保育界人士的討論並取得多數共識,並將需要不同程度保護的區域或地點依序劃分等級。


  三、將以上的共識先讓旅遊業界和生態旅遊重點社區關心之居民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其次主動提供有關生態方面專業協助,讓旅遊業界和社區知道,為了要永續發展生態旅遊,在帶動商業人潮之前,先做好對環境衝擊的預防 ── 對遊客人數的和旅遊行為的合理限制──是必需的措施。


  四、由生態保育界、旅遊界暨生態點社區代表,共同討論各生態之旅遊點分級的執行可能性和執行辦法,並簽訂公約,普遍推廣與傳播。


  如果討論的結論中能得到如下的共識,則甚幸!


  1.對於哪一些地方是可從事生態旅遊點的區域或地點,有明確的認定或標定;那一些地方是特殊生態保育或保留地不開放做為任何形式的旅遊活動。


  2.不同的生態旅遊點,設定旅遊強度的最高上限(這將直接決定遊客服務區開發的規模和對環境生態的衝擊量),並達成公約或法令限制,且社區以及旅遊業願意配合。


  3.同一個旅遊區內,若有必要,亦應劃出、標出不同旅遊活動等級的區域或路線,讓遊客充分瞭解。


  4.旅遊業應按照生態旅遊的等級和遊客的旅遊需求,事先完成過濾程序,讓遊客的期望與旅遊景點容許的活動能符合。


  5.生態專業人士應將生態旅遊社區鄰近的生態資源以及生態保育的知識傳授給社區居民,並輔導增進其相關的生態導覽解說能力。


  6.在共識執行的前提下,對於生態旅遊社區提供遊客所需的服務設施之土地開發計畫或土地利用計畫,應儘早規劃。必要時以小規模都市計畫或鄉間計畫的方式來進行。


  7.共同推動開發學童生態旅遊活動市場,漸進式地讓學童體驗不同等級的生態旅遊活動的差異,同時達到生態教育以及生態旅遊推廣的目的。茲以一例說明:


  南投縣魚池鄉五城村境內有農委員林業試驗所蓮華池研究中心暨其所管理之461公頃之試驗研究林地,森林中有社區聚落零散分佈,是台灣原生植物種類密度最高的區域之一。蓮花池森林是世界僅有菱形奴草(Mitrastemon kanehirai)的發現地,日據時代便被明文保育,其保育等級屬極危級(R);另有許多植物學名以蓮華池開頭,因為其模式樣本是採自本區,如蓮華池柃本、蓮華池山龍眼、蓮華池榖精草、蓮華池桑寄生等,此外尚有十多種稀有植物;又是目前台灣唯一發現還有豎琴蛙活動的地區(早年宜蘭礁溪曾有發現,但聽說近來年則蹤跡緲然)。除此之外,此森林又是水里溪之源頭之一,各類淺山森林生態資源極為豐富,鳥類、昆蟲、沼澤生態、蛙類已發現有二十二種(2000~2001一年觀察,徐敏益),是一個非常適合從事生態旅遊或生態教育的地方。


  五城村民於地震之後,開始發現生態保育與生態旅遊將是社區發展的出路,並於農村聚落重建計畫中定位社區的發展方向為「完全森林生態教育園區」;社區也成立了有關護溪與森林保育的協會。森林生態社區的目標是確定了,但應該如何推展?站在永續生態與永續社區發展的平衡點上,要考慮社區發展生態旅遊產業所帶來的必要開發和遊客人潮,是否將對森林內的稀有動植物造成衝擊,同一時間內多少遊客量,是森林可以安全地吸納,又是社區經濟可以維持的規模。森林沼澤區內的大量螢火蟲固然可以吸引賞螢人潮的湧進,但觀賞遊客可能帶來的光害、煙蒂,對附近植物的無心踐踏,很可能立刻對其中的生態造成傷害。又,太多人同時間進駐到社區內的民宿,其用水、污水處理以及遊客夜間的活動,都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負擔。這些祗有靠土地使用開發的管制,恐不能夠完全達到期望的目標。最好都能在社區生態旅遊產業發展的初期,在不致於夭折社區生態旅遊產業推動的前提下,就能產生一種機制加以預防。


  蓮華池森林內部(林業試驗所本身就有足夠的生態專家),可劃定不同等級的保護區,限制或管制不同程度的旅遊活動。例如,鄰近社區民宅的區域或特定水土保持的集水區試驗區的部分,為一般觀賞區;而森林內之生態解說步道區則劃為導覽區,需有受訓認證合格的導覽解說人員帶領,在一定配額比例人數內,前往參觀或體驗學習;而部分稀有動植物之棲地,則應在一定半徑範圍內劃為特別保護區,嚴格限制遊客的進入;而在晚上九點以前森林內夜間的活動應全部結束。


  最好的做法是,由林業試驗所主動與鄰近社區之社團或生態組織聯繫,並辦理森林導覽解說人才之培訓與認證(三年後需進修補證);凡林業驗試所內之森林解說步道,祗允許在經認證過的解說人員帶領下,遊客纔能進入森林步道內作生態旅遊。鄰近社區之生態組織(五城村、大雁村、桃米里等),則應同時協助森林安全暨巡守的責任。每天進入森林步道之總人數以不超過五百人為限(較符合社區產業與森林本身之負荷之平衡),管制的方法可由社區組織將每日預定進入森林之人數,匯報給蓮花池研究中心整合,按優先順序為度。如此林試所和鄰近的社區必能成為森林社區的共同經營體。


  社區居民的部分,除了配合提供生態旅遊之食宿、生態導覽暨其他相關產業外,對於森林安全的巡守和維護,應扮演積極參與的角色。旅遊業者部分,則對於要安排前往蓮花池森林從事參觀旅遊者,應事先告知蓮花池森林旅遊的規範,務必使不能遵守生態旅遊規範者,知難而退,而樂於遵守規定者,得以充分享受高品質的生態旅遊。


註釋:


  1.「生態保育區及自然保育區保育措施」,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七九農林字第九○三○一八○A號,第七條。


  2.同上,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