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第50次諮議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總教學中心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
一. 目的
為提高陶藝教室使用效益,並提供多元化教學環境,依資源共享原則,
開放「中央大學陶藝教室」(以下簡稱本教室)及其相關設施器材之租用,並訂定租借與管理辦法。
二. 管理單位
國立中央大學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 申請資格
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社團,均可提出申請;校內學生社團,需經學務處核准,方可提出申
請。使用本教室設備器材,需由陶藝專業師資陪同操作。
四. 使用內容
(一) 以管理維護單位的主辦活動為優先。
(二) 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文教活動。
五. 收費標準
為使本教室場地有效使用,並發揮其應有功能,場地之借用,採分級收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一級:本校各單位
(二) 二級:本校註冊在案的教職員社團或經學務處核准之學生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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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每時段(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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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場地租借費 |
保證金 |
時間 |
一級 |
二級 |
金額 |
2000 |
500 |
5000 |
註:本場地租借費以時段為單位,每時段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
六. 租借方式
(一) 申請手續:
1. 送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止。
2. 送件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藝文中心)。
3. 送件內容:國立中央大學陶藝教室租借申請表(附件一)、活動說明及相關附件。
4. 送件方式:請於場地租借日前二週申請。
(二) 審核:
1. 本中心於收到申請案後七個工作天後通知審核結果,以活動內容品質及陶藝創作教室環境安全維護
為主要之審核標準,本中心並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2. 借用單位一經申請核定,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內容或時間如欲變更,
應於借用七日前提出申請,不得逕自調換。
(三) 繳費:
1.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應於核定借用時間三日前向本校出納組繳清全部場租費,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交
本中心備查,未依期限繳交者,取消借用資格。
2. 請另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以備不當使用致使場地或設備損壞之賠償費用。
3. 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租借物品並回復原狀,經本中心會勘復原無誤後,借用人應填妥
「藝文中心借用場地保證金 退款核示單」(附件二),連同原繳費收據,向本中心辦理退回保證金,
奉核後無息匯款(扣除手續費)退回借用人。
4. 本展場場地租借收入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百分之五十歸本中心運用。
5. 借用單位如於繳費後因故取消者,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十;於借用日期前三至七日內取消者,
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借用日期前三日內取消者,則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七. 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基於安全管理考量,電動機器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開動,陶藝教師不在場,學生不得任
意使用;使用工具、機器必須遵照正確操作程序專心操作,不得嬉戲喧嘩;工具使用
後應放回原位。
(二)陶藝教室提供各項硬體設施,如空調設備、真空練土機、溫控燒窯設備、拉坯機..等。
凡屬個人陶藝創作工具、陶作原料之消耗品及燒窯設備之瓦斯能源,應由使用單位、
社團自行準備。
(三)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做好清潔工作;陶藝半成品應妥善歸位管理,不可任意放置;已
完成作品也請勿長期放置教室內,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八. 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及設備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
本中心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二) 場地、設備之毀損將由本中心委託之合作廠商估價後,由申請單位照價賠償,並得自
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經本中心認定確已完成相關賠償或修繕且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
(三)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本教室無法依約提供使用,借用單位得提出延期或無
息退還租金及保證金之要求,但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九. 借用本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收保證金。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規定,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全行為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辦法者。
十.本辦法經藝文中心諮議委員會、總教學中心委員會通過,提送本校場地管理委員會及
總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件下載:國立中央大學陶藝教室租借申請表、保證金退款核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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