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期 母親與胎兒的倫理關係

從儒家之觀點看「墮胎」之議題


賴文遠


  一、前言


  「墮胎」是生命倫理學中的一個重要議題,而它之所以表現出諸多的爭議,其主要的原因,是在於「墮胎」這一行為本身,涉及到一個生命,一個胎兒的生命,同時也關聯到母親和胎兒之間的關係。也因此,在有關「墮胎」議題的諸多論辯中,基於不同的立場或預設,也就產生了各種不同的看法和主張。一般而言,在面對「墮胎」的議題之看法上,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主張:(1)是保守主義的看法,即絕對捍衛胎兒的生存權,即使必須犧牲母親的生命;(2)是自由主義的看法,即絕對捍衛母親的自主權;(3)是折衷的溫和主義的看法,試圖在前兩者之極端的看法中,取得一更合理的立場和觀點,以解決墮胎之議題(註一)。以上這三種不同的主張和意見,在西方的世界中,已激盪出如許的火花。同樣地,我們在面對「墮胎」之議題時,亦無法選擇迴避。因此,本文嘗試以儒家之觀點來探究「墮胎」。其意義,主要在希望能透過對「墮胎」議題之討論,以表明作為「儒家」核心的道德倫理體系,在面對當代科技、醫學發展下,而衍生出的諸多有關生命倫理的議題,如何去作出回應(註二)。故本文之作,將主要立基於儒家倫理學之觀點,來探討「墮胎」之議題。


  二、儒家對「胎兒」身份地位的看法


  關於「胎兒」身份地位的爭論,其焦點主要是集中在「胎兒是不是一個人?」而本文這裡,所意謂的「人」(person)不只是單指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更是指一倫理學意義上的人。其意涵在於,「人」作為一個存有,是有其一定的身份地位,及其伴隨此一身份地位而來的權利。如果,我們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則人(human being)但只有一生物存有之地位,並不一定就具有一從道德倫理而來的身份地位之意涵。若從一倫理學的角度言,則人(human being)就具一倫理上道德地位之肯認,而具有我們所謂的「人」(person)之意涵。而墮胎議題所關注的焦點,便主要是集中在「胎兒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註三)。因為,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即意謂他有一道德上之價值。因此,他便有伴隨而來的基本權利,而由此所衍生或伴隨而來的權利,便是一任何人皆不可隨意侵犯之權利,任何侵犯此權利的行為,皆可被視為是一倫理上不道德的行為。


  一般來說,支持墮胎的自由主義者,其支持墮胎的一個理由,便是訴諸於「胎兒不是人」這一命題,再以之推演而證成墮胎這一行為本身,並不是一件不道德的行為。雖然如此,但這並不意謂,所有支持墮胎的自由主義者,皆唯是以此一命題為唯一前題,以去證成墮胎之合乎道德。至少,湯瑪森(Judith J. Thomson)就不是走這樣的路線,她雖不走這一路線,她亦為自己的立場,提出論辯以捍衛自己的主張──即支持墮胎(註四)。同樣地,反對墮胎的保守主義者,其反對墮胎也不定皆是以「胎兒是人」作為其唯一的立論前題。之所以這樣的理由,筆者以為,這是因為,要真正地去對胎兒作一明確地判斷,說胎兒到底是不是一個人,事實上,是存在著諸多的困難。但即使如此,我們仍無法否認,對胎兒身份地位的認定是墮胎議題中的一個首要關鍵。若能在此一爭議上,有一合理的說明,相信是可以有助於我們在面對「墮胎」這一議題時,給出一較符合我們經驗或直覺的判斷。


  「仁」、「不忍人之心」(註五),可以說,是儒家倫理學首出的觀念,也是其道德價值根源之所在。因此,在面對「墮胎」議題中,「胎兒到底是不是一個人」這一問題時,儒家就不定同於西方倫理學界或其他學說之思考模式。事實上,儒家面對「墮胎」議題時,還是先依「不忍人之心」為主要的立論依據,再佐之以「胎兒是不是人」之命題。也就是說,儒家面對「墮胎」之議題時,其思考的模式,並不以「胎兒是不是人」這一命題為其首出的前題,而是依作為其倫理理論的道德價值根源之「不忍人之心」為首出的前題。我們認為,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對一切的存有皆有一道德上的考量和關懷,基本上,儒家是不支持墮胎的(註六)。而對於「胎兒是不是一個人」,儒家的回應,並不是直接地說:是或不是。依儒家之觀念,對於胎兒身份地位的看法,事實上儒家是訴諸於母親之道德本心(不忍人之心)的遍潤感通以賦予。因此,面對「胎兒是不是一個人」之問題的回應,依儒家之立場,更確切地說,應該是這樣的,即:胎兒之有一道德上之身份地位,是由母親之「不忍人之心」所直接肯認而成立的。而凡是自願意欲一胎兒之婦女,當其懷孕時,任何形式的墮胎,在儒家看來,皆是不被允許的,因其是一不道德的行為,因這時胎兒已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存有。而在這一反對墮胎的陳述中,我們事實上是有一些的前題限制的,即首先,這一懷孕之行為本身,須是一自願意欲下的行為,而胎兒是健全的,且胎兒和母親的生命並不存在無法並存的情況。


  因此,我們可知,儒家對於胎兒身份地位的看法,並非是直接就胎兒本身而言是或不是,而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潤一切、感通無外,而賦予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註七)


  三、儒家支持或反對墮胎?


  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對一切存有皆有其道德上的關懷,同時賦予胎兒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言,則儒家是不會支持墮胎的。但此主張有一前題,即懷孕之本身,必須是一自願意欲下之行為。因此,在本小節,我們將更進一步地去說明和論述,到底儒家對「墮胎」的立場為何?是支持墮胎,還是反對墮胎?基本上,筆者是認為,儒家是不支持墮胎的,但容許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則允許其選擇墮胎。在此,我們先說明不支持墮胎的理由和論據,再接著分析一些容許墮胎的情形。


  一般而言,懷孕的行為,可以分為自願和非自願。自願的行為,即是一出於自律自主的行為,可以說其本身是一自願意欲下的行為。依儒家而言,在此一自願的動機下,懷孕本身就是一自律下意欲的行為,而在此一自願的行為下,胎兒即同時被賦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如此,則胎兒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一個人皆不可以隨意地侵犯此胎兒的權益。因此,懷此胎兒的母親,亦不可以隨意地選擇墮胎,因為墮胎這一行為本身,已嚴重地侵犯了胎兒的基本權利,同時亦嚴重地損傷破壞了胎兒的道德地位,此乃一非常不道德之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我們在此可以知道,依儒家「不忍人之心」之感通無外、遍潤一切,一個自願意欲下的懷孕本身,一個胎兒的生命,從卵子受精成一胚胎的那一刻起,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情形下的墮胎之行為,皆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那是一不道德的行為。除非,是在胎兒和母親之生命絕對無法同時並存的情形下,才於道德上允許其墮胎。


  至於,非自願懷孕的情形,我們是認為,依儒家之論點,是可以容許墮胎的。其理由在於,一個非自願懷孕的行為本身,並不是一個女子自主自律下自願意欲的一個行為。若以強暴而懷孕之情形為例,則胎兒並不是女子所意欲的結果。如此,則胎兒並未同時於成胚胎的那一刻開始,即被賦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在此時此情況下,是容許可以墮胎的。雖然可以選擇墮胎,但並不意謂就不可以選擇生下胎兒。同時,在此,我們仍須對此非自願意欲下所懷孕的結果,作一更精確且進一步的說明,即此情形下之允許墮胎,但只能容許早期之墮胎,而不能接受中期或晚期(註八)之墮胎。其理由在於,佐之以現代的醫學科技,以確立對胎兒身份地位的衡定。因為,依醫學,我們知道,第二期(中期)的胎兒已有感知痛苦的能力,依不忍人之心之悱惻不忍,我們絕不忍心去對此胎兒作出一傷害之行為。因此,於此一時期及其之後,即使是一非自願意欲下的懷孕行為,若懷孕之母親在早期之懷孕期間,沒有選擇墮胎,則於第二期胎兒已有感知痛苦之能力開始或之後,我們皆不允許懷孕之母親,輕易地選擇墮胎。除非,胎兒和母親之生命,無法並存時,才考量允許其選擇墮胎。


  為何一個非自願意欲下的懷孕行為,可以(1)容許早期墮胎,卻(2)不容許於胎兒有感知痛苦之能力後(即中期及其之後),選擇墮胎呢?關於此,或有論者會質疑說,前一情形(1),你給的理由是,因為胎兒並不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一個非自願意欲下而懷孕的母親,是可以選擇墮胎的。但後一情形(2),你不支持墮胎的理由,但只是感知痛苦能力的有無而已嗎?如果只是這樣的話,那豈不是由生物學上胎兒之發展,來給予一判斷墮胎之道不道德的依據了嗎?面對此質疑,筆者的回應是這樣的,事實上,我們考量的理由,並不單只是如此,因為它但只是一必要的考量條件,而非是一充分的條件。之所以不允許墮胎,其主要之理由,還是在於胎兒是否擁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的取得。但這時胎兒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並不單只是唯一只能由母親身上而取得。這時,我們的考量,是把一個道德社群的人們的「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潤一切存有,使之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不忍傷害其生命而言。故當這時,胎兒已具有一感知痛苦之能力時,其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就不單只從懷孕母親的角度來作唯一的考量。其間的關係,亦須就整個的道德社群來加以考量,而事實上,作為胎兒的母親,亦同樣是此一道德社群中的一員,其自身亦不能去否認胎兒已於此整個道德社群中,被視為其中的一份子,而已取得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基於這樣的理由,故我們認為,依儒家之觀點,一個非自願意欲下的懷孕,是可以接受懷孕的母親,於胎兒之早期選擇墮胎,而不接受中期及其之後的墮胎。除非,胎兒的存在威脅到母親的生命,而無法並存時。


  因此,我們大致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即依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墮胎,但原則上則容許一些特殊個別情況(註九)下的墮胎。也就是說,凡自願意欲下的懷孕,皆不允許懷孕的母親,選擇墮胎。除非,胎兒和母親的生命不能並存時。而凡非自願意欲下的懷孕,皆容許早期墮胎,但不允許中期胎兒已具有感知痛苦能力及其之後的墮胎。除非,胎兒和母親的生命不能並存時。


  四、儒家生命倫理學中各盡其性分原則、參贊天道原則、經權原則的說明和應用


  上一小節(三),我們已為大家展示了儒家對「墮胎」行為的一些看法和觀點。同時,我們也看到,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墮胎的,但容許有條件的墮胎。上一小節,我們的說明和分析,主要是依儒家的「不忍人之心」這一道德價值根源來加以立論。現在,於此一小節,我們將援引一些儒家在生命倫理學上的一些原則,來加以說明並加強我們的立論。此處,我們的立論,基本上,將主要是立基在前輩學者的研究基礎和成果上來加以發揮。因此,我們此小節,所援引的原則是:各盡其性分原則、參贊天道原則和經權原則。(註十)


  首先,我們先說明經權原則。經權原則的應用,是在於面對道德兩難時,所給予的一種權宜之便的依據。在這裡,我們將特別重視經權原則,主要在於,面對這樣的質疑,即為何可以在不支持墮胎的理由下,還可以容許有條件的墮胎呢?雖然理由之說明,我們於上一小節已有所論述,但在這裡,我們將特別以儒家已有的經權原則,來加以對我們上一小節中的理由給出更多的支持,以更增強我們的立論,以證成其合法性。依我們的道德經驗而言,我們不可免地,時常會遭遇到一些道德兩難的問題,而產生一困境,不容易明確地去作出一判斷。面對此道德兩難之困境,如果我們只是單一地採取一唯一的判斷,則明顯地,我們將很容易遭遇到一些的挑戰,因為似乎有些的行為是明顯地違背了我們的經驗和直覺。因此,儒家在這裡也看到了,道德上之兩難的困境,的確是存在於我們的現實經驗中。如果說,這是我們所無法迴避的,則去對之作一回應,就是我們所無法推卸的責任。面對此,儒家自然也不能選擇逃避,而不去對之作一回應,事實上,儒家是給出了一原則來作回應,這一原則便是「經權原則」。依這原則,儒家告訴我們,當我們在面對一些的道德兩難之困境時,是容許可以採取較為非一般的處理,即作一特殊的處理或行動,而同時亦不失其道德的合法性。雖然如此,但儒家對經權原則的使用,也非只是考量兩方的利益而已,其背後更有一「不忍人之心」的道德價值根源為其依據。由這一經權原則的引入,我們自然可以說,儒家在一般的立場上,雖不支持墮胎,但仍容許一些特殊個案,在有條件地約制下,而行使墮胎。


  現在,我們接著就來看各盡其性分和參贊天道原則(註十一)。這兩個原則的應用,是使「不忍人之心」這一道德價值根源,在具體的現實經驗中有一更清晰的判斷依據和說明。各盡其性分是這樣的一個原則:它強調每一現實的存在,皆有其性分上之職責,一個存有(特別是指人)之所以特別表現他的道德價值,就在於他不容已地盡其性分上之應盡的職責。依儒家,人之道德價值上之性分,便是道德創造之不容已,亦即是天道創生之不容已。所謂「盡心知性以知天」(註十二),天道創生不已,道德之創造亦不容已。人之性分之一表現,便是實現天道之生生不息,故男女婚媾,生兒育女,亦是性分之不容已。是故一個自願意欲下的懷孕,是性分之充盡的表現,是不忍人之心的遍潤,亦是天道創生不已的表現。此盡其性分之充分的表現,即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感通無外、遍潤一切,而說一個人之道德價值之充分展現。如此,推擴之,則盡人之性,盡物之性,盡天地萬物、一切存有之性,亦即是展現天道創生不已、生生不息之作用,亦即是一參贊天道之化育的行為之表現(註十三)。故在此兩原則之交雜相融的展示下,一個自願意欲下的胎兒,自亦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有一道德之價值,而不容輕易抹殺。故儒家在此一立論下,是絕不會支持墮胎的。


  綜上,我們乃依儒家之各盡其性分原則、參贊天道原則和經權原則,而給予儒家在「墮胎」議題上之看法和立場給予一補強之證立。然而,須注意的是,即使運用這些原則來證立儒家的觀點和立場,亦不可忘記,其背後最原初的道德價值根源,乃在「不忍人之心」這一道德價值根源之確立。最後,筆者是認為儒家對「墮胎」的看法和立場,是不支持墮胎的,但也並非是極端地反對墮胎,而認為即使必須犧牲母親的生命也不允許墮胎。儒家雖不支持墮胎,但,是可以接受有條件的墮胎。


  五、結語


  綜合上述之整個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在現代紛紛擾擾的諸多有關生命倫理的議題上,儒家之倫理理論並非是毫無用處,無法給予任何的回應。當然,身處在二千多年前的孔孟,不定早已預見了這些的倫理議題,而提出明確的論點和立場,來解決此爭議。但就作為一個哲學的工作者,儒家的信徒而言,我們相信,儒家的倫理理論是有可以給予我們回應此諸多議題的資源。如果沒有的話,那麼我們自然就必須客觀地承認,儒家在此處此層面上的不足,而努力地向西方或其他學界學習,以對此諸多議題給出一關切。然假若儒家並不是那麼地不足,而是有其能力去作回應的話呢?則我們是應該較為理性地給予肯定並發展其理論,以回應現時當代生命倫理議題的諸多挑戰。


  在本文裡,我們探討了生命倫理學上的一個議題──墮胎。而站在儒家的觀點和立場上,而給予了一回應。其立論,或有參考西方當代的一些文獻,但主要還是依循著李瑞全教授的研究基礎及其成果,來加以進一步地申論。


  註釋:


  註一:關於此三種不同的主張或意見,在此,我們並不一一加以申論,但只在行文之需要中,加以論述。


  註二:此一工作,李瑞全教授已作出了如許的成就和貢獻。其相關代表作《儒家生命倫理學》更是此一相關工作之濫觴。


  註三:此一長句「胎兒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我們於行文中,為方便使用或限於文氣,我們但只簡單地表示為「胎兒是不是一個人」。或其他較為簡略的文句。另於本文中,除特別注明外,「人」一字之使用,指的主要是限制在person,即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而不單只是一具生物學意義之人(human being)。


  註四:相關之論述,請參閱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收在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編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6th Edition. pp.278-287)


  註五:關於「仁」,「不忍人之心」,事實上,指的皆是同一的。「仁」是孔子所特別強調的概念,而「不忍人之心」,則是孟子繼承孔子之「仁」而獨創的語詞。其「名」雖不同,而其「實」則皆同。皆是指人的道德本心。


  註六:當然在此處的說明,還稍嫌簡略。基本上,我們是認為,儒家是不會支持墮胎的,但這樣的立場,並不意謂其是同於自由主義之觀點。事實上,在一些的特殊情況之下,儒家是有條件地支持墮胎的。關於較詳細之討論,我們將會於之後的文中,加以討論和說明。


  註七:另有關儒家對道德人格之身份地位的說明,讀者可參閱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出版社,1999年1月初版)一書中之附錄貳〈儒家對人格價值之定位:論個體的人之為人的價值〉。頁167-177。


  註八:關於早、中、晚期之區分,主要是依醫學之區分。一般是以三個月為一期,如此,則早期是為前三個月,即第一個三個月,中期則為第二個三個月,晚期則是第三個三個月。這樣的區分,主要是以胎兒的發展為主。相關之說明,可參閱Baruch Brody, “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一文中之 ‘Fetal Humanity and Brain Function’(收在 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編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 2003)6th Edition. pp. 288-297)其中,對胎兒於各時期的發展狀況,皆有一精要而清楚的說明。


  註九:在本文裡,我們的分析和論述,但只是針對自願和非自願的情況來加以說明。並未進一步討論,所謂有缺陷或疾病的胎兒之可否墮胎的情況,此自是本文的不足。於此,筆者除期勉自己外,亦期許,若有志者,當可於此一部份作一展示,以見儒家在此處的立場和觀點。


  註十:本文,此小節的立論,主要是立基於李瑞全教授的研究成果上來加以立論。讀者可參閱李瑞全教授之《儒家生命倫理學》一書。其中,對儒家之生命倫理學有諸多的論述和說明。本文所援引的各盡其性分原則、參贊天道原則和經權原則,便是出於李教授此書。


  註十一:事實上,這兩個原則,雖有所差異和分別,但又於某一層面上互相關涉著,而不是那麼容易地可以加以嚴格地區分。在本文裡,我們基本上,是將之合在一起看,而不就其不同之差異處特別去加以強調之。


  註十二:見《孟子》.〈盡心上〉第一章。其文:「孟子曰:『盡其心,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


  註十三:相關之文字可見《中庸》第二十二章。其文:「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