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一個佛教向度的解讀與解釋
中央大學哲研所 蕭振邦
1.佛教的動物權觀點概說
- 佛教可以由「眾生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觀,看待「把權利
賦予動物」的問題。
- 佛教可以由「物種無私說(doctrine of impartiality)」,看待「
動物權」自身的問題。
- 佛教可以由「緣起性空」的教理,給出各種主張動物權之看法的形
而上或存有論基礎。
- 佛教可以由「眾生皆可成佛」的基本教理,把「權利與義務機制對
立的」、「實現一一個體之價值的」動物權理念,提昇成眾生皆可
自我實現,並化解可能衝突,而向上一路、調適上遂的理念。換言
之,在佛教看來,為「動物的權利」正名,依然只是一種手段,真
正的目的,則在於要促使一一眾生(含動物)圓滿成就。
- 佛教動物權觀的特色
- 一般主張眾生平等,則視每一種生物皆是,實現其一己內在價值
、固有價值的的目的中心。然而,所有的生物都是獨立的目的中
心,一旦發生利益衝突時,要以那一種「目的中心」為重?這裡
不免有「價值的衝突」、「觀點選擇的無可適從」的潛在危機!
- 或者,如Taylor所主張的,對生命的尊重(respect for life),
乃是道德能動者(moral agent) 面對生命圈時,所擔負的道德責
任。此一看法無可厚非,然而,Taylor承認,只有人類才能夠是
「道德能動者」,其他生物則否。如是,則仍然不免會落入「人
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質疑!
- 反之,一方面,佛教主張「物種無私說」,可以摒除各種「自私
」的考量,換言之,不會預設任何生物做為「優越的」目的中心
,而能解消立場性衝突。另一方面,佛教的「緣起性空」教理,
則在根柢上免除了任何預設,而使「眾生平等」得以確立,「動
物權」觀也從而找到真正的基礎。
2.兩種動物權觀的解讀
- 事實上,「動物權」並非佛教或佛學的主要關懷,也未形成為宗教
的核心議題。
- 一般而言,佛教只是站在其宗教立場上,宣揚一種「眾生平等主義
」。此種眾生平等主義與西方生態學家所主張的不同:
- 廣義的西方動物權觀
- 廣義的西方生態學家,如Schweitzer等人,宣揚的「眾生平等
主義」,終會引發立場性突!何以故?因為他們所宣揚的主義
,是基於「生命中心(biocentric)」的觀點,先預設了自然界
中的生物都擁有自身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或「
與生俱來的價值(inherent value)」,然後暗示生物有實現其
內在價的天性(nature),再循此而主張眾生平等。
- 或者如Taylor等人的主張,以為動物權固然以其內在價值作為
基礎,但就人類自身而言,則必須透過身為道德能動者的道德
承擔,才能體現此種尊重生命的態度或情懷!
- 是以,前述生態學家的主張,一方面,眾生之所以平等有其「
內在價值」作為根據,另一方面,眾生有「實現其內在價值的
天性」,因此,秉持「天性」去實現生物個體的內在價值,就
是各生物自身的「權利」,這是一種生物本身自本自根的「權
利」;不容許任意剝奪之。另一方面,若依Taylor等人所主張
的,唯有人類能夠在體認此種內在價值觀之後,採取尊重生命
的態度,去承擔「眾生平等」的道德責任。
- 如是,一方面,西方生態學家所主張的眾生平等,固然擁有了
積極意義,但也因為它所根據的「內在價值」是一預設,必須
透過「超越論證(transcendent argument) 才能勉強講述,也
因此引生了許多爭議。最顯著的爭議,即這一價值到底是「主
觀」或「客觀」的立場性衝突──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的
對立,至今還是一項難解的價值學課題。另一方面,西方式的
動物權觀,似乎也只適用於人類自身,簡言之,人類是我們所
知道的,獨一無二的道德能動者,體認前述「內在價值」說,
便會進而去承擔尊重生命、平等正視生物(含動物)的基本權
利的責任。反之,獅子不會去「尊重」羚羊的生命,這種動物
權觀,有可能只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變形。
- 佛教的眾生平等主義,不會有西方生態學家宣揚的眾生平等主所
引發的困難。
- ,佛教在人類自身權利的體認與貞定上十分了然。以《大
乘起信論》為例,它舉出了「本覺、不覺、始覺……」,以解
明實踐轉化、調適上遂的進路,可以說,肯定了人有自由抉擇
的契機,循此,由原始佛教「人身難得」的主張觀之,已然貞
定了諸有情中的「人類特權」。所以,由「實踐上」貞定「眾
生平等主義」中人類的「權利」,並無困難。但是,「動物權
」的貞定,則需區兩層來論。
- 消極上說,基於「慈悲喜捨」,以及菩薩修行的「四無量心」
、「四宏願」等實踐進路,開出佛教尊重生命的「護生觀」。
以佛教五戒、十善中的「不殺生」為例,不殺生,消極上是不
造惡業,培護善根;積極上則是維護「眾生皆可成佛」的「權
利」!深入地分析,這正是「尊重生命」理念的發揚,而此種
尊重生命又是以「趨向解脫」為特定的圓滿價值!這樣的圓滿
價值是一種「後設價值觀」,換言之,它是對「世俗價值觀」
的鍼砭或解消,因此,我們並不能「違犯自我指涉謬誤」地指
摘它也是某種「價值預設」,誤會它也會陷入立場性衝突!
- 然而,這種消極義的「護生觀」所揭露的「眾生平等」,比照
西方「生命中心的」觀點看來,無可諱言地也只揭露了消極義
的平等,還談不上任何「權利」概念。
- 積極上說,佛教倡導的眾生平等,乃立基於「緣起性空」之上
。要之,世間萬物(萬法)皆「依因待緣」而起、「空無自性
」,換言之,那也就是佛教所謂的「萬法平等」!由於以緣起
的諦義觀之,萬法皆空,也就沒有什麼差別,這乃是一種真正
的「立足點上」的平等,所以,不會遭遇「立場性衝突」的困
陷,而足以視之為真正的「物種無私說」。此外,這種看法也
不會使尊重生命、正視動物權,變形為人類的某種道德責任!
因此,基於這種「積極說」,佛教可以循「物種無私」的「眾
生平等觀」,主張動物也享有相同的「待遇」或權利!
3.佛教動物權觀的解釋
- 現在,我們關懷的焦點是,果真佛教的「動物權觀」不會是某種「
人類中心主義」的變形?
- 一方面,固然佛教的「動物權觀」不會遭遇,如西方式「超越論
證」難以證成的困難,因為,諸如「緣起甚深義」、「眾生皆有
佛性」,並不是一種徒具「認知意義」的概念或看法,在佛教而
言,是要透過「信、解、行、證」的進路,「惟證相應」的!換
言之,是要透過實踐(修行、修養)去揭露的甚深諦義。
- 另一方面,也正因為如此,「緣起甚深義」,惟佛能知、能了,
實際上,在纏凡夫是沒柰何的!佛教所揭示的「惟證相應」看法
,暗示了在「緣起性空」之甚深義未體現之前,有情眾生必須透
過實踐,逐步去體證「萬法平等」的實義,而在過程中,換言之
,在未成佛之前(或甚至說處於「理即佛」的階段),凡夫也只
有尊重生命的理念與情操,而未必能一體實現。
- 從宗教發展史的觀點看,佛教到了大乘佛教時代,特別是在中國大
乘佛教中,主張眾生皆有「佛性」,甚至「狗子也有佛性」!我們
的確看到了比照貞定人類之權利的方式,所貞定的諸有情的「權利
」!因此,這也就顯示,對崇尚實踐的佛教而言,在實踐歷程,只
能軟性地說(非為科學證明),佛教也可以有某種「動物權」的主
張。
4.結語
或許,較恰切地說,佛教在理上貞定了「動物權」,但此一「理念」
猶待實踐證成之。換一個方式說,由佛陀流出(法界等流)的同體大
悲、無緣大慈觀之,佛教的「動物權」觀乃有其實義暨積極義,然而
,由未契入佛知見的眾生暨修行者觀之,「動物權」的貞定,的確還
只能是人類所依持的某種信念或理念,以及責任承擔。
參考書目
- Pojman, L. P. (ed.), 1994, Environ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 Botzler, R. G. and Armstrong, S. J. (ed.), 1998, Environmental
Ethics: 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Boston, Massachusett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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