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期 基因生命體專利權

引言:生命平等與智慧共享


李震山


  本期主題為「基因生命體專利權」。藉引言機會,擬就背景資料先分三點扼要陳述:一、基因科技發展之概況;二、基因科技發展所涉及相關法領域;及三、專利法制之相關問題。之後,再針對六篇專論,為介紹性說明。


  基因科技的發展係生物科技(Biotechnology)的一環,後者應可包含一切使用生物機體的技術,其中有基因重組、細胞融合、生物矯正(bioremediation)等技術。基因科技研究之對象除人以外,尚及於動物、植物及其他生物。從基因科技之研究、運用、程序、方法上,專就人類部分觀之,可產生甚多面相,例如:1. 基因檢測分析,例如胚胎植入子宮前的基因檢測(Praimplantationsdiagnostik),運用基因篩選技術檢選出沒有致病或缺陷基因的卵子或胚胎。當今懷胎婦女常接受絨毛膜取樣和羊水穿刺,取得胎兒DNA做診斷,亦為適例。2. 基因治療(gene therapy),即利用基因改正的細胞代替或補充受損的細胞,而對遺傳缺陷所作的改正。3. 基因轉移(gene transfer),即用重組DNA技術將基因從一種引入他種之中。4. 幹細胞研究,即經由幹細胞分化成人類或病患所需的各類細胞、組織、器官,予以利用。5. 無性生殖,以細胞核轉移(Zellkerntransfer)技術形成胚胎,自從英國科學家創造出桃莉羊後,已廣為社會所知,且已有「複製人」的可能性。從基因科技觀點而言,上述各面向間皆有其關聯性,或互為因果,互為表裏,或具手段、目的間之關係。


  從法律規範面言,基因科技研究與應用所衍生之問題,觸及法律傳統三大領域;即民事法、刑事法及公法(憲法、行政法)領域。就民事法方面涉及專利、商標、保險、損害賠償、親屬關係……等問題。就刑事法方面涉及犯罪成因、刑事責任等問題。就公法之憲法,主要涉及基本權利之保護,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尊嚴與人格權、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隱私權、研究自由……等及其相互間衝突折衝問題。行政法部分,主要是涉及依法行政、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救濟等問題,上述法領域,可從國內法,亦可由國際法觀點切入。本期主題雖偏重在民事法中之專利法上,但熱心參與寫作的六位學者、專家中,大多非民事法學者,顯見此問題的多樣性與複雜性。


  就專利法制言,我國從國民政府時代(1944)即已公布專利法,迄二○○三年一月三日共修正八次,近兩次修正幅度甚大,乃是為因應產業科技迅速發展、國際經濟快速變遷、以及加強國際經貿關係及地位(例如加入GATT/WTO,與美國智慧財產權諮商及談判,強化對歐經貿關係、特別是受到美國智慧財產權法高度影響),需要一部與時俱進、符合國際水準的法律。簡扼言之,專利法是保障創新者可以在一段時間內享受經濟上獨占的利益,藉此提供誘因,鼓勵後續的發明與創新。此種保護智慧財產之法制,固有益公共福祉的提升,但如何在保障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不致有反競爭行為或壟斷,相對的,亦有競爭法制的存在,以茲衡平。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明確訂定遊戲規範,使權利人得以獲取原來的誘因,卻又不至阻礙其他的競爭或妨害其他自由權利,至關重要。


  基因科技研究成果是否可申請專利?其法理基礎及利弊得失如何?確是一般人關切的重點。由於基因科技尚涉及倫理、哲學、宗教等須深沈思考問題,與一般專利事件性質有別,並非容易有共識或定論。本期六篇論文,從各個專研領域出發,提供有價值的思考線索與參考意見,是值得肯定且值得細讀的文章。茲按論述議題取向,略述各篇論文要點如次。


  首先,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陳文吟,所撰「專利制度就基因工程發展的因應之道」一文,認為專利制度得以規範基因工程,並以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新法為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不予發明專利為例,以此制止不當的發明創作。陳教授認為,除了專利法上述限制功能外,亦應有其他法令,對基因科技研究程序上制約,例如踐行相關告知義務與忠誠義務,以防止研究人員違反專門職員道德的行為。由於「公序良俗」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與詮釋問題,國立中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陳志忠公設辯護人,則從憲法學的基本權利衝突理論,試圖調和「公益」與「私利」(即專利權),希望收到雙贏效果。他認為「如果一項發明專利的給予,其過程或運用的結果可能會嚴重侵害到其他人的基本權利行使或主張時,即可能會被認為屬於有違公序良俗,而不應給予專利。」並提出具體思辨模式與程序。


  接續前述問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何建志提供「基因專利違反道德?」一文,進一步提出基因專利是否妨害生存權、生命權、正義、專利制度之基本原則?雖然,道德與公序良俗、基本權利意涵有差別,何教授同樣主張應以多元觀察與態度去面對此問題,調和各項利益衝突,在結論中提到「如果拘泥於單一觀察角度,或是一廂情願的價值觀,則可能在處理公共事務上導致草率偏頗的論斷。此外,由於基因專利涉及多種利益相互衝突,我們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必須理解具體的制度規則、制度實踐與各種利害關係,才能提出合理可行的行動方案。否則,若只是訴諸抽象哲學思辯或價值信仰而提出社會改革方案,將可能增加公共政策的失敗風險。」讀者應該會有興趣,詳細研讀他的論證過程。


  就同一思考脈絡,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張文貞助理教授與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牛惠之助理教授合撰之「淺談人類基因專利:科技發展、倫理與法律的三角習題」一文,進一步提出基因專利是否違反人性尊嚴?對性別與族群主義是否有影響?人類基因本身或其功能若具有可專利性,因專利權所獲的利益,在提供基因的個人、族群與專利權人間利益如何分配等問題。該文在結論中同樣提到「對於人類基因專利的討論,不應該將任一面向的議題作無限上綱的處理,反而是應該從科技發展、法律、倫理與社會風險等面向,以及糾結或隱藏於其背後之商業利益與科技競爭關係,作綜合與衡平的考量(reflexive considerations),在每一個具體個案(case-by-case approach)上,求其審慎的思考與盡可能兼顧各面向的衡平判斷。」顯見研究類似問題,大部分學者都認為,多元與寬容的態度是必備的。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顏上詠助理教授所撰「基因生命體專利權的人權法制理論初探」一文,認為「傳統的智慧財產權(IPR)的理論基礎卻多從經濟社會的曾面進行探討,甚少牽涉人權學說。」「如今在國內,或在國際,最棘手的議題總之和人權的架構下的議題有所衝突。例如生物科技產品的專利權保護對健康權的保障有所牴觸,而產生爭議。」因此,該文介紹歐盟生技發明法律保護指令、英國人權法造成IPR之立即影響,並建議「全球化已是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台灣身處在這股全球化不可逆的潮流中,對於國際上正討論或進行中或已法制化之生物科技倫理議題,應提早舉行公開辯論,聽取全民意見及學著論述,訂定符合國情並與國際接軌之法規或倫理規範。」值得讀者一探本文之究竟。


  最後,由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蔡維音教授與劉承慶先生合著之「人類生技智財權之分享,誰能分一杯羹?」該文的研究動機是「對於利用人類之身體組織所衍生出之權利,何人能基於何種權源來加以主張?」此與前述張文貞、牛惠之教授文中「基因專利的利益分配」之提問相同,但更詳細分析可能參與利益分配的「主體」,包括:1. 人體組織供應者。2. 人體組織利用者。3. 風險承擔者。分配利益的權利屬性,如1. 財產權。2. 人格權。3. 資訊上智慧財產權。4. 資訊上之隱私權。接著,檢討各相關主體之權源及其對應之保障形態,並在結論中表列分析,綱舉目張,條分縷析,值得讀者細細品味。


  當讀者分享這些智慧成果的篇章時,除給予作者喝彩、鼓勵等精神誘因外,但願亦能從文中體會,基因科技發展中生命平等和智慧共享的深刻人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