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期 應用倫理教學之探討

從羅爾斯正義觀念檢視軍校生的榮譽制度


陳小雯


 壹、前言


  一、


  一般學校,無論高中或大專院校,學生讀書是自己付費的,學生學習的是知識技能,是充實自己實力的學問,或因應未來就業市場之需,畢業後,這些一般學校的畢業生,多就自己的專長,找尋自己想要的工作。也就是說,這些一般學校的畢業生,畢業後,沒有人替他們安排工作,他們對未來工作的選擇,是「自由的」。


  但,軍校和一般學校完全不同。軍校,對一般人來說,總蒙上一層神祕色彩,非軍中體系的人,大多不能了解「軍校」這一種制度。「軍校」名義上是學校,但,它的直屬機構並不是「教育部」,而是隸屬於「國防部」。「軍校」以公費(國家的經費)培養學生,軍校生不必負擔學費,另外每個月還有讀書津貼,所以,畢業後,軍校生必須直接成為「國軍」未來的幹部,以回報國家培育的恩惠。於是「畢業於士官學校」的學生,即成為「最基層的國軍士官」;「畢業於軍官學校」的學生,即成為「最基層的國軍軍官」。也就是說:軍校畢業生,他們必須下部隊去服役,在服役年限中,他們可以擁有一份工作,他們可以擁有一份薪水。對於未來,軍校生的工作是固定的,在規定服役年限內(註一),他們不能變動自己是軍人的這個工作,如果,要變動自己的職業身分,必須遵守國軍特定的賠償方法,賠償國家培育他們的金錢損失,才能讓軍校畢業生,再恢復為一般人的身分,自由地就業。


  去(2003)年六月間,社會上發生一件新聞,有五位被「陸軍官校」開除的學生,訴諸媒體,公開承認自己作弊的惡行,卻對學校的懲處,提出了「不公平」的抗議。希望陸軍官校能夠「秉公」處理他們的作弊,以和其他部分學生(之前作弊者)的處理方式一樣,或「記過」,或「留校查看」,或其它較輕處分,來處罰他們這次的違規,讓他們五人,不需要被開除,不需要賠償國家的公費,可以繼續「重返:軍旅生涯」,可以順利畢業,成為國軍的幹部。(註二)


  對此五位學生的訴求,陸軍官校楊校長說,他們五人已經違反軍中「榮譽制度」,證據確鑿,夾帶小抄,預謀作弊,依照軍校校規處置,「公正地」予以這五人,開除處分。(註三)


  二、


  依「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編印」的《訓導法規》來看:中華民國教育宗旨為:「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進世界大同」(註四),「對各大專院校操行成績之評定,尤其獎懲事項,務須一本愛護青年之旨,審察事實,力求慎重,期收勸戒之效」(註五)。依「陸軍學校教育要綱」學員生考核的「目的」來看:「學員生考核之目的,在激勵學員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為國家培育人才,並藉考核之成果,淘庸汰劣,為陸軍選拔品學兼優之幹部。」(註六)


  由「教育部」和「國防部」對學員生不同的標準來看,我們很清楚地可以發現,國軍選才的「嚴考核」標準(不同於非軍事學校,本於愛護青年之旨),表示國軍選才,乃為國家挑選國家未來的優秀國軍幹部。故,針對軍校在學學生的行為,應作最嚴格的把關,其把關的標準明列在各軍事院校的學員生手冊中。而對軍校生的考核是依「淘庸汰劣」(以品德、性情、體能為主,學業為輔,不合格者即予淘汰。)的態度進行,而考核學生的標準,便是依軍中的「榮譽制度」進行。


  各個軍事院校,皆有其校規,在校規中明文規定有關學生考核的各項「榮譽制度」,這些榮譽制度,包括校訓「親愛精誠」,包括榮譽信條:「不說謊、不欺騙、不偷竊、不縱容」的規定,也包括德、智、體、群、美……等,各項學生獎勵及懲罰的規定。於是,身為軍校生一天,無論在學校或是在學園以外,每一位軍校生皆該有「軍校生」的風範,而此「軍校生的風範」便是:人人都必須要遵守校規,且遵守各項軍校「榮譽制度」的要求。


  三、


  軍校,軍校生,榮譽制度,與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觀念」如何接軌,在此,僅就軍校生,榮譽制度,與羅爾斯,「理性的」,「合理的」兩個觀念,作一分析比較。並接著探討「軍校生」產生「不榮譽」的原因,與羅爾斯「合理的」與人合作觀念,有什麼關係?以下,即展開討論。


 貳、觀念的釐清


  一、


  羅爾斯對理性的和合理的說法如下,理性的(Rational)是指:


  A. 公民擁有深思熟慮,尋找自己的目標和利益的判斷力。


  B. 理性,能選取最有效的目標和利益,及說明何者該優先採用和確認。


  C. 理性,它能考量所有的因素,去選取最重要的終極目標。


  D. 理性非自利,它平衡每個人不同的利益,產生多樣化的選擇。


  E. 理性的人,如果只著眼在自己的利益上,他是有問題的。


  合理的(Reasonable)是指:


  A. 人們是合理的,必經由公民的意願,合作的公平條件,訂出原則和標準,保証,他人也能同樣做到這些原則和標準。


  B. 合理是社會觀的要素,是公平合作的系統,是指大家能互惠的對待。


  C. 互惠,介於無私和利他之間,就是彼此能尊重彼此的需求。


  D. 合理的人,基於為社會整體的考量,能與他人合作。


  E. 彼此能互惠,表示自己的利益能伴隨他人的利益產生,他人的利益也同樣能伴隨自己的利益產生。


  綜合來說:


  A. 合理和理性是不同的兩個基本觀念,彼此不會互相衍生出對方。


  B. 正義即公平,拒絕「合理是從理性」來的觀念 ,主張合理是基本觀念。


  C. 合理和理性是互補的,它們各有各的基礎、道德力量、正義感、善觀。


  D. 合理和理性一前一後說明合作的公平條件,解釋社會合作的種種問題。


  E. 只有合理的在公平合作上,沒有自己的終極目標,只依靠理性則缺少正義感和了解他人訴求的能力。


  F. 無知之幕能讓合理理性的代表處於公平協議的地位。


  G. 合理是公眾的。


  H. 合理的就是我們進入一個能與他人合作的社會,彼此能尊重彼此。


  I. 合理非利他,非利己,在合理的社會中,平等是要素,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一起在社會中被實現。


  J. 合理的社會,不是聖人的世界,也不是自我中心的社會,它是普通人的世界,這個社會擁有道德力量,人們能基於合作的公平條件才行動,以確保公眾的利益。(註七)


  二、


  如果,我們將「軍校生」視為:擁有理性的「Rational」和合理的「Reasonable」兩種能力:


  A. 當軍校生具有「理性的」能力時,軍校生能深思熟慮尋找自己的目標和利益,他們具有判斷力能選取最有效的目標和利益,並能考量所有的因素,去選取最重要的終極目標。


  B. 當軍校生具有「合理的」能力時,軍校生,基於為軍校整體的考量,能與他人合作,即軍校生都能遵守校規,都能遵守軍校榮譽制度。就是軍校生們彼此能互惠,這個軍校生的榮譽能伴隨其他軍校生的榮譽產生,其他軍校生的榮譽也同樣能伴隨這個軍校生的榮譽產生。


  C. 當軍校生兼備有「理性的」和「合理的」能力時,他們能基於軍校的「榮譽制度」行動,以確保全體軍校生的利益。


 參、合作的進行


  軍校中的合作,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完善的運行」,又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不完善的運行」會產生?以羅爾斯「理性的」和「合理的」兩概念,讓我們清楚地看出軍校生產生「錯誤」行為的關鍵點。


  一、完善的運行


  在上一節中,我們知道每個軍事院校擁有其「榮譽制度」即「擁有自己的校規」。當軍校生擁有「理性的」和「合理的」兩種能力時,他們能「互惠地」與他人進行合作,並依照學員生手冊中的榮譽制度(校規),合理地追求大家共通的目標(保持軍校的榮譽)。


  當軍校生,只有「理性的」能力時,他會基於對他個人利益的考量,做出對自己有利,卻違反團體榮譽的事,這種只著眼於自己利益的行為,也呈現這位軍校生「理性的」目標,已經出現了問題。這個問題是指:軍校生「自利」的行為。羅爾斯認為,「自利」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人的不好結果,這樣的人,無法在社會的制度下,公平地與他人進行合作。故,一般人,如果只擁有「理性的」能力,並不足夠,必須再加上擁有「合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地與他人進行「互惠」的合作。於是,在軍校中,為了讓軍校校規的各項榮譽制度,運行的很完美,軍校生必須人人先遵守這個校規,和這個榮譽制度。軍校生彼此「互惠」的合作得以展現於「大家一起遵守校規」或「大家一起遵守榮譽制度」,就是軍校生全體能為「這個學校」或「軍中」的整體利益作考量(維持軍校榮譽的名聲),這樣才能達成軍校榮譽制度能完善運行的共通目標,這也才是軍校生們能共同擁有的最佳利益。此最佳利益是指,軍校榮譽的名聲得以維持,且軍校生皆能被認定為國軍未來的優秀幹部。


  所以,當軍校生兼備羅爾斯所說的「理性的」和「合理的」能力時,他們能在軍校中,互惠的與他人合作,而且讓彼此成就彼此的榮耀。自己的利益伴隨著他人的利益產生,他人的利益也伴隨著自己的利益產生,而這個最大的利益,就是軍校的整體利益,也就是軍校能維持「為國軍培育優秀幹部」的榮譽,軍校生能維持「國軍未來優秀幹部」的榮譽。


  二、不完善的運行


  在軍校的榮譽制度規範下,為什麼,「突然有」軍校生無法完善地運行「榮譽制度」的規範。不榮譽,究竟如何產生呢?


  A. 考察榮譽制度(軍校校規):


  a. 各個軍事學校皆有其學員生手冊,入學之初,即發放一人一本學員生手冊,軍中各項榮譽制度,早已經明確記載於手冊中,學員生每一個人都了解,並接受學員生手冊中所規定的榮譽制度。


  b. 學員生手冊,有所修訂時,會即時公開公告給學員生知道。


  B. 考察「人」:


  a. 校方長官:校方長官依學員生手冊之規範,實施獎懲。


  b. 軍校生:


  聾j部分的軍校生,遵守學員生手冊規定,合理地、互惠地與他人進行合作,並理性地追求全體目標的「軍校榮譽」。


  𠯢少部分的軍校生由於缺乏與其他軍校生「合理的」合作、互惠的能力,故只有「理性的」能力的軍校生,為追求自己最大的私利,不顧全體的公利(維持榮譽的軍校校譽),因此造成自己「不榮譽之事」的發生,如此一來,不但學生自己作錯了,也傷害了學校的校譽。


  泋不榮譽之事的產生,即軍校生不遵守學員生手冊的規定,做出如考試作弊、偷竊、逾假、騎乘機車、打架……等等的過錯,這時,這些軍校生只展現出自己擁有羅爾斯所說的「理性的」能力,表示這些軍校生只能考量到自己個人的利益,卻沒有考量到整個軍校全體的利益:「維持軍校的整體榮譽」的這個大方向。這些違規的軍校生,只為追求「私己」之最大利益,因而作弊、因而偷竊、因而……做出種種違反校規的動作。也可以說,這些違規的軍校生不具備羅爾斯所說的「合理的」能力。


  𡜦羅爾斯「合理的」能力,是指人們能基於對整體社群利益的考量,基於對彼此能互惠的原則,能公平的與他人合作,一起達成共通的目標。當有某些軍校生,只具備「理性的」能力,而不具有「合理的」能力時,他們,只能依照自己最大的利益作判斷,去選取,對自己有最大利益的行動。以考試為例:大家都公平的遵守學校的榮譽制度,憑著自己的實力,努力地作答。他們也因此,得到自己努力成果的分數(努力多成果多,努力少成果少),但偏偏有些人,以違反校規的行為「作弊」,以取得高分,這些學生展現了自利的投機行為,故無法與他人互惠,享受公平考試的成果。這些作弊的學生,依羅爾斯的觀點來看,就是缺乏了「合理的」與他人互惠的能力。


  由上看來,軍校榮譽制度為什麼沒有辦法完善運行,是因為,有些「軍校生」只有「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和目標的能力,卻缺乏「合理的」與他人合作、互惠的能力,於是這些人產生了「不合理」的行為,表現於現實狀態中,就是有些軍校生「破壞」了軍中的「榮譽制度」,作出了違反軍校校規的行為。


  三、綜論:


  軍校中的軍校生,正如社會中的公民一般,他們能有自己的目標和利益的考量,也能基於公平的合作條件,合理的與他人合作。當軍校生只有「理性的」能力時,他們可能做出違反正義公平的事,例如:考試作弊。但,當軍校生能兼備「理性的」和「合理的」兩種能力時,這個軍校生便能犧牲某部分的個人私利,互惠地與他人進行合作。


  回到最近社會上軍校生作弊平反事件來看。這五個軍校生,是否具備了「理性的」和「合理的」能力呢?他們五人,都是軍校中的優秀幹部,平時的表現是在「軍校」的「榮譽制度」下,「合理的」與他人進行合作,共同遵守軍校的校規和紀律。但,作弊,基於自己的私利而行,導致考試不公正的結果。而考試作弊,就是有些軍校生在考試的當下,只具備「理性的」的能力,卻沒有具備「合理的」能力,這時,他想到只有「自利」的作弊行為,並沒有想到公平地考試,更沒有想到與其他學生一起維持學校的榮譽─誠實考試的校風。於是不具備「合理的」能力的軍校生,無法與其他具有「合理的」能力的軍校生,共同進行遵守軍校榮譽制度的合作,也無法做到一起維持軍校校譽的整體利益,因此,沒有「合理的」能力的學生,產生了對軍校名譽不利的影響——在考試的時候,作了弊。基於國軍嚴考核的明令,依據軍校校規的規定(註八),及軍校榮譽信條的規範(註九),這五位作弊的學生,應予以開除處分。


 肆、結論


  當媒體還在為「軍校生作弊事件」爭論不休的時候,藉由羅爾斯的理論,讓我們可以發現作弊軍校生,「錯誤」產生的原因。這五位軍校生,由於一時不能與他人公平的合作,他們在考試的當時,缺乏了羅爾斯所說的「合理的」與他人進行合作的能力,於是造成他們當下追求個人「理性的」私利的作弊行為產生。「作弊」這一個行為,就是「私利」,就不是與他人能「互惠」的合作。作弊軍校生雖擁有羅爾斯所說的追求個人目標的「理性」能力,卻沒有與全體軍校生「互惠」合作的「合理的」能力,於是,作弊的軍校生無法和其他不作弊的軍校生,共同維持軍校整體的良好校譽,以達軍校生彼此共榮共利的成果。依照羅爾斯對人們擁有「理性的」和「合理的」兩種能力作區分,讓我們可以清楚地明白,這些作弊的軍校生,到底在「能力上」產生了什麼問題。


  由上一小節的分析,我們知道,榮譽制度本身是眾所週知的,所以,不會產生問題。學校長官的判定,依照學員生手冊的規範來判定,所以,也不會產生問題。那麼問題的產生,很明顯地出現在「軍校生」本身的行為上,當軍校生能兼有「理性的」、「合理的」兩種能力時,軍校生便能完善地與他人進行合作;當軍校生只具有「理性的」能力時,他便只為私己的利益和目標而努力,也因此,有可能為了私利,破壞了軍校榮譽的公利,也因此,有可能為了私利,無法與他人進行公平合作,互惠的維持軍人該有的「榮譽觀念」。


  另外,這五位軍校生訴諸媒體的行為,是基於對個人「理性的」利益的最大考量,希望藉由社會輿論的壓力,迫使陸軍官校同意,輕判他們的懲處。此一「訴諸媒體」,「公開軍校黑暗面」的訴求,更加嚴重破壞了軍校的名聲,也使「合理的」與軍校合作的契機,完全消失了。於是,陸軍官校的其他學生站出來說話,表明作弊學生的錯誤,在於破壞了軍中,大家共同合作的榮譽制度。楊校長更表明了,「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軍校畢業生即是未來國軍的幹部,故不允許軍校生在品德上有重大疏失。既然,錯誤產生在犯錯的軍校生身上,故「開除」==「直接依照校規的榮譽制度規定」作適當的懲處,實為對「犯錯的軍校生」,作一種最正確的處理方式。


  本文以「軍校生」為中心,論軍校生有關羅爾斯所說的「理性的」和「合理的」能力的具備。以軍校生違反「榮譽制度」之因何在?扣緊主題,層層析論,旨在為軍校生違反榮譽制度,找出「軍校生」為什麼犯錯的理由。這個理由是「當軍校生缺乏『合理的』能力時,他便無法公平地與他人合作互惠,這時候,違反榮譽制度的行為便產生了。」此文,藉「軍校生的能力」探討,期望,引發人們能更加了解自己所具備的能力,讓人們也懂得如何善用自己的能力,去做對的事,這便是筆者為文的的目的了。


 註釋:


  註一:依士官學校和軍官學校不同的要求,服務年限不同,一般而言約為六年。


  註二:民視新聞網2003年6月04日報導,「被開除陸官生 靜坐台大爭取支持」:因為考試作弊而被陸軍官校退學的5位軍校生6月3日在幾位台大學生聲援下在台大校門口靜坐,為爭取復學與軍校民主化做努力。不過,在台大校門口靜坐的5位退學軍校生卻與穿著學士服的台大畢業生形成強烈對比。5位被陸軍官校退學的軍校生在部分台大學生聲援下靜坐在學風最自由的台大校門口。在有人批評太愛在媒體上作秀的疑慮下,退學軍校生封口,改由台大學生代言。有人不認同這5位陸軍官校退學學生的行為,有人則對他們深表同情。


  民視新聞網2003年6月03日,遭到開除的5名陸軍官校學生6月2日又穿著軍服到新光三越百貨站前站靜坐,接受民眾「公審」。部分路過的民眾當場教訓起這5位學生,立委也痛批他們不知廉恥。軍服外罩著白布條背心,上面寫著「我作弊,我錯了」。5位軍校生選在人潮多的新光三越摩天大樓前靜坐,引來民眾側目,但同情他們的人並不多。立委認為這5個人已經不是軍校生,卻還穿著軍服到處遊街懺悔,因此要求國防部法辦處理。不過現在帶著這5位軍校生街頭靜坐的黃媽媽說,軍服是學生在外面自行訂做的,她相信他們,也要繼續聲援他們。說完黃媽媽就帶著5個大男生繼續到下一個地方靜坐抗議。


  註三:(民視新聞網,2003年05月30日)陸軍學生的作弊事件被校方當成是「違反榮譽案件」處理,而校方所強調的軍人榮譽當然就成為這次懲處的主要依據。陸軍官校畢業生也反應激烈,大罵這5名學生無恥。軍人講求榮譽,軍官養成教育當然一點兒也不能馬虎,更何況這5名作弊的學生都是四年級的學生自治幹部,當中還有1位最高榮譽的實習旅長。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2003年5月29日電)陸軍軍官學校校長楊國強中將說,軍校學生考試作弊就是撼動當一個軍人應有的核心價值,所以他在考量這些學生將來發展時就認為,他們不能再幹軍人,因為軍官學校是培養國軍未來將領的地方,如果沒有榮譽感,怎會有責任心、沒有責任心又怎會報效國家,軍校生違反榮譽制度,就像在戰場上踩到地雷一樣,勢必要為犯錯離開。


  (中央日報,軍聞社訊,2003年5月30日)陸軍總部昨天表示,陸軍官校是培育未來國軍幹部階軍事學府,教育工作首重學生人格品德之陶冶,陳吉雄等學生的考試舞弊行為,不僅戕害「榮譽制度」與「誠實校風」至鉅,且為既成事實,依規定予以「開除學籍」處分。陸總強調,舞弊已經違反「誠實、榮譽」校風,儘管陸軍官校在全案審理作業過程或有疏失,然而「考試舞弊」為既成事實,自當依規定「開除學籍」處分。


  註四:中華民國憲法有關教育條文: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五節,教育文化:第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知能。第一五九條,國民教育之機會一律均等。第一六○~第一六七條請參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編印《訓導法規選輯》(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編印),頁3。


  註五:同上書,頁263。


  註六:第九章 學員生考選與考核 第二節 學員生考核


  一三三 政策指導:


  各校應針對班隊培訓目標,訂定考核評鑑辦法,原則如次:


  官、士校:一年級以品德、性情、體能為主,不合格者即予淘汰,


  i. 二年級後以學業為主。


  ii. 各兵科學校:以品德、性情、體能為主,學業為輔,不合格者即予淘汰。


  一三四 目的:


  學員生考核之目的,在激勵學員生敦品勵學奮發向上,為國家培育人才,並藉考核之成果,淘庸汰劣,為陸軍選拔品學兼優之幹部。


  一三五 考核標準


  學員生考核標準,本質特性區分「優」、「合格」、「不合格」三類,學術科依各校成績計算規定評核。必須符合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澈嚴考核、嚴淘汰政策,達到重質不重量的要求,確實培育優秀幹部。


  陸軍總司令部印頒《陸軍學校教育要綱》,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頁74。


  註七:John Rawls 1993,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pp.48-54。


  註八:陸軍高中《學員生手冊》第二篇教育行政 第二章 修業規定:○二○○七條 開除:「學員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四)二人以上預先共謀(例如約定舞弊方式、變更試場位置等)考試舞弊者,不論首從,均予以開除。違反考場規則者,初犯者予以記大過乙次;累犯者,予以開除。』」,頁18。


  註九:陸軍高中《學員生手冊》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校訓:「親愛精誠」


  第一篇 總則 第二章 榮譽信條:「不說謊、不欺騙、不偷竊、不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