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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 公司治理

中國的公司治理:關鍵問題與期望


賴文遠


壹、前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機制目前在我國台灣已明顯日趨重要,之所以重要,不僅因為是國際間的一個重要議題,更重要的是優良的公司治理對企業本身的助益甚大,同時對經濟發展亦有重大之影響。(註一)因此,追求健全而優良的公司治理,不啻是我國台灣經濟、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而1998年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更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2001年美國恩龍案(Enron)後陸續引發的金融危機,更突顯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是以,強化企業公司治理實為重要之急務。(註二)


  由此可知,為了可以強化國內企業之公司治理,提昇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力,並同時確保企業之永續經營,追求和建立一個符合國情的公司治理機制和法規,自是目前台灣當局不可推諉的一個責任。同時,面對公司治理這樣的一個議題,也是身處在現今經濟金融體制下的人們不能不多少去加以了解的一個課題。因此,本文之作,將針對台灣公司治理之情形作一簡要之概述,以求能將此領域之議題、課題,介紹給一般的民眾知道和了解。


貳、對「公司治理」一詞之界定和說明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或譯為「公司管控」、「公司監理」、「公司管理」、「公司統理」。儘管譯名不一,但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是一種指導與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註三)


  是故,我們當可知,公司治理之概念,一般而言,即是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也因此,其內容或內涵當包含有兩個面向之側重,即「管理」和「監控」。


  第一面向(管理)系指公司透過自治方式來統管或經理業務,例如設置股東會作為最高意思機構,及遴選經理人以發揮專業經營等;第二個面向(監控)為採取適當監控機制來監督或控制公司事務,例如設置董事會來監督公司業務經營,並課以各種義務或責任以防止違法濫權。(註四)


參、台灣公司治理之架構(註五)


  一、公司治理之相關法令規章


   1. 公司法


    公司法是公司治理之規範主軸,主要係規範公司實質上之運作。例如對董監事運作之規範。


   2. 證券交易法


    本法令係重在對企業資訊之揭露方面的規範。


   3. 上市、上櫃相關規章


   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及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查準則係透過上市或上櫃的契約關係,補強現行法令對公司治理不足的部分。


  二、公司治理機制之設計


   公司治理分為內部與外部機制:(1) 內部機制是指公司透過內部自治之方式來管理及監督公司業務而設計的制度,譬如董事會運作的方式、內部稽核的設置及規範等。(2) 外部機制是指透過外部壓力,迫使經營者放棄私利,全心追求公司利益,例如政府法規對公司所為之控制、市場機制中的購併等。


   我國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機關之設計,主要係仿效政治上三權分立之精神,設有董事會、監察人及股東會等三個機關,其公司治理內部機制係以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而由監察人監督董事會業務執行,股東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可藉由股東代位訴訟、團體訴訟、歸入權等制度的行使運作,同時監控董事會及監察人二個機關,藉由此三機關權限劃分之制衡關係,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


肆、台灣公司治理之特色(註六)


  一、家族企業盛行


   我國家族企業色彩濃厚,由家族成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管理階層之情形相當普遍,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特性。此項特性雖使得管理階層在公司內之權威更加集中,有助貫徹命令之執行,但卻容易造成負責人獨裁,危害一般小股東之情形。


  二、企業交叉持股嚴重


   由於過去我國之公司法並未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故造成許多公司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性質之子公司,大量從市場買入母公司股票,藉此交叉持股的方式鞏固經營權。加上國內企業董事的獨立性不足,以及公司法未限制同一法人不得指派不同代表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造成董事和監察人職權由同一法人行使,使監察人未能有效發揮,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嚴重,以致於影響股東權益。為避免滋生弊端,2001年新修訂公司法已明定企業不得再有交叉持股行為。


  三、以散戶投資人為主


   我國資本市場向來以散戶投資人為主,法人機構之投資比重偏低。以2003年10月份之統計資料為例(參見下表),我國法人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投資比例為12.3%,僑外法人之投資比例為8.9%,本國自然人之投資比例仍高達78.6%,散戶投資比雖較前一年降低,但仍屬過重。由於個人投資者之投資觀念並未完整正確,因此投資決策多屬草率粗糙,易受市場波動影響而買賣股票頻繁,造成市場週轉率過高。加上這些小股東由於持有股權之比例較低,且人數眾多不易凝聚力量,對其權利義務亦不甚清楚,故小股東常會放棄其權利之行使,而默許董事及大股東之行為,因此部分公司管理當局利用投資人較疏於重視公司基本面之特性,亦不主動重視公司治理制度。


   此外,依據我國法人機構於集中市場之進出情況可以發現,其以長期投資為持有目的者並不多,主要係進行短期投資。因此,藉由法人機構所能發揮之治理功能極為有限。此與英、美等開發國家法人股東在資本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之情況大不相同。


  表 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投資人類別比例表


  伍、台灣公司治理之相關重要問題及其改革之道(註七)


  對於台灣公司治理之相關問題,依葉銀華教授之研究,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集中造成壟斷


   集中的股權結構下,最大股東經常透過金字塔結構和交叉持股來增強控制權,造成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的偏離;而且最大股東普遍參與管理。許多公司的控制股東(最大股東)利用金字塔結構與交叉持股來增加對公司的控制權,此時會造成其擁有投票權(控制權)超過現金流量權。


  二、董事會成員不具獨立性


   綜觀台灣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主要包括三個部分:控制股東成員(包含他們所控制的法人代表)、專業管理者與其他大股東成員;除了其他大股東擔任董事席位以外,控制股東在選派董事會成員時,可以派任自己家族成員,亦可支持專業管理者。故可知,台灣的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獨立性有待加強,而且董事會運作程序亦不夠透明。


  三、部分公司有較大比例的關係人交易


   有關在台灣經常被提及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的關係人交易,審視台灣關係人交易案件中,可以發現利益輸送的管道主要有:公司將其擁有關係企業的股票低價移轉給關係人、關係人將其持有土地以高價轉賣給公司,造成公司的資金流向控制股東的狀況。


   關係人交易未必是控制股東對於小股東的財富侵佔,集團內關係人交易是屬於將市場交易內部化,其優點可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因為其交易的主體間具有特定的關係,且公司的控制股東與眾多小股東間存在有利益衝突,所以控制股東將可藉由關係人交易的方式來移轉公司的財富。


  四、部分公司的控制股東投入股市


   在股權結構集中的環境,上巿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東(大股東兼管理者),其介入股巿的行為將增加公司風險,控制股東介入股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點方式:(1) 上市公司長短期股權投資;(2) 成立投資公司;(3) 控制股東股票質押。


  五、被動的機構投資者


   在已開發國家中,機構投資者常常是股票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而且提倡好的公司治理。有些機構投資者甚至會自行設 定公司治理的標準去衡量他們所投資的 公司,例如: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PERS)。


   我國證券市場向來以散戶投資人為主,法人機構之投資比重偏低。以2001年之統計資料為例,我國法人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投資比例為9.7%,僑外法人之投資比例為5.9%,本國自然人之投資比例高達84.4%。另依據我國法人機構於集中市場之進出情況可以發現,以長期投資為持有目的者並不多,主要係進行短期投資。因此,藉由法人機構所能發揮之治理功能極為有限。此與英、美等開發國家法人股東在資本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之情況大不相同。


  六、較少的敵意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是公司治理中一項有效的市場懲戒機制(外部治理),過去如果公司想進行公開收購(tender offer),必須先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核准,因此鮮少有敵意的公開收購發生。


  七、公司治理法規執行力之檢討


   公司治理的總體面因素為法規對於投資人的保護程度以及法規執行力。從民國80年代初期的利益輸送案件,以及87年下半年以後上市公司財務危機事件之法院執行力的檢討,是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


   針對以上之諸多問題,葉銀華教授則提出了以下幾點,以求能進一步地改革台灣公司治理之問題:(1) 重新修訂公司治理相關法規的修訂;(2) 推動公司治理制度方式與基本精神;(3) 股權結構的透明度;(4) 董事會組成的改革;(5) 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6) 加速金融犯罪的判決。


陸、結語


  公司治理之課題是當代全球經濟金融體制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我們相信,一個優良公司治理的公司,乃是一個這樣的公司,即「能妥善規劃經營策略、有效監督策略執行、維護股東權益、適時公開相關資訊。」(註八)也因此,自然能為「公司爭取投資者的信任,增強投資人之信心,吸引長期資金及國際投資人之青睞。」(註九)並同時確保最大利益的獲取和企業之永續經營。


  雖然,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公司治理之重要,但台灣當前之上市、上櫃公司仍存在著某些的問題需要我們更進一步地去加以克服和解決。我們期許,在台灣逐漸地步入國際化的同時,除了強化自身的能力和提昇在國際間的曝光率外,也能在全球經濟金融的體制上,有健全而優良的公司治理機制,以求在面對國際市場之競爭和挑戰時,能有其立足之地和競爭力及應變能力。


附錄:行政院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註十)


  行政院有鑒於世界各國都正積極推動公司治理改革,我國企業亦正邁向國際化,為強化企業競爭力,因此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加速推動國內公司治理的改革工作。此外行政院院會特於〔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以作為未來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並廣為宣導,使改革觀念能深入全國企業。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具體措施要點如下:


  一、 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一) 改進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位階,增加其獨立性。


   (二) 強化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


   (三) 法人及政府股東不得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四) 研訂董、監事提名方式。


  二、循序建立獨立董監事制度


   (一) 開放實施董事會單軌制,授權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得於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得免設監察人。


   (二) 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各專業常設委員會以取代常務董事會。


   (三) 擴大獨立董監事人才引進,檢討修正公立大專院校教員不得兼任獨立董監事之規範。


   (四) 推行董監事責任保險,修正證券交易法,以明定公司得為董監事購買責任保險。


  三、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一) 加強業務資訊(轉投資、海外投資)揭露。


   (二) 檢討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規定。


   (三) 持續檢討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四、推動特定組織之治理


   (一) 研訂金融服務業公司治理準則(涵蓋金控公司、銀行、保險業)


   (二) 加強公營企業、管制機關之治理。(中期目標)


   (三) 加強財團法人、行政公法人及其他型態法人組織之治理。(長期目標)


  五、健全企業會計制度


   (一) 推動會計師輪簽制度。


   (二) 加強影響會計師獨立性資訊之揭露。


   (三) 修正會計師法,明確事務所法律責任、增訂法人組織型態、強化工會 職能、增進懲戒效能。


  六、保障投資人權益


   (一) 促使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符合立場中立之原則。


   (二) 增列股東股東會提案權。


   (三) 研擬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之可行性。


   (四) 促進法院審理投資人訴訟,專庭、專股審理機制、司法人員金融相關專業知識研訓、研究專屬管轄權之可行性。


  七、其他配套措施


   (一) 改革重整與破產機制。


   (二) 健全企業併購機制。


   (三) 加強公司治理之宣導及倡議。


註釋:


  註一:參見〈臺灣公司治理簡介〉。
  http://www.sfi.org.tw/Corporate_Governance/top03.asp。其言:「公司治理在我國日趨重要,不僅因其係國際間的主要議題,更重要的是優良公司治理對企業本身助益甚大。」


  註二:同前註。


  註三:同前註。


  註四:參見王文宇,〈台灣公司治理法制回顧與前瞻〉。
  http://www.pkufli.net/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文章標題=臺灣公司治理法制回顧與前瞻&文章編號=LT005&year=2002


  註五:本小節之內容,主要整理自〈臺灣公司治理簡介〉一文。
  http://www.sfi.org.tw/Corporate_Governance/top03.asp


  註六:同前註。


  註七:本小節之內容,主要整理自葉銀華,〈台灣公司治理的問題與改革之道〉一文。
  http://www.sfb.gov.tw/reference/magazine/9111/Ss1.htm


  註八:參見〈臺灣公司治理簡介〉。
  http://www.sfi.org.tw/Corporate_Governance/top03.asp


  註九:同前註。


  註十:參見《國家公司治理發展簡訊》,2003年11月15日。
  http://www.tse.com.tw/ch/listed/governance/download/cg_05_c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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