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網路教室及遠距視訊教室申請使用辦法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十八學年度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第一次)通過
八十九年元月廿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三一九次行政會議核備
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一○三學年度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三年十月 二十七日 一○三學年度第一次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三年十二月 四日 一○三學年度第一次總務會議備查
-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及辦理產學合作、教育訓練,並善用現有的電腦網路教室及遠距視訊教室的各項設備,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的使用場地分別為電腦網路教室-I (I-002)、電腦網路教室-II (I-202)及遠距視訊教室(I-204)。
- 第三條 凡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校內教職員工及社會上依法成立之機關、學校、團體均可提出申請使用。
- 第四條 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本辦法辦理使用申請,並指定專人或由本中心派人負責設備的操作及管理,並遵守各場地的相關規定。
-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時,如有損壞或遺失公物,借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及設備應在三個工作天前填妥申請表(附表一),送中心簽准後,方可使用。
- 第七條 收費辦法:
- 第八條 借用單位如於繳費後因故取消者,退款款項應扣除已繳納費用百分之十為相關行政費用。
- 第九條 上述收費納入本中心『機房場地使用費』項下專款專用,並依「國立中央大學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場地收入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另百分之五十由電算中心依規定作為使用場地之設備維護費及人事費。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資訊系統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送總務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