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 全球貧窮之倫理

整合社會契約理論與台灣的觀光規範


陳小雯


  一、全球性的旅遊倫理法則


  對於不斷變動的二十世紀末,我們應該增加新的思考方向:近二十年間,國際旅遊的頻繁,WTO的成員相信需要有一套「全球性的旅遊倫理法則」,除了,去減少旅遊所引起的負面影響—有關環境衝擊,或有關文化遺產破壞的影響;並能增進我們旅遊目的國居民的最大收益。


  這個倫理法則,是在1997年,在伊斯坦堡,由WTO的一般性集會所進行討論。在兩年間,這個全球性的旅遊倫理法則的草圖,在WTO的商業會議、地區會議、執行會議中,由WTO的一般理事及法律顧問們經由多次的商議中形成。


  於1999年4月,在美國紐約舉行「維持發展會議」,不論是私人團體、非政府團體、勞工團體,超過了70個WTO的會員國,和其他團體,皆簽署了這個法則。決定了「十項」的全球性旅遊倫理法則。隨後在1999年,在聖地牙哥舉行的WTO一般會議中,經由全體會員一致通過。


  前九條訂立了有關旅遊目的地、政府、導遊、業者、旅行社、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本身的「遊戲規則」。第十條則規定這些原則機制的實施。這個旅遊的倫理契約,尊重了世界上每一個地區,和各種各樣和旅遊有關的涉利者:當地政府、私人團體、勞工、非政府團體……等。


  只有各國、每個人,共同的合作,才能保障旅遊業的未來,才能讓經濟更加地繁榮,讓世界更和平及各國彼此更加地互相了解。各國宣誓如下:「我們,世界旅遊組織(WTO)的會員,尊重世界旅遊業的國家會議代表、地區、企業、組織和團體,在1999年10月1日在聖地牙哥所舉行的會議決議。……促進和發展旅遊業,並對經濟產生貢獻,發展國際間的了解,和平,繁榮,對人權,基本的自由,在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上的差異,予以普遍的尊重。」(註一)


  經由,許多全球性大型會議,最後所得到的「全球性旅遊倫理法則」如下:


  1.旅遊業的貢獻是:能增進人們和社會間彼此的了解和尊敬。


  2.旅遊為可實現個人及群體的手段。


  3.旅遊,為永續發展的要素。


  4.旅遊,能擴展人類文化遺產的使用。


  5.旅遊,是對地主國及其社群有益處的活動。


  6.旅遊發展各涉利者的義務。


  躓遊相關業者,有必要客觀及誠信的提供旅客,旅遊地區的價格、品質、服務、賠償等相關訊息。


  𠯢旅遊相關業者,該關心旅客的安全措施、意外處理等相關問題,並注意旅客的健康、及有義務替旅客處理旅遊時所發生的變故。


  泋旅遊相關業者,能對發揚旅遊區的文化或產業,提供一份力量。


  𡜦旅遊地的主管機關,要有必要的機制,幫助旅遊相關產業。


  栛旅遊地政府有權利和義務,尤其在危機時,通知他國的旅遊者,旅有地有關的情況、及一些危難的狀況。


  珕旅遊業者,對旅遊者必須提供可靠的消息,一些科技上的發展可以幫助業者,更迅速確實地傳送訊息。


  7.旅遊的權利。


  8.旅客活動的自由。


  9.旅遊業從業者和企業的權利。


  10.如何實施全球性的旅遊倫理法則。


  二、亞太地區的旅遊倫理法則


  PATA:Pacific Asia Travel Association


  PATA是個維持旅遊業未來的常會,關懷有關環境、自然、人文、文化等相關議題。


  PATA收集到近百個旅遊地、55家航空公司、數百個旅行社相關資訊。


  PATA的任務,是去增進亞洲旅遊的成長,價值和品質,也讓旅遊相關業者、旅遊地,皆能獲得利益。


  亞洲每年有25-90百萬的旅遊人次,PATA提供一些凝聚性的旅遊整合結構,去幫助他的會員國繁榮他們的經濟。


  PATA Traveller Code


  Sustaining Indigenous Cultures


  PATA的旅遊法則是依據2002年4月13日在印度新德里所召開的旅遊會議所決定如下:


  1.更彈性:接受和自己文化和生活環境不同者。


  2.負責任的選擇:對於旅遊者所參觀或所做生意的地方,能兼顧其文化特色和環境保護。


  3.做家庭作業:旅遊前,應對旅遊地區的民情和法規作研究,避免造成其人民或環境的傷害。


  4.去了解:旅遊前,旅遊者應對旅遊地的假日、神聖日、或普遍宗教和社會風俗,作先行了解。


  5.支持當地的企業:吃當地的餐廳、買當地的工藝品,支持當地的各種商業活動。


  6.尊敬和遵守:遵守當地的法律,包括限制某些個人的習慣。另外,也需要遵守別傷害、破壞當地的環境的各項規定。(註二)


  三、台灣地區的旅遊相關規範:


  有關台灣的各項觀光法規(包含已廢除者),共有115條(註三),我們在交通部的觀光網站上,可以清楚地查詢到各項的觀光法規。以下,僅突出台灣最主要的觀光政策,來說明台灣觀光發展的大方向:


  1.發展台灣為永續觀光的「綠色矽島」,達成二○○八年來台旅客五○○萬人次之目標。


  2.以本土、文化、生態之特色為觀光內涵,配套建設,發展多元化觀光。


  3.減輕觀光資源負面衝擊,規劃資源多目標利用,建構友善旅遊環境。


  4.健全觀光產業投資經營環境,建立旅遊市場深度與廣度,吸引國際觀光客來台旅遊。


  5.針對觀光市場走向,塑造具台灣本土特色之觀光產品,有效行銷推廣。


  四、整合社會契約理論的超級規範


  1.有廣泛的共識支持這個原則是普遍的。


  2.是一些有名的全球工業標準的成份。


  3.受到有名望的非政府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或清明國際所支持。


  4.受到地區政府組織,如歐洲共同體,OECD,或美洲國家組織所支持。


  5.國際傳媒一致地指其是全球的倫理標準。


  6.大家都知道它是與主要宗教的教義一致的。


  7.受到全球商業組織如國際商會或高斯圓桌會議所支持的。


  8.與主要的哲學的教義是一致的。


  9.一般受到相關的國際專業組織,如工程師學會或會計師學會所支持。


  10.與有關普遍人類價值的研究的結果一致。


  11.受到很多不同國家的法律,所支持。(註四)


  五、台灣觀光局參與的國際性組織:


  1.由於世界觀光組織WTO不承認台灣的存在,故擁有138個國家與地區,350個公共團體與會員參與的WTO。台灣於1998年後,觀光局已經沒有跟他們接觸。


  2.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觀光工作小組(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 Tourism Task Force, PECC)成立於1980年,為亞太地區之非官方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台灣在1986年11月成為正式會員。


  3.台灣於1986年加入「國際會議與觀光局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vention and Visitor Bureaus, IACVB),該組織是以美國各城市或地區的觀光局為主要成員,目前會員有26個國家,450個會議及觀光局,共1050餘會員。


  4.台灣於1984年加入「國際會議協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and Convention Association, ICCA),其成員分為:旅行社、航空公司、會議籌組公司、會議與觀光局、會議相關服務、旅館、會議展覽中心、會議產業協會、榮譽會員等九類。會員涵蓋70個國家,計500個會員。


  5.台灣於1977年加入「旅遊暨觀光研究協會」(Travel and Tourism Research Association, TTRA),這是一個致力於旅遊與觀光方面研究的國際性組織。


  六、整合社會理論與台灣觀光旅遊政策


  整合社會契約理論


  1.辨認相關社群(Identifying Relevant Communities)第一步


   現在世界各地的經濟互動愈來愈頻繁,不同社群的商業行為彼此互相影響,如果要判定某個商業行為的對錯,必先辨認在不同社群中的各種相關規範。


  2.決定相關社群的正確地位(Determining the Legitimacy Status of Relevant Communities)第二步


   有些社群對於員工待遇,工作環境,生態環境,都不符合標準。因此,必須先辨認出此社群,能否形成真正的規範,或只是強迫員工去遵守規範的不合理規範。


  3.辨認真正的規範(Identifying Authentic Norms)第三步


   在一個社群中,什麼是正確的行為。如職業守則、公司守則、工廠標準、顧問或其他人認定的基準,商業領袖的學說……等,都是辨別真正規範的方法。


  4.真正的規範是正確的嗎?(Are the Authentic Norms Legitimate?)第四步:當地區性的規範抵觸全球性的規範時,該選擇何者,才是正確的。


   要成為真正的規範,一開始先設定符合程序的超級規範,再檢驗是否符合實質的和結構的超級規範。(註五)


  以台灣的觀光旅遊政策為個案來作判斷:


  1.辨認相關社群(Identifying Relevant Communities)第一步


   台灣觀光旅遊政策:台灣即為主要社群。但基於旅遊全球化的考量,台灣旅遊政策不可能只局限在本國旅遊上,故必涉及全球與旅遊相關的社群之間的互動。


  2.決定相關社群的正確地位(Determining the Legitimacy Status of Relevant Communities)第二步


   台灣觀光局,雖因政治立場,未能加入世界觀光組織WTO,但仍積極參與其他國際間與旅遊相關的組織,考察台灣觀光局所制定的觀光法規,多能切合WTO等國際性組織的倫理法則。台灣觀光局,仍可為一獨立社群,也可以制定其旅遊相關規範及政策。


  3.辨認真正的規範(Identifying Authentic Norms)第三步


   台灣觀光局所形成之觀光政策,皆依照台灣法律修訂的程序進行,其規範通過人民所選舉之各種不同委員會審核通過,故觀光局所形成之觀光政策或觀光法規,為台灣這個地區的「真正的規範」。


  4.真正的規範是正確的嗎?(Are the Authentic Norms Legitimate?)第四步,要成為真正的規範,一開始先設定符合程序的超級規範,再檢驗是否符合實質的和結構的超級規範。


   台灣的觀光政策和法規,在設定之初,各委員會委員,可自由發言或自由進入、退出該委員會,故能符合程序的超級規範。


   台灣的觀光政策和法規,能促進台灣人民的必要社會財,並重視生態、文化、地區、全球性的平衡,符合結構性的超級規範。


   台灣的觀光政策和法規,以世界觀光組織WTO的旅遊倫理規範,亞太旅遊組織PATA所制定的旅遊規範,及超級規範所制定的倫理規範來看,皆能符合這些不同規範的要求,故能符合實質的超級規範。


   台灣的觀光政策和法規沒有違反程序的、結構的、實質的超級規範,故此台灣旅遊相關法規、政策為一「正確的」真正的規範。能在台灣本地實質地運作。


  5.下面是ISCT的決策過程:為解決正確規範多樣衝突的模式


   


  (註六)


   觀光旅遊業是一種世界性的產業。國與國的頻繁接觸下,許多倫理問題因此產生。


   台灣觀光旅遊政策為一個「國家」性質的社群,所衍生出的旅遊相關規範。


  A.在台灣,這個社群底下,有旅遊業者,旅遊者,旅遊服務人員,旅遊專責機關……等不同大小社群包含於其中。各個不同的社群,也有其相關的規範,在台灣觀光政策,這個大社群的大規範底下運作著。


  B.台灣是包含在亞太、全球底下的小社群。台灣的旅遊規範,應該依照亞太的,全球的旅遊規範而行。


  將台灣的旅遊政策經由超級規範作測試,皆能符合超級規範。


  A.當台灣不同的旅遊政策,彼此間產生衝突時,需要將台灣的旅遊政策經由優先規範的相關要素作考察,辨認出何者較具優先性。


  B.通過超級規範考察的台灣旅遊相關政策和法規,與全球的或亞太地區的旅遊規範衝突時,我們便可以運用ISCT,解決規範衝突的模式,找出何者為優先規範。


  A.當台灣的旅遊政策,有兩個以上的規範衝突時,找出的優先規範,便是我們作為旅遊倫理判斷的標準。


  B.當台灣的旅遊政策,與亞太的、全球的旅遊倫理規範衝突時,依優先規則判斷出,符合亞太的規範,優先於台灣本土的規範,符合全球的規範,優先於台灣、亞太的規範。


  C.當我們考察後,發現台灣的旅遊相關規範,符合全球的、及亞太的旅遊規範時,我們即可直接以本國的旅遊規範為準則,作倫理的判斷。


  以真實個案來作判斷:


  個案:


  聯合新聞網(2003-12-31 04:07)(註七)報導:有關國際機票必須加載中文說明一事。因為,許多向旅行社購買國際機票的消費者,並不了解購買機票時,旅行社在機票上所附載的購票相關規定,因此,產生消費者相當大的損失。


  讓我們不禁想問,旅行社在販售國際機票時,在機票上是否該標示中文說明?


  1.WTO的全球性旅遊倫理法則:


   在第六項第一條,旅遊發展各涉利者的義務中提到:旅遊相關業者,有必要客觀及誠信的提供旅客,旅遊地區的價格、品質、服務、賠償等相關訊息。在第六條中提到:旅遊業者,對旅遊者必須提供可靠的消息,一些科技上的發展可以幫助業者,更迅速確實地傳送訊息。


  2.台灣的旅遊倫理法則:


   九○年八月三日交通部通過的「旅行業管理規則」: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明定,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因此,消保會要求在相關重要交易須知範本中,至少要包括有效期限、限制航班航次、重要節慶有無限制及退票手續費等做出明確規範,並要求業者在國際機票票面上以中文清楚標示,否則就要以消保法論處。(註八)


  3.以整合社會契約理論來考察:


   


   適當相關的社群有:消費者,旅行社,台灣法規,全球倫理法則。


   在這些社群中,消費者有其購票考量,旅行社有其售票考量,台灣有其旅行社販售機票的相關規定,全球有旅行社售票的倫理規範。


   將這些不同社群中的規則經由超級規範作測試,發現旅行社的售票行為合於超級規範,合於台灣的旅行社管理規則,合於全球的旅遊倫理法則。表示旅行業者可以售票。


   旅行社售票的行為雖合於國內、國際法規,但其中的細目,也必須合於國內、國外的法規,並讓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能審閱購票時所附加的相關規定。先符合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明定,讓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在相關重要交易須知範本中,至少要明示有效期限、限制航班航次、重要節慶有無限制及退票手續費等,並要求旅行社在國際機票票面上以中文清楚標示各項相關規定。→此即表示,當旅行社的相關規範與台灣的旅遊相關法令有衝突時,台灣的法令比旅行社的規範,有更高的優先性。


   旅行社售票的行為,需要符合WTO旅遊倫理法則第六項第一條,旅遊相關業者,有必要客觀及誠信的提供旅客,旅遊地區的價格、品質、服務、賠償等相關訊息。及在第六條中提到的:旅遊業者,對旅遊者必須提供可靠的消息。→此即表示,當台灣旅行社的規範與全球的旅遊倫理法則有衝突時,全球的旅遊倫理法則比單一旅行社的規範,有更高的優先性。


  結論:


  應用ISCT的理論,讓我們知道,較大社群、較廣社群所遵守的規範比起較小、較單一社群的規範,有其優先性。運用ISCT的理論,讓人們面臨兩難的旅遊倫理問題時,有一個正確的方向,引導我們去判斷出那一個規範具有優先性,並告訴我們,最後該遵從何項規範的指示。所以,整合社會契約理論,讓我們作倫理判斷時,能具有較寬廣的眼界,讓我們的判斷,不是只限於一時一地,而能參考國際間普遍的宏觀社會契約(較大社群的規範),才形構出自己的微觀社會契約(較小社群的規範)。ISCT更有一套步驟和方法來解決規範衝突的紛爭,運用其優先規則,為我們兩難的倫理問題找到正確的解決之道。


  註釋


  註一:參考 http://www.world-tourism.org/ projects/ethics/principles.html.網站。


  註二:參考http://www.pata.org/sub55.cfm? pageid=55網站。


  註三:參考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http:// 202.39.225.136/indexc.asp網站。


  註四:參考葉保強(2002),《建構企業的社會契約》,台北:鵝湖出版社,頁152。


  註五:參考Thomas Donaldson & Thomas W.Dunfee, Ties That Bind A Social Contracts,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Boston, Massachusetts, p199-205。


  註六:參考同註5, p206。


  註七:國際機票 須標中文說明


  【記者梁欣怡/報導】 精明的消費者通常不會直接向航空公司購買國際機票,而是改向旅行社買價格較便宜的優待票,但恐怕消費者不知道的是,優待票限制多,若想更動航班、航次、搭機日期或辦理退票,有時得付出頗為昂貴的代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要求,3個月內國際機票的票面上必須以中文清楚標示這類重要交易訊息,否則經查處後仍不改善,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國際機票陷阱多,消保官指出,這類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但根據一般民眾的消費習慣,如果業者刻意不說,消費者不太可能事先掌握,再加上,現在不跟團出國旅行或是因為經商、探親、訪友,必須自己買機票的民眾愈來愈多,消保會認為有必要儘速釐清這類糾紛,因此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相關重要交易須知範本,並在3個月內實施。


  行政院消保官王德明指出,許多經常往返台海兩岸的台商、或定期返鄉探親的老榮民最常發現,他們所購買的機票竟然不能在農曆年、清明節假期使用,讓他們大呼划不來;有的民眾則是自助旅行,因為某種原因必須延後使用回程票,但業者堅稱票面上已註明有效期限為「1Y」,也就是1個月,超過期限機票必須作廢。


  王德明還碰到過有民眾一次買了來回票,但並未使用到的回程票想要辦理退費時才發現,扣除手續費等一大堆費用後,所剩無幾;還有的人臨時想要更動搭乘航班,雖然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的班機,但業者還是要求加錢;更別說是遇到旅遊淡季,有時不同的航空公司「併班機」時,使用優待票的旅客常被拒於門外,只因為航空公司間為了補貼差價一事談不攏。


  註八: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