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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立中央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中央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凝聚校友情誼,並積極參與國家社會發展,交換學術心得,發揮中大誠、樸之精神,提昇母校榮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縣/市國立中央大學校友分會」。海外校友得設立校友分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國立中央大學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校史館三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校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二、關於校友之職業介紹事項。三、關於校友聯誼通訊事項。四、關於學術研究及出版事項。五、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在國立中央大學(含前身)畢業者,得自行申請入會,並繳納入會費。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且不具個人會員資格之個人或團體,贊助會員於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三、永久會員:一次繳交10年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本會各分會成員可自行加入總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會員代表大會僅限於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會員代表大會,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其餘會員無第一項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及執行其決議。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辦法。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於常務理事中提名二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學術研究委員會、財務委員會、聯誼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內部作業組織,其辦事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前項委員會得分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皆與理事長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落實社團經營服務經驗傳承,歷任卸任理事長分別作以下尊稱:一、 第一屆理事長尊稱為創會理事長。二、 前一任理事長尊稱為輔導理事長。三、 其餘歷任已卸任之理事長皆尊稱為名譽理事長。本會得聘任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前項之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子通訊或視訊會議等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之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子通訊或視訊會議等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永久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但大學畢業三年以內者,免予繳納。贊助會員新台幣一千元,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會初版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六月二日台內社字第 9025926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