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補助 |
相關表格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補助基準 |
結婚補助申請表 |
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 |
1.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2.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說明:
1.夫妻雙方如為公教人員可分別申請。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
|
二、生育補助 |
相關表格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補助基準 |
生育補助申請表(男性) |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
1.出生證明一份
2.出生登記戶籍謄本一份
3.如係申請差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公保生育給付請領書(女性) |
事實發生之日起10年內 |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台無設籍者才需要檢附:
1.出生證明一份
2.出生登記戶籍謄本一份 |
2個月平均保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健保轉入申請表 |
事實發生日 |
1.國內出生者:出生日即為加保日。
2.國外出生者:於國內設籍滿6個月始可加保。
3.外籍人士取得居留證滿6個月始可加保。 |
|
說明:
※生活津貼申請表
1.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 請領生育補助。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3.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以報領1份為限。
※公保生育補助申請表 :被保險人依法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2個月。(自103.6.1起開始實施)
※健保轉入申請表
1.未於本校加健保者,不須辦理。
2.檢同照片一張、戶口名簿影本,填寫IC卡申請表(至人事室索取),併同辦理加保手續。 |
|
四、眷屬喪葬補助 |
相關表格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補助基準 |
生活津貼申請表 |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
1.死亡證明一份
2.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申請人本人現住戶戶籍謄本一份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
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 |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台無設籍者才需要檢附:
1.死亡證明一份
2.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申請人本人現住戶戶籍謄本一份 |
1.父母及配偶:3個月平均保俸額。
2.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平均保俸額;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1個月平均保俸額」。 |
公保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
健保轉出申請表 |
事實發生日 |
|
|
說明:
※生活津貼申請表
1.死亡眷屬以未擔任公職為限。
2.對同一死亡事實,若有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死亡以二十歲以下或在校肄業、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
1.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
2.父母、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得任擇一人請領(不得重複請領),一旦領訖,不得申請退還改由他人請領。
3.繼父母或大陸地區眷屬眷喪津貼請領,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專案辦理。
※健保轉出申請表:未於本校加健保者,不須辦理。 |
|
五、子女教育補助 |
相關表格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補助基準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
上學期於十月七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 |
學雜費繳費單據正本(國中、國小免附),影本請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
詳如子女教育補助表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
切結書 |
說明:
1.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子女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3.如子女就讀進修學士班、進修部、夜間部,請加附切結書以證明需仰賴扶養或所得未達法定勞工基本工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