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 台灣本土生態理念的關懷

保存人種作為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是否可行


楊勝欽


 壹、前言


  環境倫理在近二三十年從自然有無內在價值、倫理關係是否要擴張的人類與非人類中心主義之爭(註一)到21世紀議程後確立的永續發展和維持生物多樣性的目標(註二),在在都顯示出這是一種從人的立場出發的倫理觀,不管它是如何的向外發展,這個倫理關係的衡量天平總是人類,人在要求天平的兩端人跟物要平衡或和諧時,反思一下為什麼要做如此的衡量,就會發現最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就是要使得人類保存延續。本文的目的在於討論「保存人種」作為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是否可行,倘若可行,那麼「保存人類」作為「人為什麼要環保」的根本理由,並可成為「普世倫理」基本道德規範(註三),則可望發展下去。


 貳、提倡環境倫理是為了要保存人種的


  環境倫理最主要的是要回答:「人為什麼要環保?」,在這個問題上一般而言有兩種方式的回答,一種是人類中心主義的:有鑒於目前可使用的自然資源越來越少,為避免用完,所以要保護自然資源;另一種是非人類中心主義的:人不能僅僅把自然當作資源,而有所取捨的保護,必須承認自然有其存在的價值,而對整體予以保護。


  這兩種觀點的差異在於保護的是整體或是有選擇性的部分,而立論基點的不同則在於是否將非人的事物視為道德對象。經由差異而形成的論戰的結果,非人類中心主義顯然佔了上風,而人類中心主義則將觀點修正為,人不能僅僅考量一個世代的需求,而是應審慎考量此後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須保護整個自然,以確保任何可能的資源不虞毀壞(註四)。


  人類中心主義這樣的修正事實上並不能完全逃離非人類中心主義的指控:


  「因為不把非人的自然視為道德對象,所以會有任意宰制自然的行為」。但是至少可控制人類不再對自然做選擇性的取捨,而對自然有整體的考量。非人類中心主義和修正後的人類中心主義形成了新的回答:為了整體的永續發展,所以必須要保護自然。


  這樣的回答其實還是有著兩個不同的面向。非人類中心主義依著生物多樣性的觀點,越多樣的生物共同演化越能保持整體的和諧與延續,因此保護自然才能使得整體的永續發展(註五)。修正後的人類中心主義則依著代際正義的觀點,為了使後代仍能使用當代所使用的自然資源,考量整個人類的利益,保護自然才能永續發展。


  以上的這些觀點,雖然有著立論上的不同與範圍上的差異,不過我認為有隱含著一個觀點:保存人種。


  事實上從提問:「人為什麼要環保?」這問題時,便已表示人想要保存人類這個物種。當人面臨可使用的自然資源越來越少時,他實際上感受到一種生存危機,這樣的生存危機並不是一個人在飢寒交迫時所感受的個人生命可能消逝的危機感,也不是種族交戰時感受到的亡國滅族的危機感,而是,如果「人類消失了,那要怎麼辦?」的危機感,因此搶救人可所使用的資源,便是想讓人類這個物種延續下去。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可以做這樣的理解,而非人類中心主義雖然強調必須將道德重心由人擴展到生物、生命或甚至的生態系,這個倫理關係仍然牽動著人和物,在善盡人/物關係之下使得人類得以保存下來(註六)。修正過後的人類中心主義比較明顯的偏向保存人種的觀點,但是並未點出人種是需要保存的,而是在資源的公平分配上多做著墨,強調人類各種族之間和現代人與未來人之間的資源使用必須平衡。


  將「保存人種」當作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是從永續發展的觀念反省過來的。當人類要求所有物種都能延續下去,自然資源不虞匱乏時,很難不令人聯想到最終目的是要使得人類延續下去,李奧波的土地倫理給了我一個靈感:如果人真的是所謂的土地社群中的一份子,那麼人不在其中時,這個土地社群的倫理意義是否還存在?(註七)


  人類不能要求其他物種來配合人類的生活,於是人類只能要求自己去配合其他物種,環境倫理要求的便是這種人對物的倫理關係,而且人在這個關係裡面必須具有主導權,如果喪失了主導權,在可能的演化競爭中被淘汰了(註八),人還能要求什麼,因此一個「沒有人」在其中的環境倫理是不能成立的。


 參、可否證成「保存人種」是義務?


  假設「保存人種」可以作為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那麼首先要面對的是如何去證成保存人種是個義務?


  就生態學上來說,當一個區域的某一物種的天敵減少時,該物種會大量繁殖,直到該地區無法支撐此一族群時,該族群便會崩潰甚至滅亡。人類目前的情況很像這樣的情形,人類進入農業社會之後,明顯地沒有天敵,進入工業社會後更幾乎是變成所有其他物種的天敵,人類快速發展的結果,便是環境的支撐力可能不夠,這裡的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人類一直在尋求目前所使用的資源的替代資源;另一方面是生態經濟上的估算受到目前生態學或甚至是科學對環境認識的不夠所限制。人類只是很明顯地看出依照目前對環境的認識發現人類有著增長的極限,而要求減緩增長避免達到極限,並進一步尋求延續。但這能作為保存人種的理由嗎?基於人類對環境的認識不足,還有對估算的懷疑,以及對科學發展上的期望,任何人都有理由主張未來人種不可能滅亡,所以保護環境純粹只是想讓現在的人有夠用的資源,並留一些給後人用,就算沒有目前的這些資源,未來的人還是活的下去,因此,人沒有義務去考量保存人類。


  那麼在倫理學是否可以找到一個合理的理由呢?一般而言,人對他人有促進其自我保存的不完全義務(註九),因此我們會將道德關心擴張到其他人上。我們或許會將道德關心從身邊的親友擴張到其他地方因戰爭、天災而有生存危機的某些人,若要將道德關心加在「人類」這個有點看來有點虛幻的概念上,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是過度擴張了我們的道德關心(註十)。「人類」這個概念的虛幻性在於並不是有一個人類的實體在那裡接受我們的關心,事實上我們對資源的逐漸缺少所造成的生存危機並不感覺到那麼迫切,也許是缺水,也許是天氣的變化過大,帶來生活上的不便或進一步地危害某些人的生命財產,我們只能局部地感受到這樣的生存危機,因此我們會將道德關心加在某些人身上,但是就全人類而言,我們從來不認為人類有滅亡的可能,除了世界大戰,從來沒有人有過更大量的人類死亡的經驗,若要實際上要將道德關心擴張到「人類」上,顯然只有在康德所謂的「目的王國」(註十一)的理想狀況下才有可能。


  無庸置疑地人有自我保存的義務,假設此後的每個人皆致力於自我保存,那麼人類必將保存下來(註十二),但是這樣的想法會有兩個困難;首先,若按照目前人口一直上升的情況來看,每個人求自我保存的最終結果是造成生物學上的人類系統崩潰。再者,每個人要求自我保存並不等於人類要求自我保存,人要求自我保存是基於尊重「自己的」人格,而人格的單純概念並不是人類的人格,人類概念並不包含一個人格概念在其中,因此人類無法要求自我保存,那麼顯然人無法依著對人格的尊重而有義務去保存人類。


  或許可以從效益的觀點來考量「保存人種」作為義務的可能,保存人種應該可以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觀點,人如果不能承認保存人種具有最大的效益,那麼還有什麼效益比保存人種來的多?這樣看來是相當合理的,問題是,如何去計算苦樂值?也許大多數人都會想當然爾地認為保存人種對全人類而言是最有利的,但是互相敵對的國家或具有民族仇恨的人而言,保存對方似乎是一件不太令人愉快的事,也許他們會認為只需要保存某些族群即可(註十三)。在範圍上無法做到普遍的計算,在方法上無法找到一個合適的計算方式,受限於各地區的人在生活習慣和價值觀上的不同,這都將使得從效益的觀點來為保存人種作為義務的找到合理理由成為一件困難的事。


 肆、確立非人事物的內在價值


  又假設我們已證成「保存人種」是義務,隨之而來的是人類要如何去安立非人的事物?


  從「保存人種」的觀點來看,維持生物多樣性是達成人類永續經營的一種不得不的必要手段,這裡的前提是,按照生態學的觀點,一個生態系內的物種越多樣,越有助於維持此生態系的穩定,這裡的穩定是指在此生態系內的各物種處於和諧的狀態,僅有少量的族群遭受演化的淘汰,而非整個物種大規模的淘汰或滅絕,如果人不參與這個多樣性,那麼在生態系不穩定的情況下,人類可能遭到淘汰,如同恐龍一般,因此人類在此必須將其他非人的事物視為休戚與共的生存夥伴而肯定其存在價值。於此,人必須考量整個系統中的微小變化是否會影響到人的生存,不僅僅是對其他生物的生存與否做考量,並且也須對其生存的地理是否改變做考量,但這樣的考量可能會有一種疑慮;就是在此考量下的非人事物是否具有內在價值,還是只有工具價值?


  倘若是將非人事物視為生存夥伴,則必須肯定其有內在價值,肯定其為具有價值的個體而能夠幫助人類的生存;雖然這其中隱含了將其視為可能的資源而認為其具有工具價值,但在生態上來說,共同參與演化的每一物種皆互相具有工具價值而不自覺,人在此並沒有一主導權,倘若人對其他物種並不具有工具價值,那麼人可能在演化中被淘汰,由此亦可間接肯定非人的物種具有內在價值。(註十四)


 伍、結論


  以上的論述試圖將「保存人種」作為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經由論述之中可以發現幾個待解決的問題:


  1. 從環境倫理的出發點可以認為「保存人種」有資格作為環境倫理的中心議題,但這是種基於人類中心的思考,非人類中心是否能肯定這樣的隱含意義,而肯認其立場亦是如此還有待討論。


  2. 「保存人種」是否可作為一全人類共通的義務無法證成。


   a. 就生態學上來說,基於對生態系的認識不夠以及對科學技術發展的期望,無法就今日的生態學而肯定人類有保存的必要,並且生態學上的理由可否作為倫理義務的論據亦有待釐清。


   b. 就倫理學上來說,促進他人生存為間接的不完全義務,除了在一純理的世界,理性所制訂的法則必然會被執行外,要人類排除社會、宗教、文化的差異去促進他人的生存是一件困難的事,就算僅由擴張道德關心的觀點,也將因為人對關心對象的選擇而無法成立,這從永續經營的觀點可以看出這樣應然和實然衝突下的妥協,生態保護仍受到經濟發展所制約。


   c. 效益的計算是否可以成立?基於不同的立場而言,「保存人種」的效益是否樂大於苦還有待觀察,一方面從整體的觀點來看是效益的量難以計算,另一方面從相對的觀點來看是計算的方法會因地區而異,很難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認為「保存人種」是義務,而僅僅是個明智的選擇。


  3.「保存人種」的觀點雖然可以間接地承認非人事物的內在價值,但仍免不了落入將自然視為資源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窠臼,那麼可能就在資源的抉擇中忽視了某一些物種而使之滅絕,但這牽涉到維持所謂的生物多樣性是否要滴水不漏,一個危害人類生存的物種(例如某一種會造成人畜致病的共通細菌)是否需要留存便成為一個難題,一方面基於保存人類的觀點要將之消滅,另一方面基於多樣性的維持必須加以保存,這是種無知的兩難,但這也是依照生態演化知識而來的道德觀都會面臨的難題。


 註釋:


  註一:參見揚通進(1998),「整合與超越:走向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學」,徐嵩齡主編,《環境倫理學進展:評論與闡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15-70。


  註二:參見「21世紀議程」,萬以誠選編(2000),《新文明的路標── 人類綠色運動史上的經典文獻》,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頁43-98。


  註三:參見漢斯‧昆著、周藝譯(2002),《世界倫理構想》,北京:三聯書店,頁38-40,以及萬俊人(2001),《尋求普世倫理》,北京:商務印書館,頁18-42。


  註四:參見章建剛(1998),「人類中心主義、內在價值和理性」,徐嵩齡主編,《環境倫理學進展:評論與闡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127-134。


  註五:參見Stephen R. Keller著、薛絢譯(1998),《生命的價值》,台北市:正中書局,頁1-39,以及Edward O. Wilson著、楊玉齡譯(2002),《生物圈的未來》,台北市:天下遠見,頁207-234,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萬以誠選編(2000),《新文明的路標──人類綠色運動史上的經典文獻》,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頁280-315。


  註六:Watson教授認為如果按照所有物種都必須充分發展自己的潛能的觀點,人類的發展造成其他物種的滅亡是正常的,因此人類要求保護環境只是為了求生存的手段,跟其他物種的權利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並且非人類中心主義如果強調所有物種都有權發展自己的物種,那麼將會造成反人類的觀點是基於人類的自相矛盾。參見Richard Watson (1998), “A Critique of Anti- Anthropocentric Ethics”, Environment Ethics: Readings in The Theory and Application, ed. Louis P. Poiman, New York: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pp.149-154。


  註七:李奧波應該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不過他提到了生物金字塔的觀念隱含了如果不保護環境在頂端的人類會崩潰,也許伽理葛特不同意我這樣的看法,他認為李奧波用健康來形容自然就是在強調自然的完整性而非單單著重在人,不過延續土地倫理用蓋婭假說的洛夫洛克倒是認為人必須要去參與自然自我調整的過程以避免人類滅亡的大災難,洛夫洛克的觀點是大地之母的自我調整過程需要一段長久的時間,人如果不去參與其中而加速及適應調整,可能在回復到對人生存有利的環境之前人已被環境淘汰掉。參見阿道‧李奧波著、費張心漪譯(1987),《沙地郡曆誌》,台北市:新環境雜誌社,頁223-229,以及伽理葛特著、陳慈美校訂,「保育價值於倫理學」,《鵝湖學誌》第二十五期,頁145-187,以及Callicott J. Baird (1999), Beyond the Land Ethics : More Essays in Environmnetal Philosoph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pp.333-345,以及James E. Lovelock著、金恒鑣譯(1997),《蓋婭,大地之母》,台北市:天下文化,頁191-232。


  註八:物種的多樣性只是強調越多的物種共同演化對單一物種在環境的適應上有著較好的發展,但這並不保證某一物種不會被其他物種淘汰掉


  註九:牟宗三譯註(1992),《康德的道德哲學》,台北市:台灣學生,頁69。


  註十:非人類中心主義要求要將道德關心擴張到人以外的物種,但實際上的問題是我們很容易將道德關心加在已知的瀕危物種上,對於不知道或是數量很大的物種大部分都是興趣缺缺,尤其是那些不能引起美感經驗的物種,更不能引起關心。這樣的情形同樣也是用於人類,我們可以將道德關心加在已知有危難的人們,但是對於全人類可能就興趣缺缺,尤其是有種族問題的民族,對仇恨的敵方種族付與關心是很難的事。


  註十一:牟宗三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頁73-76。


  註十二:Watson教授認為這是可以堅持人類中心的理由:人是依照自然的本性去盡力發展潛能以求自保,但是這樣的想法並沒有真正考慮到人類充分發展潛能可能反而會危害到人類生存的後果,卡森在《寂靜的春天》裏舉了一個例子,人為了殺害蟲使用DDT,不但使得鳥蛋蛋殼變薄,還使得人致癌的機率變大。人消滅害蟲是求生存的方式之一,可以避免疾病的危害,但是DDT造成細胞突變程癌細胞反而危害人的生存。參見Watson,前揭文,以及瑞秋‧卡森著、李文昭譯(1999),《寂靜的春天》,台北市:晨星出版社。


  註十三:「保存人種」的觀點並不是指「只要有人延續下來就好」,而是整體的來看,既然生物有著多樣性的要求,人種也有多樣性的要求,不同地區的人不能因為文化上的關係而透過人力將某一族群滅絕,例如當年對德國猶太人的屠殺。縱使同一種族在不同地區生活對環境的適應力也不同,人若是要想在環境的變遷中適應而能留存下來,多樣性就變成一項不可或缺的要素。


  註十四:這個觀點是由麥克爾‧波倫的著作《植物的慾望-植物眼中的世界》而來的想法,該書指出不只是人類,所有的物種都會有自我中心的錯誤,當蜜蜂在採蜜時可能將花朵視為食物的來源,一種被它所利用的資源而已,殊不知它也被花朵利用,而成為其傳宗接代的工具,在整個生態系中誰利用誰實在很難分得清,透過這樣的觀點,可以解釋為人對其他物種而言具有工具價值,於此推論利用人類的其他物種具有內在價值,這樣推論的會有個問題在於,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並不一定是主動與被動的相對概念,傳統上僅認為只有人具有內在價值,而其他事物皆只有工具價值,這樣的推論還有待討論,假使這樣的推論可以成立,那麼其他物種具有內在價值則多了一個論據。不過按照波倫的觀點,生態演化上的利用與被利用都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完成的,依此來看,人類和非人類中心主義想透過在生態演化上關係而去爭論其他物種是否具有內在價值似乎是無謂的。參見麥克爾‧波倫著、王毅譯(2003),《植物的慾望── 植物眼中的世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頁1-14以及王毅的譯序。


 參考書目


  1. Callicott J. Baird (1999), Beyond the Land Ethics: More Essays in Environmnetal Philosoph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 Edward O. Wilson著,楊玉齡譯(2002),《生物圈的未來》,台北市:天下遠見。


  3. James E. Lovelock著,金恒鑣導讀、譯(1997),《蓋婭,大地之母》,台北市:天下文化。


  4. Louis P. Poiman ed. (1998), Environment Ethics: Readings in the Theory and Application,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5. Stephen R. Keller 著,薛絢譯(1998),《生命的價值》,台北市:正中書局。


  6. 徐嵩齡主編(1999),《環境倫理學的進展─評論與詮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7. 瑞秋‧卡森著,李文昭譯(1999),《寂靜的春天》,台北市:晨星出版社。


  8. 阿道‧李奧波著,費張心漪譯(1987),《砂地郡曆誌》,台北市:新環境雜誌社。


  9. 萬以誠選編(2000),《新文明的路標─人類綠色運動史上的經典文獻》,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0. 麥克爾‧波倫著,王毅譯(2003),《植物的慾望─植物眼中的世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1. 伽理葛特著,陳慈美校訂,「保育價值於倫理學」,《鵝湖學誌》第二十五期。


  12. 牟宗三譯註(1992),《康德的道德哲學》,台北市:台灣學生。


  13. 漢斯‧昆著,周藝譯(2002),《世界倫理構想》,北京:三聯書店。


  14. 萬俊人(2001),《尋求普世倫理》,北京:商務印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