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期 SARS 倫理 社會

台灣SARS疫情事件中媒體的商業倫理


林永崇


 壹、前言


  自2003年二月,世界衛生組織接獲世界各地出現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又稱非典型肺炎,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簡稱SARS(註一))的個案報告。台灣在三月底則傳出有台商感染此病的案例,四月初,台北巿立和平醫院曹姓病患出現SARS的症狀,但因院方缺乏警覺,以及防護措施不足的情況下,爆發院內感染,四月二十二日,台北巿府查覺事態嚴重,於廿四日中午採取封院措施。但因防疫出現缺口,從此,台灣的SARS的疫情不斷地升高,五月初,世界衛生組織將台灣列為高度感染的地區。五月十四日以後疫情確定往南部縣巿擴散,然後東部也傳出病例,六月中旬之前全台則籠罩在SARS的驚慌低氣壓之中。雖然世界衛生組織在六月十七日宣布台灣自旅遊警示名單中除名(註二),但在短短的兩個月SARS疫情的高峰期中,可能病例高?七百人,因而死亡的案例則超過八十人。(註三)


  在這個疫情傳播過程中,媒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除了傳達資訊的功能外,也發生不少引發民眾或官方質疑的問題。本文主要是探討疫情高峰期間媒體出現的若干爭議性事件。論述的程序是先描述事件,再從中發掘問題,然後以商業倫理的模型嘗試解釋及解決其中的問題。


 貳、爭議事件所呈現的問題


  一、追求事實真相與疫情監控人身自由之衝突


  以下例舉兩個媒體突破封鎖線採訪的事件,一是台北巿立和平醫院封院後,有某周刊記者仍然院內進行採訪;另一則是香港記者闖入麒麟飯店封鎖線採訪的新聞事件。


  1. 記者潛進封鎖區採訪新聞:


  四月廿四日中午台北巿立和平醫院進行封院,警方配合管制人員的進出,四月廿七即傳出在部分媒體已經在醫院內進行採訪,到了五月四日台北巿政府新聞處證實,某周刊的兩位記者從廿四日到廿六日?在醫院的A棟,到了廿九日才由病患陪同謊稱是家屬登記領取物資,他們出入B棟又回到A棟,許多醫護人員都與他們接觸過,已造成院內嚴格區分隔離防疫的困擾。


  而該周刊則反駁說,兩位記者留置在和平醫院內部,是在還未實施隔離之前,之後一切依照規定在A棟工作,整個隔離期間兩位記者完全無任何破壞醫療秩序或隔離規定的狀況發生,他們並宣稱,將對台北巿政府限制新聞採訪、人身自由與摔器材等動作保留法律追訴權。(註四)


  該周刊兩名記者在五月五日被強制送往南港基河國宅,進行十四天的隔離。台北巿新聞處長吳育昇當時表示,因為無法掌握兩名記者確切進入醫院的時間,基於程序正義原則,不對兩人處以罰鍰。而台北地檢署也認為,巿府迄未發佈防疫相關命令或公告事項,因此無法可辦。(註五)


  2. 境外記者突破封鎖線採訪遭隔離的旅行團


  四月廿七日,台北市衛生局獲報香港旅行團的一女童出現發燒症狀後,為避免SARS疫情擴散,立即要求三十二名旅行團成員全部留在麒麟大飯店三樓房間內進行隔離防護,三餐由專人負責供應;轄區警方桂林路派出所和警備隊員,戴口罩在飯店外執行秩序維護等專案勤務,飯店內則交由衛生局人員處理。(註六)


  不過,就在廿八日,包括香港TVBS、CABLE TV兩家台視台以及RTHK廣播電台共五名記者繞過有員警看守的大廳樓梯,帶著錄音錄影設備從後方的逃生梯進入麒麟飯店三樓套房採取被隔離的旅行團團員。雖然事後即被警方發現,但採訪到的影響內容,不久後就傳回香港播放。


  警方事後在現場攔下一名香港TVBS電台方姓記者,但因無衛生人員在場,員警無法對這名記者做進一步的處理,只好記下他的姓名與護照號碼之後放他離去。而這名記者則表示,他與其他記者欲從麒麟飯店的逃生樓梯進入採訪,沿途並未發現員警攔阻,逃生門也未上鎖,所以他們相當順利就接近隔離區而找到部分人員願意接受採訪。(註七)


  從以上描述可以知道,案例中的媒體記者是主動進入疫情封鎖區工作,某週刊的兩名記者至少是在四月廿四日封院當時正在和平醫院進行採訪,而當警方進行封院時,他們沒有出示證件要求離開或者表明身分,反之,是將計就計在院內採訪,直到被發現為止。而香港記者則是以迴避警方阻攔的方式進入可能感染的飯店內採訪,無論是否因為警方的疏於攔阻,至少他們突破封鎖線而引發破壞疫情圍堵措施的疑慮至為明顯。問題是:兩案例中的媒體可以為了追求受隔離者的真相而破壞防疫措施嗎?在1案例中,無論該兩名記者是配合院內防疫措施,還是接觸過許多醫護人員,難道疫政單位在疫情防堵期間不能限制他們的新聞採訪自由嗎?在這些案例中,追求新聞自由與新聞真相的考量一定優先於疫情防治的任何措施嗎?媒體以訴求人民知的權利而獲取應得的商業利益,但是只考量追求真相的因素難道是最大的商業利益嗎?


  二、重覆及加重同質的播放效果與情緒浮動之影響


  1. 廿四小時全天候整點式新聞量


  在SARS疫情期間,台灣許多電視台每個鐘頭的整點新聞裡(註八),絕大多數的新聞量都與疫情有關,根據新聞局廣電處在四月底接獲民眾的投訴指出,電子媒體廿四小時疲勞炸轟報導SARS相關疫情,每天公布死亡人數,以聳動的標題誤導民眾恐慌心理,突顯抗爭者的抗議行動和隔離者的不滿情緒。


  新聞局也指出,有線電視台日夜盡是嚇人的死亡和令人擔心的新聞,集中於報導疑似病例又增加多少、天天宣告台灣可能發生社區感染、採訪病人及被居家隔離者的鄰居、抗爭、自殺等反應,病人、居家隔離者及遊民等弱勢族群則受到歧視。(註九)


  另外,廣電基金會在五月十三日公布民調:民眾觀看SARS報導後對媒體監督看法。近四成受訪者不滿媒體報導,其中六成五不滿報導太煽情(誘發恐慌、憤怒情緒)、近三成認為報導太頻繁和太多負面消息。(註十)


  2. 現場直播(SNG)的新聞震撼


  四月廿四日中午,台北巿和平醫院遭封院隔離,台灣的各家電視台都以現場直播的方式傳送第一手畫面,尤其是封院後的前三天,日夜廿四小時現場直播令觀眾好像親臨現場。醫護人員、被隔離者的混亂與抗爭,都如實地呈現在觀眾面前。幾天後,地方民眾、民意代表甚至是官員縣巿首長等抗爭設置SARS專責醫院及處理醫療廢棄物等都被視為重大新聞的標準而以現場直播方式處理。(註十一)


  據報載,工總理事長侯貞雄表示,電子媒體連線報導疫情最新變化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未經查證的訊息一再播放,只會徒增民眾的恐慌心理,無助於遏止疫情。中小企業互保基金會董事長王應傑認為,現在(疫情期間)一開電視,看的、聽的都是SARS疫情的疲勞轟炸,況且有許多訊息是未經查證、且事後證明是錯誤的。(註十二)


  從以上民眾的意見反應與調查顯示,SARS疫情報導內容的新聞量出了問題,民眾可以接受新聞現場的直播方式,但是,如果直播加上令人情緒不安或恐慌的龐大新聞量,就出現了爭議。問題是:媒體這種新聞量的呈現方式有利於媒體的收視與利潤嗎?如果造成社會人心的恐慌或不安,媒體的商業利益可以完全不受影響嗎?媒體的商業利益可以獨立於社會責任之外嗎?


  三、誇大渲染報導與散播謠言之爭議(註十三)


  1. 華昌社區水污染的烏龍事件


  為因應SARS疫情的擴散,台北巿的和平醫院和仁濟醫院在四月底陸續封院之後,媒體與防疫單位都在關心是否會出現類似香港淘大社區的社區感染模式,因地緣之故,同屬萬華地區的大理街華昌國宅內,在五月八日發現史姓獨居老人在家中死亡超過十天,而他的兩位鄰居都被醫院通報為SARS的疑似病例。台北巿政府決定在九日中午對大理街160巷23弄封街。


  五月十日聯合報的頭版頭條為:〈水染病毒 萬華爆社區感染〉(註十四),首段報導說,台北巿萬華區華昌國宅昨天爆發社區感染SARS,經相關單位緊急採樣化驗,發現該國宅部分自來水、污水已受到病毒汙染。內容則引述不具名的官員證實「毒病污染,情況嚴重。」不過,該份報紙的二版頭條也報導行政院在前晚深夜緊急會商可能的社區感染問題,內文中並沒有報導會議已證實華昌國宅的水質遭到污染。(註十五)


  五月十一日,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副召人李明亮指責聯合報的不實報導,並說,他在凌晨兩點看到電視台跑馬燈寫著:「大理街國宅水質嚴重污染」,讓他嚇了一跳,因為就在深夜召開的會議中,他們連「污水」兩個字都不曾討論。雖然在場媒體指稱水質污染的消息來自台北巿政府新聞處長吳育昇,不過經求證,吳育昇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註十六)。而事實上,在十日下午環保署即證實,華昌國宅的水質並未受到污染。


  2. 媒體製造疫情謠言辦不辦


  五月廿六日,法務部長陳定南出席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對於不實的謠言,如果大眾媒體沒有消息來源就直接報導,合乎散佈謠言的構成要件,絕對會依法處罰;若有消息來源,則視有無善盡查證的責任,惟仍由執法機關來認定(註十七)。


  而在此之前,行政院長游錫?責成新聞局,留意媒體報導部分誇大渲染SARS或不實情事,如果不實報導,應及時澄清,並要求更正,安定民心。


  從行政院上述要求新聞局的措施,算不算行政干涉新聞自由?而像聯合報對華昌國宅水污染的不實報導算不算製造謠言?上述的報導,有助於聯合報的商業利益嗎?


 參、解決爭議的模型


  現代的媒體經營已經逐漸脫離傳統平面媒體的限制,以中時報系為例,其實它的主體是中網科技,其中結合了新聞、內容和服務(註十八),每天出版的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等平面紙本只是這個龐大媒體機構的一部分功能;中網科技投資的對象更是跨越媒體以外的事業(註十九)。而以電視台起家的TVBS為例,除了新聞為主的TVBS-N之外,它還投資包括TVBS周刊平面媒體,以及其它娛樂事業如TVBS-G等(註二十);因此,媒體是一個以企業經營為導向的代理人(agent)角色,就顯示它無法擺脫如一般公司型態的關係。


  在商業倫理的議題討論方面,傳統的企業經營者資本論(managerial capitalism)或股東論(stockholder theory)行之有年,自從R. Edward Freeman出版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之後,「涉利者的概念」(the stakeholder concept)或「涉利者理論」(或涉利論,the stakeholder theory)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解釋模型。


  主張涉利論的R. Edward Freeman等人認為企業有兩個基礎原則:一是權利原則(Principle of Corporate Rights (PCR)),這個原則指出,企業及其經營者不可為了決定他們的未來而傷害別人合法的權利。另一則是效應原則(Principle of Corporate Effects (PCE)),這個原則認為,企業及其經營者應該為他們行為的結果負責任。他們擴大任何企業的相關利害關係者,而不再只局限在傳統的資本擁有者或股東身上,所謂企業的涉利者應該是指,因企業的行為而獲利或受害,並且受到侵犯或尊重的成員和個人。而且,涉利者的概念是以PCR和PCE兩原則為基石,並且就像股東那樣可以向公司要求權利。由此,Freeman提出涉利者經營原則(Stakeholder Management Principle)(註二十一):


  P1:企業正當性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rporate Legitimacy)


  企業的經營應該是為了涉利者的利益:包括企業的消費者、供應商、企業主、雇員以及區域的團體。這些成員的權利必須獲得保障,而成員也必須參與實質影響他們福利的各項決定。它包含以下意義:


  (a) P1是重新定義了公司的目的是在企業的效力和權利的原則之中。它蘊涵了涉利者可以要求公司的正當性。


  (b) 涉利者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去參與決策以便實質地影響他們的福址,或者他們是被當為手段。


  (c) 如果股東論沒有好的理由,以及如果在現在企業中的確存在涉利者的受害、獲利和權利的事實,那麼,企業理論就應以P1為起始點。


  P2:涉利者信託原則(The Stakeholder Fiduciary Principle)


  經營是對涉利者和作為抽象實體的公司負有信託的關係。行動是在涉利者的利益之中,而且也在企業的利益之中,以便去保障公司的生存,也就是維護每個成員長期的利益。它可以包含以下意義:


  (a) 明確地定義管理階層有義務去認知涉利者的諸多要求。


  (b) 而這種義務關係是一種信託的義務,而不是那種對股東的信託關係。


  (c) P2給了協調衝突的正當性,而這是無法在股東論中享有的正當性。


  將上述涉利者概念運用到企業的社會責任上,可以稱為「厚實社會責任論」(The thick theor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註二十二)。厚實論者認為企業責任的對象不限在股東,還包括所有的涉利者:顧客、消費者、供應商、社區、政府、環境等;責任的內容不單限於遵守法律,包括不貪污、不欺騙做假等不法勾當,同時也包括遵守倫理道德,不只要對所有的涉利者不製造傷害,同時給予他們相關的道德關懷,在能力範圍之內,為他們創造幸福。這種型態成就的是「自律型商業倫理」(Autonomous Model of Business Ethics)。


 肆、解決問題


  以下是使用厚實社會論的自律型商業倫理模型來解決本文提出的有關SARS疫情媒體的新聞事件爭議。


  一、回應:追求事實真相與疫情監控人身自由之衝突


  新聞媒體追求新聞自由的訴求往往建基於滿足人民(或讀者,聽眾,觀眾)知的權利,從厚實社會論的角度看來,與媒體有利害關係者(涉利者)只考量是由媒體獲取知的權利的讀者身上,這樣的範圍未免過於狹窄。範圍過窄可能不利於媒體的商業利益。原因如下:


  1. 滿足讀者知的權利固然可以獲取商機與利潤,但是,媒體的商業利益不完全決定在讀者因為知的需求而購買,還有其他的因素,例如媒體員工的工作士氣與合作(註二十三),媒體的廣告收入(註二十四),上游原料供應商,社會經濟環境與投資環境等,所以,媒體的利害關係者牽涉極廣。平常的社會條件即是如此,何況像SARS傳染病防疫期間,媒體不應只考慮追求事實真相是滿足讀者知的權利。


  2. 如果上項論述成立,在防疫期間的人身自由也就必須受到相關防疫法規的規範,此時媒體記者的身份無異於平常百姓。事實證明前述某周刊的記者在和平醫院封院期間仍然進行暗地的採訪工作,顯示他們自外於隔離規範外;又如香港媒體接觸麒麟飯店的被隔離者,他們違反防疫規範就必須承認傳染SARS的風險,並不能以後來沒有發生病例來論斷當初的舉動,無論是媒體員工因採取SARS而感染或進一步傳染給他人(註二十五),這些影響所及的利害可能遠超過只因滿足知的權利所承受的後果。


  二、回應:重覆及加重同質的播放效果與情緒浮動之影響


  媒體為什麼要重覆及加重同質的播放效果?如果為了滿足觀眾(或聽眾)知的權利,似乎無法成立。因為,知的滿足並不只是像廣告那樣不斷的重覆視覺和聽覺就會?到一定的效果,而是媒體所傳達的資訊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真實與正確。換言之,其實就是新聞的客觀性,以民意調查的公布為例,如果媒體公布了三家民意調查機構對同一議題問卷調查的結果,卻出現三家非常明顯的分歧,如果媒體不斷地強調這三家民調的結果,事實上對讀、聽者或觀眾在知的真相方面並沒有助益,說不定反而有混亂的效果,如此果真滿足了他們知的權利了嗎?就知識或資訊的客觀性而言,媒體起碼要顧及新聞獲得的可信度(reliability)和有效度(validity)(註二十六),也就是要達到求證(confirm)與比對(compare)的過程。而且如果重覆及加重所播放的新聞正好是未經查證的真相,不是正好破壞了追求真相的訴求、反而倒盡觀眾的胃口?(註二十七)


  再者,媒體因為不當的播放措施造成觀眾心理方面的厭惡和反感,企業界也是深受其害,媒體的廣告商自然減少刊登媒體的機會與意願(註二十八),例如,百貨業和旅遊業(特別是國內旅遊)是媒體廣告收入的重要來源,防疫期間因媒體而造成的人心惶惶與情緒浮動,業者已經是自顧不暇了,那有餘力再訴求媒體廣告?如此也就直接衝擊媒體的商業利益。


  按照上述效應原則(PCE),媒體作為一種企業,其經營者應該為他們行為的結果負責任,也不應傷害他人合法的權利。現場直播的新聞,除了立即的效果之外,媒體更應重視這樣的效果可能帶來的風險。從厚實社會責任論看,在SNG「立即性」的條件下媒體求真的標準難道不應該更加嚴格?否則它造成他人的傷害也會是立即性的。若以「對結果負責」的角度來看SNG的「立即性」,其實前者比後者更有優先性(the priority)。所以,在防疫期間,電子媒體動軋以SNG處理新聞未必妥當。


  三、回應:誇大渲染報導與散播謠言之爭議


  雖然經過當事者的否認,但媒體經常報導所謂的「傳言」,所以,媒體某個程度上很可能成為散播謠言的大本營(註二十九)。在傳染病防疫期間,如果媒體未加求證就報導謠言,對當事者或單位團體造成的商業利益之損害就可能非常嚴重(註三十)。聯合報的華昌國宅水污染烏龍事件,影響所及不只是當地國宅民眾的人心惶惶,大理街及萬華區的商業、經濟行為更因和平醫院封院事件而雪上加霜。這個地區的居民都是媒體(當然包括聯合報系)的涉利者,媒體不能不考慮他們的利益。從厚實社會責任論而言,它造成台北巿也像香港那樣出現淘大社區感染的印象,難道對整體台灣社會是有利的?


  比較五月十日當天其他各報對於華昌國宅的報導,使用「疑似」爆發社區感染都已經是不夠負責。而聯合報在未署名那個單位、那個官員的消息下竟然肯定地下斷言為「水染病毒」,何況在同一天的二版內容報導同屬檢驗水質是否遭受污染的新聞中,任何官員都未證實水染病毒。如果對照聯合報前一天(五月九日)的頭版頭條:〈抗疫轉向社區感染〉,消息來源及對消息的解釋也很爭議,但他們已經使用了導引性的文字誘使讀者朝某個新聞方向去思考與解讀。連續兩天的誘導讀者作新聞閱讀,這種行為已經類似犯罪學上的動機與意圖的顯示。


  這個烏龍事件的消息來源已經經台北巿政府新聞處吳育昇的否認(註三十一),這顯示聯合報對於消息的求證工作過於輕率,尤其華昌封街事件何其嚴重,在最關鍵時刻本應對真相的求證採用最高的標準。聯合報此事件的錯誤不只未能嚴守作為媒體的本質,從厚實社會責任論看,行政機關的確可以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註三十二)第十七條對聯合報通知其更正此事件,而且可以處以連續罰鍰的處罰。


 伍、結論


  本文從此次台灣抗煞疫情的三類新聞事件出發,導引出三個主要問題,然後以商業倫理研究領域裡的厚實社會責任論來討論與平議上述三個問題。我們大致可以發現,在這些事件中的新聞媒體連堅持追求新聞真相的專業都有疑義,至於在任何傳染病防疫期間所應擔負的社會責任,則在部分媒體標舉新聞自由的條件下遭受到相當程度的扭曲;何況從企業經營的角色看,這樣的媒體不見得獲取更大的利潤(profit)。(註三十三)


 註釋:


  註一:參考http://www.who.int/csr/sars/postoutbreak/en/,台灣疾病管制局在事件後則有進一步清楚的定義,請參考:http://203.65.72.52/sarsdoc/01疾病定義/A1-1SARS通報病例定義.doc


  註二: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un/18/today-t1.htm


  註三:疫情期間媒體與官方對因SARS死亡的統計資料前後有所差異,不過,這兩個數字則是最起碼的基數。參考:http://203.65.72.83/ch/ITC /ShowPublication.ASP?RecNo=3125


  註四:以上參考中國時時報2003年5月6日,三、四版,聯合報5月6日三、四、五版相關報導,以及自由時報,2003/may/6/p.3〈週刊記者潛伏和平,今送武營區隔離〉


  註五:同上中國時報和聯合報的相關新聞,特別參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6/today-sars17.htm


  註六: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apr/28/today-t1.htm


  註七:參考自由時報,2003/apr/29/p.10〈香港記者 擅闖麒麟飯店封鎖線〉


  註八:台灣在有線與無線電視媒體開放後,大部分的電視台都有專屬的新聞台。


  註九: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2003/new/may/1/today-sars15.htm


  註十:參考中央社2003-5-13即時新聞。


  註十一:參考中國時報2003年4月29日各版相關報導,也看自由時報,2003/apr/29/p.7〈電視台帶頭恐慌 觀眾抗議〉


  註十二:參考台灣日報4月29日相關報導,以及自由時報,2003/apr/ 29/p.7〈看了心驚 企業人不開電視〉


  註十三:參考2003.05.26中國時報〈陳定南:散播疫情謠言 檢警調嚴辦速辦〉


  註十四:相較同一天自由時報也是頭版頭條:〈疑社區感染 北市華昌國宅封樓319人隔離〉。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10/today-t1.htm


  註十五:參考聯合報,2003/5/10,二版〈水污華昌 政院要環署緊急應變〉文中只提到:由於擔心社區的蓄水池成為污染源,環保人員昨天進入大理街管制區採取水樣……預計十八個小時檢驗完成,屆時如判定水質已污染且暫難改善,將以水車載水供應。


  註十六:參考自由時報,2003/may/11/p.2〈李明亮斥媒體報導不實〉


  註十七: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27/today-sars1.htm


  註十八:參看http://www.chinatimes.com/ about/page_03.htm


  註十九:參考http://www.chinatimes.com/ about/page_07.htm


  註二十:參看http://www.tvbs.com.tw/tvbs/


  註廿一:參考:William M. and R. Edward Freeman (1993), “A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 Kantian Capitalism” in Thomas Donaldson and Thomas W. Dunfee (ed.) Ethics in Business and Economics Volume (1), pp.391-400.


  註廿二:以下參考葉保強,《建構企業的社會契約》,台北:鵝湖出版社,2002年。第二章企業倫理與社會責任。


  註廿三:例如自立報系的工會組織對於報社資方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參考:http://show.nccu.edu.tw/ mcr/mcr052/mcr05209c.htm


  註廿四:例如以現在十元一份卻至少有五大疊二十版面的平面媒體而言,紙張的成本根本不只十元。有些媒體戲稱,如果只靠報份收入,多賣一份是多虧損一份。


  註廿五:傳染病的防疫首重缺口的圍堵,如果一旦缺口出現,那麼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很難評估的。參考http://203.65.72.83/ch/dpc/Publications.ASP等相關的防疫基本宣傳觀念。


  註廿六:參考 http://myweb.hinet.net/home4/ lin88/new_page_28.files/charpter109.doc以及Martin Goldstein & Inge F. Goldstein原著,李執中、杜文仁等譯,《科學方法新論》(How We Know),台北:桂冠圖書,1992年,第十章測量及其陷阱。


  註廿七:參考自由時報,2003/apr/29/p.7〈看了心驚 企業人不開電視〉


  註廿八:參考自由時報,2003/may/21/p.6〈廣告主協會籲媒體勿渲染報導〉


  註廿九:有些政治事件,例如最近台灣政壇流言「扁蕭配」或「扁馬配」參選2004年的總統副總統。被謠言所配的當事人都否認,但大致上對當事人沒有太大的影響。不過,若果涉及名譽或商業利益,對事件當事人的衝擊就不能一概而論。


  註三十: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 tw/2003/new/may/27/today-sars3. htm,當天的平面版列出近月來全國各地因媒體報導謠言各行各業所遭受到的損失。其中有量販店、美食街、連鎖超商、醫院及行政部門等。


  註卅一:吳育昇為此事道歉,是因他無法證實當天行政院會議是否報告水污染的結果,以及有關污染的交代不夠清楚,而造成媒體的誤判等。


  註卅二:參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may/3/today-sars22.htm


  註卅三:企業是否在追求更大的利潤,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當另為文研究,此處基本上是質疑:即使那些媒體的經營者是認同在追求更大的利潤,但是他們在此次事件中的作法,真的達到了目的嗎?例如媒體形象(image)的破壞,從長遠來看恐怕是不利於媒體經營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