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 台灣本土生態理念的關懷

台灣當前的生態保育圖像略述


黃柏翰


  環境倫理的基本精神是擴展倫理關懷的範圍,超越利己主義的本能。人類的真正進步,是慈悲心的進步,其他一切進步都僅是次要的。

  -- 赫胥黎

  廿世紀初期以前,人們並不會特別去探討環境問題,環境保護會逐漸成為一個全球共同關懷的議題,是在廿世紀中期之後。隨著科技的進步,生態系統的破壞和環境危機日益加深,人們開始意識到現代科技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最終會向人類反撲,而開始嚴肅地面對此一議題。然而,環境問題的解決只憑著科技和法律的手段是不夠的,還必須對自身所遵循的倫理信念進行深刻的檢討,以及重新審視人類與環境的關係,換言之,這也牽涉到人生哲學以及宇宙觀的問題(註一)。


  由於參與朱建民教授主持的國科會計劃——「西方與台灣生態保育理念的對照之研究」,筆者嘗試對台灣本土生態保育活動進行全面的概括了解,並根據目前搜集的資料,對台灣當前的生態保育圖像略做概述。本文初步以政府組織、民間環保團體、學術界和一般民眾這四個版塊,略述各自的生態相關活動,以期對台灣整體的生態保育活動有一初步認識,作為探討環境倫理信念的基礎。


 壹、政府組織


  環境議題於1970年左右在台灣正式出現,各界的回應也很早,政府也陸續設置了一些相關部門。1981年行政院在衛生署下設置環境保護局,至今已升格為環保署;教育部設有環境保護教育小組,並透過師範體系廣設環境教育中心,例如台灣師範大學則設有環境教育研究所;國科會亦設有永續發展研究推動委員會……。政府在這方面投入的財力及人力甚為龐大,學術界及民間(包括基督教與佛教)的熱心人士亦不少。政府著力的層面在於制度、法規,民間著力於推動與落實,學術界著力於教育與理念的推展(註二)。


  政府組織是台灣環保領域中掌控最多資源,也是國家環保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諸如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永續發展促進會、國家公園……等組織都可以看到一些相關的出版品,用來宣導理念與呈現執行成果。例如行政院環保署各年度出版的《環境白皮書》;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出版的《永續台灣簡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二十一世紀議程—— 中華民國永續發展策略綱領》、《各工作分組季報》、《國家永續發展年報》等。


  最近,歷經了13年、素有環境憲法之稱的「環境基本法」已在2002年11月19日三讀修正通過。「環境基本法」標舉著環境優先的精神,明文規定若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同時要求政府應建立永續發展指標,各項環境資訊亦應定期公開。此外,亦將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列入,並給予各類環境基金的徵收法源,在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方面,則要求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補償暨整治基金、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法制(註三)。環境基本法的通過象徵台灣環境運動推展的里程碑,環境基本法究竟會為台灣環境帶來什麼樣的未來,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在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方面,目前執政當局似乎還缺乏政策一貫的執行體系和統合協調的機構。劉阿榮(註四)、釋昭慧(註五)、陳玉峰(註六)等學者都認為環境行政體系的紊亂,是目前極待整合的工作(註七)。以前一陣子沸沸揚揚的核四案為例,在停建與否的爭議過程中可以目睹經濟部、原能會、環保署各說各話的情形;以及希臘油輪阿瑪迪斯號於2001年1月在墾丁外海的漏油事件,交通部、環保署、國防部、海巡署等各單位之間的配合與危機處理不符社會期待,甚而引發誰該為此事件負責的爭議等等事件中,可以看出台灣目前處理環境保護的各部會,缺乏一個能夠統整的機構。此外,長期關注台灣保育發展的蕭新煌更是期待行政機關、政黨、政治人物能對環保展現更大的誠意與決心,以解決環保法令不夠周延或未徹底執行的問題(註八)。


 貳、民間環保團體


  作為非政府組織的民間環保團體,扮演著環保教育和刺激民間環保力量的角色(註九)。目前較為活躍的團體有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荒野協會、台北市野鳥協會、美濃愛鄉協進會、台灣綠黨、台灣環保聯盟……等。以荒野保護協會為例,由徐仁修於1995年所創辦,目前除了台北總會之外,在台灣有九個分會、七個聯絡處,二個國外分會籌備處,約有 六千七百個家庭會員,算是台灣相當活躍、壯大的生態保育團體之一。荒野主要的工作有籌款購買荒地進行圈護、推廣生態保育觀念、協助政府維護自然資源,最終推動台灣自然資源保護及國民環境信託立法等,以維護台灣的自然生態環境為其奮鬥的理念。在2002年9月南非約翰尼斯堡所舉辦的地球高峰會議,上述的民間團體也都熱烈參與,顯示出這些環保團體的關懷並不侷限在台灣本土,也逐步拓展到國際的舞台。相較於1980年代初期台灣僅有六個環保團體(註十)的情況,目前致力於環保的民間組織數量已激增到幾十個以上,活動的範圍也更為廣泛,顯示出台灣民間環保團體有著長足的發展。


  蕭新煌在1980年代針對環保團體所關心的議題作了一個區分,即「污染防治路線」與「生態保育路線」兩條路線,1980年代時「生態保育路線」還不甚茁壯,而「污染防治路線」是當時的主流。目前我們可以從數據中看出,台灣的環保團體約有5%僅關心垃圾與資源回收,48.9%的團體僅關心生態議題,45.7%的團體則兼做生態與公害(註十一),相較於1980年代,目前「生態保育路線」已經逐漸壯大,而且這兩條路線也有逐漸合流的現象。


  每一個環保團體都代表著一個或一組保育理念(註十二)的秉持與實踐,然而,肩負著這些崇高的理想卻面對著現實的地方利益,其理想是否還能夠續繼堅持下去,或者轉而與現實利益妥協。理念與實踐的差距考驗著這些環保團體,有些甚而走向偏執的路,有些則無法繼續生存,無論如何,台灣總是需要有為理想而奮鬥的環保團體。就現前環保團體所面對的普遍困境來說,財務困難與工作人員不足是最主要的組織內部問題(註十三)。例如去年,以議題倡導、環境運動為主要任務的兩大環保團體 ── 環境保護聯盟與生態保育聯盟,同時面臨財務危機與人員流失的問題。此外,環保團體在組織經營管理的發展上,逐漸以服務性質的工作獲取社會認同與經費,如教育解說、共同購買...等,但隨著台灣環境議題展現的多樣性及複雜性,單單面對層出不窮的環境問題,就已讓環保團體疲於奔命,再加上眾多服務的工作,不免將有限的人力與資源,分散的更為嚴重。雖然,現前台灣社會中環保團體的數量增加了,也能在各自所關心環境議題上投入較多的心力,然而整體的力量,卻在缺少彼此互相支援的狀況下有了弱化的趨勢。幸而,在去年九月透過十年一度的地球高峰會,使得台灣民間的保育團體有機會聚在一起,共同針對台灣環境問題進行的討論與會商,這提供了國內環保團體一個重新凝聚與交流的絕佳時機。然而,國內民間環保團體是否能藉由這次的契機將環保的力量整合而呈現於台灣社會,則有待於後續的觀察。


 參、學術界


  許多關心台灣本土生態保育的人士,大部分是學者出身,分別來自於植物系、森林系、生物系、動物系、地質系、生態系、環工系、哲學系……等。這些人除了投入相關領域的專業研究之外,也都很重視生態保育活動的教育傳承,甚而走到第一線直接參與台灣生態保育運動,少數人則進入政府組織成為台灣生態保育政策的制訂者與執行者。


  除了教育和理念宣導外,就學術界在環境倫理學本身的研究方面而言,大多還是放在實證研究方面(註十四)。以師大環境教育研究所這幾年的碩士論文為例,與環境倫理學有關的如下:2001年莊棋凱的「大屯溪河川生態保育之環境行動發展歷程之研究」,陳瑞華的「以社會行銷理論檢視全國搶救棲蘭檜木林聯盟在搶救棲蘭檜木林運動中的策略運用」,1999年俞錚皞的「台中縣環境教育參與者河川生物環境概念現況分析之研究── 以臺灣櫻花鉤吻鮭為例」,王少泉的「探索新環境典範的內涵─環境教育專業人士對台灣環境議題態度之分析」,李杰沛的「曾參與教師環境教育訓練之高中教師對新環境典範之態度研究」,1998年徐健倫的「我國師範校院職前教師之河川生物環境概念調查研究」,1996年蕭瑞棠的「探索都市專業人士對『都市環境教育之基本要素』的個人知識及環境信念」,1995年王從恕的「國中學生環境教育概念的分析研究」,許心欣的「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主要幹部環境態度調查」。學術界在有關環境倫理學理論分析的研究,數量不多。在專書方面,有馮滬祥的《環境倫理學-中西環保哲學比較研究》,鍾丁茂的《環境倫理思想評析》,楊冠政的《環境倫理學說概述》,莊慶信的《中西環境哲學︰一個整合進路》。在學術期刊中有關環境保育議題的專號有業強出版社的《哲學雜誌》13期;鵝湖出版社的《鵝湖學誌》25期;輔仁大學的《哲學與文化》292期;《當代》165期 5月號;中央大學的《應用倫理研究通訊》20期、24期、26期……等等。


  相較於西方對於環境議題的省思,台灣在這方面還處於發展的階段。西方從 十九世紀末繆爾提出保育的呼聲,1947年李奧波在《沙郡年紀》中提出了「大地倫理學」,把維護生態系統(生物共同體)的完整、穩定和美麗視為判斷人們的行為是否正確的道德標準,被視為環境倫理學的創始人。卡森女士於1962年出版《寂靜的春天》更是引起廣大的迴響,在這之後還有奈斯的《生態學、共同體與生活方式:生態哲學綱要》(1972)、辛格的《動物的解放》(1975)、德韋爾和塞欣斯的《深層生態學》(1985)、雷根的《為動物權利辯護》(1986)、泰勒的《尊重大自然》(1986)、羅爾斯頓的《環境倫理學:大自然的價值與人對大自然的義務》(1988)、納什的《大自然的權利》(1989)等等環境倫理學的經典著作。在期刊方面,《環境倫理學》、《生態哲學》、《深層生態學》、《倫理學與動物》、《物種之間》等刊物對於傳播環境倫理學的觀點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肆、一般民眾


  關於一般民眾對環境問題的看法,根據蕭新煌曾對民眾對環境問題的看法所做的調查,約有三個主要類別︰1.一般民眾雖然承認環境問題的確存在,但他們看環境問題是從「自我中心」發展出來的。亦即他們對立即可以看得到的、感覺得到的問題,如水、空氣、垃圾、噪音等污染的感受度強於他們所看不到的、摸不到的潛在的生態問題。如核能安全問題、生態系統平衡與否的問題、自然景觀的破壞問題等。2.雖然大多數民眾承認環境問題,並希望政府應大力改善環境品質;但他們在面對解決環境問題的時候,意識裏仍存有對科技的迷信。仍有相當高比例的人,認為科技是人類唯一的希望,而經濟成長是沒有極限的。3.一般民眾視環境為一種新的「慾望」,而不是一種取代物。他們對環境的渴求,猶如對金錢、對地位的渴求一樣。事實上在今天的臺灣,環境已成為一個可以購買的對象。營造商在推銷房屋時,總不免加上「環境優美」、「環境寧靜」等術語以招徠顧客(註十五)。


  這些台灣民眾對環境問題的看法,雖然是1980年代末期所作的調查,然而檢視一下當前的社會新聞與環保抗爭事件,似乎還是適用的。例如,2003年2月27日彰化縣花壇鄉因為火葬場反建的問題,形成暴力衝突,鄉民竟將國小學童擺在抗爭現場的第一線,火爆的衝突場面,不少學童因而頭破血流。這反映出地方民眾強烈反對任何污染源座落於鄰近地區的「鄰避效應」(NIMBY),也凸顯出民眾對立即可以看得到的、感覺得到的環境問題,其反應激烈的程度。然而,相較於棲蘭山檜木林的保護運動以至於馬告國家公園的推動,以及核四議題二十幾年來的發展,這些感受度超出於民眾所立即看可以得到的、摸得到的潛在生態問題,反而容易受到大眾的忽視。


  因此,蕭新煌認為,建立全民對海島發展的體認和共識,除了需溝通策略,更需要有策略對象,而民間的環境團體正是這個關鍵的策略點。因為環境團體比一般民眾對環境問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對科技也比較會採取批判的態度,對核電的潛在危險也有較明確的體認。同時,環境團體也比一般民眾對環境正義內涵(如居民的環境權、原住民的資源享用權、跨國之間的環境污染不義行為、貧富之間的污染受害程度)有更深入和包容的見解。這些以環境做訴求的非政府組織,也對跨代之間的環境正義有高於一般人的關懷。環境團體對未來的社會變遷走向,也比一般民眾對下過願景抱持更強烈的信念︰重環境、重長遠規劃、重公利、重節約能源,以及重國際環境約定。因此,台灣的環境團體當可被視為是一旦台灣有決心要在下一個世紀向永續發展之際,可做為先鋒的綠色社會力量(註十六)。


 伍、結語


  臺灣地狹人稠、自然資源有限,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如何兼顧環境的保護,而成為可以供應台灣兩千萬人民及其後代所需的永續性發展,這問題確實考驗著施政者的智慧。除了相關法規的研擬之外,環境保護的落實也仰賴一般民眾「環境意識」(註十七)的提升,在這方面,學者專家的研究以及保育人士的奔走、宣導,除了監督政策的研擬,也肩負著教育大眾的任務。


  若從1940年代末的李奧波開始算起,西方從出現生態保育的呼聲到生態理念的逐漸成形,歷經了三、四十年的進程,對照台灣生態保育的呼聲開始出現至今已有二十餘年。這是否意謂著在台灣要發展出較具體系的生態保育理念,還有一、二十年的路要走;或者,由於有西了方環境倫理學發展的借鏡而能有更快的進展,這是一個值得持續觀察的現象,也期望藉由本計劃的進行與研究成果,能夠引發國內生態保育理念的相關討論,在加速推動本土生態保育理念的發展上盡一份努力。


  在未來的計劃裡,我們要進一步深入探究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在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方面投入心力的這群人士與團體,在理念的層面上,究竟是接受或預設了什麼樣的主張?他們對於西方的各種生態保育理念,究竟採取何種態度?他們在本土的實踐行動中,是否也隱然發展出具有本土特色的生態哲學呢?他們的理念與永續發展之間的互動關係又是如何呢?這些都是我們將要持續探究的問題!


 註釋:


  註一:「環境問題不只是政策的問題,不只是科技的問題,它同時也是這時代人類的人生哲學及宇宙觀的問題。換言之,我們的宇宙觀必須要有改變。」蕭新煌(1987),《我們只有一個台灣》,台北:圓神出版社,頁9。


  註二:朱建民,「應用倫理學在台灣發展的現況與未來」,東吳大學哲學系主辦「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1999年5月。


  註三:對於產業,環基法亦要求政府鼓勵民間研發環保科技,發展綠色文化企業,並整合跨部會的環保研究人力,加強研究全球環境議題之內容、研發及引進環保技術,提升環保科技水準,以加速調整產業結構,減少能源耗用,並增進綠色國民生產毛額,健全企業環保措施,使企業享有更強的競爭力以求永續發展。能源方面,則明訂政府應推廣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生質能等再生能源,並獎勵省能設備之使用,加強省能技術之研發,並逐步建立台灣為非核家園,而這也是第一次將非核家園納入法律條文中。相關報導可參見「環境資訊電子報」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2/ta02112001.htm。


  註四:劉阿榮(2002),《台灣永續發展的歷史結構分析》,揚智出版社,頁163。


  註五:釋昭慧,「台灣生態環境的結構性問題」,參見本期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註六:陳玉峰認為,以林地管理為例,若今後國家公園、林務局、退輔會及實驗林等,甚至地方政府,若今後能整合而單一化管理或成立一自然資源保育單位,統籌全國非生產性保育事務。讓永續營林與農業生產等,歸於生產性的農業部,一舉釐清本質迥異的業務,正本清源。可參見陳玉峰(2001),《台灣植被誌》,第四卷︰檜木霧林帶,台北︰前衛出版社,頁383。


  註七:以行政院環保署為例,環保署雖然是政府最高的環保主管部門,但是它的業務單位是部會導向的區分方式。環保署之下有八個業務單位(綜合計劃處、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環境偵測及資訊處),它們的權責有時重疊,可是某些環境問題卻又面臨沒有專責單位管理的窘境。此外,環保署僅是一個政策的執行部門,而不是一個決策機構,再加上其層級低於其他政府部會,環保署對於環境政策的主導權似乎相當有限。


  註八:蕭新煌(2002),「民間環保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台灣社會文化典範的轉移》,台北︰立緒出版社,頁286。亦刊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八期,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1999年8月。


  註九:蕭新煌,《我們只有一個台灣》,頁12-17。


  註十:這六個團體分別為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中華民國環境衛生協會、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民國70年的時候,台灣只有六個環保團體,幾乎每個團體都有它發展的局限性,有的是因為與行政主管單位關係太密切,有的是缺乏民眾基礎或經費,有的是它本身有利益上的衝突。」見蕭新煌 ,《我們只有一個台灣》,頁14-17。


  註十一:蕭新煌(2002),「民間環保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台灣社會文化典範的轉移》,台北︰立緒出版社,頁286。亦刊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8期,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1999年8月。


  註十二:蕭新煌認為,任何一個有意義的社會運動,不管在推動的開始或是持續的中間,都需要有若干明確而有力的概念和意識形態做為後盾。在今天的臺灣社會當中,若對於環境運動所需要的觀念,仍然不甚清楚的話,這情況將會對日後的運動及保護行動有所阻礙。參見蕭新煌,《我們只有一個台灣》,頁163。


  註十三:這一點許多關心台灣保育問題的民間團體與學者都有相同的體會。參見釋昭慧,「台灣生態環境的結構性問題」,參見本期應用倫理研究通訊;蕭新煌(2002),「民間環保團體與政府的關係」,《台灣社會文化典範的轉移》,台北︰立緒出版社,頁286。


  註十四:朱建民:「應用倫理學在台灣發展的現況與未來」,東吳大學哲學系主辦「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1999年5月。


  註十五:蕭新煌,《我們只有一個台灣》,頁12-14。


  註十六:蕭新煌(2002),「世紀末話永續發展的決心」,《台灣社會文化典範的轉移》,台北︰立緒出版社,頁270。原刊於《自立晚報》,2000年12月12日。


  註十七:蕭新煌提出:「環境意識」(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用以說明人們對「環境」主題上的綜合認知、信念、態度和價值體系,尤其著重在對當前環境問題的關切程度與解決之道的認識,以及對未來經濟成長與環境品質孰重孰輕的價值判斷等。在推動保育教育時,著力於民眾環境意識的提昇是相當重要的一點。參見蕭新煌(2002),「從舊成長典範到新環境典範」,《台灣社會文化典範的轉移》,台北︰立緒出版社,頁255。亦刊於《環境意識》,行政院國科會出版,199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