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馬天主教信理部《生命祭》(Donum Vitae)宣稱,「人類必須得到尊嚴,即得到作為人的尊嚴,這種尊敬是從其存在第一刻即開始的。」文中,又引用1974年「關於施行墮胎的宣言」(Declaration on Procured Abortion)作為上述賦予人類胚胎全部道德尊嚴及權益的佐證,強調「從卵子受精那一刻開始,一個新的生命就存在,他(她)既不屬於父親,也不屬於母親;他是一個有其自己生命的獨立個人。假如他還不是人,那麼他就永遠不可能人。現代基因學……為這一事實提供了有價值的證據,科學己經証明,生命的程序從第一刻起就確定了,那就是這個生命體要發育成為一個人,一個己經被決定了必然具有人類種種特徵的獨立的個體。從受精之始,人類生命之旅就開始了……」(註二)。
對於位格的界定,其實並不能訴諸生物學的知識來釐清。單舉一例來說明,有嚴重基因缺陷的無腦胎兒也是人類個體,但說他也具有理性本質,因此具有位格恐怕無法令人苟同(註六)。功能論者(functionalism)遂多對此抱持反對立場,以為道德意義下的位格(person)與生物學的人類(human beings)是不同的概念。以著名的代表人物瑪麗•安•渥倫(Mary Anne Warren)為例,她以為所謂「具理性」應該包含:1) 意識,特別是感受痛苦的能力,2) 推理,發展成的解決新的、複雜問題的能力,3) 自發的行動,相對獨立於外在直接控制的行動,4) 溝通的能力,不論以什麼方式傳達不特定種類的訊息,5) 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識的出現。只要一個實體不具有上述任何一項條件(請注意,不是上述條件都需要滿足),便稱不上是具有位格者。接合子、胚胎或胎兒因而是一個生物學意義的人類,但不具有位格。
因而單單說「假如他還不是人,那麼他就永遠不可能是人」,除了表明信仰立場外,並沒有提出壓倒性的理據來駁斥功能論的主張。它之所以乍看之下,言之成理,或許更多是受到語義含混不清的誤導。語句中二次出現的「他」,意義並不一致,一次指的是接合子,另一次指的是多細胞複雜的有機生物體。因此,原句如果不是同義重覆,便可以重新表述、理解為T1:「假如他(接合子)還不具有位格,那麼他(多細胞複雜的有機生物個體)就永遠不可能是具有位格者」。這句話正犯了丐題的謬誤(fallacy of begging the question),因為它所主張的,正是需要加以論述證明的:說明為什麼接合子不能隨著生育的過程,逐漸在道德意義上成為具位格者?
因此,他以為,天主教認為前胚胎必須當成是人來對待的說法是不能獲得科學證成的,而《生命祭》中所謂的胚胎是位格人的說法也並不符合科學證據,甚且不符合聖多瑪斯(Saint Thomas)在《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護教大全》(Summa contra Gentiles)二書中,為談論三位一體(Trinity)及道成肉身教義(Incarnation)時,所提出的二個關於個體的定義──「不可相通的」(incommunicabilis)與「存在」(subsistentia)。
胚胎學家麥克拉倫(A. Mclaren)以及諾曼•福特(Father Norman Ford)亦認為,原胚條的出現可以作為胚胎發育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自此之後,前胚胎內部細胞開始分化,表現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身體組織序列的基本部分。所以,生物的個體性(biological individual)與靈入(ensoulment)未必同時出現。而原胚條是從一個「潛在的人類個體」(a potential human being)發展到一個「有潛能的現實的人類個體」(an actual human being with the potential to become a person)的必要條件(註十二)。
當然,也有人如黛安娜•艾芙琳(Dianne N. Irving)及克羅頓•奇榭(Clayton Ward Kischer)等認為,前胚胎階段是一個容易引起誤導、不夠專業、甚至沒有充足的科學基礎的理論分期,其目的在混淆視聽,讓人以為在達到胚胎階段之前,生物學上的人類個體還不存在,所以,在前胚胎階段的實驗、處置都是在道德上可行的。
反前胚胎階段的生物學者指出,由於胚胎在十四天後亦可能分裂成畸型兒或連體嬰(fetus–in-fetu and Siamese twins),胚葉細胞的內外層彼此之間是有關連,或相互影響的,內層不單只構成胚胎,而外層也不單用來構成胎盤,在出生後就全然棄置。因此,雖說孕體在前14天主要是形成胎盤,但,既然胚胎也是胚葉細胞或前胚胎階段孕體的一部分,區分「前胚胎」與「胚胎」的意義不大,而且會引起誤導,以為胚胎是在十四天左右才出現的。既然前胚胎科學基礎是不正確的,那麼任何從其推導出的結論也都是無根據(groundless)且無效的(invalid)(註十三)。
但這些論述都有誤解前胚胎階段說、淡化前胚胎相關科學證據的嫌疑。重點不在於看重胚胎不看重胎盤,也不在於強調原胚條在生命孕育過程的重要性,而是它確實突顯了哲學家奎恩(Willard Van Orman Quine)所指的,實體觀念無法適用在演變的過程中的事實上。讓我們進一步來發展這樣一個論證:設若有接合子A,在前胚胎階段分別分裂成A1、A2、A3、A4、A5、A6、A7、A8,又有另一位非常好奇的科學家X,從中取出A8作研究,之後又再植回囊胚。A8如果不重新植回去,便可被視為是一個獨立的位格者B。但若重新植回,又可以同其餘的7個細胞再結合,幸運的話,同其他細胞一起,最終會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位格者A。到底A8是B,還是A?A8如果是具位格者,有靈魂,那麼它是在科學家一把它從囊胚移出,便靈入,一植回去,就靈出?甚者,如果科學家把A1以外的細胞都一一拿出來研究,後把A2、A3、A4再殖入,另把A5、A6、A7、A8另植入另一個婦女的子宮中培育,那麼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到底得靈入、靈出多少次才夠?
更何況,把人工生殖科技所導致的受孕,當作不合常規的特例,視精卵結合為受孕開始,進而推論出許多避孕措施都是墮胎,不僅不合乎常理,且故意忽略在自然生育的過程中,有許多接合子流失不算受孕的情況。如同約翰•哈里斯(John Harris)在〈幹細胞、性及生育〉(Stem Cells, Sex and Procreation)一文中,所指出的,醫學研究顯示,每一個成功的受孕都導致許多(至少有五個之多)早期的胚胎流失,這些流失的胚胎與我們一般所謂的流產並不相同,因其幾乎是不被察覺的。這些被流失的早期胚胎有些是因為基因異常,但有些卻具有發展成為人的潛能。
本質論一個可能的解決之道在於,強調胎盤在道德上只具有間接的道德意義(indirect moral significance),或階段性的工具價值,就好像過去在教會傳統中談到母體在生育上的貢獻時,多把母體工具化,視之為提供一個子宮供胚胎居住罷了。把胎盤工具化,這顧及到它提供胚胎養分的生物意涵,不過,卻無法兼顧它同時也是前胚胎孕體完整的一部分,應該具有非工具化的價值,更不能正視它作連結胚胎同母體的重要功能。
相較之下,功能論者卻大可另闢蹊徑,承認胎盤在不同的生育階段具有不同的道德意義,反對把胎盤工具化,進一步反對把母體工具化,進而正視前胚胎階段重要的道德意涵──人是關係的存在,穩定的個體性最早建基於母胎關係的建立上。這樣看來,母胎關係的先存性,一方面促使我們去反省,實體的概念是否真的全面反映人類生命發展的實況,另一方面讓我們不禁質疑,在處理墮胎議題上,權利理論的不足之處。生命權與選擇權(pro-choice vs. pro-life)的論述策略,傾向於把墮胎的問題個人化,從而忽略了結構性不義的問題。在兩性社會、經濟乃至情愛關係明顯失衡的情況下,為什麼有關墮胎的倫理探討只能且只會想到婦女的生育/避孕責任,男人都消失到哪去了?又,這樣的一種明顯有著性別偏見的倫理論述,本身果真道德嗎?
說接合子、胚胎乃至胎兒是位格人,是一個事實陳述。說接合子、胚胎乃至胎兒應該被當成是位格人,是一個價值陳述。不接受事實斷言,並不必然反對價值命題,這是因為在涉及道德責任的事實還不確定時,道德責任並不因而消失。所以,基督宗教持保守立場者可以說,為避免犯錯,生命從接合子開始就應當被當成人來看待。這種說法有傳統的所謂「有疑惑的責任」(doubtful obligation, 或作idem est in moralibus)來支持。
註二: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C. D. F.) “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inity of Procreation: Replies to Certain Questions of the Day” in 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 Basic Issues in Medical Ethics, ed. by Tonald Munson,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1996), pp.513-521,515. 但其實這二篇文獻所主張的內容是不同的,「關於施行墮胎的宣言」只要求自精卵結合開始,這個人類的生命就「應該」被當成具位格的人來對待。這是一個價值命題,並不是事實的斷言。但《生命祭》卻認定自接合子就「是」具位格的人。
註七:從配子形成(gametogenesis)到受孕(fertilization),乃至胚胎的形成過程是這樣的:精子(sperm)或卵子(oocyte)在配子的形成過程中經歷三個階段的變化,由原初的生殖細胞(primitive germ cells)生成,最終會從原本具有46對染色體,在發展成熟後,經減數分裂(meiosis)成為只有23對染色體的性配子(the sex gametes)。
由於精子或卵子會經歷配子形成的過程,不具有進行細胞有絲分裂(mitosis)的可能,只能生成性配子而非人的蛋白質(protein)和酵素(enzymes),因而最多只擁有人的生命(possessing human life),稱不上是活著的人類個體(living human beings)。
一直要到二性的配子接觸,來自父母雙方的染色體在接合子第一次細胞有絲分裂的過程中的中期相混合(the intermingling of maternal and paternal chromosomes at metaphase of the first mitotic division of the zygote),生物學上的個體才會形成,開始製造人的蛋白質與酵素。之後,在四天內發展成桑葚胚(a morula about 4 days),在5至7天形成囊胚(blastocyst),在第二週形成胚葉細胞(blastomeres雙層的胚胎),在第三週形成三層胚胎(trilaminar embryo),逐漸增生,至第八週發展成一完整的胚胎。
註八:Dianne N. Irving, “When Do Human Beings Begin? ‘Scientific Myths and Scientific Facts’ ”, http://www.l4l.org/ library/mythfact.html
註九:C. Ward Kisher, “The Beginning of Life”, http://www.all.org/celebrate_ life/cl0111b.htm
註十:Father Anthony Zimmerman, “Zygotes and Embryos are People”, http://www. catholic.net/rcc/Periodicals/Homiletic/2000-06/zimmerman.html
註十一:Richard McCormick, “Who Or What Is The Pre-embryo?”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991: 1: 1-15, p3 & p10. John A. Robertson, “What We May Do with Preembryos: A Response to Richard A. Mc Cormick”,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991:1:4, pp.293-302. Richard A. McCormick, “The Preembryo as Potential: A Reply to John A. Robertson”,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 1991: 1: 4, pp.303-305.
註十三:相關論述一再出現在Father Anthony Zimmerm、Dianne N. Irving及Clayton Ward Kischer的多篇論文中,意者可以上網查詢。限於篇幅,本文僅簡述其要點。Dianne N. Irving, “The Woman And The Physician Facing Abortion: The Role of Correct Science in the Formation of conscience and the Moral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http://www.uffl. org/irving/irvmexico.htm ;Clayton Ward Kischer,“The Case of the preembryo: The Reinvention of Human Development”, http://www. ewtn.com/library/PROLIFE/REINVHU.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