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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家思想談動物權的觀念 南華大學哲學研究所副教授 陳德和
近年來國人的環保意識日益高漲,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和復育都十分重視,因此在政府與民間的積極配合下,先後推動不少的工作,並且有了具體的績效,現在某些佛教團體和社運組織又大力倡導動物權的主張,經過他們的推波助瀾,它漸漸又成了時下熱門的環保新話題。如果單純地從法律觀點來說,我國既然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那麼在法律面前,即使動物們未必能夠主動察覺或要求,但是牠們依法擁有生存權和生活權,則是毋庸置疑的,相對之下,我國人民對於野生動物也就有了不得任意侵害的義務。然而權利和義務原本就不只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而已,更何況那些社運團體所呼籲之動物權的主體,乃是普遍地就一切動物而言,絕不限於己經明令公佈的保育類動物而己,如此一來除了將會引發立法與否的爭議之外,也勢必是應用倫理學上不得不注意的課題。中國的學問如儒家如家原本就是以實現天地人我的正當關係為主要的訴求,它們所具有的倫理學特色是非常清楚的,再說儒道兩家的思想最後必歸諸於修行實踐,否則即成玩弄光景的戲論,就此以言它們亦有應用倫理學的意義,因此動物權雖然是個新興時髦的口號,中國的傳統學問終究不能不去面對它,本文意在從道德義務的確認來貞定道家思想中的動物權思考,並藉由《莊子•齊物論》中狙公賦芧和莊周夢蝶的兩則故事,略說在莊子「天地與我並生,萬物與我合一」的胸懷之 下,對動物權的探討所可能得到的啟示。 動物權的意義就現實的情況而論,當然是指人以外的動物其所可能擁有的權利。從人權的立場說,我的權利就是我的資格和要求,凡我以外之他人均在我的資格和要求下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例如當我擁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時,別人就有不能妨礙我自由選擇信仰的義務,反之亦然。可是動物權卻不如此,因為牠們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建立在動物與動物的行為上,而是在動物和人之間,換句話說,當人們承認某類或某個別之動物擁有什麼樣的權利時,履行義務的主體並不是他類或牠以外的動物,而是人們自己。本來所謂人權就是一個哲學上爭辯不休的論域,不同立場的學者之間往往存在著不易妥協的意見,譬如說:權利的存在是真實的呢?還是文明社會中的虛構呢?權利的來源是契約的呢?還是天賦的呢?權利的性質是相對的呢?還是絕對的呢?權利的根據是自然的呢?還是人性的呢?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呢?還是不對等的呢?道德權利是優於非道德之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呢?還是未必呢?諸如此類的問題歷來都是見仁見智的。人權的概念既然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解讀,動物權的承認或界定當然也不太容易取得一道同風的共識,因此筆者不擬直接在權利的概念上去探討動物權的存在與否,而改由義務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亦即是從做為人類的我們之自覺的規定我們之所當為,間接去證明動物權乃有其存在的事實,顯然這也是過去中國的儒者或道家人物在定位天地人我的關係時所一貫採取的態度,而在這種態度之下的一切努力,無疑是一種倫理的反省和判斷。 規範倫理學上目的論和義務論是對舉的。目的論者主張以行為最後結果的好壞來斷定此行為的善(good)或不善,至於行為人本身是否有道德之自覺或責任意識並不是最重要的。義務論者就不是像目的論那樣。義務論者乃是肯認人的行為中,自有不得不如此的「當為」者,此當為亦即是人的道德責任,這個道德責任的被發現則是來自每一個人心中之自覺 的意識,而要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真正合乎道德,就不能只看他的行為結果,反當是他的發心發願是否具有義務的自覺才是最重要的。根據以上對倫理學中目的論和義務論的討論,我們確實可以將荀子以外的儒家之正宗定位為倫理學的義務論者。正宗的儒家他們以為人人皆有內在的仁心善性,本此仁心善性亦當有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的道德義務,人之所以為人就在反身而誠,挺立此至大至剛的道德主體以完成參贊天地化育的偉大事業,所以儒家之 必為義務論者此殆無疑慮。 儒家是義務論者,可是道家呢?義務論者主張人人都有當為的責任,道家卻要我們「無為」、「無功」,這不是相互牴觸嗎?再者,義務論者在西方如康德主張人有自由之意志,本此自由意志始可言真正之道德,在中國如儒家的孟子則說「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可是老子卻告訴我們「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又提醒大家必須「絕聖棄智,絕仁棄義」;繼起者如莊子也主張「無己」、「吾喪我」,並且要「忘仁義,忘禮樂」,那麼老子和莊子能不能算是義務論者呢?對此筆者依然是抱持肯定的態度。 筆者認為,老莊思想乃肯定人人原來自是天真素樸,只因為在妄執造作中才流落失所,是之謂「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所以人生在世,就必須肩負著復歸重建生命中原有之目的王國的責任,換句話說道家雖然不必張揚道德意識或義德義務,但是他們固有「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復」乃人人之所當為的主張,彼之期待是能在自我靈臺的玄覽下,物各付物而相安無事。再者,老莊所謂的無為並非槁木死灰般地無所作為,而是自覺地不去干涉別人、宰制別人、把持別人,俾讓人我之間有足夠的悠游空間以共生共榮,所以無為必含「無不為」;所謂無功亦不是毫無建樹,相反的卻是「乘天地之正,御六氣之變,以游無窮」的大造化,只因為他又能「功成而不居」,所以說:「至人無己,神人無功,聖人無名」;至於忘仁義、忘禮樂乃是為了「同於大通」,而依王弼之解,絕聖乃可聖功全,棄仁則能仁德厚,可見老子和莊子當然還是義務論者。再者,無論是儒家或道家,雖然在倫理上一開始是以人際的思考為焦點,但是儒者的道德理想為「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道家本懷的完全實現則在「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循是,儒道兩家並不以建立倫理的人間社會為已足,而更有其澤被天下的深心大願,其對動物之會有尊重與愛護的當為,並藉此深心大願的當為而進一步肯定與重視動物的權利,那也就理所當然了。有趣的是,義務論者堅信若且惟若實現人之所當為才合乎倫理的「對」(right),而英文中的right一詞正好是雙關語,又可做「權利」來理解和使用,假如我們說從本身道德義務的必然反向以證成對方權利之必有乃是一種善解或巧解,似乎並不為過。 在莊子書中對於動物權的示範我們可以拿〈齊物論〉狙公賦芧的寓言為代表。說它是寓言特在表示其論述的重點之外,將另有隱喻者在。<齊物論>中說:「勞神明為一,而不知其同也,謂之朝三。何謂朝三?狙公賦芧曰:『朝三而暮四。』眾狙皆怒,曰:『然則朝四而暮三。』,眾狙皆悅。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亦因是已。」莊子在講這個故事時,主要目的是藉此說明「惟達者知通為一」以及「是以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的道理,可是在無意中莊子筆下的狙公給予這群猴子自由進食的權利,讓牠們能夠拒絕早上吃三個芧頭下午吃四個的安排,而選擇早上吃四個下午吃三個的方式,故事的最後莊子是以「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來反諷有執有我之人的不智,以提醒人當如狙公面對猴子時那樣的無心應化、淡漠隨順,由避開彼此的情緒對決而獲得皆大歡喜的和諧,惟我們同時據此承認莊子也可以有動物權的思考,同意他能提示人們亦當有不虐待動物、不刻意去激怒動物的義務,這應該不算是過度詮釋吧! 另外<齊物論>最後面莊周夢蝶的一段也是值得注意,它說:「昔者莊周夢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則遽遽然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胡蝶與?胡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胡蝶則必有分矣,此之謂物化。」從實然來看,蝴蝶和莊周是有分有對的,蝴蝶自是蝴蝶,莊周自是莊周,可是就應然說,卻是要化有對為無對,讓物我之間無障無隔,其關鍵處是在莊周必先做到去掉我執的努力,這也就是<齊物論>一開頭借東郭子期講的「吾喪我」的工夫,事實上這種努力和工夫就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那物化又是呢?物化者,物我同化也,亦即是我與物的辨證統一,此時因為無我所以也無物,物我已然如如歸於平等,那是一種同體肯定、無限包容的心境,既不是什麼變形的神話,也沒有冥契的味道。從道家的理想來講,這種心境正是人之所當為的充其極朗現,任何人如果能夠確實印證這種境界,就是生命意義圓滿完成的真人,而在這種心境之下,真人從不會私定標準去看待天地萬物,相反地,乃是以天地萬物各自的標準去一一面對它們,這�奡N會有同情的了解、有欣賞的美感、有容忍的雅量,總之已然是眾生平等了。可見莊子固不必虛張聲勢地拿莊周夢蝶來伸張動物權,然而動物權亦可藉之而貞定,此當確然無疑矣。 道家之不會反對動物權,此當可由上之所述以證成,可是動物的權利到底包括那些內容?牠們是否擁有和人同樣的權利?這又是一個討論話題,某些徹底的反沙文主義者,他們把人只看做是萬物之一而並不認同人是萬物之靈的講法,因此動物權在他們的想法中可能等同於人權,筆者並沒有這麼極端的想法,我是站在儒家創造性人文主義和道家實現性人文主義的立場,務實地承認動物的權限不必然和人類一樣。試看前面所引證儒家「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的道德理想,以及道家「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的終極關懷不都是先人而後物嗎?至於本文的思考取向原本就是從人所當為的義務來反顯動物權利的存在,因此不但是在論述上以義務主體為因、權利主體為果,其實在存有上亦然,換句話說,在筆者的信念中,動物的權利還是取決於人的道德反省和實踐修養,而且是水漲則船高的,這種想法是不是恰當,當然還可以再討論,但比起將人對動物的義務規定為不完全的義務,以致視動物權的尊重只能是一種德行而不是道德之必然,顯然是比較周延也比較厚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