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格(Peter Singer)論動物的道德地位

李 常 井

人們對於非人類的動物,在觀念上和實踐上所表現的歧視,辛格 (Singer) 稱為「物種歧視」 (speciesism)。他認為,物種歧視和人們曾經抱持的種族歧視 (racism) 及性別歧視 (sexism),都是基於偏見的產物,所不同者僅在物種歧視的對象完全是針對非人類的動物而已。他相信,過去人們藉以反對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理由,將會同樣要求我們反對物種歧視,否則我們的平等原則將缺乏堅強的基礎。因此他主張,我們應當把適用於我們這個物種所有成員的有關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則,擴大適用到其他物種的成員。(Singer 1986:216; 1990,v)

然而不同意辛格的人立刻會指出,不同種族和不同性別的人類,彼此之間仍然有許多明顯相似之處,例如他們同樣有發展成熟的語言,同樣有了解道德原則和做出理性決定的能力,而動物和人類之間卻有著極大的差異。這是我們企圖將動物視為道德適用的對象時,首先要加以考慮的問題。但是辛格卻說:人類和其他動物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差別的此一事實,並不妨礙我們將基本的道德原則推廣到非人類的動物身上去。(1986:217; 1990:2)他在功效主義者邊沁(Benthanm)的道德原理中,找到了賦予非人類的動物道地位的根據:

許多哲學家都已經以種種方式建議:將平等關心利益的原則做為一個基本的道德原則。但是他們之中的許多人都還沒有認識到,這個原則不僅適用於我們自己物種的成員,也適用於其他物種的成員,邊沁是少數認識到這一點的人士之一。(1986:221; 1990:6-7)
邊沁透過以下的準則,將道德平等的重要基礎融入他的倫理學體系之中:「每一個都祗能算是一個,沒有那一個可以算做多於一個。」換言之,受到某種行為影響的每一個個體的利益都要考慮進去,並且要把他的利益看成與其他任何一個個體的相同利益 ( the like interests ) 同樣重要 ( the same weight)。許多道德哲學的大師,都不約而同地把類似的要求(對每一個個體的利益都給予同樣地關心)作為其道德理論的基本前提,盡管他們在如何更好地表述這個要求方面尚未達成共識。(1986:220; 1990:5)

每一個個體的利益都要考慮進去,是不是要把世上所有物種的成員都包括進去呢?當然不是。依邊沁的觀點,祗有那些具有感覺能力、能夠感受痛苦和快樂的動物,才能包括進來。為什麼要以感覺能力作為道德分界線的根據呢?辛格為我們轉述了邊沁的論據:

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是擁有利益的前提 (a prere-quisite),是我們能夠以有意義的方式談論利益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如果一個個體能夠感受痛苦,那麼拒絕關心它的痛苦就缺乏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個個體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則都要求我們把它的痛苦視為和其它個體相同的痛苦(就目前能夠做到的粗略比較而言)同樣重要。如果一個個體不能感受痛苦,那就沒有什麼需要我們加以考慮的。所以感覺能力(用這個名詞是為了簡便表述感受痛苦和快樂的能力,雖然不太精確)是關心其他個體的利益的唯一合理的界線。用諸如智力或理性這種特徵劃定這個界線是一種很武斷的做法,為什麼就不能選擇其他的特徵(例如皮膚的顏色)呢?(1986:221-22)

辛格以功效主義者邊沁的思想為基礎,提出他關於動物道德地位的第一個基本主張:

凡是具有感覺能力的動物,不論是人類或非人類,都應該視為在道德上平等的;因此,對於他們(或它們)的相同的利益,都應該給予平等的關心。

我們知道,人類所具有的利益種類與範圍,遠比動物所具有者來得多而廣,不同的利益是無從比較的,唯有「相同的利益」,才能做為「平等關心」的對象。邊沁之所以要選擇「具有感覺能力」作為那些個體應該受到平等關心的分界線,除了因為他(如某些功效主義者一樣)將善、惡的內涵等同於快樂與痛苦,而一個具有感覺能力、能夠感受快樂或痛苦的個體,才能做為計算善、惡差額的單位這個理由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感受快樂或痛苦的能力乃是動物和人類所共同具有的一個最小公分母,也是我們在談論動物和人類的「相同利益」時,唯一可靠的標準。根據此一標準,動物和人類二者共同具有的利益就是快樂與痛苦(即感受快樂,不感受痛苦)。然而,不論是對於動物或人類而言,並非一切痛苦都是有害的。有些痛苦是對於個體的本身有益的。牙科醫師為了醫療上的必要,替患者拔去一顆蛀牙,雖然會使患者感到或多或少的痛苦,但這是患者為了身體的健康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其他動物在成長過程中,也難免會遭受或經歷一些必要的痛苦。因此,痛苦之所以是一種惡,是指那些對於遭受痛苦的個體(不論是動物或人類)的幸福(happiness)和安寧(well-being)而言,完全是不必要的或無意義的。例如,辛格之所以反對工廠飼養場集中飼養動物的方法,就是因為這種方法使動物蒙受不必要的痛苦。 假如沒有正當的理由而使一個個體承受痛苦,就是一種不必要的痛苦,這種痛苦對一個個體而言,就是一種真正的惡。反之,不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就是一個個體的重要利益。不過,某些動物所具有、並且和人類「相同」的利益,除了不必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之外,似乎還可以包括一項多少與感覺能力有關聯的「享受美好生活」的利益。雖然由於動物的心智能力與人類的心智能力相差懸殊,兩者所能擁有的美好生活無法相提並論,例如,一隻狗不能欣享梵谷的畫,一隻貓也不能聽懂貝多芬的奏鳴曲。約翰•密爾(John S. Mill)甚至認為,做一頭快樂的豬,不如做一個不快樂的人。但是在一些基本生存條件和基本生活需要的滿足方面,例如對於充足而合宜的食物,以及舒適的棲息場所的需求,則動物與人類並無不同。辛格也曾指出:「其他動物也有情感和欲望,而且似乎也能享受美好的生活。……亳無疑問,每一種有感覺的個體都能過一種較為幸福或較不痛苦的生活,因而也具有某種應該受到關心的權益。在這方面,人類與其他動物之間的差別並非那麼涇渭分明,而是,兩者之間有一個連續統(continnum),沿著這個在兩者之間多少有些重疊的連續統,我們逐漸從愉悅和滿足、痛苦和悲戚的簡單能力發展到更為複雜的能力。」(1986:226-27)

辛格極力為動物的道德地位辯護的最終目的,是企圖改變人們歧視動物,將動物視為達成人類目的的工具的心態與行為。他認為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中,把這種心態與行為表現得最淋灕盡致的,莫過於把動物作為生產肉食的機器,以及用動物做為活體解剖的工具。辛格認為這兩種人類行為就是物種歧視的最佳例證:

為了能給人們提供與其昂貴價格相當的美餐,我們的社會竟容忍那種生產食用之肉的方法──把有感覺能力的動物置於狹窄的、不舒適的環境裡,直到它們被殺戮為止。我們將動物當做可以把飼料轉換成肉食的機器來看待,只要能帶來更高的「轉換率」,我們無所不用其極……由於這些行為都僅僅是為了滿足我們的口腹之欲,我們這種行為就是下述態度的一個明顯的例證:為了滿足我們自己的瑣碎利益而犧牲其他動物最重要的利益。(1986:223)
以往關於活體解剖的爭論,總是以一種絕對的說詞出現:如果在一個動物身上做實驗能夠拯救成千上萬人的生命,那麼主張廢除活體解剖的人是否準備讓這些人死去呢?回答此一純假設性的問題的方法是提出另一個假設:如果在一個無父母的人類嬰兒身上做實驗是拯救許多人的生命的唯一方法,那麼實驗者是否準備去做這個實驗呢?(我說「無父母的」是為了避免父母情感的介入,而我這樣做已經對實驗者非常的公平,因為實驗所用的非人類的動物並不是無父母者。)如果實驗者不準備用無父母的嬰兒、而準備用非人類的動物來做實驗,那就純粹是出於歧視了,因為和人類的嬰兒相比,成熟的類人猿、貓、老鼠及其他哺乳動物都能更清楚地意識到發生在它們身上的事情,更能自我控制、對苦痛的感受(就我們目前所知)也更為敏感。(1986:224)

為了改變這種歧視動物的不良習俗,辛格主張人們首先應該從個人的飲食習慣做起,就是放棄肉食,改為素食。他認為,即使為了滿足營養的需要,我們也不是非要吃動物的肉不可,因為科學已經證明,食用豆類、豆製品及其他高蛋白蔬菜產品,比食用肉類更能滿足我們對蛋白質及其他重要營養的需要。(1986:222) 其次就是在科學研究方面,不要再用有感覺的動物做為實驗的對象,尤其不該繼續施行活體解剖這類使動物遭受折磨和痛苦的實驗。

主張對於非人類的動物的利益給予平等的關心,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對待動物如同我們對待人類一般。辛格說:「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種群體擴大適用到另一種群體,並不表示我們必須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來對待這兩種群體,或假定二者擁有完全相同的權利。我們是否應該這樣做,取決於這兩種群體的成員的本性(nature)。」(1986:217; 1990:2)

所謂「……成員的本性」,是指一個物種(不論人類或動物)的成員,在生理或心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徵或能力。辛格一方面強調: 「平等原則的一項含意是:我們對其他個體或其利益的關心,不應取決於他們的外表或他們具有什麼能力。」(1990:5) 一方面又這樣說:「對其他個體的關心會要求我們有所行動,但是我們會依照那些受到我們行為影響的個體的不同特徵,而採取不同的對待方式:對於成長中的兒童福利的關心,是讓他們去受教育;但是對於成長中的豬隻的福利,則祗需要將它們安頓在一個地方,有適當的食物並且可以自由活動就行了。」(Ibid.) 這兩段話看起來自相矛盾,其實不然。第一段話的意思是說,雖然不同的個體在其身體特徵或能力上有所不同,但是我們絕對不能以此為理由,來證明我們在滿足其同樣需要和同樣利益時重此輕彼的合理性。例如某些動物和人類一樣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我們不能因為二者在其他特徵或能力方面的不同,而認為施加痛苦於一個動物所造成的惡較小,而施加痛苦於一個人所造成的惡較大。或者認為我們對於一個人的痛苦的關心應該多於我們對於一個動物的痛苦的關心。因為依照平等原則,每一個個體的相同利益都應該給予同樣的重視。第二段話的意思是說,雖然我們應該對於每一個個體的相同利益都給予同樣的重視,但是由於每一個個體的身體特徵及能力不同以致其所擁有的利益的內涵亦可能有所不同;若是不顧這些差異而一律給予同等的對待或同等的權利,是不合理或無意義的。例如豬沒有讀書識字的能力,給豬和兒童同樣受教育的權利是沒有必要的;狗不能理解選舉的意義,讓狗和人同樣有選舉權也是亳無意義的。祗要我們在決定如何對待不同的個體之前,把每一個個體的利益(不論它的利益是什麼)都考慮進去,對於相同的利益都給予同樣的重視,就不會違反平等關心的原則了。於是,辛格又提出有關動物道德地位的第二個基本主張:

平等的基本原則是關心的平等,不是對待的平等或權利的平等;換言之,平等地關心不同個體(不論是人類或動物)的利益,可以容許不同的對待或不同的權利。(1986:217; 1990:2)

依照此一原則,我們對於不同的個體,可以根據它們所具有的不同的利益內涵,而給予不同的對待或不同的權利。例如,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比一隻老鼠具有較高的理智能力,以致他所擁有的利益的內涵遠比一隻老鼠所擁有的利益來得豐富,因此當二者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我們的行為影響時,我們應該對前者的利益給予優先的考慮。但是當兩個個體所具有的特徵或能力並無顯著的差別時,我們就沒有理由對於它們的利益做出重此輕彼的選擇。因此,當我們以動物的心智能力較低為理由而主張用動物來做實驗的時候,我們應該先問問自己:我們是否同樣允許用人類的嬰兒或嚴重痴呆的老人來做實驗呢?因為兩者的心智能力是在同一個範疇。「假如我們祗願意用智力較低的動物來做實驗,而不願意用智力同樣低下的人類嬰兒或嚴重痴呆的老人來做實驗,除了基於偏愛我們自己這個物種的成員這個理由之外,還有什麼更好的理由呢?」(1990:16)

辛格指出,物種歧視主義之所以應該受到譴責,在於它堅持採取人類自己物種的標準(human species standard) 而不是能力的標準(capacity standard),做為不同的物種之間利益衝突時的取捨依據。物種歧視主義者用來反對殺死一個嚴重痴呆的老人的理由,和他用來反對殺死一個正常的成人的理由是一樣的,祗因為這兩者都是屬於我們自己這個物種的成員。他們不反對殺死其他動物,則是因為動物不是我們這個物種的成員,而完全不考慮其他的因素。為了避免物種歧視,我們必須主張:那些在一切有關方面都相似的個體(不論是人類或動物)都有相同的生存權利,而僅僅是在生物學上屬於我們這個物種的成員的身份,則與一個個體是否具有生存權的道德標準無關。但是在這一層限制之下,我們仍然可以說:殺死一個具有自我意識(self-awareness)、具有計劃未來的能力、能夠和別人作有意義的交往的正常成年人,比殺死一隻據我們所知並不具備這些特徵的老鼠,是更為錯誤的。(1990:18-19) 在正常的情況下,假如我們必須在一個人類的生命與一個其他動物的生命之間做出選擇的話,我們應該會選擇拯救人類的生命;但是有可能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選擇拯救其他動物的生命。當我們必須在人類與動物之間做一個選擇的時候,我們之所以會做出拯救一個人類的生命而不是拯救一個動物的生命的選擇,那是基於我們所拯救的人是一個具備正常人類能力的人,而不是僅僅基於他是我們這個物種的成員的事實而已。假如一個人並不具備正常人類的能力,雖然他是我們這個物種的成員,我們也沒有理由堅持非要拯救他的生命不可。(1990:21) 我們所應秉持的原則是:

不論我們的選擇標準為何,我們必須承認:這個標準絕不是完全依照我們自己這個物種的界線來訂定的。我們有理由相信,有些個體的某些特徵,可以使他們(或它們)的生命比其他個體的生命更有價值;但無論是用什麼特徵做標準,有些非人類的動物的生命都有可能比某些人類的生命更有價值的。例如,黑猩猩、狗、豬,比之嚴重智障的嬰兒,或痴呆的老人,具有更大程度的自我意識,和與其他個體交往的更好的能力。因此,假如我們是以這些特徵做為一個個體具有生存權利的根據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這些動物可以具有和智障的(或衰老的)人類同樣的(或更多的)生存權利。(1990:19)

根據上面這個原則,會不會使我們陷於如下的處境呢?ぇ我們是否因為承認黑猩猩、狗、豬,以及其他非人類的動物具有生存的權利,而認為殺死這些動物(即使是為了使他們脫離衰老和病痛的不幸)是在道德上犯了不可饒恕的錯誤呢?え我們是否認為一個嚴重痴呆亳無希望的老人沒有生存的權利,以致於可以為了一些瑣屑的理由(像我們現在對待動物那樣)而殺死他呢?辛格認為,這兩種心態雖然都可以避免物種歧視,但未免矯枉過正。比較正確的態度是採取中庸之道:既不會有物種歧視,也不會使得痴呆老人的生命變成像豬狗一般的卑賤,或者是把豬狗的生命視為神聖不可侵犯,以致於認為即使是為了讓它們脫離不幸而殺之也是錯誤的。我們真正該做的是:把非人類的動物納入我們道德關注的範圍,不再將它們的生命看成是可以為了我們任何瑣屑的目的而犧牲的;在另一方面,一旦我們了解,作為我們這個物種成員的身份,並不足以使一個個體永遠享有生存權利的事實,我們就會重新考慮不顧一切來保護人類生命(即使這個生命己經亳無意義或者充滿痛苦)的政策。(1990:19-20)

辛格這種依照不同的能力特徵決定不同的對待方式的主張,其背後實隱含了一項功效主義的功效原則(principle of untility)。根據功效主義的觀點,道德的終極目的是在促進世界上最大普遍的善,由於善即是快樂或幸福,所以最大普遍的善即是將快樂或幸福極大化(maximize)。利益(interests)的促進可以增加世界的快樂或幸福,反之,則會減少世界的快樂或幸福。而功效原則是要求我們促進最大可能的善(快樂),和最小可能的惡(痛苦)。因此一個個體在世界上的道德地位,取決於它所具有的特徵或能力能否增進世界整體的快樂或幸福。由於一個具有較高的能力的個體所具有的利益種類及範圍比一個能力較低的個體所具有的種類及範圍為廣,它對世界整體快樂或幸福所能提供的貢獻也較大;因此,在計算我們影響到兩個不同個體的行為後果的道德積分時,我們必須考慮,受到我們行為影響的兩個個體之中,那一個可能貢獻的利益較大。這是辛格主張依能力或利益的內涵作標準來快定如何對待不同的個體(或決定一個個體應該享有什麼權利)的理論基礎。由於這個標準是不分物種一體適用,因此沒有物種歧視的問題。 參考文獻:

  • Peter Singer, "All Animals Are Equal,"in Peter Singer ed., Applied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215-218.
  • Peter Singer, Amimal Liberation, second edition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