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期 基因生命體專利權

資訊社會的數位不平等


葉保強


 引言:資訊社會的美麗新世界?


  剛踏入二十一世紀,資訊社會(information society)進一步深化,有人用「知識社會」(knowledge society)來描述這階段的發展。不管用那個名詞,資訊社會與知識社會在性質上重疊的地方肯定不少,而在論者中有很高共識的一個共性,是在資訊社會中資訊及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本人簡稱之數位科技)有廣泛的使用,無論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個人社群生活等各個層面,電腦通訊科技的滲透性愈來愈深,人類生活對數位技的依賴性愈來愈高,數位化程度與日俱增。


  這些共性在全球究竟有多普遍?所有社會都符合這個描述嗎?當然不是,以上只是一個過度簡化的描述。現時在全球一百五十多國家之中,只有少數的先進的富有國家才能充分符合這個描述,其餘絕大部分的國家離開這個描述所代表的情況很遠!很多貧窮的國家的人民一生中從未打過一次電話,也從未用過或見過一台電腦,網際網路、行動電話對這些國民來說簡直是天方夜譚!事實上,我說先進富有國家符合這個圖象亦是誇大的,富裕如美國這個科技大國,能擁有數位科技,及有效地使用它們從而獲益的亦不是全部的美國人,低收入的黑人及其他的少數族裔,老人,婦女,單親家庭,農村及偏遠地區的居民,就擁有及使用數位科技而得益而言,情況不會比落後國家的人民好了多少。這一點沒有誇張,而是現時絕大多的國家、區域組織及國際機構非常關切及努力要急謀對策的問題──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的問題(「數位落差」雖是本地的一個慣常用法,但“divide”有時表達的是一個鴻溝(gap)的意思,故筆者在本文會將「數位落差」與「數位鴻溝」視為同義詞,依行文需要交替使用)。數位鴻溝代表了人類社會由科技產生的一種新的不平等:資訊的不平等,姑且名之「數位不平等」。


  人們對資訊社會不乏美麗的願景,其中一個是:人人可以自由使用資訊來改善自己的生活!然而,數位落差的出現顯示這個願景仍是一個願景,數位落差的持續無法得到解決,可能令這個願景成為虛幻的妄想!美國政府的商業部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邀請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個問題,一九九五年發表了研究報告,就是舉世知名的『漏網之魚』(Falling through the Net),之後一直有跟進的研究,連同第一份報告一共出版了四部報告,最近的一份是在二○○○年出版的(報告總共有四份:1995,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A survey of the “have nots” in rural and urban America; 1997,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II: New Data on the Digital Divide; 1999,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Defining the Digital Divide, 2000,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Toward Digital Inclusion)。美國政府投入龐大的資源要全方面地了解國內數位落差問題,可見問題不只發生在第三世界貧窮國家,富有國家亦有自身的數位落差的情況。不要以為只有美國有這個問題,號稱富人俱樂部的G-8,及OECD國家亦同樣受到國內的數位落差的困擾,由此可見問題的普遍性。


 壹、什麼是數位落差?


  什麼是數位落差?簡言之,數位落差就是一種在擁有或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網際網路)的科技落差,這種科技落差剛好與不同的社群組合的落差重疊──富人與窮人,城市人與農村人,白人與黑人(在美國),南與北,男與女,高收入高學歷,與低收入低學歷。非常明顯地,數位落差是與財富落差很有高的重疊;被排拒在數位科技之外的正是社會的邊緣社群。數位落差反映了社會既有財富政治社會等不平等的延續,原來處於社會下層的階級,在資訊時代位置依舊,無法參與資訊社會,被摒諸於社會之外,成為數位時代的賤民;而原來的富有層由於掌握各種的優勢,即數位科技的擁有及有效使用,不只能保有社會優勢,同時所得的優勢愈來愈多,成為數位時代的貴族。


  資訊社會的數位落差其實只是社會不平等的延伸而已,尤有甚者,數位不平等其實比昔日的不平等更嚴重,原因是科技給予了能活用它的人更大的優勢,因此帶來的利益更大。換言之,數位科技的擁有及善用會大大加深現有的不平等。加入了數位科技,社會不平等會愈來愈嚴重;被摒諸於數位科技之外,貧者會變得更貧;擁抱了數位科技,富者會愈來愈富!當一個社會中極少數人擁有愈來愈多,而絕大多數的人擁有愈來愈少時,應是一個不容輕視的警訊,因為極端的不平等將是社會動亂之源!


  早期解決數位落差的做法,是免費送電腦給無法取用(access)科技的弱勢社群,或將這些電腦連線到網路上,以為這些人取得連線的電腦後,數位落差就可以獲得完滿解決;窮人,單親家庭,殘障人這一群弱勢社群成員就可以融入資訊社會,享有其他人可以享受到資訊社會給予每個人的方便及效益。經過這十年的經驗,一個非常明白的道理清楚地擺在眼前:要填補數位鴻溝,所需要的是遠超過科技的取用,一個真正包容性的資訊社會還需要更多的東西,才能將所有人都包容進來,平等享受資訊社會的好處。


 貳、數位落差的再定義


  二○○○年在吉隆坡的一次全球知識夥伴(Global Knowledge Partnership)會議給科技取用(technology access)一個更寬的定義,內容除了實體上的取用之外,還包括有關使用科技的訓練;網路上有在地使用者語言來表述的內容,及能參與當地通訊政策決策過程。


  依這個較廣的科技取向定義,數位鴻溝(落差)的新定義包括了以下三個部分:


  1. 對科技的實體的取用(physical access);


  2. 訓練及資訊素養(information literacy)(數位素養)──有效使用數位科技進行一系列不同目標的工作之能力,這個能力預設了使用者擁有如何使用科技的知識來獲取重要資源,及了解科技為何是獲取重要資源的一個工具;


  3. 內容:網路資源的內容能滿足使用 者的需要,尤其弱勢社群的需要;內容可以由這些社群來製作。


 參、數位鴻溝形成的原因


  數位鴻溝怎樣形成的,論者一般都認為有下列幾個:


  一、購買力的不平等


  在現有的財富不均的情況之下,貧富戶之間的市場購買力就有天壤之別。在電腦早期推出時,很多貧窮家庭根本就無力負擔一台電腦,上網的費用就根本不用談了,隨著電腦逐漸的普遍,價值大幅地下滑,一般家庭都能擁有電腦;上網的費用亦逐年下降,令愈來愈多人可以享用數位科技。以美國為例,單從家庭擁有電腦 的增幅就相當明顯:二○○○年有51%, 一九九七是36.6%,而一九九四年則只有24.1%。不過,貧窮家庭仍無力購買電腦及支付上網費用。事實上,除了購買電腦的費用外,還要一筆維修費,及購買周邊設備及軟體的費用。


  二、投資的不平等


  私人企業的都以高購買力的社群為投資對象,因此會將資源投入這些社群聚居及活動的區域興建連線的基礎建設。全球十數個國際大都會──如紐約、倫敦、東京、香港就是網路極為活躍的區域。這些大城市都是國際金融貿易通訊中心。網路使用現時基本上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中金融區的網路活動尤其特別活躍及頻繁,這表示網路的活動跟經濟金融活動有很大的關連,事實上,網路的使用基本是一個城市現象,同時集中在富裕的地區(Castells, 1989)。這個現象的背面喻意亦相當明顯:經濟貧窮與資訊貧窮連在一起;令人憂心的是,兩者形成了互相加強及促進的惡性循環。


  以通訊的基礎設施的的架建而言,投資不平等亦是明顯的,投資集中在富有的城市及近效地區,而遍遠貧窮地區或城中的貧民窟的基建則付之闕如(Graham and Marvin, 2001)。網路興起之初,對網路的熱烈願景之一是,網路打破了地理的限制,「距離死亡」、「超越地理」的豪語可謂代表了當時的精神。然而,現時我們從基建及投資的不平等就可以清楚發現,網路並沒有超越地理,而是一直受制於地理。


  三、教育資源分配不平等及文化因素


  在貧窮遍遠地區的學校由於資源短絀,設施嚴重不足,上網的科技落後及品質不佳司空見慣,同時沒有維修,沒有訓練,沒有支援,這些都是這些地區的居民無法發展數位能力,社區無法順暢進入資訊社會的瓶頸。再者,就算勉強可以上網,但科技、軟體、網上的網頁內容絕大部分並不適合這些地區在地住民的需要,因為都是富有地區的人所設計構思生產的,適合他們的需要及品味的。以美國為例,就是以白人男性佔絕大多數的中產階級及富有社群。


  四、政府缺乏全面政策來回應數位 落差


  政府基建及科技開發,教育及社會支援等方面都缺乏整體的長遠計劃,很多政府的相關政策大多是短線操作,政策之間不一致及缺乏協調,或沒有配套措施,或對問題的複雜性了解不夠(例,美國聯邦政府有資助學校及圖書館的政策,以縮短貧富之間的數位差距,然而,政策的一個大漏洞是,真正的窮人只能利用社區中心來使用電腦及上網,但政府郤沒有資助社區中心這方面的設施!)(Servon 2002),因此無法達到原來期望的成果,令鴻溝的解決遙遙無期。在國際的層面上,南北的貧富差距,國與國之間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力的參差,科技實力的懸殊,及現實利益的分歧等,令原來已經複雜的問題更形複雜,因此要實現全球的資訊機會平等,實現全球公平的資訊社會,無疑仍停留在理想的宣示中,而宣示離實現有多遠則無人能知!


 肆、超越數位落差思維架構


  如何可以將一些邊緣社群弱勢團體納入資訊社會,讓他們都如其他主流社會的人一樣享受到數位科技帶來的好處呢?這正是學者、民間組織及有關的政府官員在熱烈探討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下,有學者建議重新思考數位落差這個觀念,檢討它是否仍能給予我們回應問題的一個有用的指引;數位落差的內容是否需要作一些重構,或重新建構一些替代的觀念,開導出解決問題的新方向。


  問這個問題是合理的,因為問對了問題是解決問題的開始,問錯了問題會將造成誤導,打空拳,浪費精神與資源。問題是,數位落差這個觀念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令人質疑其有用性?


  從一些實際的案例得知(Warschauer, 2002),用數位落差這個觀念來設計及推行的有關計劃,由於受這個觀念的約朿及影響,無法準確地辨認數位落差核心問題所在,導致很多計劃都以失敗告終。問題出在那裡?這些失敗的計劃主要的問題是將數位落差視為科技硬體及軟體加上連接的問題,而忽略了配套的人文及社會方面的支援系統的配合發展。失敗的計劃重複地展示了一個共同點,就是單是擁有電腦及電腦可以連線,並不足以令那些數位匱乏一族享受到數位利益,關鍵的因素是,這些人缺乏一種稱為「數位素養」(digital literacy)(一般稱資訊素養,information literacy),故無法有效使用數位科技而獲益。數位素養正是一種在回應上面那個問題的一個關鍵能力;這一種數位能力,包括了掌控及使用電腦能力,及在網上,進入、搜尋、辨識及解讀及溝通能力等。除了用者的數位素養之外,網上的內容、所用的語言及社會支援等,亦是使用者能否充份使用網路資源改善自己生活的重要因素。以上這些都是早期構思解決數位落差問題是所忽略的。


  英文 “divide” 這個字引發的一個二分的聯想:資訊有產者在鴻溝一邊,資訊無產者在鴻溝的另一邊(information haves vs information have-nots)。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而是有與無之間存在數不清的不同程度的有及不同程度的無,即社會中不同的人或社群對擁有或熟練地使用數位科技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別。例如,一個在倫敦金融區一家大股票行的總執行長(此人對網路有點「感冒」,只偶然上網,其餘資料的獲取由下屬代勞);一位在香港網路拍賣公司的總資訊執行長(此人每天要收發來自世界各地的數百封電郵),一名在印度農村的農民利用一個社區的電腦中心的一台舊電腦接連電話線上網(此人剛知道有網路這東西,好奇來玩一玩)。單就這三人的情況而言,他們的數位狀態已經有很大的差異。在這三個簡例之外肯定存在數不清的其他變異。這個事實反證了二元分法的簡陋,甚至誤導。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數位鴻溝的誤導性,在美國,一般的印象是黑人應處於鴻溝的無的一邊,但事實郤不是如此。因為黑人社群之中存在極大的變異,而收入是關鍵,高收入的黑人與高收入的白人的差異愈來愈少(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2000)。這個二分法亦帶來一些情緒的意含,鴻溝有的一邊是有文化的科技使用者,居於無的一邊是無文化的不懂科技的落後一群。數位鴻溝還有一個弱點,就是不能用來建構一個使用科技來促進社會發展的路引,原因如上文所言,是它過份重視硬體及連接的重要性,而忽略其他的因素。


 伍、結語


  有人認為,經過接近十年的討論研究及使用,數位鴻溝這個曾一度引起廣泛關注的觀念之歷史任務──將世人的關注聚焦在數位不平等──已經大致完成。在肯定其歷史意義的同時,我們亦應尋找一個替代的觀念,幫助我們更精準地描繪、辨認及了解由數位鴻溝所突顯及引發的重要問題。在這個尋找替代理念的前提之下,一些跟數位落差同樣地宏觀、概括性高的理念(及口號)就應運而生:科技包容性(technology inclusion)、社會包容性(social inclusion)、數位機會(digital opportunity)、數位包容性(digital inclusion)等大觀念及由這些大觀念而引發的其他的想法及建議相繼地出現在近年的論述之中,儼然觀念的春秋戰國時期。這一方面反映世人對數位落差的重視熱情未減,一方面展示在這方面論述的進入了新階段的發展與綜合。


  對筆者而言,兩方面的發展都是可喜的。筆者樂於加入這個對數位落差或鴻溝的新階段的反思行列,探討這些理念所標示出的問題所隱藏的倫理議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替代性觀念的內容及其相關的想法及建議,尚在初步形成階段,可以發展的空間仍不少。依筆者的看法,這些新建議的一些核心觀念,包括社會包容性(social inclusion),機會平等(equal opportunity),平等取用(equal access),公平機會(fair opportunity),資訊不平等(information inequality),數位平等 (digital equality),正義資訊社會 (equitable information society)等,無不涉及如公平(fairness),正義(justice),平等(equality),自由(freedom)等基本的倫理觀念,因此,數位落差其實都不離一個核心議題,就是如何公平地分配科技的利益(與風險)問題,因此基本上是一個資訊社會版本的科技倫理問題──即在資訊社會中如何公平地分配由數位科技所帶來的利益,或在資訊社會如何公平地分配數位優勢(Ip, 2003)。


  數位落差核心問題的分析就是科技倫理的探討,應用倫理學家是絕對不能缺席的!


 參考文獻:


  1. Castells, Manuel (1989), The Information C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the Urban-regional Process, Cambridge, MA.: Basil Blackwell.


  2. Castells, Manuel (1996), 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Cambridge, MA.: Blackwell.


  3. Graham, Stephen and Simon Marvin (2001), Splintering Urbanism: Networked Infrastructures, Technological Mobilities, and the Urban Con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4. Ip, P. K. (2003), “Vision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the Ethics of Digital Divide,” paper presented at a workshop on “Digital Divide – Review and Looking Forward” , organized by the Learning Institute of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22 July, 2003.


  5. Mansell, Robin and Uta Wehn, editors (1998), Knowledge Societi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Norris, Pippa (2001), Digital Divide: Civic Engagement, Information Poverty, and the Internet Worldwid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 OECD (2001), Understanding the Digital Divide, Paris: OECD


  8. Servon, Lisa J. (2002), Bridging the Digital Divide: Technology, Community, and Public Policy, Malden, MA.: Blackwell.


  9.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Economic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2000), Falling Through the Net: Toward Digital Inclusion.


  10. Warschauer, M. (2002), “Reconceptua- lizing the Digital Divide”, First Monday, vol.7, no. 7, Ju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