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一個佛教向度的解讀與解釋

中央大學哲研所   蕭振邦

1.佛教的動物權觀點概說

  1. 佛教可以由「眾生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觀,看待「把權利 賦予動物」的問題。
  2. 佛教可以由「物種無私說(doctrine of impartiality)」,看待「 動物權」自身的問題。
  3. 佛教可以由「緣起性空」的教理,給出各種主張動物權之看法的形 而上或存有論基礎。
  4. 佛教可以由「眾生皆可成佛」的基本教理,把「權利與義務機制對 立的」、「實現一一個體之價值的」動物權理念,提昇成眾生皆可 自我實現,並化解可能衝突,而向上一路、調適上遂的理念。換言 之,在佛教看來,為「動物的權利」正名,依然只是一種手段,真 正的目的,則在於要促使一一眾生(含動物)圓滿成就。
  5. 佛教動物權觀的特色
    1. 一般主張眾生平等,則視每一種生物皆是,實現其一己內在價值 、固有價值的的目的中心。然而,所有的生物都是獨立的目的中 心,一旦發生利益衝突時,要以那一種「目的中心」為重?這裡 不免有「價值的衝突」、「觀點選擇的無可適從」的潛在危機!
    2. 或者,如Taylor所主張的,對生命的尊重(respect for life), 乃是道德能動者(moral agent) 面對生命圈時,所擔負的道德責 任。此一看法無可厚非,然而,Taylor承認,只有人類才能夠是 「道德能動者」,其他生物則否。如是,則仍然不免會落入「人 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質疑!
    3. 反之,一方面,佛教主張「物種無私說」,可以摒除各種「自私 」的考量,換言之,不會預設任何生物做為「優越的」目的中心 ,而能解消立場性衝突。另一方面,佛教的「緣起性空」教理, 則在根柢上免除了任何預設,而使「眾生平等」得以確立,「動 物權」觀也從而找到真正的基礎。

2.兩種動物權觀的解讀

  1. 事實上,「動物權」並非佛教或佛學的主要關懷,也未形成為宗教 的核心議題。
  2. 一般而言,佛教只是站在其宗教立場上,宣揚一種「眾生平等主義 」。此種眾生平等主義與西方生態學家所主張的不同:
    1. 廣義的西方動物權觀
      1. 廣義的西方生態學家,如Schweitzer等人,宣揚的「眾生平等 主義」,終會引發立場性突!何以故?因為他們所宣揚的主義 ,是基於「生命中心(biocentric)」的觀點,先預設了自然界 中的生物都擁有自身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或「 與生俱來的價值(inherent value)」,然後暗示生物有實現其 內在價的天性(nature),再循此而主張眾生平等。
      2. 或者如Taylor等人的主張,以為動物權固然以其內在價值作為 基礎,但就人類自身而言,則必須透過身為道德能動者的道德 承擔,才能體現此種尊重生命的態度或情懷!
      3. 是以,前述生態學家的主張,一方面,眾生之所以平等有其「 內在價值」作為根據,另一方面,眾生有「實現其內在價值的 天性」,因此,秉持「天性」去實現生物個體的內在價值,就 是各生物自身的「權利」,這是一種生物本身自本自根的「權 利」;不容許任意剝奪之。另一方面,若依Taylor等人所主張 的,唯有人類能夠在體認此種內在價值觀之後,採取尊重生命 的態度,去承擔「眾生平等」的道德責任。
      4. 如是,一方面,西方生態學家所主張的眾生平等,固然擁有了 積極意義,但也因為它所根據的「內在價值」是一預設,必須 透過「超越論證(transcendent argument) 才能勉強講述,也 因此引生了許多爭議。最顯著的爭議,即這一價值到底是「主 觀」或「客觀」的立場性衝突──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的 對立,至今還是一項難解的價值學課題。另一方面,西方式的 動物權觀,似乎也只適用於人類自身,簡言之,人類是我們所 知道的,獨一無二的道德能動者,體認前述「內在價值」說, 便會進而去承擔尊重生命、平等正視生物(含動物)的基本權 利的責任。反之,獅子不會去「尊重」羚羊的生命,這種動物 權觀,有可能只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變形。
    2. 佛教的眾生平等主義,不會有西方生態學家宣揚的眾生平等主所 引發的困難。
      1. ,佛教在人類自身權利的體認與貞定上十分了然。以《大 乘起信論》為例,它舉出了「本覺、不覺、始覺……」,以解 明實踐轉化、調適上遂的進路,可以說,肯定了人有自由抉擇 的契機,循此,由原始佛教「人身難得」的主張觀之,已然貞 定了諸有情中的「人類特權」。所以,由「實踐上」貞定「眾 生平等主義」中人類的「權利」,並無困難。但是,「動物權 」的貞定,則需區兩層來論。
      2. 消極上說,基於「慈悲喜捨」,以及菩薩修行的「四無量心」 、「四宏願」等實踐進路,開出佛教尊重生命的「護生觀」。 以佛教五戒、十善中的「不殺生」為例,不殺生,消極上是不 造惡業,培護善根;積極上則是維護「眾生皆可成佛」的「權 利」!深入地分析,這正是「尊重生命」理念的發揚,而此種 尊重生命又是以「趨向解脫」為特定的圓滿價值!這樣的圓滿 價值是一種「後設價值觀」,換言之,它是對「世俗價值觀」 的鍼砭或解消,因此,我們並不能「違犯自我指涉謬誤」地指 摘它也是某種「價值預設」,誤會它也會陷入立場性衝突!
      3. 然而,這種消極義的「護生觀」所揭露的「眾生平等」,比照 西方「生命中心的」觀點看來,無可諱言地也只揭露了消極義 的平等,還談不上任何「權利」概念。
      4. 積極上說,佛教倡導的眾生平等,乃立基於「緣起性空」之上 。要之,世間萬物(萬法)皆「依因待緣」而起、「空無自性 」,換言之,那也就是佛教所謂的「萬法平等」!由於以緣起 的諦義觀之,萬法皆空,也就沒有什麼差別,這乃是一種真正 的「立足點上」的平等,所以,不會遭遇「立場性衝突」的困 陷,而足以視之為真正的「物種無私說」。此外,這種看法也 不會使尊重生命、正視動物權,變形為人類的某種道德責任! 因此,基於這種「積極說」,佛教可以循「物種無私」的「眾 生平等觀」,主張動物也享有相同的「待遇」或權利!

3.佛教動物權觀的解釋

  1. 現在,我們關懷的焦點是,果真佛教的「動物權觀」不會是某種「 人類中心主義」的變形?
    1. 一方面,固然佛教的「動物權觀」不會遭遇,如西方式「超越論 證」難以證成的困難,因為,諸如「緣起甚深義」、「眾生皆有 佛性」,並不是一種徒具「認知意義」的概念或看法,在佛教而 言,是要透過「信、解、行、證」的進路,「惟證相應」的!換 言之,是要透過實踐(修行、修養)去揭露的甚深諦義。
    2. 另一方面,也正因為如此,「緣起甚深義」,惟佛能知、能了, 實際上,在纏凡夫是沒柰何的!佛教所揭示的「惟證相應」看法 ,暗示了在「緣起性空」之甚深義未體現之前,有情眾生必須透 過實踐,逐步去體證「萬法平等」的實義,而在過程中,換言之 ,在未成佛之前(或甚至說處於「理即佛」的階段),凡夫也只 有尊重生命的理念與情操,而未必能一體實現。
  2. 從宗教發展史的觀點看,佛教到了大乘佛教時代,特別是在中國大 乘佛教中,主張眾生皆有「佛性」,甚至「狗子也有佛性」!我們 的確看到了比照貞定人類之權利的方式,所貞定的諸有情的「權利 」!因此,這也就顯示,對崇尚實踐的佛教而言,在實踐歷程,只 能軟性地說(非為科學證明),佛教也可以有某種「動物權」的主 張。

4.結語

或許,較恰切地說,佛教在理上貞定了「動物權」,但此一「理念」 猶待實踐證成之。換一個方式說,由佛陀流出(法界等流)的同體大 悲、無緣大慈觀之,佛教的「動物權」觀乃有其實義暨積極義,然而 ,由未契入佛知見的眾生暨修行者觀之,「動物權」的貞定,的確還 只能是人類所依持的某種信念或理念,以及責任承擔。 

參考書目

  • Pojman, L. P. (ed.), 1994, Environmental Ethics: 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 Botzler, R. G. and Armstrong, S. J. (ed.), 1998, Environmental Ethics: 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Boston, Massachusetts: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