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會客申請
- 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廿八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辦理。
(一)第廿八條第三款『夜間十一時至上午七時,不得留宿他人』
(二)第廿八條第六款『住宿生會客,應於上午七時至夜間十一時於交誼廳或其它公告場所辦理會客。進入寢室需經學務處住宿服務組(上班時間)或生活輔導組(下班及假日時間)同意始准進入。』
- 各宿舍公告會客場所如下:
(一) 以下場所會客時間: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11時止
宿舍別 |
公告會客場所 |
宿舍別 |
公告會客場所 |
男3舍 |
1F交誼廳 |
男11舍 |
1F正門處門廳 |
男5舍 |
B1交誼廳 |
男12舍 |
1F交誼廳 |
男6舍 |
1F大門交誼廳 |
男13舍 |
5F入口處門廳 |
男7舍 |
1F大門交誼廳 |
國際學舍 |
1F交誼廳 |
男9A舍 |
1F大門交誼廳 |
曦望居 |
1F交誼廳 (共2處) |
男9B舍 |
1F大門交誼廳 |
女14舍 |
1F兩側交誼廳 |
中大會館 |
1F大門交誼廳 |
女1~4舍
|
女3舍交誼廳 *於此場所會客需登記換證* |
三、會客注意事項:
- 請於規定時間內於指定會客地點辦理會客,如需進入寢室,請依「會客人員申請進入寢室流程」辦理。
- 除女1~4舍會客場所需於女1~4舍傳達室辦理登記換證外,其餘宿舍指定會客場所均無須登記換證。
- 會客人員不得擅自進入住宿生寢室及非會客區(如走廊、浴廁、樓梯間),欲如廁請至校園內公共廁所,經發現後勸導不從者,依宿舍管理辦法議處。
- 會客時請注意交談音量,勿影響鄰近住宿生休憩。
- 因特殊原因需進入寢室,請依「會客人員申請進入寢室流程」辦理,為避免打擾其他住宿生,申請進入寢室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每次申請進入以1小時為限,最晚應於每日18時前離開宿舍。
四、申請進入寢室注意事項:
- 受訪人及會客人員,請持雙方學生證或有效證件,並填妥會客人員進入寢室申請單,親自至以下地點申請(上班時間:學務處住宿服務組;下班及假日時間:生輔組校安中心)
- 如會客人員為父母、兄弟姐妹,請持雙方身份證至宿舍傳達室洽管理員登記申請即可。(身份證為確認血緣關係之用,請務必出示,無法出示者,請依會客人員申請進入寢室流程辦理入舍)
- 為尊重同寢室友休憩時間,申請進入寢室必須經室友同意,並填寫詳細、具體之入舍原因,方可提出申請。
- 若因緊急事件需於申請時間外進入寢室者,須由宿舍管理員、值班校安人員陪同進入。
- 若超過規定時間仍未離開宿舍,且經宿舍管理員勸導不從者,將協同值班校安人或校警隊強制離開,並依宿舍管理辦法第卅條及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議處。
學務處住宿服務組