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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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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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本會為隸屬「國立中央大學校友總會」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凝聚校友情誼,傳達和建立積極正面的人生態度,讓生命的姿彩和多樣化得以展開,並交換學術心得,發揮中大誠、樸之精神,提昇母校榮譽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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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本會並得依組織章程與目的設立分級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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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五權里二鄰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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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校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校友聯誼通訊事項。
三、關於學術研究事項。
四、關懷社會倫理事項。
五、參加本校校友總會之活動事項。
六、舉辦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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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會之目的、任務應受國立中央大學校友總會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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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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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具有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畢業、肄業(正式註冊、有學籍,修滿規定學分並且已離校者。)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且具有崇隆學術地位,熱心指導、襄助本會會務推展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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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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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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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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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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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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