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 全球貧窮之倫理

從西方環境倫理思想看「京都議定書」


廖耆煬


  前言


  生態環境的破壞、天然資源的耗竭,正挑戰著人類面對危機處理的智慧,不管風險評估的預測數值及方向是否精確,賦予對地球真正的關懷、及尊重你我所依附的環境倫理思想才是最基本的認知。「京都議定書」(註一)中的CO2抑制標準、誰應該納入此遊戲中、對經濟利益、政治考量或任何因氣候變遷所致之衝擊,其實皆非真正阻撓者,元凶應是藏匿在人們心中的不信任與邪念,背後的任何決策,早已超越科學的驗證以及你我始終無法擺脫強者的魔咒──核心霸權勢力的鞏固與遠離邊陲弱勢者的枷鎖。


  對此,本文將嘗試提出以下幾個觀點及疑問:


  1. 各國的環境倫理思想皆可在此西方制定的議定書下正常運作?


  2. 最適宜世界各國的環境倫理思想存在?受其約束的意義?新環境倫理思想能否抵禦傳統的西方道德思維?還是得重新建構?


  3. 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在貧富之間的對話是否隱藏環境倫理的迷思?


  4. 如何提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證據,因工業化國家排放的CO2確實已造成全球暖化現象?


  5. 縱使議定書生效,其執行力如何落實?且在不影響經濟成本下運作,是否會造成另一波的經濟危機?


  6. 替代能源能否及時挽回頹勢?抑或導制更多天然資源的急遽惡化與殆盡?其根源仍是在乎發達國家人民的健康與財富,這些引發的環境危機能否追溯到更深層的哲學意涵與倫理思想?


  一、擁抱倫理、各自表述


  倫理,是將人類的信念、態度及價值觀充分表現在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係上。而環境倫理則是在此思想形成之初,便試圖將道德關懷的範疇,從人類延伸至自然環境任一種生物上,因此環境倫理思想的特色,就是在根據此道德關懷的範疇,從而發展出西方環境倫理思想的不同觀點及演進過程:


  人類中心倫理(anthropocentric ethics):


  人類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者,任何的環境道德因素都是起源於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對人類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對自然的關切僅是間接的、附代性的義務而已。


  然而在現代世界中,用來論證人類中心主義的相關論述與信念均遭到了推翻與攻訐;諸如:亞里斯多德認為大自然不可能毫無目的的創造任何事物,因此所有的動物都是大自然為了人類而創造的。懷特曾指出,「在基督教看來,世界是上帝創造的;但在上帝的所有造物中,只有人是按照上帝自身的形象創造的,只有人才具有靈魂,他是唯一有希望獲得上帝拯救的存在者。」(註二)現代哲學之父笛卡兒宣稱人是自然界的主人和所有人,動植物只有軀體並無靈魂,因此同情動物的觀點是錯誤的。近代康德更指出,人類才是理性世界的成員,人類因擁有理性才有資格獲得關懷,因此我們在倡導對動物的溫柔情感時,其實是為了有助於培養出對他人的人道情感,對動物而言僅是我們對人的一種間接義務。


  動物解放/權利論:


  對於道德關懷的範疇演進過程中,由人類擴展至對動物的關懷是可理解與接受的。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即是首位提出此論述的學者,他指出,把理性及語言的能力放在道德上,做為區別人類與其它生物的根據是不正確的,在判斷人的行為對錯時,同時需將動物的感受考慮進來。人道主義者勞倫斯更是進一步的反駁笛卡兒的觀點,認為牲畜一樣具有生命和情感,並應制定法律來保護其不被殘酷傷害的權利。1822年英國議院亦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1824年世界上第一個動物保護協會在英國誕生。


  19世紀達爾文的進化論學說更是對此思想提出最佳詮釋,並對人類擴展道德關懷提供有力的論證;在人道主義者沙特(Henry S. Salt)1892年的「動物的權利與社會進步的關係」中對19世紀的動物解放運動(註三)做一總結,人類必須拋棄與動物之間舊式的道德鴻溝觀念,擴展道德關懷的範疇,他同時結合了天賦人權論與18、19世紀的自由主義,直接運用於人與動物的關係,並開啟了當代動物權利理念的環境倫理思想。


  生命中心倫理(biocentric ethics):


  為所有的生命撐起一把能使它們免遭滅絕之災的「道德傘」,此即是生命中心倫理的基本精神,典型代表為泰勒教授(Professor Paul W. Taylor)所著的「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1986),他主張環境倫理學應包括三大要素,即「倫理體系」(the ethical system)、「尊重自然的態度」(the attitude of respect for nature)、「生命中心的自然觀」(the biocentric outlook on nature),這三者之間互為影響,「倫理體系」支持著「尊重自然的態度」,將此表達尊重自然為終極的道德態度視作合乎理性的,有了「尊重自然的態度」才會去實踐和完成相應的道德規範及準則,此規範及準則又體現了一個人的倫理體系和終極態度。泰勒指出:「人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個要素,因此人類在自然系統中的地位與其他物種的地位是一樣的……我們與它們不僅起源於同一個進化過程,且與它們共有一個生態環境。(註四)」他的觀點旨在闡述人類是生命共同體的普通成員和反駁人類優等論上,藉此論述來貫穿他的生命中心倫理的基本態度。


  生態中心倫理(ecocentric ethics):


  生態中心倫理的思考模式即是站在整體的立場,將生態系統視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討論生物之間的相互關連性、依存性以及生物和非生物組成的生態系統的重要性。此環境倫理思想即是從道德上關心無生命的生態系統、自然過程及其他自然存在物,不僅承認存在於自然客體間的關係,也把物種和生態系統的整體觀點視為擁有直接的道德地位之層面。


  此學說可區分兩種論述,一為李奧波(Aldo Leopold)的大地倫理(The Land Ethics)另一為奈斯(Arne Naess)的深層生態學(Deep Ecology)。


  1. 大地倫理:


  李奧波於1949年出版的「砂地郡曆誌」(A Sand Country Almanac)被譽為二十世紀保育運動中最具影響力的鉅著。其論述強調把生物共同體的完整、穩定視為最高的善,並不把道德地位直接賦予植物、動物、土壤和水這類存在物,是以他反駁動物解放的論點,此可能導致另一種災難;大地倫理亦不認為生物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允許人們殺死動物、砍伐數木,利用其他資源,唯須帶著尊重的態度,並使自己的行為受到倫理的約束。


  李奧波的中心思想乃是在於自然環境中,其他種類的生命也有健康生存的權利,自然環境應由人類與其他生物共享,由於人類的智慧與能力特殊,在使用與改變環境時更應有責任與義務考慮到整個生物群聚的福祉,此看法是源於科學知識為基礎的。(註五)


  雖此書享有「環境運動的聖經」之美譽,然李奧波卻對公眾(尤其在美國而言)能否理解或接受大地倫理感到悲觀,其背後潛藏的意涵令人深思,此觀點將在後文中將會有進一步的詳述。


  2. 深層生態學:


  為挪威哲學家耐斯(Arne Naess)首創,至此發展出一種有別於改良主義的環境保護運動、注重變革社會制度和人類深層價值觀的環保思潮與實踐的象徵與代名詞。此學說是相較於一般生態學的(淺層生態學),一般生態學僅關切人類的健康、福祉,威脅到經濟成長時污染應予減少,且相信科技能夠解決一切問題(包括生態環境),環境之所以值得保護乃在於它對人的價值;而深層生態學則認為減少污染應先於經濟增長,採用適宜的技術和非支配性技術來解決問題,反對人與環境分離的觀念,人和生物體都應被視為生物圈的一員和創造活動的組成部份。此論述所關注的並非環境危機的表象徵候,而是導致此危機最深層的制度原因與價值觀。


  二、京都議定書的歷史宿命—浮士德的選擇


  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實質性的責任承擔,係承襲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 UNFCCC)所提出之承諾,此議定書之訂定使得國際溫室氣體管制之行動具體化,然在歲月蹉跎下,議定書之生效日至今仍遙遙無期,一些規範與精神早已沉淪於漫長的協商中被模糊與簡化,此議定書的表象猶如浮士德(註六)的身影,隨著潛藏於各國心中的魔鬼翩然起舞;只是不可知的是人類彼此的交易行為是浮士德式的選擇?抑或是對於魔鬼的承諾?是選擇了政治權利與經濟利益,犧牲了你我生存的世界,或走向有意識演化的新紀元。


  追溯京都議定書的原貌,其主要課題為決定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時程與削減承諾(表一)、管制對象之溫室氣體種類(註七)、森林吸收量併入排放減量值計算、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成立清潔開發機構、以及議定書生效條件(註八)。


減量目標(相對於1990年排放量100%為基準) 國 家
-8 % 歐盟15國、東歐12國
-7 % 美國
-6 % 波蘭、日本、匈牙利、加拿大
-5 % 克羅埃西亞
0 俄羅斯、紐西蘭、烏克蘭
+1 % 挪威
+8 % 澳大利亞
+10 冰島
  表1 京都議定書附件B國家2008~2012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與削減承諾


  資料來源:Kyoto Protocol to the Unfccc, Annex B.


  目前全世界已有120個國家正式認可此議定書,但這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僅佔全球的44.2%,未達議定書規定的55%,關鍵因素仍懸於美國的立場,另一眾所倚望能展現牽制作用的俄羅斯,其預期結果仍待明年(2004)三月總統大選後才能見真章,是否生效猶需觀察。


  2008-2010年間為京都議定書設定第一輪已開發國家的減量目標,然自1997年來主要規劃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仍延宕無法使之正式生效,而眼見今年(2003)可能是有觀測紀錄以來最熱的一年、歐洲的酷暑奪走了上萬人命、高山冰河明顯融解、滑雪場地面積已愈趨銳減、海平面大幅上升的衝擊,此種氣候變遷的趨勢在無所反制情況下,京都議定書即使直接進入第二輪開發中國家參與減量的談判,恐怕也無力抵禦大地的反撲。


  三、冷冽的寒冬


  本文旨在試圖探討主導京都議定書發展的主要集團,其內在可能蘊涵得倫理思想所體現的外在決策行為。而所謂的主要集團乃是指在氣候公約(UNFCC)協商過程中,公約成員依所應減量的CO2差異區隔而成的協商團體。


  Jasscannz集團(又稱雨傘集團Umbrella Group)


  主要由非歐盟的已開發國家所組成之鬆散聯合集團,其成員大體包括美國、加拿大、俄羅斯、烏克蘭、冰島、挪威、日本、紐西蘭、澳洲等。其主要特徵乃是一致贊成以透過碳排放交易行為來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


  其決策為歐盟成員以相同邊際減量成本來達成整體減量目標,主要成員為歐盟15個會員國。


  小島國聯盟(AOSIS)


  因海平面的上升,促使一些低窪與島嶼的國家結合在一起,目前有43個成員國,25%屬開發中國家。其對溫室氣體排放採取較嚴格限制,京都機制之執行應遵守對環境無害之原則,並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適應氣候變遷的技術。


  非洲及中美洲集團


  可謂屬於氣候變遷影響的最大受害者,這些多為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由於發展落後、缺乏資金與救災體系,因而導致財產與生命的損失。


  以美國佔CO2的36.1%排放量而言,至今仍拒絕簽署議定書,其公開的官方理由(註九)雖振振有詞,然溯其根源美國所抱持的環境倫理思想,猶如「浮士德式的選擇」仍難以解脫心中對於權力的欲望與物質的貪念,此點作者將回應前文所述李奧波之大地倫理的最終待遇。


  1. 美國近三世紀來西部的開發,正是反應對自然征服與掠奪的成效。李奧波提出與自然合作、共存的理想,無疑是剝奪美國人因自然而獲取的利益自由。再者,美國人終於走出20世紀40、50年代經濟大蕭條與戰爭禍患的傷痛,正以無比的熱情建設未來,此刻大地倫理的羈絆就顯得相當突兀。而大多數的生態學家愈趨重視形式與定量分析,對於李奧波的自然整體之自然史研究無疑是雪上加霜。


  2. 西方主流文化往往把個人理解為彼此孤立、相互競爭的個體,且同時瀰漫著主流哲學中主觀/客觀、主體/客體、描述/評價的二元對立論,西方的人們所理解和把持世界的方式是藉由他們的世界觀來決定的,因此訴求功利原則的西方工業化國家,始終無法摒除此種思維的框架,此尤為深層生態學者所堅決反對,他們深信不同的世界觀會推論出不同的實踐結論,任何一種的世界觀都無法去驗證其卓越的全貌。


  3. 自文藝復興以來西方透過科學的實證經驗及科技的進展,重新建立起駕馭自然的積極思想,但此是漸進上下流動的,而後續的或然論(Possibilism)更將人定勝天、征服自然的企圖心推向極致,合理化人類的物慾與腐蝕人心的權力。科技的轉變往往超出我們能想像的程度,人類早已貧窮到只剩科技而已,在科學上所有道德與倫理的討論,都變得不再有意義。


  4. 世界體系下的核心霸權(特別是指美國及歐洲人)始終抗拒文化多樣性的事實,對個人、大自然、正義與自由的觀點皆存在相當大的歧見,其導致的橫流絕不亞於滅世洪水。


  四、諾亞方舟的再現


  根據聖經中「創世紀」的記載,當亞當夏娃被逐出伊甸園、該隱誅弟後,自此揭開人類互相殘殺的序幕,人世間充滿著罪惡、仇恨與嫉妒,致使上帝引來了洪水毀滅世界,然而卻只給諾亞留下有限的生靈,方舟僅承載每一種至少一對的生物,以保存其多樣性。然而當人類再度面臨因自我引發的災難時,上帝的教導也一樣適用於信賴與追隨諾亞的人?諾亞方舟的再現能否幸運的避開更甚於滅世洪水的肆虐?


  人類試圖尋找出誰能扮演現代諾亞的角色,航行的領航者又是誰?方舟上誰是倖存者?也許答案既是肯定,也是否定的。


  各國的環境倫理思想在西方制定的京都議定書下,呈現的是多種面貌:環境懷疑論者始終認為全球氣候如同自動調溫器,即使溫度上升也不至有明顯差異,人類定能適應一切變化、「寂靜的春天」(註十)的情境終將浮現:鳥兒不再歡唱、河川黯然逝世、大自然的反撲等、西方霸權企圖推翻全球暖化說詞,如此就不必再為任何環境危機而煩惱、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各自發展與支持下,未經驗證的資訊及非完備的理解所接受之環境倫理,顯然仍遭受於社會的集體意識壓力、核心權力的誘導與潛意識的枷鎖而苦苦折磨與刁難,於是看似公平正義諾亞化身的京都議定書,一躍成為與魔鬼交易的浮士德;仍然無法擺脫強勢者的權力魔咒。


  環境倫理思想早已臣服於傳統的西方道德思維,符合於全球社群可生活於尊嚴與自由條件下的普世道德,可能早已被外顯的科技迷思與內隱的宗教教義所屠毒得四分五裂,懷特(E. B. White, 1967)對此深刻指出,當前的生態危機究其禍源乃是基督教對自然的傲慢心態所致:


  人們如何對待生態環境乃取決於他們如何看待自身與其周遭萬物之間的關係。我們對於自身本性和天命的信念(亦即宗教)深切地影響人類的生態環境。(E. B. White, 1967)


  建構新的環境倫理思想其實是有困難的,似乎也遠不如保護大地的工作來得急迫性,眼看著印度波帕爾省屢發生毒氣外洩事件、外蒙古的烏蘭巴托空氣中漂浮著黑色微粒、車諾比、鹹海、長江、以及羅馬尼亞的黑鄉等,嚴重的環境威脅都應證人類在相對於自然的傲慢及自我意識的膨脹後,一切都不再具有任何的意義,即使諾亞方舟再現,倖存的生靈可能也難逃滅絕之災。


  京都議定書的協商,表面上是以遏止已開發國家對自然的暴行,其影響層面卻是開啟了另一扇貧富之間的對話視窗:第三世界的犬儒主義早已對富國彼此間協議動機的說法下毒了;第三世界的人民根本不願也不會相信已開發國家,會因環境議題而放棄工業發展與經濟成長的利益、富人會因此大幅降低生活水準、以何種的立場與說詞能讓其他地區人民不能接受的倫理思維與具體措施,第三世界人民就得完全接納與受制?


  因二氧化碳所造成全球暖化現象,至今仍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證據,此弱點卻成了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往核心靠攏的國家)解救囚犯兩難(Prisoner’s Dilemma)(註十一)的法寶。然而事實上我們必須承認可能永遠無法備足完整的資訊數據來辯證,但我們卻必須做出決定──挑戰邪惡與不合理的倫理規範。


  議定書若生效後,其執行力將落實在權利、價值觀與科技的推拉過程中,權利假如是一道不可逾越的護城河,價值觀便是聯結內外的溝通橋樑,科技即成了捍衛權利的工具。已開發國家是否能達其CO2削減承諾,端賴於是否能摒棄權利為環境倫理的基礎迷思,建構一套全球能予接受的普世價值,亦即深層生態學家所主張的道德社群應把非人的生命型態也包括在內,此社群乃是指有道德意識的人類應負起生命社群的責任(註十二);因此科技就真的已淪為人類維護環境的輔助工具而已。然而在這一切努力若失敗時,任何的經濟危機終不敵環境破壞所致的驚人成本與毀滅程度。


  替代能源能否延緩天然資源的急遽惡化與殆盡言之尚早,處理與解決相關空氣品質成功者亦不在少數,然而在「我家後院」(註十三)的私利作祟下,環境的獲利者偏偏又多是已開發國家人民,受害與承擔者卻是無後院的貧窮地區;誠如過去匹茲堡的煙霧成了Labrador的酸雪、倫敦的硝煙焦灼了北歐的樹葉等,很顯然得人類的倫理思維無形中便成為一切禍端的根源。


  五、結語


  本文無意對京都議定書的成敗提出評價,對於各國的實施成效與立場亦非探討重點,作者所關切的是當代的西方環境倫理思想所引發的哲學意涵與道德取向,它將如何決定與人類的環境未來展開對話,本文所提出的相關疑問與觀點亦期能賦予對地球真正的關懷、及尊重你我所依附的環境倫理思想才是引人深思的。


  註釋


  註一:議定書全文參見:http://www.unfccc. e/esource/convkp.html


  註二:何懷宏(2002)。《生態倫理》。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


  註三:動物解放運動(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動物與人類一樣具有道德地位,應尊重與保障其天賦權利,辛格(Peter Singer)與黎根(Tom Regan)為此運動的主要領導人。


  註四:Paul W. 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01.


  註五:劉小如(1987),《砂地郡曆誌》新環境月刊


  註六:英國劇作家馬洛與歌德的史詩,對浮世德與魔鬼的交易有不同的闡述,馬洛的浮士德因錯誤選擇慘遭懲罰,哥德的浮世德卻得到拯救。


  註七:共分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全氟化碳(PFCs)、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


  註八:生效條件:1. 至少55%之公約締約國認可議定書之日後九十天。2. 需有足夠之公約附件一國家納入,使得CO2總排放量累積達到1990年排放量之55%以上。


  註九:〈行政院環保署氣候公約資訊簡報〉2001年6月文中指出美國拒絕的理由:1. 相關科學證據對全球暖化的說明並不充分;2. 對美國國內能源問題而言,若為降低CO2排放需將老式燃煤發電廠轉換為燃氣式,此舉將造成電價大幅攀升;3.針對京都議定書彈性機制而言,美國認為其國內減量成本過高必須大幅度依賴跨國合作減量,因此反對彈性機制的補充性有任何限制;4.就開發中國家分擔減量責任言,美國認為中國和印度等開發中國家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球比例甚大卻不必負擔減量目標的責任,此舉不符合美國最佳經濟利益;5. 京都議定書對於能處理全球暖化的新技術與以市場導向為基礎的方法欠缺考慮。


  註十:Rachel Carson. Silence Spring, Houghton Mifflin Co., Boston, 1987.


  註十一:Prisoner’s Dilemma:兩位幫派成員因謀殺被捕,一人相信如坦白認罪就能被釋放,而同伴將終身監禁,另一人也有相同選擇,此即陷入兩難局面。


  註十二:鄂文拉.胥羅著(2001)。《開始》。杜默譯。台北:大塊文化,p125.


  註十三:同註12,p123.


  參考書籍


  http://www.unfccc.de/resource/convkp.html


  Paul W. 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01.


  Rachel Carson. Silence Spring, Houghton Mifflin Co., Boston, 1987.


  Edward O. Wilson著(2001)。Consilience梁錦均譯。台北:天下遠見。


  鄂文.拉胥羅著(2001)。《開始》。杜默譯。台北:大塊文化


  行政院環保署氣候公約資訊簡報(2001年6月)。


  劉小如(1987)。《砂地郡曆誌》新環境月刊。


  何懷宏(2002)。《生態倫理》。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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