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期 生態旅遊與環境倫理

生態旅遊的涉利者倫理分析模式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在職專班 楊國鑫


壹、前言


  人類生活不斷的產生變動,與商業及戰爭這兩種事情有著密切的關係。電腦的發明不是為了可以用來打電動玩具,當然也不是用來欣賞DVD的,而是為了軍事用途;之後網路的發明也不是用來可以寫E-Mail或發展電子商務的,也是為了軍事用途。某種意義的戰爭——911事件,除了當場幾千人喪生之外,那更是改變許多美國人的生活,同時恐怕也影響著全世界人類的生活與相關經濟活動等的事情。電腦與網路雖然當初是為了軍事用途而發明的,然而透過商業活動的發展,或是說商人們的努力,電腦與網路給人類帶來更方便更快捷的資訊服務。就如我的幾位文友所說的,自從用電腦寫文章用網路交稿後,如何拿筆寫文章以及用筆寫信,都快要忘記了,拜商業與軍事之賜人類生活改變何其大。


  暫且不論這人類自古至今慣用戰爭解決一些事情之手段,其正向抑或負面的意義。那持續不斷影響著人們生活的商業活動,我們總該給一些意見吧!試想我們一天或一星期的生活之中把商業活動從中抽離,我們的生活將會變成何種樣貌,今天的人們真的能抽離商業活動而生活嗎?真的很難想像,縱使跑到深山去獨居自給自足,不保哪一天什麼時候天空上的飛機就掉在你搭蓋的茅草屋上。總之,現在的人們無可選擇或避免要被商業活動所影響,或許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面的。


  聯合國在2002年所特別倡導的生態旅遊(ecotourism),它是一種旅遊業或說觀光業也有人稱之為服務業,其實它的本質就是一種商業。只不過這樣子的商業活動是想回應及解決當前人類所面臨的問題,諸如失業與貧窮、生態污染與破壞、社會的某種不公平與不正義等。這裡要提問的是:生態旅遊真的能解決上述問題嗎?還是搞不好它反而使這些問題更加嚴重呢?本文企圖提出一個想法以解決生態旅遊可能面臨的一些問題,同時亦可使生態旅遊成為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一個重要鎖鑰,這個想法就是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


貳、生態旅遊的定義與其商業活動


  生態旅遊地之所以成為生態旅遊地,往往是因為過去的人們對該地的生態污染最少破壞最小,相對於其他地區可說是一個處女地,例如台三線旁的峨眉、北埔、內灣及尖石等地。而我們要在這或許是人類最後的一塊淨土上,不論是在世界上的哪一個地方,從事商業旅遊活動,實在不得不好好深思我們的行為是對的嗎?應該或不應該呢?如此,首先要掌握生態旅遊的商業活動是什麼,這是屬於經驗世界的研究,然後進而對此經驗實務的活動提出理論性的批判或見解。


  生態旅遊的商業活動是什麼呢?這可以從生態旅遊的特性來理解。關於生態旅遊,過去已經記載了許多,但是關於它的意義很少一致,這導因於生態旅遊活動是由大而廣的不同經營者所提供,各經營者的目的與作法並不一致,以及是由更大的更多的不同遊客們所實踐。在世界生態旅遊高峰會中的網頁揭櫫生態旅遊的一般特性如下(註一)


  有立基於自然形式的旅遊,遊客的主要目的不但是觀察與評價自然,而且是在於自然區域內的傳統文化。


  它包括了教育與解說特徵。


  一般而言,當地擁有的商業是專門且小的,但也不是獨佔的。各種外來的經營者或生態旅遊市場,是小群組的。


  它是對自然與社會文化環境的最小化負面的衝擊。


  它以下列三種方式支持自然區域的保護。


   1.為大的社區產生經濟利益,組織與當局管理自然區域伴隨著保育目的。


   2.對當地社區提供選擇職業與收入的機會。


   3.增進當地居民與遊客對自然與文化資源保護的意識。


  米勒(M. L. Miller)與 卡伊(B. C. Kaae)根據「人類對自然的責任度」與「保育行為」來區分生態旅遊的定義(註二),認為生態旅遊一詞的含意是以一個有兩極的連續體呈現。把生態旅遊區分為屬於「高人類責任」的生態旅遊與「低人類責任」的生態旅遊。「高人類責任」的生態旅遊這一類型的生態旅遊強調人對環境的責任,認為生態旅遊是發生於不受人為干擾的自然區域,不會造成生態的損害與惡化,並且是一種直接對保育區域的永續經營管理有貢獻的一種旅遊型態。這種類型生態旅遊的實現是基於人們對生態的完整性與物種的多樣性到達一定程度的瞭解,才有可能產生高遊憩責任感,因此高人類責任類型的生態旅遊又可被視為一種「深層生態旅遊」。「低人類責任」的生態旅遊這一類型的生態旅遊著重於旅遊的體驗,認為生態旅遊是在避免造成自然生態的損害或惡化情況下,到相對未受干擾或未受污染的自然區域旅行,讚賞與享受其風景、野生動物、植被生態,以及該區域內任何現存的文化內涵。也因此,此類型的生態旅遊不要求遊客對生態的完整性與物種的多樣性作進一步的瞭解(或僅止於浮面的瞭解),因此低人類責任類型的生態旅遊又可被視為一種「淺層生態旅遊」。


  不論從具有某種目的定義如世界生態旅遊高峰會的定義,或從人類對生態旅遊因價值觀的不同而導致認知上差異的定義,如米勒與卡伊的定義。生態旅遊做為一種商業活動的事情仍是沒有改變,到底生態旅遊的商業活動是什麼呢?這可透過《生態旅遊的商業》這本書所闡述「生態旅遊產品的種類」(註三)來進一步理解。該作者彼得森(Carol Patterson)把生態旅遊產品分為九類,分別是套裝旅遊(Tour Packages)、節慶(Festivals)、住宿(Accommodations)、導覽服務(Guiding Services)、具有觀光的好去處(Attractions)、非營利協會(Non-Profit Associations)、餐飲服務(Food Services)、零售(Retail)、交通運輸(Transportation)。以上九類再加上廣告促銷活動,即可知道一般生態旅遊其商業活動是哪些,它們在做什麼,當然它們大部分是與生態有關的。例如:新竹市某五星級飯店推出「峨眉湖生態之旅」套裝旅遊,包括住宿、餐飲、交通、導覽等每人共2,400元(含保險);苗栗縣某旅行社推出「客家桐花生態旅遊」套裝旅遊,包括食宿、交通、導覽、及參觀門票每人共1,800元(含保險)。節慶的旅遊例如:每年四、五、六月的內灣螢火蟲季,每年十月十一月的加拿大鮭魚迴游季等的這種野生生物繁殖或遷移等的生態體驗。


  生態旅遊的商業活動是多元的,一個生態旅遊的完成是許多個別活動所組合而成的系統化結果,甚至於包括生態旅遊的目的與意義。


參、涉利者商業倫理學


  本文所要設計生態旅遊的涉利者倫理分析模式,是採用涉利者商業倫理學(the stakeholder theory of business ethics)為基礎理論(註四),它的主要取向是將一間企業的行為、決策、目標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士或團體組織的利分(stakes),作為判斷企業對涉利者(stakeholder)所應負的責任。這個理論有兩個部分要說明。利分是什麼:依卡洛(Archie B. Carroll)的講法(註五),利分有三種型態,包括利益(interest)、權利(right)與擁有(ownership)。依韋斯(Joseph W. Weiss)的講法(註六),利分是任何的利益(interest)、共有權(share)、或應享權力的要求(claim)。誰是涉利者:任何個人或團體,其利益受企業行為、決策、目標的損害或增加,或其權利被違反或受保障者,都屬企業的涉利者。費利民(R. Edward Freeman)把公司的涉利者分成內部與外部兩類,內部涉利者包括擁有者(owners)、顧客(customers)、員工(employees)與供應商(suppliers),外部涉利者包括政府(governments)、競爭者(competitors)、消費擁護者(consumer advocates)、環境保護者(environmen- alists)、特別利益群體(special interest groups)與媒體(Media)(註七)。葉保強在論述擴大涉利者範圍時,認為涉利者的基本意義應限制在活著的人或社群上,其第二義才涉及了先祖及未來世代,而物品等是再間接一層的意義(註八)


  2002年4月份的《商業倫理季刊》(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即以涉利者理論為專題,其中有論者以「涉利者論的倫理與環境的限制」為題,認為:把自然生態納入公司的涉利者內是會出現困難,然而也認為:公司決策必須包括如自然生態,縱使它們無法含括在涉利者內(註九)。另外就生態旅遊而言,生態本身雖不宜直接列為一個涉利者,但它卻是一個倫理考量上必須要特別重視的。既然生態本身不宜直接列為一個涉利者,那商業倫理涉利者論還適用於生態議題嗎?這個問題直接向葉保強(註十)請益,他引用共同善(common good)的觀念,認為生態其實是其他相關涉利者的共同善,生態是共同利益的所在,所以仍可用涉利者商業倫理來談生態問題。


肆、生態旅遊的涉利者倫理分析


  從前述多位學者對涉利者商業倫理學的相關論述,加上筆者過去對相關議題的研究心得(註十一),同時把永續發展的觀念融入其中,設計一個針對生態旅遊商業活動涉利者倫理的分析模式,這個分析模式具有倫理分析與朝向永續發展的特點,以供各界做為生態旅遊案例分析之用,以及做為生態旅遊相關商業活動的倫理規範指引。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文認為:既然要考慮自然生態,不如就直接評估生態旅遊其商業行為對自然生態的傷害,而把對自然生態的傷害列為優先性評估,因為生態旅遊的命脈就是自然生態,沒有了「它」,其他的涉利者也沒有什麼好談了。如此,生態旅遊商業活動涉利者商業倫理的分析模式以四個步驟來進行:


  步驟一:瞭解實際情境同時對案例 進行描述。

  也就是說,要明白指出要考察的行動究竟為何。


  步驟二:畫出涉利者關係圖(參考圖一)

  本涉利者圖是一種生態旅遊之分析模式,當以實際之情境略做修改。某公司可能是某一商家、飯店、解說團隊,也可以是政府推動生態旅遊之委託單位。行政院相關部會可能包括農委會、文建會、消保會、客委會、原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商業司…等。自然生態是生態旅遊的命脈,所以把它的字放大,但它不宜是涉利者,所以用虛線表示。未來世代是永續發展觀念裡很重要的涉利者,同時這未來世代是在社區之內也包括社區之外,所以未來世代是畫在該旅遊地區的內與外上,同時用較粗的線來表示。


  步驟三:仔細而客觀地評估每一涉利者所受的影響。

  首先評估對自然生態的影響,接著評估一般的涉利者,這影響的項目包括利益、權利與擁有等,同時也要把未來世代納入。


  步驟四:發展出某一公司對每一涉利者的責任義務。

  包括對自然生態與每一涉利者的倫理關係,最後發展出一組準則(maxim),給予在從事生態旅遊的商業界人士(註十二)提供一些建議,尤其是在規範準則上,當然這些準則的給出是要有推論、解釋或示例,以使讀者能明白這些準則,進而要求自己來做。


  本文的研究最終是想將應然化為實然,將理想實現為事實,也就是說把倫理當成一種目的,也承認它可以是一種工具。怎麼說呢?因為某種的商業行為,造成環境的變化不一定是破壞,是可能造成生態旅遊其訴求生態的變化,例如螢火蟲不見了或是迴游生物不來了,它們會選擇退出(withdraw)或離開(exit)。另外有一些涉利者不僅選擇離開甚至於會反擊,例如「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與「內灣導覽退費事件」就是明顯的例子(註十三)。生態旅遊的商業行為對涉利者的責任與義務將是特別敏感的,從事相關生態旅遊的公司或商店應當注重在此之倫理行為。


結語


  生態旅遊的訴求是自然生態以及伴隨該自然生態區的人文生態。生態旅遊如何回應永續發展,商業倫理是中介,因為人們很難脫離生態及其他人們而生活。如此,生態旅遊的商業倫理內涵是包括商業倫理與環境倫理(environmental ethics)的,甚至於也包括生命倫理(bioethics)的,另外它還涉及到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也就是說,生態旅遊的商業活動是相關企業或小商家基於生態環境與生態旅遊相關涉利者的倫理而獲得利潤,此利潤得以維持相關人們的生活所需以及回應生態保育的工作。


  從此生態旅遊的涉利者倫理分析模式,最後將發展出一套生態旅遊的倫理規範系統,將是證成的與適合於實踐的準則,這是相關人員要共同努力的而且是要持續努力的,因為雖然2002年為國際生態旅遊年,事實上這樣子型態的旅遊才正蓬勃開始,未來這樣子的旅遊能否永續發展,端賴倫理層面的實踐,未來生態旅遊會是何種面貌,筆者將在這一方面持續觀察與發言,以創造多贏甚至於是全贏的生態旅遊活動。


  應用倫理學事實上要回應實務面的倫理問題,而本文只是一種倫理分析模式,如此當進一步瞭解及多收集相關實務案例,這樣才能把理論與實務結合,對理論的深化及實務的掌握是本文要繼續努力的。另外,生態旅遊還有一個很基本的哲學問題要解決,那就是「生態」是誰的,以及從此而所得的利潤要如何分配,是緊接著要探討的,如此才能更明確的談生態旅遊的商業倫理。


註釋:


  1.http://www.world-tourism.org/sustai nable/IYE/WTO-UNEP-Concept-Paper.htm (2002/4/28)


  2.本定義轉引自:原友蘭,「生態旅遊的永續經營策略:以深層生態旅遊轉變遊憩行為」,詳述請參見網址:http://bc.zo.ntu.edu.tw/conf _200109/10.htm(2002/10/15)


  3.Carol Patterson.(2002), The Business of Ecotourism, 2nd, Rhinelander, Wisconsin: Explorer’s Guide Publishing, p.5.


  4.涉利者論當初是一種管理策略的理論,詳見:R. Edward. Freeman(1984),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Boston: Pitman。1990年代,涉利者觀點進一步被應用到商業倫理上去,詳見:Kenneth E. Goodpaster, “Business Ethics and Stakeholder Analysis”,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1991, 1, pp.53-73,該論文有收錄於Thomas Donaldson & Thomas W. Dunfee所合編的論文集裡,Ethics in Business and Econo- mics, VolumeⅠ, Brookfield: Ashgate Publications, pp.369-389.


  5.詳述請參見Archie B. Carroll. (1996), Business &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 holder Management, 3rd edition, Ohio: 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 shing Co, p.73.


  6.詳述請參見Joseph W. Weiss. (1994), Business Ethics: A Managerial, Stakeholder Approach,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p.31- 32.


  7.關於內部與外部涉利者詳述請參見:R. Edward. Freeman (1984),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Boston: Pitman, pp.9- 22.


  8.關於擴大涉利者範圍的詳細論述請參見:葉保強,《涉利者商業倫理》,尚未刊行,2001,頁4。


  9.關於涉利者論的倫理與環境的限制請參見:Eric W. Orts and Alan Strudler (2002), “The Ethical and Environmental Limits of Stakeholder Theory”,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pp. 215-233.


  10.葉保強教授,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修讀哲學與社會學,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哲學博士,前香港公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現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研究專長為商業倫理學、科技與社會、生命科技倫理學等。


  11.筆者關於相關議題的研究論述,可參見:「台灣觀光景點的企業倫理:試論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19期,2001年7月。「專業、企業與倫理:試論觀光景點解說倫理」,輔仁大學哲學系第三屆校際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輔仁大學哲學研究所,2002年4月。「生態旅遊與永續發展:試論生態旅遊的商業倫理」,2002生態旅遊學術論文發表會,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2002年5月。「環境倫理與企業倫理:試論北埔「老頭擺」餐廳不賣溪魚溪蝦」,《內思青年》第47期,2002年5月。「觀光景點的永續經營:試析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內思學報》創刊號,2002年6月。「生態旅遊的商業倫理:以南埔生態村案例來論」,《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23期,2002年7月。


  12.這裡所指的商業界人士,不僅是一般的商人,也包括向政府承接案子的文化工作團體或大學的相關系所等,他們所從事的活動或有學術研究意義,但仍是某一種的商業活動。


  13.關於「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的詳述與倫理分析可參見拙作:「台灣觀光景點的企業倫理:試論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19期,2001年7月;以及「觀光景點的永續經營:試析北埔五百元菜脯蛋事件」,《內思學報》創刊號,2002年6月。關於「內灣導覽退費事件」的詳述與倫理分析可參見拙作:「專業、企業與倫理:試論觀光景點解說倫理」,輔仁大學哲學系第三屆校際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輔仁大學哲學研究所,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